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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131115(星期五)11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會議室

出席人員:張委員嘉雯、劉委員正田(請假)、米委員光武、石委員雅惠、

裴委員翊佑、蔡委員孟彥、黃委員琦婷、李委員志偉(請假)、吳委員憲、

林委員純央、陸委員靜容、楊委員東育(請假)、盧委員明滄、陳委員杏棻、

郭委員宥妍、陳委員昕妤(請假)、陳委員鏡羽(張雅媛代理)、陳委員恩航(

)、朱委員以恬。

應出席:19    實到:14

主席:學務長嘉雯                                  錄:盧欣怡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參、提案討論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貳、確認上次(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一、體育室提:運動代表隊參加113年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運動會、112年全國運動會及11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比賽成績優異,擬予記大功獎勵案,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學生本人或家長。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提:為〇〇系專科部〇〇〇同學記大過乙次,提請討論。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由性別平等委員會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三、財經學院會計資訊系提:進修部四技三甲000同學112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學生本人。

四、企業管理系提:五專企管一甲學生陳〇〇(學號1125****)缺曠節數超過23節應予退學處分乙案,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家長。

五、財務金融系提:進四技一甲陳〇〇同學及徐〇〇同學,112學年度第2學期因曠課達23節以上之退學案,提請審議。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並書面通知學生本人。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創意科技與產品設計系三甲張○○及陳○○等二位學生,因於北商學舍使用非制式冷氣卡懲處案,提請審議。

 明:

  • 旨揭人員於111年間迄今因使用非制式冷氣卡(經非法竄改及變造)達1年半時間(竄改金額約新臺幣50萬元整),過程中尚有提供其他住宿學生租用之營利行為。上開情事業經查證屬實,且上述人員均坦承不諱。
  •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8條第4款:「偽造、變造證明或塗改文書;冒用他人或公務簽章」、第7款「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篡改學校系統資料者」及第10款「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等條文規定,建議位學生各核予記大過1次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校長核定發布。(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6-24頁)

  論:

一、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01-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所陳「張生、陳生於111年間迄今使用非制式冷氣卡達1年半時間,過程中尚有提供其他住宿學生租用之營利行為」,較屬於刑法第201-1條所示「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故不適合援引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8條第4款之「偽造、變造證明或塗改文書;冒用他人或公務簽章。」,而予以記大過處分。

三、有關援用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8條第10款「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須注意何謂符合「情節重大」。本案張生、陳生係「行使偽造、變造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且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已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201-1條之違法情事。

四、陳、張兩生違反本校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第21條第9款:「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不得進行任何商業行為。」與第11款:「不得擅自變更宿舍原有設施(備)及器材…」,陳生承認自行拷貝宿舍門禁卡、使用非法的冷氣卡,並表示向張生租冷氣卡每月以800元計算,租了六個月只付1個月的錢。張生則自述使用陳生複製的冷氣卡,並且使用卡片向室友收取冷氣費,手上曾持有3張有額度的冷氣卡(其中1張已遺失)、2張空白卡(指無額度的門禁卡)。兩生均有使用非制式的冷氣卡及商業行為。本案經查獲非制式冷氣卡,總價值金額為30餘萬元,屬無償取得且金顏龐大,還有獲利行為,故認定為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五、本案應採「是否同意對於張生、陳生分別予以記大過1次處分」之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議:

一、全體委員同意進行匿名投票表決程序。現場領票人數共計13(臺北校區1位委員提前離席未領票),投票結果如下:

學生

張生

陳生

票別

同意

不同意

無效票

同意

不同意

無效票

臺北

9

1

1

9

1

1

桃園

1

1

0

2

0

0

合計

10

2

1

11

1

1

同意張生予以記大過1次處分者計10票、不同意者計2票、無效票計1票;同意陳生予以記大過1次處分者計11票、不同意者計1票、無效票計1票。

二、本案通過成立對於張生、陳生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8條第7款「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篡改學校系統資料者」及第10款「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分別予以兩記大過1次處分。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1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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