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13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中午12時10分
會議地點:行政大樓行政會議廳(桃園校區A118會議室)
主持人: 李委員昭慶 記錄:黃楓菁
出席人員:陳委員芳姿、楊委員葉承、張委員竹萱、周委員麗娟、潘委員慈暉
林委員盈鈞、黃委員瑞恒、曾委員朝源、魏委員子彬
請假人員:任委員立中、李委員俞麟、陳委員彥綺、葉委員明貴、伍委員小玲、學生代表委員賴聖元、學生代表委員謝芝柔
列席人員:教學發展中心林主任玟君、人事室鍾主任淑惠、研發處楊組員靜宜
壹、主席致詞:
貳、宣讀上次(113年10月16日)會議決議事項及報告執行情形:
一、人事室提:修正本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及附件一至三,新增附件四及五,並修改名稱,提請審議。
辦法:俟審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簽奉核定實施,並於113年10月23日函送各單位。
二、秘書室提:有關捐款計畫案0000F007「防疫愛心捐款」,變更捐款用途,提請審議。
辦法:本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相關單位辦理後續事宜。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辦理。
三、體育室提: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競賽獎學金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辦法:本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相關單位辦理後續事宜。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 本案依會議決議簽核中。
參、提案討論:
一、教學發展中心提:訂定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草案及廢止本校「教學獎遴選與獎勵辦法」、「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與相關表件,提請審議。。
說明:
(一)考量專業間差異性,肯定教學優良之教師在教學上的努力及貢獻,訂定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二)為單一化獎勵作業,考量本校「教學獎遴選與獎勵辦法」、「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獎勵目的與性質相似,爰廢止上開法規與推薦資料表。
(三)本案業經113年10月17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二、研究發展處提:修正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根據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一點規定,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產學合作及促進產學合作交流,特依據教育部頒訂的「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完成產學合作計畫並依規定繳交結案報告及經費結報者。獎勵項目包括:(一)產學績優獎:頒發獎勵金及前十名獎狀;(二)產學深耕獎:前三名獎狀。
(二)復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
(三)另外,依113年度3月份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資訊系統填表手冊所載,產業碩士專班及產學攜手合作專班等特殊專班,毋需填寫於表1-8(教師承接政府部門計畫案)或表6-2(非由教師承接之產學合作資料表)。
(四)基於教育部所訂「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係為鼓勵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產業碩士專班及產業攜手專班不計入產學合作範圍,且此二類專班屬授予學位之學制,並為達獎勵本校教師多與民間企業等單位合作之目的,故不列入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之獎勵範圍,爰修正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三點規定。
(五)本案業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法:經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十點規定,續提報校務會議審議,俟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三、秘書室提:本校114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5條規定:「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教育績效目標。二、年度工作重點。三、財務預測。四、風險評估。五、預期效益。六、其他。
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二)依前揭規定,本校114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各單位分工撰寫權管項目,由秘書室彙整調整如附,續依規定經提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於期限前報教育部備查。
(三)本案經113年11月14日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送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人事室提:修正本校「契聘副校長遴用要點」之附表本校「契聘副校長契約書」第13點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本校契聘副校長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書)經111年11月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勞動部112年8月16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教育部113年3月6日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名稱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爰修正本契約書第13點引用法規名稱。
(三)案經113年11月14日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俟本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
主計室提:依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指定用途之捐款,得經原捐款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同意變更用途或改為不指定用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變更為不指定用途或納入校務基金:(一)原捐款目的已達成、捐款用途已不存在或剩餘之經費少於1萬元者。(二)捐款連續五年未支用。然實務上發現指定用途款捐款剩八塊、五塊或十幾塊,依規定須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方能執行,相關單位難積極辦理,建議1萬元以下經費變更用途或納入校務基金,不須經過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以專簽校長核示後之行政程序方式辦理,請主辦單位檢視評估修正方案。
主席裁示:本案請主辦單位檢視評估辦理。
陸、散會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