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9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2:00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室(視訊連線)
出席人員:蕭幸金、黃焜煌、李麒麟(黃楓菁代)、史穎君、邱繼智、楊東育、賴暄堯、盧智強、李昭慶、林盈鈞、李興漢、李俞麟、楊進雄、 鍾淑惠、洪文平、廖文華(林群穎代)、江淑玲、張龍福代理主任、楊葉承、施翠倚(黃仲楷代)、張旭華、蘇建興、邱怡慧、簡士捷、楊浩彥、周旭華、張世佳、黃國珍、凌祥發、連俊名、彭勝龍(陳鏡羽代)、胡紹華代理主任、陳恩航
應出席:34位 (李總務長同時擔任環安衛中心主任、劉副校長瀚宇與會及代理主席)
實到:34位
列席:1位 AACSB認證辦公室高啟中執行長(李玉琪代)
工作人員:黃楓菁、李明才、程柔慈、陳怡芳、余春珠
主席:張校長瑞雄(劉瀚宇代)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組織規程」,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專進學制停止後,後續相關行政庶務請確認權責單位。
執行情況:續提12月17日校務會議審議。
二、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學校代表中若身分不同,請分別列出。
(二)當選代表若1人,則候補代表增為2人。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辦法修正如附件1所示。
三、研發處提:修正本校「辦理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及本校獎勵特殊優秀人才申請表,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案第8頁期刊排名百分比,請改以期刊領域分級Q1-Q4表示。分數改為12、9、6、3。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陳核後公告之。
四、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陳核後公告之。
五、研發處提: 修正本校「發展創新特色領域計畫補助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陳核後公告之。
六、研發處提: 修正本校「學生創新社群發展實施計劃」,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陳核後公告之。
七、研發處提:訂定本校「校內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成果方面,請增列產出至少一篇相關會議論文。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陳核後公告之。
貳、行政會議列管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案 由:109年度資本門預算100萬元以上-7案【列管案】。
執行情形:
1.台北校區六藝樓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690萬元:(總務處回覆) 109年3月31日申報竣工,5月6日驗收,6月23日複驗通過,後續申請使用執照時間約需6個月。建管處於8月25日到校勘驗,經建築師補件作業後,建管處已完成實質審查,於10月15日核准使用執照,營繕組已公告開放使用,待廠商領取使照後,申辦給付工程尾款。
2.「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智慧零售類產業環境人才培育計畫」第一年(3,274萬5千元) :
(管理學院回覆)計畫分項採購:
(1)目前已簽准採購無人機載具,目前依總務處建議辦理最有利標採購中,另辦理電腦設備採購簽核中。
(2)智慧商店營運主要設備於培育基地委外營運後配合辦理採購。
(3)智慧商店培育基地使用之空間已提案於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
3. DNS設備(200萬元):
(1)(資網中心回覆)已簽文採購,採最有利標方式。未來將報部、組織評審委員會、審查公告文件、公告等標及評選等程序,得標廠商施工及後續驗收,預估10月完成。
(2)(總務處回覆)配合資網中心辦理採購,已函報教育部核准採最有利標,8月19日開標,8月26日評定決標廠商,9月3日完成簽約,11月5日驗收通過。
決 議:繼續列管。
參、主席報告:校長於校外開會,今日會議由本人代理主持。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相關報告請參見書面資料,補充口頭報告)
一、學務處:
(一)境外生返台後已陸續回校園上課,少數1-2位同學面臨課輔問題,本處將轉知至各系,請各系主任注意。。
(二)春假期間鼓勵境外同學留台,將詢問全校老師是否願意提供寄宿家庭,讓同學參與除夕夜聚餐行程,本室將居中媒合。過年前也將辦理除夕聚會活動。
(三)本處亦將研商桃園校區境外生留宿問題,台北校區學生宿舍原本即包含寒假居住。
(四)103周年校慶邀請卡11月11日已於發送至各單位,請各單位寄發。本案電子檔已放置校慶專區,供各單位下載。
(五)11月19日召將開校慶第一次工作會議,請各主管轉知所屬同仁參與。
(六)12月9日桃園校區將辦理校慶園遊會,歡迎主管參與。
主席裁示:
(一)境外生若需課後輔導,請各系協助。
(二)11月19日校慶第一次工作會議,請各相關單位出席。
二、圖書館:統計本校圖書借閱冊數最高者前三名系所資料如右(109年8-10月):商務系、企管系、財稅系。本案數據亦放置於本館網站。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人事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案,業經109年4月7日本校109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第5點,並自109年8月1日實施。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4點: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有關「應即」退休已修正為「屆齡」退休,爰配合修正。
2.修正第5點:
(1)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配合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及第55條規定,將「進修學制」修正為「進修部」,並刪列「專科進修學校」等文字。
(2)第3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本校產學型及研究型約聘教學人員之關鍵績效指標,依109年3月5日本校教師員額調控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由研究發展處研擬修正意見後,提經109年10月8日本校教師員額調控委員會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爰續提本次會議審議:
a.產學型部分:考量實際執行狀況,放寬現行規定,第1目由原第1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第2目及第3目,約聘教學人員可依自身狀況擇一適用。
b.研究型部分:酌作文字修正,以提升本校整體研究能量。
(3)第4項與本要點第13點同為規範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解聘條件事項,其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部分規定,與教師法第16條規定重疊,爰移列至本要點第13點前段修正,以資完整。
3.修正第8點及第12點:依上位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第8點及第9點規定,有關「改聘」均修正為「轉任」。
4.修正第10點:依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釋規定,配合增列但書,明定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5.修正第13點:配合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新修正教師法,將原第14條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規定,按情節嚴重程度區分不同法律效果,修正為第14條(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第15條(應予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第16條(原校解聘或不續聘)、第18條(終局停聘6個月至3年)、第21條(當然暫時停聘)及第22條(暫時停聘3個月或6個月以下),爰修正本點相關規定並移列本要點第5點第4項規定修正為本點前段,以資完整。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並自110年8月1日實施。
決 議:本案緩議,請提至下次會議審議。
提案二、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契約書」,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書)最近一次修正案,業經108年5 月16 日本校108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第1點至第3點、第5點至第11點,並自108年8月1日實施。。
(二)本次係配合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修正案,同步修正本契約相關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5點:配合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5點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修正。依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及第55條規定,將「進修學制」修正為「進修部」,並刪列「專科進修學校」等文字。
2.修正第6點:配合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5點第3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修正:
(1)產學型部分:考量實際執行狀況,放寬現行規定,第1目由原第1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第2目及第3目,約聘教學人員可依自身狀況擇一適用。
(2)研究型部分:酌作文字修正,以提升本校整體研究能量。
3.修正第8點:配合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10點規定修正。依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釋規定,增列但書,明定本校約聘教學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4.修正第10點:為期周妥,本契約書所定未盡事宜,增列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自110年8月1日實施。
決 議:本案緩議,請提至下次會議審議。
提案三、秘書室提:本校「110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函報教育部備查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5條規定:「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教育績效目標。二、年度工作重點。三、財務預測。四、風險評估。五、預期效益。六、其他。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二)依前揭規定,本校110年財務規劃報告書須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109年12月31日前報教育部備查。
(三)本校110年度績效報告書由研究發展處及主計室分工提供權管項目,並由秘書室彙整並函報教育部,案經彙整報告書詳如附。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各單位若有任何修正,請於校務會議之前提供資料至秘書室。
提案四、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前經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在案。
(二)考量目前大學排名評比有關「學校辦理產學合作績效」項目係以「產學合作收入總經費」作為指標,爰調整產學合作獎勵金分配依據由原來以「計畫總件數」折算積點方式,改為以「計畫累計總經費」折算積點,廢除獎勵計畫協同主持之積點,同時限定得納入累計之最低計畫金額,以符行政成本。
(三)本案業經本處109年11月4日召開109年11月份處務會議討論通過,詳細修正內容詳修正條文對照表。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國際處詢問:第三點所述2萬5千元是否包含管理費?研發處回覆:包含。)
提案五、研發處提:修正本校「創新育成中心延駐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辦法業經109年9月23日本校研究發展處109年第一學期第5次處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本校空間會議檢討決議,提供台北校區一些空間作為育成中心培育室使用。為避免企業僅為空間需求進駐本校,特修改「創新育成中心延駐辦法」,針對延駐審查,增列產學合作項目及申請政府相關研發補助計畫為進駐企業延駐審查標準,期許中心進駐企業能增加與本校教師產學合作,並經由產學合作,改善企業體質,提升競爭力。
(三)第三條新增進駐企業的延駐年限。
(四)第五條新增進駐企業延駐申請時,當年與本校產學合作項目應達成累計金額規定。
(五)簡化產學合作金額計算方式,以進駐台北校區或桃園校區作區分。
(六)因原辦法名稱中未有「研究發展處」等字樣,為符合本中心於本校組織架構中的層級,於辦法名稱中加入「研究發展處」等字樣。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研發處提:訂定本校「研究發展處創新育成中心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辦法業經109年9月23日本校研究發展處109年第一學期第5次處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本校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教育資源整合運用、培育新創業者與促進業界研發能量等,於民國103年桃園校區正式招生與進駐後,於該校區設置「創新育成中心」,隸屬本校研究發展處。
(三)本中心於草創之初,依本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項,遴聘審查委員,進行本中心發展策略目標之訂定、企業進駐申請、輔導進駐企業及督導中心營運等各項事務。
(四)本中心正式成立後,已納入本校組織規程,原設置辦法應停止適用。後經人事室建議,遴聘審查委員需另訂辦法,作為法源依據。
(五)為明確規範本中心審查委員遴聘資格與職掌等,擬定訂本中心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15時00分。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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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109-1-5行政會議後修正)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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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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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置委員十七人,由學校代表七人(教師代表五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校友代表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五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本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
第二條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置委員十七人,由學校代表七人、校友代表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五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本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
第二條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代表十五人,由學校代表六人、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成,委員均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一)學校代表候選人: 1、教師代表候選人: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候選人各一至三人(原則上每十人推選一人,未足額部分採無條件進位,候選人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推選工作由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分別辦理。 2、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含編制內職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駐衛警察及新舊制助教):由各一級行政單位(體育室除外)及相關所、系、室,合推三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 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 1、校友代表之推薦人選,由校友三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校友限連署一人;任一性別候選人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本校附設學校之校友,亦得參與前開「校友代表」候選人之推選。 2、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被推薦人選,須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校長、學術成就傑出、熟悉大專校院事務或關心本校發展之社會公正人士,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推薦一至二人(被推薦人選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或由校內專任教職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教職員限連署一人。 推選工作由研究發展處負責辦理。 二、第二階段 以上各款候選人名單送人事室彙陳校務會議推選,產生學校代表與候補代表各六人(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行政人員代表當選代表均以一人為限)、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任一代表當選代表與候補代表各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各類代表任一性別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本階段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由本校陳請教育部遴派,建請任一性別至少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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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遴委會代表分二階段推選產生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一)學校代表候選人: 1、教師代表候選人:由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候選人各一至三人(原則上每十人推選一人,未足額部分採無條件進位,候選人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推選工作由各系(科)、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分別辦理。 2、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含編制內職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駐衛警察及舊制助教):由各一級行政單位(體育室除外)及相關系(科)、所、學位學程、室,合推三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3、學生代表候選人:由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共同推選三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推選工作由學生事務處負責協助辦理。 (二)校友代表候選人: 1、校友代表之推薦人選,由校友三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校友限連署一人;任一性別候選人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推選工作由秘書室負責辦理。 2、本校附設學校之校友,亦得參與前開「校友代表」候選人之推選。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被推薦人選,須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校長、學術成就傑出、熟悉大專校院事務或關心本校發展之社會公正人士,由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推薦一至二人(被推薦人選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或由校內專任教職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教職員限連署一人;推選工作由研究發展處負責辦理。 二、第二階段 (一)第一階段各類候選人名單送人事室彙陳校務會議推選產生,又各類當選代表與候補代表任一性別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學校代表:依序推選行政人員代表、學生代表及教師代表;當選之學校代表任一性別如未達三分之一時,其不足額由教師代表依得票數遞補產生。又行政人員代表或學生代表未有任一性別候補委員,得不列該性別之候補委員。 (1)教師代表:當選代表及候補代表各五人(各系(科)、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當選代表均以一人為限)。 (2)行政人員代表:當選代表一人及候補代表二人。 (3)學生代表:當選代表一人及候補代表二人。 2、校友代表:當選代表及候補代表各二人。 3、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當選代表及候補代表各五人。 (二)本階段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由本校陳請教育部遴派,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三條 本校遴委會代表分二階段推選產生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一)學校代表候選人: 1、教師代表候選人:由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候選人各一至三人(原則上每十人推選一人,未足額部分採無條件進位,候選人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推選工作由各系(科)、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分別辦理。 2、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含編制內職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駐衛警察及舊制助教):由各一級行政單位(體育室除外)及相關系(科)、所、學位學程、室,合推三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3、學生代表候選人:由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共同推選三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推選工作由學生事務處負責協助辦理。 (二)校友代表候選人: 1、校友代表之推薦人選,由校友三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校友限連署一人;任一性別候選人均應占三分之一以上;推選工作由秘書室負責辦理。 2、本校附設學校之校友,亦得參與前開「校友代表」候選人之推選。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被推薦人選,須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校長、學術成就傑出、熟悉大專校院事務或關心本校發展之社會公正人士,由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推薦一至二人(被推薦人選達二人以上時,任一性別至少一人),或由校內專任教職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教職員限連署一人;推選工作由研究發展處負責辦理。 二、第二階段 (一)第一階段各類候選人名單送人事室彙陳校務會議推選產生,又各類當選代表與候補代表任一性別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學校代表:當選代表及候補代表各七人(各系(科)、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行政人員代表及學生代表當選代表均以一人為限)。依序推選行政人員代表、學生代表及教師代表;當選之學校代表任一性別如未達三分之一時,其不足額由教師代表依得票數遞補產生。又行政人員代表或學生代表未有任一性別候補委員,得不列該性別之候補委員。 2、校友代表:當選代表及候補代表各二人。 3、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當選代表及候補代表各五人。 (二)本階段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由本校陳請教育部遴派,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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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委會代表因故出缺時,由各類代表候補委員依下列規定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各類候補委員之遞補,以遞補不足額之性別為優先。無符合性別比例之候補委員可遞補時,再由性別比例較低之他類候補委員中遞補之。 二、行政人員代表或學生代表未有任一性別候補委員時,其不足額由該性別之教師代表依得票數遞補產生。 |
第四條 遴委會代表因故出缺時,由各類代表候補委員依下列規定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各類候補委員之遞補,以遞補不足額之性別為優先。無符合性別比例之候補委員可遞補時,再由性別比例較低之他類候補委員中遞補之。 二、行政人員代表或學生代表未有任一性別候補委員時,其不足額由該性別之教師代表依得票數遞補產生。 |
第三條 本會代表應於校長不擬續任或未獲續任,任期屆滿十個月前,及校長因故出缺或辭職獲准時,於出缺後二個月內產生。本會代表因故出缺時,由各款候補名單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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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