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9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109年12月3日109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紀錄】
時間:1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中午12時10分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行政會議(視訊-弘毅樓A118會議室)
主席:張委員瑞雄 記錄:黃楓菁
出席人員:洪委員文平、李委員昭慶、謝委員玉玫、莊委員家彰、楊委員進雄、陳委員姝伶、林委員盈鈞、王委員致怡、鄭委員博文、崔委員秀里陳委員明熙(視訊)、陳委員金足(視訊)
請假人員:林委員文晟、謝委員芝玲
列席人員:吳組長忠熹、陳組長麗美、李主任秘書麒麟(請假)、學生會長程文劭(請假)、學生議會議長魏嘉慧同學(請假)
壹、主席致詞:(略)
貳、宣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報告執行情形:
一、教學發展中心提:修正本校「傑出教學輔助學習生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二、教務處提:修正本校「入學成績優異學生獎勵實施要點(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三、國際處提:有關本校參加2020馬來西亞台灣高等教育展(109/04/07-04/15)參展費用新台幣104,160元乙案,提請審議。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准予核銷。
決 議:照案通過。(備註:本屆教育展因COVID-19(武漢肺炎)遞延至明(2021年)年辦理)
執行情形:已完成相關核銷作業。
四、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5點,提請審議。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並自109年8月1日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五、人事室提:修正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7點一案,提請審議。。
辦 法:俟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參、提案討論:
一、主計提:本校校務基金110年度概算擬編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二)本校110年度教育部基本需求及績效型補助款額度尚未核定,爰暫依109年度額度並調整經資門經費配置後匡列,其餘係調查本校各項收支後,依據主管機關規定及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之原則下,設算預算規模調整匡列。
(三)關於本校110年度概算擬編情形,說明如下:
1.經常性收支餘絀部分(詳附表1):
(1)業務收入10億968萬6千元,較上(109)年度10億673萬7千元增加294萬9千元,約增0.29%,主要係獲有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辦理各項教學研究活動及建教合作收入預估增加所致。
(2)業務外收入4,800萬元,較上(109)年度4,687萬5千元增加112萬5千元,約增2.40%,主要係利息收入及雜項收入預估增加所致。
(3)業務成本及費用10億4,146萬6千元,較上(109)年度10億3,713萬6千元增加433萬元,約增0.42%,主要係教職員升等及晉級調薪、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等費用增加;另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辦理各項教學研究活動,預計增加相關費用等所致。
(4)業務外費用1,550萬元,同(109)年度。
(5)上開經常性收支相抵後,110年度賸餘72萬元。
2.資本支出擬匡額度8,037萬3千元,項目分析如下(詳附表2、3):
(1)固定資產匡列6,300萬元,較上(109)年度6,350萬元,減列50萬元,約減0.79%,主要係購置本校各項電腦及教學研究等設備。
(2)無形資產匡列897萬5千元,係購置本校各項無形資產。
(3)遞延資產匡列839萬8千元,係辦理各項校舍設備維修工程經費。
(4)上開經費資金來源,國庫撥補部分暫匡4,450萬3千元(尚未核定),自籌財源部分則匡3,587萬元。
(四)關於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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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概算編列額度,檢陳收支餘絀預計表(附表1)、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附表2)及現金流量預計表(附表3)等表,提請審議。
辦 法:案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循預算程序辦理後續事宜,並授權主計室俟依主管機關核定情形調整相關收支項目金額。
決 議:照案通過。
二、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部分規定,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案,經107年12月13日本校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二)本案前依108年7月23日本校108學年度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相關規定,包括任教授年資3年以上,申請資格條件均為最近3年之實績,提高獎助金每月2萬元等,並提報108年9月12日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惟經會議決議撤案(特聘教授任期修正為2年,其他條件亦請參考其他大學一併配合修正後,再提會討論)。
(三)案經蒐集及分析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等20所大學作法發現:各校得申請特聘教授所具教授年資、資格及任期三者之間,並無關聯性,即不論教授年資是3年5年或未定者,任期是3年2年或1年者,申請資格條件多為最近5年甚至為最近10年之實績。
(四)復經參考上開20所大學作法後,據以建議:本校申請特聘教授之教授年資雖擬由5年以上修正為3年以上,任期擬再由3年修正為2年,惟申請資格條件之本辦法第2條各款,將維持原提報108年9月12日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之修正草案,即涉及最近5年修正為最近3年,原為最近3年者不予修正,再提本次會議審議。
(五)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第2條:
(1)第1項:任教授年資修正為3年以上。
(2)第1項第1款:擔任科技部年度專題研究(一般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修正為最近3年內達3次以上。另增列「且發表SCI、SSCI、A&HCI、TSSCI、THCI之論文累計達3篇(含)以上」。
(3)第1項第2款:以本校名義發表SCI、SSCI、A&HCI、TSSCI、THCI之論文年限及篇數,修正為最近3年內至少7篇(含)。
(4)第1項第6款:獲本校優良教師修正為3次以上,獲本校教學傑出獎修正為2次以上。
2.第4條:第1項特聘教授任期修正為2年。另為保障依原規定聘任者權益,增列第2項之過渡規定。
3.第5條第2款:申請案件會辦單位,教務處修正為教學發展中心。同條第3款,遴選委員會委員,教務長修正為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4.第10條:依本校主計室修正建議,增修教育部補助經費為特聘教授獎勵金之經費來源。
(六)案經提報109年3月26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辦法經本會議通過,續提校務會議審議,如審議通過並自109年8月1日起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三、秘書室提:有關本校108年度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函報教育部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6條規定,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財務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二)財務變化情形。(三)檢討及改進。(四)其他事項。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報教育部備查。
(二)有關本校108年度績效報告書由研究發展處及主計室分工撰寫權管項目,並由秘書室彙整並函報教育部,案經彙整報告書詳如附。
(三)本案經109年5月7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伍、散會:上午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