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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11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11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8月31日(星期三)上午10時(線上會議)

主持人:任委員立中                                 記錄:黃楓菁

出席人員:洪委員文平、李委員俞麟、顏委員怡音、林委員容如、郭委員俊賢毛委員治文、潘委員慈暉、林委員宏仁、郭委員筱晴、謝委員順風、江委員振維、魏委員子彬、吳委員嘉真

請假人員:鍾委員哲宇、學生代表委員謝委員芝柔、學生代表委員林委員子晉

列席人員:黃副校長焜煌(兼任國際事務長)、教學發展中心林主任玟君、研發處陳研發長玉麟、圖書館周館長麗娟、人事室鍾主任淑惠

壹、主席致詞:(略)

貳、宣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報告執行情形:

一、學務處提:修訂本校「黃作琛先生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王克秋教授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陳定川傑出校友品格優良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及「楊月華老師品格優良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二、學務處提:訂定本校「慈暉獎」獎助學金申請辦法,提請 審議。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擬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三、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一案,提請討論。

辦  法:本案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經111年6月16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已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四、秘書室提:有關本校110年度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函報教育部備查案,提請審議。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經111年6月16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教育部111年6月29日函復同意備查

參、提案討論:

一、國際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外國籍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近兩年來隨著外籍生入學人數增加,外國籍學生獎學金預算已不敷支出,為使本項獎學金不致超支,故修改本要點。

(二)以下為近五年外國學生獎學金預算及發放金額(106年度-110年度)

年度

預算金額

實際發放金額

110

300,000

825,000

109

300,000

500,000

108

300,000

575,000

107

300,000

475,000

106

200,000

375,000

近五年外國學生獎學金領獎人數

年度

外籍生人數

領獎學金人數

111年度

110學年度下學期

42

24

111學年度上學期

未知

未知

110年度

109學年度下學期

30

5

110學年度上學期

43

28

109年度

108學年度下學期

34

8

109學年度上學期

30

12

108年度

107學年度下學期

34

7

108學年度上學期

37

16

辦  法: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外國籍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國際處試算112年度外國學生獎學金預算金額,並適度酌予調高。

二、秘書室提:修正本校全聯講座教授設置要點乙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前經111年3月24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及111年3月31日11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施行。

(二)本次修正係為能擴大延攬校內外優秀人才,並增加用人彈性,並酌作點次及文字調整,重點修正說明如下:

1、新增第二點:

原第六點有關本講座經費來源相關文字移置,並酌作文字修正。

2、修正第三點(原第二點):

(1)適用對象增列本校兼任教授外,並參考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作法增列國內外著名學者。

(2)推薦人增列校長,至原學院、中心等推薦單位,則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改以學術單位統稱方式表達,以精簡文字。

(3)增列講座遴聘程序,遴聘方式則參考國立成功大學、東吳大學作法及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改以籌組遴選委員會審議方式辦理,原第三點講座聘任程序配合刪除。

3、新增第四點:增列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及提案通過門檻。

4、新增第五點:本講座聘期修正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由遴選委員會報請校長續聘之。

5、修正第六點(原第四點):

(1)修正講座義務為致力提昇本大學教學與研究水準,相關學術任務以合約定之。

(2)增列修正原第六點之講座待遇,改以核發獎助金方式,獎助金金額則由遴選委員會依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贊助額度,於審查時同時審定;原第六點配合刪除。

6、修正第七點(原第五點):

聘期中止程序改以遴選委員會審議方式辦理。

()本案經111年7月28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三、教學發展中心提:修正本校「教學獎遴選與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達教學經驗傳承之效,爰修正第五條及附表,詳如附件。

(二)本辦法業經111年07月28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圖書館專訪或報導教學獎得獎老師之教學經驗及心得,並兩年集結成冊,提供全校老師閱讀。

四、教學發展中心提:修正本校「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達教學經驗傳承之效,爰修正第二、七、九條及附表。

(二)本辦法業經111年07月28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五、人事室提:修正本校「講座設置及經費支應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講座設置及經費支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最近一次修正案,經111年6月16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本案係依任校長於111年6月2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24案附帶決議裁示,於現有「專任講座」及「榮譽獎座」外,增列「兼任講座」並給予獎助金,爰檢視修正本辦法,本次計修正8條,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4條:增列兼任講座及其適用對象。

2、修正第5條:增列兼任講座上限數規範。考量現有專任教師人數較為穩定,爰以現有專任教師人數為兼任講座人數上限計算基準;上限以百分之一為原則。

3、修正第6條:增列兼任講座聘期,配合本校兼任教師聘約,為學期制,一聘為一學期,第一學期為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第二學期為2月1日至7月31日。

4、修正第7條:增列兼任講座遴聘方式。

5、修正第8條:增列兼任講座之待遇。

6、修正第9條:增列兼任講座之義務。

7、修正第10條:增列兼任講座權益事項。

8、修正第11條:增列兼任講座聘期終止之規定。

(三)本案業經提報111年6月23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及同年月30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辦  法:本辦法經本會議通過,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六、人事室提:訂定本校「資深教職員工獎勵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111年6月2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附帶決議:請人事室專簽並會主計室,除教育部發給資深優良教師獎金外,學校同時對價發給獎金,以及111年6月26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校長提問及指示:「有關老師服務屆滿年資情形發放獎勵金乙案,本校應當對價加碼獎勵,目前是否已發放?請以專簽處理,並從寬認定。」爰配合研訂本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規章。

(二)查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6點第1項第7款規定,各項自籌收入得支應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案經參考獎章條例、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附表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其他國立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及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等校)相關規定,以及前開會議校長就年資採從寬認定之指示,擬訂旨揭要點(草案),並增列職員工為獎勵對象,藉以提高工作士氣。又配合上開附帶決議及校長指示,使111年人員符合條件者亦得適用本項規定發給獎勵金,爰訂本要點溯自111年7月1日實施,併敘。

(三)本要點經提111年7月28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決議照案通過;檢附本要點草案逐點說明暨要點草案各1份。

辦  法:俟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有關第四點獎勵金額度,仍請比照教育部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有關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之發給數額發放,餘照案通過。

七、人事室提: 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部分規定,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案,係經109年12月3日本校109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並自110年8月1日實施。

(二)本要點原係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茲教育部為落實專科以上學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用人管理及權益保障,爰重新檢討並分別以111年5月23日令定「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以下簡稱編外教師實施原則)」及同年7月11日令修正發布「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名稱並修正為「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且均自111年8月1日生效。

(三)本次因應編外教師實施原則訂定發布,配合檢視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2點及第16點:配合修正本要點上位法規名稱。

2修正第4點:第1項後段明定本校約聘教學人員之聘任年齡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初聘不得逾65歲,續聘不得逾70歲),並增訂但書,經教育部專案計畫核准得延攬逾65歲者,不在此限。

3修正第10點:修正第3項有關教師借調之法規名稱,又為期明確,避免造成誤解,增列約聘教學人員不適用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

4修正第13點:增列第2項,明定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期屆滿未獲再聘,且無編外教師實施原則第6點及第7點所定情事者,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發給慰助金。

5增訂第14點:增訂本校約聘教學人員權益損害請求救濟之途徑。

6其餘第1點、第15點及第17點,酌作文字修正及點次遞移。

(四)本案業經提報111年8月25日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辦  法:俟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並溯自111年8月1日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八、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契約書」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書)最近一次修正案,係經109年12月3日本校109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並自110年8月1日實施。

(二)本契約書原係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茲教育部為落實專科以上學校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之用人管理及權益保障,爰重新檢討並以111年5月23日令定「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以下簡稱編外教師實施原則)」,自111年8月1日生效。

(三)本次配合編外教師實施原則訂定發布及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同步檢視修正本契約書相關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增訂第10點:增訂本校約聘教學人員權益損害請求救濟之途徑。

2、原第11點及第12點之點次遞移,並修正上位法規名稱。

(四)本案業經提報111年8月25日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辦  法:俟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並溯自111年8月1日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九、總務處提:有關本校「臺北校區大門綠廊道暨周邊設施改善工程」申請預算750萬元,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案前經111年8月16日總務處處務會議討論通過,續於111年8月25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註:本案戶外廊道工程係以地坪改善為主,相關大型樹木位置並未變更,景觀上未有重大影響,無需提送校園規劃委員會)。

(二)本校正門之戶外廊道,因既有戶外景觀廊道老舊、地坪易積水及出入動線較為封閉造成使用度低(詳附件1-現況照片),為造廊道,擬規劃重塑廊道風貌,期使空間活化重生。

(三)本案設計構想為將原本地坪高度降低與人行道齊平,並採用分散的區域分割,讓原本封閉的動線更具流動性,改善後的親和性空間設施,提供學生及民眾一處休憩的場所。另外廊道增加夜景燈光,使臺北校區校門於夜晚呈現嶄新風貌。

(四)本案經年度建築師概估金額約為750萬元(詳附件2),擬依「教育部補助國立技專校院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詳附件3)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惟該計畫要求申請作業應提送設計圖說,遂依本校「委託建築師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工程採購案」作業流程(詳附件4)擬委託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以利申請教育部補助

(五)本案作業期程詳附件5

辦  法:俟本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十、總務處提:有關本校「桃園校區校名牌及校名柱新建工程」申請預算890萬元,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旨案前於105年9月5日校園規劃委員會第21次會議提案討論(詳附件1),後為融入更多想法,委請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辦理公開競圖徵選事宜。

(二)案經多次討論,於111年8月3日設計規劃審查會議審議通過(詳附件2),年度建築師概估經費約需890萬元,擬依「教育部補助國立技專校院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詳附件3)向教育部申請補助,遂依本校「委託建築師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工程採購案」作業流程(詳附件4),提報本處111年8月16日處務會議通過(詳附件5)。

(三)本案經111年度第1次校園規劃委員會會議通過(詳附件6),並經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決議照案通過(詳附件7);爰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四)案經多次討論,於111年8月3日設計規劃審查會議審議通過(詳附件2),年度建築師概估經費約需890萬元,擬依「教育部補助國立技專校院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詳附件3)向教育部申請補助,遂依本校「委託建築師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工程採購案」作業流程(詳附件4),提報本處111年8月16日處務會議通過(詳附件5)。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後,續依本校「委託建築師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工程採購案」作業流程辦理。

決  議:照案通過。

十一、圖書館提:本校「圖書館整修工程」擬申請經費預算,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臺北校區圖書館於民國73年5月啟用,現因館舍老舊,近年來進館使用率逐年下降;擬申請經費進行整修,以建置符合大學圖書館氛圍之館舍。

(二)整建內容包括地下1樓、1樓及7樓,說明如下 (參閱附件p.1-3)

1、地下1樓:裝修為階梯教室,提供全校師生教學用;並可租借外部單位做為會議等相關活動之用,活用本館空間。

2、1樓:擬重新整修入口門面,改為全落地玻璃門;門口走廊玻璃門窗亦重新整修;內部調整櫃台動線,地板及天花板全面換新,牆面重新粉刷及裝潢,裝修成為現代休閒式誠品風格,以吸引讀者進館。

3、7樓:配合學校政策,設置4個教學中心及圖書館館務同仁公務使用空間

(三)上述整建內容估價總額為新台幣15,287,134元,請參見附件p.4-15。

(四)本案經圖書館111學年度第2次臨時館務會議討論通過及簽呈校長核可(會議紀錄及核可簽影本如p.15-17)。

(五)本案經111學年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8月25日)討論通過。

辦  法:本會議通過後,依後續分配經費執行。

決  議:照案通過。

十二、研發處提:訂定本校「教師研究領航制度實施要點」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為協助本校教師提昇研究發表成效,以實施教師研究領航制度方式,建立校內優良學術傳承機制並達校務發展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業111年8月25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11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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