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進修學院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 間:108年4月16日(二)中午12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第二會議室
主 席:夏校務主任德威 紀錄:莊珮君小姐
出席人員:林主任玟君(蔡組長錦堂代理)、張主任旭華(潘慈暉老師代理)、蘇主任建興、
邱主任怡慧、蔡組長錦堂、凌組長祥發、劉組長碧芬、孫組長彩卿
請假人員:崔組長珮玲
列席人員:文念湘先生、劉麗珍小姐、徐昭容小姐、楊彩金小姐、陳憶均先生、吳雅婷小姐
壹、主席致詞:略
貳、提案討論:
提案一:
主旨:『增(重)修班授課辦法』草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課務組)
說明:
一、依據本校學則第八章各條之規定,特訂定增(重)修班授課辦法草案,詳附件。
二、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刪除第八條,餘照案通過。
参、臨時動議:臺東輔導處業務交接為本學期重點事項。目前訂於6月2日~3日到國立臺東高商進行掛牌等形式交接。
提案一:各組業務交接請同仁務必全力配合。(提案單位:學務組)
決議:主席裁示請各組依業務權責全力配合辦理,東商辦公室的設備請購及報銷請總務組協助。註冊組針對學籍資料交接審慎規劃及課務組預先規劃師資聘任事宜。
散會(中午12時45分)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增(重)修班授課辦法(草案)
108 年4月16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制訂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八章各條之規定,特訂定增(重)修班授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參加增(重)修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轉系科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必修科目後始可畢業者。
四、其他經專案簽報,並經校務主任核可通過者。
五、經核可確定開班之增(重)修班,開放非不及格須重修之同學增修。
第 三 條 凡已獲准休學者,均不得參加增(重)修班。
第 四 條 參加增(重)修學生所修學分總數,每學期選課、修課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25學分,最少不得
低於9學分(延修生學分數不得低於2學分)之限制。
第 五 條 增(重)修開班科目以當學期開課之必修科目為原則,經選課需求登記作業後,達預估可開課人
數之科目,簽請校務主任核可後,由課務組(含輔導處)彙整公布,各科目選課及繳費達16人者
方得開班。
應屆畢業生如所缺修課程科目未在當學期開設者,可於規定日期以前,填妥申請書向課務組
(含輔導處)提出申請,修課人數含應屆畢業生達 12 人(含)以上者,得於學校年度預算內酌予
開班。未達上述人數,須經相關專案簽報,並經校務主任核可後始得開設,惟專案簽准之開
班學分費應由開班之修課學生分攤補足 12 人之費用,開班未達3人之申請不予開班。
第 六 條 參加增(重)修學生,應依規定期限繳納學分費,逾時一概不予受理。
應屆畢業班(達12人)或專簽應屆畢業班(未達12人),於開課前須繳費完成,未完成則不開班。
第 七 條 繳費後因繳費人數不足或核准休退學者等因素確定不開班,可於開課一週前申請退費,餘不得
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課退費或以他人替換。
學生於增(重)修班開課後如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完成修課者,可在期末考試前申請經學校同
意後退選退課,所繳學分費概不退還。
第 八 條 開課科目任課教師之聘請由各開課單位辦理,如當期開課前無法聘得教師授課則簽請停開課
程。
第 九 條 每一科目面授時數、作業次數,依各系科開課科目及學分數表規定辦理。
面授及期中期末隨堂考試日期以週六返校為原則,各學期增(重)修班面授(含隨堂考試)日期於
各學期行事曆中明定。
第 十 條教師授課鐘點費,依照本校空中學院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發給。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 間:108年4月16日(二)中午12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第二會議室
主 席:夏校務主任德威 紀錄:莊珮君小姐
出席人員:林主任玟君(蔡組長錦堂代理)、張主任旭華(潘慈暉老師代理)、蘇主任建興、
邱主任怡慧、蔡組長錦堂、凌組長祥發、劉組長碧芬、孫組長彩卿
請假人員:崔組長珮玲
列席人員:文念湘先生、劉麗珍小姐、徐昭容小姐、楊彩金小姐、陳憶均先生、吳雅婷小姐
壹、主席致詞:略
貳、提案討論:
提案一:
主旨:『增(重)修班授課辦法』草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課務組)
說明:
一、依據本校學則第八章各條之規定,特訂定增(重)修班授課辦法草案,詳附件。
二、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刪除第八條,餘照案通過。
参、臨時動議:臺東輔導處業務交接為本學期重點事項。目前訂於6月2日~3日到國立臺東高商進行掛牌等形式交接。
提案一:各組業務交接請同仁務必全力配合。(提案單位:學務組)
決議:主席裁示請各組依業務權責全力配合辦理,東商辦公室的設備請購及報銷請總務組協助。註冊組針對學籍資料交接審慎規劃及課務組預先規劃師資聘任事宜。
散會(中午12時45分)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增(重)修班授課辦法(草案)
108 年4月16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制訂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八章各條之規定,特訂定增(重)修班授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參加增(重)修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轉系科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必修科目後始可畢業者。
四、其他經專案簽報,並經校務主任核可通過者。
五、經核可確定開班之增(重)修班,開放非不及格須重修之同學增修。
第 三 條 凡已獲准休學者,均不得參加增(重)修班。
第 四 條 參加增(重)修學生所修學分總數,每學期選課、修課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25學分,最少不得
低於9學分(延修生學分數不得低於2學分)之限制。
第 五 條 增(重)修開班科目以當學期開課之必修科目為原則,經選課需求登記作業後,達預估可開課人
數之科目,簽請校務主任核可後,由課務組(含輔導處)彙整公布,各科目選課及繳費達16人者
方得開班。
應屆畢業生如所缺修課程科目未在當學期開設者,可於規定日期以前,填妥申請書向課務組
(含輔導處)提出申請,修課人數含應屆畢業生達 12 人(含)以上者,得於學校年度預算內酌予
開班。未達上述人數,須經相關專案簽報,並經校務主任核可後始得開設,惟專案簽准之開
班學分費應由開班之修課學生分攤補足 12 人之費用,開班未達3人之申請不予開班。
第 六 條 參加增(重)修學生,應依規定期限繳納學分費,逾時一概不予受理。
應屆畢業班(達12人)或專簽應屆畢業班(未達12人),於開課前須繳費完成,未完成則不開班。
第 七 條 繳費後因繳費人數不足或核准休退學者等因素確定不開班,可於開課一週前申請退費,餘不得
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課退費或以他人替換。
學生於增(重)修班開課後如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完成修課者,可在期末考試前申請經學校同
意後退選退課,所繳學分費概不退還。
第 八 條 開課科目任課教師之聘請由各開課單位辦理,如當期開課前無法聘得教師授課則簽請停開課
程。
第 九 條 每一科目面授時數、作業次數,依各系科開課科目及學分數表規定辦理。
面授及期中期末隨堂考試日期以週六返校為原則,各學期增(重)修班面授(含隨堂考試)日期於
各學期行事曆中明定。
第 十 條教師授課鐘點費,依照本校空中學院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發給。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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