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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9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9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2月3日(星期四)中午12時10分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行政會議廳(視訊-弘毅樓A118會議室)

主席:張委員瑞雄                                      記錄:黃楓菁

出席人員:洪委員文平、李委員昭慶、謝委員玉玫、莊委員家彰、楊委員進雄、陳委員姝伶、林員文晟、林委員盈鈞、王委員致怡、鄭委員博文、崔委員秀里陳委員明熙(視訊)、陳委員金足(視訊)

請假人員:謝委員芝玲

列席人員:李主任秘書麒麟、楊研發長東育、鍾主任淑惠、陳組長麗美、江組長志雄、顏技正源毅、學生會長曾品瑄同學(請假)、學生議會議長熊雅妮同學

壹、主席致詞:(略)

貳、宣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報告執行情形:

一、主計室提:本校校務基金110年度概算擬編案,提請審議。

辦  法:案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循預算程序辦理後續事宜,並授權主計室俟依主管機關核定情形調整相關收支項目金額。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校110年度概算擬編案,已送立法院審議中。

二、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部分規定,提請審議。

辦  法:本辦法經本會議通過,續提校務會議審議,如審議通過並自109年8月1日起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 本案於109年8月6日發布。

三、秘書室提:有關本校108年度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函報教育部案,提請審議。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經109年6月11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教育部109年6月29日函核復同意備查。

參、提案討論:

一、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前經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在案。

(二)考量目前大學排名評比有關「學校辦理產學合作績效」項目係以「產學合作收入總經費」作為指標,爰調整產學合作獎勵金分配依據由原來以「計畫總件數」折算積點方式,改為以「計畫累計總經費」折算積點,廢除獎勵計畫協同主持之積點,同時限定得納入累計之最低計畫金額,以符行政成本。

(三)本案業經本處109年11月4日處務會議及同年11月1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詳細修正內容詳修正條文對照表。

辦  法:本案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二、秘書室提:因應109年8月1日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裁撤,相關法規內文刪除「專進」等文字乙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109年6月11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附帶決議辦理。

(二)依教育部109年5月18日臺教技(二)字第1090068502號函所示,本校109年8月1日起專進裁撤。

(三)因應專進裁撤,部分法規內文需刪除「專進」文字。本室於7月28日發送簡便行文表,請全校各單位提供資料,共計劉副校長室等8單位提出資料。最高審議層級需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者,共計5項法規(辦法或要點),需刪除「專進」文字,如附件1。

(四)若涉及其他內容修訂部分,仍請各單位依相關會議程序,依序提送各層級會議審議,以完備法規修訂程序。

(五)本案經109年8月20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 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上述各法規自109年8月1日起,法規內文若含「專進」等相關文字,請刪除之。

決  議:照案通過。

三、秘書室提:本校110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函報教育部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5條規定:「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教育績效目標。二、年度工作重點。三、財務預測。四、風險評估。五、預期效益。六、其他。

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二)依前揭規定,本校110年財務規劃報告書須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109年12月31日前報教育部備查。

(三)本校110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研究發展處及主計室分工提供權管項目,並由秘書室彙整並函報教育部,案經彙整報告書詳如附。

(四)案經109年11月1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案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報告書P55有關美國大選部分請修正,餘照案通過;各位委員會後發現有問題需修正部分,請隨時通知秘書室。

四、總務處提:有關「臺北校區承曦樓(四維樓重建工程)之取得綠建築標章改善工程」申請預算542萬元,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案臺北市政府於107年3月8日依執照注意事項規定請本校限期辦理申辦綠建築標章(詳附件1),本校後續因應不同情況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展延,目前展延至110年6月30日(附件2)。

(二)本校於107年5月16日委託「百邑綠建築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邑公司)辦理申請旨揭案綠建築標章案,綠建築標章取得需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評定單位;以下簡稱建築中心) 依「綠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及「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審查通過後,再由「內政部營建署」核發。惟本校申請後,經審查結果;「日常節能指標」不符合標準,「建築中心」表示學校計算方式以遮陽為主(附件3),需增加相關遮陽設施。百邑公司並提建議改善方案(附件4)。

(三)本校後續委託年度建築師(吳坤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承曦樓取得綠建築標章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本工程設計成果為(1)原有百頁窗調整至不透光角度後固定、(2)10樓窗戶位置上方增設水平遮陽及 (3)面校園側1-3樓增設遮陽設施,總預算為542萬元整(附件5)。

辦  法:俟本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五、總務處提:有關本校臺北校區五育樓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申請預算3,020萬元,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有關內政部於107年2月21日頒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修正,主要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範圍增列「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其相關之規定等(詳附件1)。

(二)本校臺北校區五育樓於108年度依內政部營建署之「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委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以下簡稱結構公會)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經結構公會評估結果為建築物耐震能力未符標準,建議辦理建築物結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詳附件2)。

(三)本校後續委託年度建築師(吳坤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五育樓建築物結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之規劃設計,本工程設計成果,為建築物結構補強部分需辦理9支擴柱(地下室2樓~5樓;詳附件3),而結構補強完成後(依結構公會表示地震震度可達5級),拆除部分之裝修面,原則以原樣復原的方式辦理,總預算為3,020萬元整(附件4)。

辦  法:俟本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六、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部分規定,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案,業經109年4月7日本校109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第5點,並自109年8月1日實施。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4點: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有關「應即」退休已修正為「屆齡」退休,爰配合修正。

2.修正第5點:

(1)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配合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及第55條 規定,將「進修學制」修正為「進修部」,並刪列「專科進修學校」等文字。

(2)第3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本校產學型及研究型約聘教學人員之關鍵績效指標,依109年3月5日本校教師員額調控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由研究發展處研擬修正意見後,提經109年10月8日本校教師員額調控委員會第4會議審議通過,爰續提本次會議審議:

A.產學型部分:考量實際執行狀況,放寬現行規定,第1目由原第1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第2目及第3目,約聘教學人員可依自身狀況擇一適用。

B.研究型部分:酌作文字修正,以提升本校整體研究能量。

(3)第4項與本要點第13點同為規範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解聘條件事項,其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部分規定,與教師法第16條規定重疊,爰移列至本要點第13點前段修正,以資完整。

3.修正第8點及第12點:依上位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第8點及第9點規,有關「改聘」均修正為「轉任」。

4.修正第10點:依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釋規定,配合增列但書,明定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5.修正第13點:配合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 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新修正教師法,將原第14條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規定,按情節嚴重程度區分不同法律效果,修正為第14條(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第15條(應予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第16條(原校解聘或不續聘)、第18條(終局停聘6個月至3年)、第21條(當然暫時停聘)及第22條(暫時停聘3個月或6個月以下),爰修正本點相關規定並移列本要點第5點第4項規定修正為本點前段,以資完整。

(三)本案經109年11月26日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並自110年8月1日實施。

決  議:本要點第4點修正為:約聘教學人員…。已至屆齡退休年齡者不得用為專任教育人員之規定不在此限;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有關本校教學型約聘教學人員增列關鍵績效指標部分,列入下次法規修訂參考。

七、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部分規定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書)最近一次修正案,業經108年5月16日本校108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第1點至第3點、第5點至第11點,並自108年8月1日實施。

(二)本次係配合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修正案,同步修正本契約相關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5點:配合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5點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修正。依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及第55條規定,將「進修學制」修正為「進修部」,並刪列「專科進修學校」等文字。

2.修正第6點:配合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5點第3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修正:

(1)產學型部分:考量實際執行狀況,放寬現行規定,第1目由原第1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第2目及第3目,約聘教學人員可依自身狀況擇一適用。

(2)研究型部分:酌作文字修正,以提升本校整體研究能量。

3.修正第8點:配合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10點規定修正。依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釋規定,增列但書,明定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4.修正第10點:為期周妥,本契約書所定未盡事宜,增列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

(三)本案經109年11月26日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契約書經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並自110年8月1日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八、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及第8點附件三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附註說明第2點及第5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附件三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最近一次修正案,分經108年12月3日及107年3月15日本校108年度第4次及10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並分別溯自108年4月1日及107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業經109年11月26日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二)本次修正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第3點:本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契僱人員已於108年4月1日納入本要點管理,因應實務運作需要,契僱人員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委員組成,由原15人修正為17人,增列附設空中進修學院校務主任及指定契僱人員各1人。另明定由督導人事業務之副校長擔任召人兼主席,以資明確。

2.第3點第3項第2款:審議會之任務除審議契僱人員加給事宜外,另增列提敘事項。囿於新進契僱人員以曾任民營事業機構年資申請提敘者,其工作是否符合「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且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實務上較難認定,經參考臺大、北科大、臺科大及北教大等4所國立大學提敘規定,(按:該等新進契僱人員提敘,均提經審核小組、職員甄審委員會、約用人員甄審考評委員會及約用人員工作考核小組等相關單位審議),修本要點規定,新進契僱人員以民營機構服務年資申請提敘者,應提審議會審議。至公立機關(構)年資若有採認困難情形者,亦得專案簽提審議會審議。

3.第6點:本校(含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依本要點進用人員即屬本要點所稱契僱人員,又本校其他臨時人員之進用非依本要點辦理,爰刪列「臨時」文字。

4.第7點:依本要點第3點第3項第3款「審議會之任務,包括契僱人員陞遷、考核與契僱人員有關之人事管理相關事項」,爰契僱人員不論試用考核或年終(另予)考核不及格,均應提審議會審議,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並符合程序規定。

5.第8點: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109年8月1日裁撤,原僱用幹事平調安置本校改依「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支薪,為期周延,爰第2項增列該等人員年資採計提敘,薪額併銷補足差額等規定之相關文字。

6.第15點:第5項係屬106年9月21日修正本點第2項至第4項有關契僱人員兼職兼課之過渡保障規定,實務上已無人員適用過渡規定,爰予以刪列。

7.第17點:第2項文字移列本要點修法沿革,酌作文字修正。

()本次修正本要點第8點附件三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附註說明,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2點:配合本要點第8點第2項,增列原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僱用幹事平調安置本校該等人員年資採計提敘,薪額併銷補足差額等規定之相關文字。

2.5點: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本要點第3點第3項第2款,增列新進契僱人員以民營機構服務年資申請提敘者,應提審議會審議等相關文字。

辦  法:俟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其中第8點及其附件三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附註說明第2點並溯自109年8月1日生效。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13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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