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大學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中午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行政會議廳(大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會議室
出席人員:張委員嘉雯、劉委員正田、李委員俞麟(請假)、陳委員玉麟(簡慧紋代)、凱達西委員、林委員玟君(許台瀅代)、米委員光武、周委員麗娟(請假)、鄭委員豐譯、徐委員國鈞(李葳齡代)、汪委員瑞芝(黃玠維代)、張委員旭華(請假)、連委員勇智(高啟中代)、彭委員勝龍(請假)、廖委員文華(林群穎代)、高委員啟中、陳委員春富(鄭如齡代)、李委員興漢(黃芷盈代)、張委員龍福(周學林代)、楊委員葉承、何委員志峰(莊健鴻代)、葉委員清江、葉委員明貴(吳雅惠代)、李委員幸瑾(楊馥瑄代)、連委員俊名、陳委員明熙(張雅媛代)、歐陽委員芳泉、張委員婕、裴委員翊佑、陳委員鳳隆、石委員雅惠、張委員隆君(吳靜宜代)、謝委員宗倫、蔡委員宗翰、吳委員憲、黃委員琦婷、張委員竹萱、吳委員元利、林委員宜霓(莊健鴻代)、李委員慶長、劉委員智華、陸委員靜容、黃委員啟東、劉委員雅文、葉委員栢虦(鄭如齡代)、朱委員以恬、陳委員韻如、胡委員秀玲(周縈綺代)、賴委員聖元、謝委員芝柔、黃委員睿杰、張委員欣惠、張委員禎益、張委員安妮。
應出席:54位
實到:50位
主席:張學務長嘉雯 記錄:盧欣怡
壹、主席致詞
貳、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參、提案討論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貳、確認上次(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一、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有關再次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案,提請審議。
辦 法:本案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擬提送校務會議審議,於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案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送教育部備查,獲其建議修正意見。故於下列提案討論之提案一,再次提請審議。
二、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修訂本校「操行卓越獎遴選要點」第4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修正完畢並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三、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成立學生社團「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合唱團」,提請審議。
決 議:通過成立。
執行情形:本案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四、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成立學生社團「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新創藝媒體社」,提請審議。
決 議:通過成立。
執行情形:本案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參、提案討論(共七案)
提案一、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有關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6條第15款、第7條第13款、第8條第11款、第9條第5款乙案,提請審議。
說 明:一、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9日臺教學(二)字第1130069191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前於113年7月1日奉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復經教育部指示,請本校修正旨揭四款條文,有關違反「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建議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實施要點」。
三、據此,修正旨揭條文。
四、本案業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處處務主管會議通過。(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25-27頁)
辦 法:本案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討 論:由於今日學生獎懲會議案件討論涉及刑法第201-1條,建議若涉及有價證券受到變造等,應獨立列款,不宜跟學生獎懲辦法第8條第4款「偽造、變造證明或塗改文書;冒用他人或公務簽章。」混淆使用。
決 議:
一、引用刑法第201-1條條文,酌修文字後,納入學生獎懲辦法修正條文。
二、修正後通過。後續逕送校務會議審議。
三、增列條文第8條第14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第13、18頁)。
提案二、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有關修訂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3條第1款、第2款,增訂同條第11款「身心調適假」以及是否列計扣考乙案,提請審議。
說 明:一、為使規定更具體及符合現況實務所需,於旨揭規則第3條第1款「事假」,增加文字說明為「1日以內可免附(證明)。惟未滿18歲者無論請幾日建議檢附家長證明書。」。
二、於同條第2款「病假」,增加文字說明為「1日以內可免附(證明)。惟未滿18歲者無論請幾日建議檢附醫院或家長可資證明之文件。」。
三、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5日臺教學(一)字第1132800406號函,各大專校院可於大學自主之前提下,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設置優於「大專校院身心調適假參考指引」之身心調適假,以符學生需求。又教育部113年2月7日臺教學(二)字第1132800634號函,為了解各大專校院身心調適假規劃及實施情形,將於每學期辦理調查。
四、為配合教育部指示,同時參考他校規定,擬於同條第11款,增訂「身心調適假」如下:
(一)因心理不適或精神狀況不佳,致上課有困難時,得提出申請。每學期至多三日(無論該日請幾節課,視為一日,隔日另計),無須檢附證明文件。於當學期申請累計達二日時,系統自動通知導師進行關懷、學生事務處心理諮商組啟動後續輔導機制。
(二)若逢期中、期末考試期間,須依第6款第1目考試假規定辦理,應檢附健保署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診斷證明書,至教務處辦理請假補考事宜。
(三)考量學務系統設計與實施之可行性,前述「累計達二日」之定義與計算,將設定以「跨日」為單位。
五、本案業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第25-27頁)及第3次(第44-45頁)學生事務處處務主管會議通過。
六、有關「身心調適假」是否列計扣考,擬請由學生事務會議委員投票決定。(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28-45頁)
辦 法:
一、本案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二、本規則待校務資訊系統建置完成後實施,倘若同學們有心理不適、情緒困擾等問題,在心理假系統尚未上路期間,同學們亦可申請病假或事假,讓自己身心獲得休息調適機會。
討 論:
一、重大集會時應檢附家長證明文件應一併納入,以免學生不想參與學校活動。
二、建議改為由導師依據學生狀況及條件,來裁量是否檢附家長證明。
決 議:
一、事假、病假文字一併修正「惟重大集會或未滿18歲者,無論請幾日由導師依情況請學生檢附..。」。(修正後文字請見第30、34頁)
二、全體委員同意進行匿名投票表決程序。現場領票人數共計42位(部分委員先行離席未領票),投票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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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別 |
同意 |
不同意 |
無效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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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 |
18 |
16 |
1 |
|
桃園 |
3 |
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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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1 |
20 |
1 |
同意21票、不同意20票、無效票1票,故本案通過「同意身心調適假列計扣考」。
三、修正草案後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提案三、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有關訂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園安全檢查規定」,提請審議。
說 明:一、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5日臺教學(二)字第1132800520號函,檢送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及校園安全檢查手冊等。爰訂立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校園安全檢查規定」。
二、參考「國立清華大學教師輔導學生辦法」、「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輔導學生辦法」、「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東南科技大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訂立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三、本案業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處處務主管會議(第25-27頁)通過。(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46-99頁)
辦 法:本案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討 論: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草案)第20條禁止違法處罰學生「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違法處罰學生。」,此條文之訂立依據請述明。
二、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草案)第21條禁止行政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漏植『法』字請修正。
決 議:
一、修正後通過,本案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二、修正後條文請見第52、59頁。
提案四、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有關修訂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部分條文乙案,提請審議。
說 明:一、因部分條文不合時宜,諸如操行成績之等第評定,部分過於細鎖宜再精簡、未明訂獨立研究所所長的評分責任、近年來已無「團體競賽分數」的評定、應配合現行學生獎懲辦法已無留校察看的規定..等,爰修正旨揭條文。
二、本案業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處處務主管會議(第44-45頁)通過。(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100-106頁)
辦 法:本案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有關修訂本校「學生銷過實施要點」第1點乙案,提請審議。
說 明:一、因應現行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修正旨揭要點第1點所引用條號。原引用依據的「第16條」,須修正為「第15條」。
二、本案業經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處處務主管會議(第44-45頁)通過。(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107-111頁)
辦 法:本案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桃園校區校安服務組提:修正本校「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一、依據北商學舍執行現況,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二、修正條文如附件。(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112-131頁)
辦 法:本案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軍訓室補充報告: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內「勒令退宿」文字,修正為「取消住宿資格」。
決 議:修正後通過。
提案七、修正本校「服務傑出獎(群育獎)遴選要點」案,提請審議。
說 明:一、為明訂本要點提報單位及名額等內容,爰於第三點修訂:「每年四月一至二十日由校內教學單位(系科)與行政單位提報至多各2名(日間、進修學制分開提報),並將資料送交課外活動組辦理。」。
二、本案業經113年5月7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學生事務處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以上提案內容,請參閱第132-136頁)
辦 法:本案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13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