專進108學年度第2次招生委員會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8學年度第2次招生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2月18日(星期二)中午12:10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側廳第二會議室
主席:蕭副主任委員幸金 紀錄:徐彩雲
出席人員:邱副主任委員繼智、葉總幹事清江、李委員麒麟、張委員旭華
(游珮廷代理)、邱委員怡慧(張豪松代理)、林委員純如(請假)、
閻委員瑞彥、洪委員文平(張致誠組長代理)、楊委員進雄
(李葳齡代理)
列席人員:許組長慶文、盧組長益祥、張組長婕、郭心穎、連以慧、蘇珮嫻、
施靜君、徐彩雲
- 主席致詞(略)
- 工作報告
一、教育部於12/11(二)至本校進行訪視,要求本校更改招生注意事項、課程標準及上課時數須一併修正以符合目前相關辦法。
- 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招生注意事項」,提請討論。
說明:
- 招生注意事項如附件一,修正部分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
二、經本會議通過後,函送教育部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授權給行政單位做會後修正。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13:00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招生注意事項草案
94年3月3日第一次招生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93年5月12日台社(一)字第0930061623號函准予備查
100年1月14日第一次招生委員會修訂通過
100年2月22日第二次招生委員會修訂通過
教育部100年3月14日臺技(二)字第1000039064號函准予備查
101年1月5日第一次招生委員會修訂通過
教育部101年2月16日臺技(二)字第1010019582號函准予備查
102年1年29日第一次招生委員會修訂通過
教育部102年2月18日臺教技(二)字第1020023280號函准予備查
103年12月3日第一次招生委員會修訂通過
教育部103年12月23日臺教技(二)字第1030185750號函准予備查
104年10月28日第九次招生委員會修訂通過
教育部104年11月11日臺教技(一)字第1040151357號函准予備查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招生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為本注意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暨施行細則第五條、大學法第24條暨施行細則第19條、技專校院單獨招生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為辦理本校招生事宜,特成立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三、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之科組別及名額辦理,並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四、報考資格規定如下:
(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二)公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三)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者,依招生簡章所列之同等學力報考資格條件為準。
五、各科組若因性質特殊,除具有前項之報考資格外,並得由本會規定特殊報考資格,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六、依據不同報考方式,招生報考組別分為甲組在職進修班、乙組普通班。
七、成績計算方式﹕
(一)甲組:書面審查一百分(佔40%)、口試一百分(佔60%)。
(二)乙組:筆試科目二百分(國文一百分、英文一百分)。。
八、錄取原則:
(一)本會訂定各報考組別之登記分發標準。考生成績達該考試組別之規定標準者,始准予登記分發。
(二)甲組考生依書審及口試成績擇優錄取,若總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口試成績相同者,則並列同一名次。
(三)乙組考生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定名次,並依名次參加登記分發擇優錄取,若筆試成績相同者,以國文成績較高者優先,相同者則並列同一名次。
九、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報名手續、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程、試場規則、錄取方式、成績通知、成績複查、錄取公告及准考證補發等規定,均由本會依據相關規定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十、考生若對招生過程產生疑義,得於錄取公告後一週內,備妥相關資料逕向本會申訴,本會依裁決處理並函覆說明。
十一、本會之委員或參與試務工作之教師及行政人員,若有三等親內之家屬報名本項考試者,應自行迴避,由委員會發現時應強制當事人迴避。
十二、若各科報考人數不足核定招生人數之50%人,本會得不招生,並無息退還報名費。
十三、招生作業經費收支,悉依「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及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修業年限:兩年以上,惟並無上限。
十五、本注意事項經本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招生注意事項
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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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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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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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辦理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招生事宜,特成立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
刪除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等字改用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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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考資格規定如下: (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 |
四、報考資格規定如下: (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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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中(職)更改為高級中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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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私立高級中 |
(二)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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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中(職)更改為高級中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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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據不同報考 |
六、依據不同報考資格及產學合作方式,招生報考組別分為甲組、乙組產學合作班、乙組非產學合作班、丙組及丁組。 |
取消產學合作班,並更改入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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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績計算方式﹕ (一)甲組:書面審查 |
七、成績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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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分數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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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組產學合作班及丙組:採2階段進行,第1階段(含筆試與口試):筆試科目二百分(國文一百分、英文一百分),口試一百分;筆試平均和口試各佔50%。第2階段(培訓):企業培訓一百分(佔50%)、本校培訓班上課(門市服務訓練)一百分(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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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第七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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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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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組非產學合作班:筆試科目二百分(國文一百分、英文一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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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丁組:書面審查一百分(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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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第七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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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錄取原則: (一)本會訂定各報考組別之登記分發標準。考生成績達該考試組別之規定標準者,始准予登記分發 |
八、錄取原則: (一)本會訂定各報考組別之登記分發標準。考生成績達該考試組別之規定標準者,始准予登記分發、口試或補分發。 |
取消口試或補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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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甲組、乙組非產學合作班及丁組外,考生依筆試成績及口試成績擇優取得培訓資格成為培訓生;培訓生依培訓成績擇優錄取。 |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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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甲組考生總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口試成績相同者,則並列同一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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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乙丙組考生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定名次,若筆試成績相同者,以國文成績較高者優先,相同者則並列同一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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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丁組考生總成績相同者則並列同一名次。 |
刪除第八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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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組產學合作班考生依筆試名次參加登記分發以選擇科組企業及校區,並參加分發企業之口試,再依筆試及口試成績擇優取得培訓資格成為培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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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第八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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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乙組非產學合作班考生依筆試名次參加登記分發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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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第八條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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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丙組考生筆試成績達口試標準者得參加企業口試,依筆試及口試成績擇優取得培訓資格成為培訓生。若培訓生尚有缺額時,得併入乙組同一科組企業之招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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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第八條第八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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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若登記分發後尚有缺額時,得由乙組第一階段登記分發及丙組口試未成為培訓生者,依筆試成績高低參加補登記分發。 |
刪除第八條第九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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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登記分發後,若乙、丙組尚有缺額時,其缺額得併入甲組同一科組之招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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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第八條第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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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甲組登記分發後,若有缺額,其臺北及桃園校區缺額得統一併入丁組(臺北校區)。各科招生名額未達35人時,本校得不招生;各科錄取名額未達35人時,本校得不開班,並退還報名費。 |
刪除第八條第十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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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報名手續、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程、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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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報名手續、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程、試場規則、培訓規定、媒合規定、錄取方式、成績通知、成績複查、錄取公告及准考證補發等規定,均由本會依據相關規定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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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培訓、媒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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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之委員或參與試務工作之教師及行政人員,若有三等親內之家屬報名本項考試者,應自行迴避,由委員會發現時應強制當事人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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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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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若各科報考人數不足核定招生人數之50%人,本會得不招生,並無息退還報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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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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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招生作業經費收支,悉依「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及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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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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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修業年限:二年以上,惟並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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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修業年限:二年,惟並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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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注意事項經本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二、本注意事項經本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原第十二點修改為第十五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