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2:00
地點:臺北校區行政大樓7樓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室
出席人員:黃焜煌、凌祥發、劉正田、陳玉麟(李文毅代)、張嘉雯、周麗娟、林玟君、李俞麟、李俞麟(王嘉吉代)、楊進雄、米光武、鍾淑惠、洪文平、李麒麟(辛旻靜代)、張婕、汪瑞芝、周旭華、江淑玲、施翠倚、楊葉承、張旭華、廖文華、蘇建興、葉清江、李幸瑾、陳春富、連俊名、彭勝龍、吳瑞萱、歐陽芳泉
應出席:30位 (黃副校長同時擔任國際長及代理校長主持會議、凌主任秘書祥發同時擔任空院校務主任、張學務長同時擔任環安衛中心主任、李總務長同時擔任體育室主任、彭創新學院院長同時擔任創科系主任)
出席:31位(王嘉吉教師代理體育室主任)
主席:任校長立中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再次確認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10月20日執行情況:本案暫不確認,待下次人事室報告處理情況。
11月10日執行情況:本案修正後版本如附件1。主席裁示確認修正後通過。
貳、確認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管理學院提:裁撤本校「商業智慧研究中心」及廢止本校「管理學院商業智慧研究中心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本案緩議,提至下次會議討論。
執行情況:提至本會提案二討論。
二、研發處提:本校「112-116學年度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書」整體發展方向 及架構修訂案,提請討論。
決 議:本案緩議,提至下次會議討論。
執行情況:提至本會提案三討論。
參、行政會議列管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案 由:110年度資本門預算100萬元以上。
執行情形:
(一)臺北校區第五教室外語資訊教學系統(建置外語資訊教學環境) 【2,582,000元】-教發中心,總務處
1.教發中心:111年10月20日廠商準時完工,111年10月24日辦理竣工查驗及現況點交,後續將由廠商提供竣工資料,再辦理驗收。現況點交後,將由另外廠商進場安裝視聽設備、電腦及螢幕,目前規劃11月14日開放第5教室給師生使用。
2.總務處:已於111年7月18日簽辦細部設計,8月23日第2次開標決標,9月6日開工,工期45日曆天,已如期於10月20日竣工,正簽辦驗收作業。
(二)臺北校區分離式冷氣機【2,000,000元】-總務處
1.已於1月發函通知各單位提出需求(含各單位獲分配之自有經費預算),並完成彙整。
2.於3月31日前(110年共約下架前)下訂第一批共同供應契約,4月份完成安裝。
3.於6月完成後續經費額度之冷氣共同供應契約下訂,預定11月中旬安裝完成。
(三)臺北校區網路防火牆【1,200,000元】-資網中心,總務處
1.資網中心:本案採最有利標,於10月17日依規定報部,經教育部10月 24日函復核准,目前成立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作業中。
2.總務處:配合資網中心提報需求,辦理採購事宜。
(四)臺北校區無線網路系統相關設備【3,000,000元】-資網中心,總務處
1.資網中心:本案採最有利標,於10月17日依規定報部,經教育部10月24日函復核准,目前成立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作業中。
2.總務處:配合資網中心提報需求,辦理採購事宜。
(五)桃園校區頻寬管理器【1,100,000元】-資網中心,總務處
1.資網中心:本案採最有利標,於10月17日依規定報部,經教育部10月24日函復核准,目前成立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作業中。
2.總務處:配合資網中心提報需求,辦理採購事宜。
(六)臺北校區圖書館、六藝樓耐震補強整修工程【31,800,000元】-總務處
1.臺北校區「六藝樓西棟(校史館)」及「圖書館」建築物,經結構公會於108及109年評估結果為建築物耐震能力未符標準,建議辦理建築物結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
2.規劃於111年暑假施工,暫匡預算3,180萬元。
3.「六藝樓西棟(校史館)」之結構補強部分為地下室 1 樓~3 樓、 「圖書館」之結構補強部分 為地下室 1 樓~3 樓。
4.受影響單位為「圖書館」、「管理學院-應用外語 系」、「空中進修學院」、「總務處經營管理組」及「總務處營繕組」。
5.於5月3日第二次開標,3家廠商投標,於5月17日辦理審查會,5月27日開價格標,111年6月18日開始施工,於10月底完成室內工項及拆除圍籬,賡續進行水溝更新,受雨天影響及變更設計追加工期,目前履約期限展延至11月12日。
決 議:繼續列管。
二、案 由:列管資安稽核後續改善情況,亦請資網中心主任每月報告一次相關措施及改善進度。
執行情形:
(一)資通系統防護分級妥適性評估、盤點作業,預計112年6月30日完成。
(二)資訊資產盤點、風險等級評估查核作業,預計112年6月30日完成。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適切性評估、合宜性及有效性修正等內容維護,預計112年6月30日完成。
(四)ISMS四階文件修訂作業,預計111年12月31日完成。
(五)社交工程演練不合格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規劃,預計111年12月31日完成。
(六)校務行政管理系統之網站安全傳輸通訊協定設置作業,預計111年12月31日完成。
(七)委外管理程序納入受託者專業能力、資安需求及監督管理等修正,預計111年12月31日完成。
(八)針對空院無法更新作業系統之主機,透過網路設備管控設定之調整,強化資安防護,預計111年12月31日完成。
決 議:繼續列管。
肆、其他列管案之情形如下所示(主管共識營、學生有約):
|
其他列管案之一覽表 |
||||
|
序號 |
案由 |
開始列管時間 |
承辦單位 |
繼續列管 |
|
列管1-109年度主管共識營(1090907-08) |
||||
|
1 |
請各系聘請一位國外老師。各院應有一全英語授課之學程(4-5門課)。 (併案-108主管營-若有好的人才可以挖角。當初有提議各院可聘一個國外老師,目前也無任何單位聘任。) |
併案(108主管營) 108.09.12 109.09.17 |
三學院
|
v |
|
2 |
(2)各碩士班請至少開設1門全英文授課。大學部各系請至少開設2門全英文授課。 |
109.09.17 |
財經學院 |
v |
|
列管2-第22次學生與校長有約(1110509) |
||||
|
1 |
提案1、教學評量疑慮 |
111.05.26 |
教發中心 |
v |
|
6 |
臨時動議5、風雨球場場地安全問題 |
111.05.26 |
總務處 |
v |
伍、主席報告:今年高教深耕計畫預算約四千萬元,盼下年度申請達八千萬元的目標。請各單位多動腦思考規劃活動,明年疫情應已過去,一切將恢復正常,有關國際交流和活動,請各單位努力將高教深耕計畫及能量持續加強,現預算已分配完成,近兩千萬元預算將請教發中心擬定計劃,亦須依據各院系教學精進計畫,故仍請各教學單位重新檢視KPI指標,並訂定具體措施。未來積極向教育部爭取八千萬元,以落實執行校務改革及精進。
陸、各單位工作報告:(書面資料請參閱秘書室網頁資料https://sec.ntub.edu.tw/p/412-1003-5246.php?Lang=zh-tw,另各單位補充口頭報告如下)
一、教務處:教育部對學校師資質量考核相當重視,對於聘任老師與其教授課程之搭配亦有實質考核,技專資料庫裡除填報最高學歷外,將再多補充一欄,建議範圍越廣越佳。如:體育博士,大學讀企管系,請注意最高學歷以下至少可填2筆以上。
*資網中心建議:增列碩士及學士欄位,請各單位補齊。
*教發中心:目前只針對認證系所老師建置帳密,若全校皆需使用,需再做建置。
主席裁示:
(一)請各單位盡量將資料完整填報。
(二)日前召開AACSB系統說明會,盼新系統可成為所有老師單一學經歷平台,並且連結至教務處、人事室、資網中心或學務處等單位,若需老師相關資料,直接自該平台獲取,但仍需各老師將資料填寫完備。
(三)請教發中心加以建置,使全校專兼任老師皆可使用該系統,不僅限於認證單位。
二、學務處:
(一)11月14日將重新公告,更新為5天+0~7天的自我健康管理。
(二)有關各單位祝賀校慶影片,若自行拍攝者,請於11月14日前傳給本處同仁。選擇由校方拍攝,請於11月14日中午11:30~12:30,於行政大樓7樓貴賓廳進行。
(三)11月17日前請各單位將校慶獻獎及頒獎資料,繳至本處課外組。
(四)11月24日早上10:00將召開校慶第一次工作會議。
三、總務處:
(一)本校學生餐廳現仍進行碳中和規劃,這段時間為解決學生用餐,商請北科大學生餐廳,有一業者願意擺設,以提供學生餐點,採手機點餐。
(二)耐震補強主體已完成,期間發現地下室漏水,業已一併處理完成。
(三)承曦樓1樓側門,未來該區將採購一大片Led面板,未來各單位活動可利用該面板。
(四)有關教師研究室名牌,現業經校長核定,陸續施作中,若系所老師尚未回覆英文名字者,請助教協助催繳
主席裁示:未來電子牆(面板)業務請權責劃分。各單位豐功偉業、活動訊息等內容,請將相關資訊傳給秘書室公關組,由公關組彙整及統一製作,每兩天由公關組交至資網中心播放。系統監管因涉及資安,系統由資網中心負責播放與監控資安,勿被駭客入侵。
四、研發處:
(一)(詳見書面補充資料)畢業生流向調查問卷,回收較慢之單位(應外系、商務系、創研所、商設系、創科系、企管系),現已標示黃底,請各單位協助。
(二)育成中心方面,Line Chatbot對話機器人競賽已規劃及執行,現已近60組團隊參賽。
(三)有關研究發展方面,已補助9組學生創新社群、9案特色發展計畫。
(四)明日中午將開會討論教育部彈性薪資相關事宜。
(五)產學方面已有96件合作案。
五、教發中心:11月24日教育部將訪視本校數位課程實施狀況和相關設備,感謝商設系、數媒系、創研所三單位協助製作出影片介紹桃園校區數位學習有關設備,感謝商務系提供攝影棚,後續協請財金系提供育405教室(因內有365度錄影設備),可使後續訪視活動能順利完成。
主席裁示:請各單位配合協助,因教育部訪視之成果影響甚鉅
六、圖書館:
(一)10月底本館耐震補強完畢,11月7日總館重新啟用,因適逢期中考,本館小間研討室爆滿,未來若有經費,3樓亦可規劃小間研討室。
(二)圖書館1樓現較寬闊,因拆掉一隔間,原高希均教授典藏室已搬遷至2樓,11月1日起正進行書房裝潢,但2樓另一邊自習室仍可使用至晚上11時,該工程時程約1個半月,未來2樓將有全新風貌。
(三)校史館方面,雖工程已結束,資訊設備及網路尚無法使用,故目前導覽系統無法運作,已請廠商盡快復原。
(四)六藝樓小自習室,網路不通,因期中考,仍開放至晚上11點,但現無法刷卡,故請保全多加巡邏,怕有外人進入,以影響學生安全。
(五)本館盼將空間更有效率使用,已清出2萬冊老舊書籍並消磁,但因圖書館管理辦法規定每年可淘汰書籍僅佔館藏量3%,一年僅6千冊,後續將逐步處理。
(六)有關論文公開機制,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本館已積極宣導配合,論文公開率近九成以上,盼從本學期起,碩博士論文僅收2本,1本國圖、1本館藏,以降低負荷量。
(七)近日學生幹部會議,學生反映需可唸書很晚的空間,本館已協調完成,在桃園校區分館前面的「校友聯絡室」,約十坪,可坐23位同學。已洽詢校友會會長商議共用。分館規劃晚上6:00-12:00使用,若這段時間學生有需要,請提出申請,並將請保全巡視及負責關門。
*創新學院補充:本院同學很多以實作為主,可向商設系、數媒系申請,亦可到系上專業教室。
主席裁示:請多向同學宣導,很多時候同學是不知道校方提供這些服務。
七、資網中心:
(一)資訊司要求資通系統一定要集中管理,過往各單位有機房、主機與儲藏設備,該方面為錯誤,大趨勢應採集中化管理,降低資通系統數量,非必要主機亦應關掉,以及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並且應提升教職員資安意識,密碼一套全共用,亦相當危險。
(二)系統更新時,會造成無線認證無法使用。
八、體育室:
(一)11月16-23日下午5-7點,進行羽球雙打比賽。
(二)11月22-24日中午12:30-13:30,進行桌球雙打比賽。
(三)12月17日校慶趣味競賽,邀請全體教職員工踴躍參加。
主席裁示:請大家踴躍參加。
九、軍訓室:
(一)(報告內容涉及個案,詳情請洽軍訓室)
(二)請各主管多向老師溝通 在課堂上請針對課程主體及學習主體授課,無關課程部分請盡量勿談論,以避免同學誤會。
*學務處補充:
(一)仍請同學需清楚瞭解申訴的定義,係收到處分決議,對決議不服才能提申
訴。若是僅反映陳情意見,則請循其他管道。
(二)仍請同學需清楚瞭解霸凌的定義。
(三)同學若有任何問題,第一線仍協請班導師處理,並循系所院層級方式處理。
*主秘建議:若同學有會錯意誤會霸凌之情況,第一線則協請導師及系主任出面調解,請各主管多向導師宣傳。
主席裁示:
(一)個案部分,請妥善處理。
(二)仍請與學生充分溝通,陳述、意見表達皆可,申訴案件須有必要條件才可填表。
十、環安衛中心:本校某棵樹上有蜂巢,現已摘除。
十一、人事室:12月1日將召開校教評會,各單位若有提案,請於11月25日前奉核送本室。另校長指示於1月份再召開一次校教評會。
主席裁示:12月1日校教評會係因部分新聘老師是挖角來的,要早點確定,使該老師在原單位提辭呈。但因有些聘任案來不及,故於1月中將再次召開校教評會,結束後進行聘任及作業,以趕上2月1日起聘,請各單位注意,有些人事聘任案,請加緊完成。
十一、財經學院:SDGs研習至11月25日,財金系12月將辦理FinTech比賽,商務系11月有2場專題發表,財稅及會資系有四大事務所招募。會資系近日辦理學長姐交流活動,考上研究所、高普考或事務所資深人員,皆邀請回校與學弟妹於中午餐會上座談互動,該學長姐制效果甚佳。
十二、管理學院:本週五企管系辦理SDGs論壇,現已有200人報名,非常踴躍。
十三、創新學院:下週日創科系將辦理全國最高規格的程式競賽,今年因疫情仍未有國際生參與,但共100隊參加,歡迎大家觀摩參與。
十四、通識中心:校長曾提及生命教育非常重要,需要每個學校共同努力。本中心近日通過「補助大專校院辦理生命教育教學社群與課程發展實施計畫」。全國僅14所學校通過,北部6所通過的學校,本校、國立台北大學、台科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東吳大學以及中原大學,我們會努力以赴,感謝本校所有前輩的幫助。
十五、AACSB辦公室:
(一)11月8日辦理Sedona系統平台說明會,請各受認證單位主管向系上專任老師告知,請進該平台更新110學年資料。
(二)有關產攜產碩專班,理論上本校須對授予學位有品質保證,故若是商管相關的產攜產碩班也應納入AACSB認證,本辦公室強烈建議未來各單位申請產攜產碩班,請先將課程科目表送到AACSB,協助初步判斷是否須認證。
主席裁示:
(一) AACSB辦公室轉納入教發中心底下的學習品保組的用意在於校長不認為AACSB認證是專案,而是原本就該建立的體制。
(二)創新設計學院亦可建立如同AACSB的教師分類,只是比例上不見得要按照其比例,可自行訂定,這就是學習品保的控管。
(三)本校是商業大學,理論上全校都應通過AACSB認證,現一階段一階段慢慢進行。
(四)剛提及Sedona的建置,不應區分認證及非認證單位,全校所有系所老師皆應建置資料,首波先請教發中心專注於認證單位,11月25日前至少認證單位所有專兼任老師完成建置,接續推展至其他所有單位,盼本學期結束前全部建置完成。盼將此體制正規化,並於本校長久執行。
十六、秘書室:
(一)11月29日將召開111-1-1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會議,請各單位於期限內繳送本室。
(二)110年度下半年稽核追蹤,尚有5項還未完成,請各單位改善,若有問題請洽稽核人員。
十七、空院:目前本院電腦為XP系統,未來請資網中心盡快協助更新電腦系統。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秘書室提:本校112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5條規定:「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教育績效目標。二、年度工作重點。三、財務預測。四、風險評估。五、預期效益。六、其他。」
(二)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三)依前揭規定,本校112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各單位分工撰寫權管項目,並由秘書室調整彙整詳如附,續依規定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期限前報教育部備查。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管理學院提:裁撤本校「商業智慧研究中心」,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本校「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辦理。
(二)本院「商業智慧研究中心」配合教育部國立技專校院校務發展特 色躍升計畫設置,該計畫已於 110 年度執行完成,故擬辦理本研究中心裁撤作業。
(三)案經本院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賡續辦理相關作業。
決 議:本中心比照本校「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模式辦理,整併納入高等研究院。
提案三、研發處提:本校112-116學年度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書之整體發展方向及架構修訂,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教育部110學年度技專校院評鑑報告委員建議事項及本校滾動式檢討,修編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書。
(二)本次修訂將以規劃五年期(112-116學年度)校務發展框架為計畫藍圖,配合教育部重大計劃(如:高教深耕計畫及優化生師比植等計畫)之內容方向進行撰寫,各章章設定,維持原架構,修正如下:
1.組織調整部分:如創新經營學院更名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環安組更名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刪除專科進修學校、空中進修學院、調整AACSB為常設組織(學習品保組)並整併至教發中心。
2.本校整體發展方向修正如下:
(1)使命:培養具全球視野與社會關懷的商業智能專才。
(2)願景:A、國際化與變革之典範商業大學
B、最具數位創新特色之商業大學
C、台灣高等商管人才之培訓基地
(3)短程定位:A、提升與創造台灣商業服務業之產業價值
B、商業智能(Business Technology,BusTech)人才的搖 籃。
(4)長程定位:全國商管高等教育之標竿
(5)培育目標:創新創意、實務技能、社會關懷、自我管理、數位化
(6)策略目標:國際發展、數位應用、創新教學、研究發表、產學合作。
(7)特色:創價、數位化、國際化
(三)篇章節修訂及分工說明表詳如附件1。
(四)本案業經111年10月6日本校112-116學年度中長程校務規劃小組會議討論通過(附件2)。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函請本校各單位分工撰寫。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研發處提:修正本校「傑出創作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辦法業經111年10月24日本校111學年度傑出創作獎勵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修正重點如下:
1.「專利」項目,本校已另訂有「補助教師傑出專利作業要點」,故刪除本辦法第二條有關專利獎勵之規定。
2.新增獲獎勵教師之義務。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要點經111年3月31日本校11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二)修正本要點第1點、第8點及第15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1點:本要點原係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茲教育部本年7月11日令修正發布「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名稱並修正為「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爰配合修正上位法規名稱。
2.修正第8點:本要點第2項配合體例,作文字修正。
3.修正第15點:查國際商務系及企業管理系前陳核所屬契僱人員兼職案,經校長本年8月31日及9月14日批示:「請人事室就本校專職人員兼任工作之相關規範作一全面檢討,以求合法、合理、合情之制度」及「請人事室研擬相關兼職辦法」,爰參考臺大等9所學校契僱人員兼職(課)規定,基於兼顧契僱人員本職工作績效及兼職工作所增加之工作負荷,調整辦公時間之校內計畫兼職以2個為限,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增列落日條款規定,已依修正前規定核准兼職或兼課,及支領兼職酬勞之契僱人員,其兼職或兼課至已報准之聘期屆滿或學期結束為止。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決 議:本案緩議。
附帶決議:
(一)請各主管注意及把關同仁之工作負荷及本職工作績效。
(二)檢視相關考核要點,亦請另案討論。
|
人事室提醒:工作指派,也務請遵守勞基法相關規範。 |
提案六、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辦法經111年6月16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二)查教育部為完善學校審查程序、持續推動教師多元升等之目的,以111年8月17日令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本校爰配合檢視本辦法並修正全文25條及其各附表,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1.參照審定辦法之章節順序,調整原第四章為第三章,原第三章為第四章,並配合變更原第7條至第13條條次;另第3條、修正第10條至第14條酌作文字修正。
2.修正第5條:舊制助教及講師尚非僅有學位途徑得申請升等,爰配合審定辦法第4條規定刪除相關文字。
3.修正第6條:明定本辦法第3條服務及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師證書所載起資年月起計,並經實際聘任之年資始得採計。
4.修正第7條:刪除持期刊接受函送審者未於1年內發表應向各級教評會申請展延之規定,並增訂本校將每學年定期查核發表情形,及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發表者,始駁回其申請或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之規定。
5.修正第8條:配合審定辦法第15條至第18條規定修正本辦法多元升等類別用語。
6.修正第9條:為鼓勵教師積極升等,刪除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代表作之限制,並增訂再次送審著作應增替一件以上之規定。
7.修正第16條:明定教師外審委員名單應由教評會產出,並增訂由人事室自相關機構專家人才資料庫選任6名專家學者,經校教評會召集人邀集校教評會當然委員2至4人共同商定選任6名為外審委員(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外審委員產生方式比照辦理),不再由校教評會召集人1人選任。
8.增訂第17條:明定外審意見有疑義之處理方式及剔除外審意見之條件,且教評會剔除外審意見並以一次為限。
9.修正第20條:增訂教師如有教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得予資遣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則不予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10.修正第25條:增列本辦法過渡條文,明定於本辦法修正實施前尚在各級教評會審理中之教師升等案件,得依原規定辦理。
11.修正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一、四之二,並增列附表五:配合審定辦法修正附表二至附表四之送審類別用語及應送繳資料;另將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表納入附表五規範。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教評會議審議。
決 議:
(一)外審名單產生方式,請研議使其更具公信力。建議系院教評會共同推薦6名外審名單即可。另由人事室公開條件作業規則以產生6名專家學者(程序設定方式,如:條件1:由該升等老師自填該領域查詢關鍵字、條件2:國立科技大學教授、條件3:近3年皆有國科會計劃或產學計劃超過一定金額者),且建議採序位法。透過建立機制以提高品質,爭取未來本校可自審。
(二)三級三審不需全送外審,系級可由系內同儕審查即可,院級及校級則送外審。
(三)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副教授升等教授,請研議採同一套標準及辦法,其餘則採現行辦法即可。
(四)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文字授權人事室修正,並於下次確認。
(五)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有關上述專家學者設定條件之細節,請研議另訂相關要點。
丙、臨時動議: (無)
丁、簡報:
|
增進全校師生的學習動能 |
|
|
序號 |
報告單位 |
|
1. |
教發中心(報告內容請詳見簡報資料) |
|
2. |
通識中心(報告內容請詳見簡報資料) |
|
3. |
財經學院(報告內容請詳見簡報資料) |
|
4. |
管理學院(報告內容請詳見簡報資料) |
|
5. |
創新學院(報告內容請詳見簡報資料) |
主席裁示:
(一)各單位後續若有相關腦力激盪的活動,可邀請校長本人共同參
與討論。
(二)大專生研究計劃,可設計規劃獎補助金。
(三)有關獎助同學參賽,校長將之視為投資,鼓勵同學參與,且看
重得獎後的效益。
(四)五專生學習補救制度,此亦是校長成立教學中心之重點,未來
將執行。
(五)學生參加競賽的練習時間換算成工讀金,亦可行。校長過去是
曾主張可換算成學分數。
(六)最重要的是平台設計,讓大家參與其中。可活用校長剛舉例所
提出的「對賭」機制及「三贏局面」策略,請研議設計相關制度。
如:本校目前缺乏讓師生榮譽感產生漣漪及影響之平台,若有師
生獲獎資訊或榮譽事蹟,是否可立即公告周知,使師生獲得即
時回饋。原本就在做的事情,可換個方式,促使績效更加彰顯。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4年6月4日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105年10月6日本校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13日本校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條
109年6月11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10條,並自109年8月1日起實施
111年12月15日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條至第4條、第6條及第11條,其中第6條並自112年8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鼓勵本大學教授致力於提升學術水準,爭取更高榮譽,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大學編制內專任教授,且任教授年資三年以上,在教授職級期間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者,得受聘為特聘教授:
一、最近二年內擔任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年度專題研究(一般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達二次以上者。屬多年期者,按年計算件數。且發表SCI、SSCI、A&HCI、TSSCI、THCI之論文累計達二篇(含)以上」。
二、最近二年內以本大學名義發表、且為該論著第一作者或聯絡作者之重要學術論著於該領域SCI、SSCI、A&HCI、TSSCI、THCI之論文篇數至少五篇(含)者。一篇SSCI論文以1.3篇計算。
三、最近二年內從事研發工作的成果衍生技術移轉實收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四、最近二年內主持公民營機構(含政府機關)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管理費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最近十年內獲得本大學優良教師三次以上或教學傑出獎二次以上。
六、最近十年內曾獲國內、外重大獎項或在學術、專業領域有傑出表現,對發揚學校校譽有重大貢獻。
前項各款要件之計算期間,計算至申請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止。
自他校轉入者,其校外資歷可併入計算。
曾依第一項各款申請並獲聘為特聘教授後,再次以同條款提出申請時,前次之專題研究計畫、論文、技轉金額、管理費、獎項及學術、專業領域傑出表現等資料,不再納入累計,重新歸零計算。
第三條 特聘教授之名額,以不超過本大學現有專任教授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現有專任教授人數以該學年度八月一日統計人數為準。
第四條 特聘教授任期二年,於每年八月一日起聘。
第五條 特聘教授之遴聘方式如下:
一、由系(科)、所、學位學程推薦,經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院教評會審查後(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推薦,經中心、室教評會審查),擇優向學校提出推薦。推薦時,須填妥本大學特聘教授申請表並檢附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抽印本、具體學術、專業成就證明、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人事室彙整各學院(中心、室)所推薦之申請案件,會辦研究發展處、教學發展中心就申請人之研發實績、獲獎項目查核無誤後,提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審議,擇優選出人選陳請校長核定聘任。
三、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校長、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研發長及各學院院長,與校長聘請校外委員一至三人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四、前款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 特聘教授除原有法定待遇外,每月核發新臺幣二萬元之獎助金。聘任期間不得重覆領取講座或其他單位所設類似講座之獎助金。
第七條 特聘教授應致力於提昇本大學學術水準,並爭取更高榮譽,每學年至少參加延聘單位或校內相關單位舉辦之公開學術演講一次。
第八條 特聘教授之退休、保險等權益依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特聘教授於聘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經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決議,報請校長終止其聘期:
一、聘期中發生重大事由,致無法履行其義務者。
二、其他有確定事實,足以認定其已不適任特聘教授職務者。
特聘教授如於聘任期間離職、借調或退休,應予終止。
第十條 特聘教授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或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給。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六條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實施外,其餘第二條至第四條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