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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91015(星期四)下午2:00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

出席人員:蕭幸金、黃焜煌、李麒麟、史穎君、邱繼智、楊東育(蔡秀枝)、賴暄堯、盧智強、李昭慶、林盈鈞、李興漢、李俞麟、楊進雄、 鍾淑惠、洪文平、廖文華、江淑玲、賴蓉禾、楊葉承、施翠倚、張旭華、蘇建興、邱怡慧、簡士捷、楊浩彥、周旭華、張世佳、黃國珍、凌祥發(蔡錦堂)、連俊名、彭勝龍、胡紹華代理主任、陳恩航

應出席:35 (總務長同時擔任環安衛中心主任)

請假:1 劉瀚宇

實到:34  

列席:1 AACSB辦公室高啟中執行長(李玉琪)

工作人員:黃楓菁、李明才、程柔慈、陳怡芳、余春珠

主席:張校長瑞雄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演講:

14:00-15:30

標竿校務講座

講者:美食家梁幼祥先生

講題:趣談台北美食大觀

貳、頒獎:

15:30-15:40

獎項:桃園校區校門柱及校名牌設計競賽

得獎人:

第1名

創科系

四技三甲

鄭澤謙、曾宛育

作品名稱: 舞動

第2名

創科系

四技四甲

邱嘉雯、侯品妤

作品名稱:

第3名

創科系

四技三甲

洪銘鴻

作品名稱: 匠藝

申請頒獎單位: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

參、確認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長遴選辦法」,提請審議。

          

          (一)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

               二、校友代表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五人,由本校校務會議推選;校友代表由校友連署推薦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推薦,或由教職員連署推薦之。本校現職專任人員及在學學生不得被推薦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另校友不得被推薦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第三條

                   …                

                     工作小組由人事室擔任業務聯繫窗口,遴委會成立前,人事室應先行彙整擬提供遴委會委員必要的遴選資訊(包含遴選作業流程、遴選應注意事項、相關法規釋例等);遴委會成立後,由工作小組依遴委會召集人或遴委會指定之委員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或依照遴委會訂定之遴委會作業細則相關規定程序,協助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組成並完成聘任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

                  第八條

                    …

                   三、各級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          

                  第十四條

                      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交通費。

                      遴委會及工作小組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二)修正草案對照表第二條說明欄第五點修正如下:

                  五、依教育部新修正版本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為期遴選機制健全運作,以不同視野多元選才就同一人擔任遴委會委員之次數予以限制,爰增列本條第項規定。)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業依上次決議修正。會後微調第三條及第四條文字,修正如附件1所示。

         

   二、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提請審議。

          

         (一)本辦法第三條之第二階段,請比照第一階段,各類人士分段表示。第四條第二項有關性別遞補,請參考其他學校做法,並請分段且簡單清楚表述之。

         (二)修正後請於下次會議再提出。

       執行情況:本案業依上次決議修正,將提下次會議審議。

              

   三、研發處提修正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及四類申請表,提請審議。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教學實踐類之新修正規定(教學實踐成果至少獲得1件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請於2年後(1121月起)再實施。

                 (:本案會後經研發處確認實施日期)

          執行情況:目前陳核中,奉核後將公告週知。

      四、環安衛中心修正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提請審議。

          

          (一)第四層承辦人員請遞移至第三層,原第四層刪除。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況:本案將簽請核定後公告實施。

  

肆、行政會議列管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案    由:109年度資本門預算100萬元以上-7案【列管案】。

        執行情形:

            1.台北校區六藝樓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690萬元:(總務處回覆) 109331日申報竣工,56日驗收,623日複驗通過,後續申請使用執照時間約需6個月。建管處於825日到校勘驗,目前由建築師補件及澄清說明。

            2.桃園校區操場及運動場整建工程949萬元:

            (1)(總務處回覆) 全案預算數949萬元,已於10955日申報竣工,109624日驗收合格及給付工程款。

            (2)(體育室回覆) :體育室桃園校區操場整工程目前仍在進行中,預計5月份完工,驗收時間暫訂6-7月執行,目前體育署已核撥第一期款項284.97萬,目前已依合約進度申請撥付189.8萬,預計待工程及驗收完成7月份才能執行完畢。

            3.「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智慧零售類產業環境人才培育計畫」第一年(3,2745千元)

               (管理學院回覆)計畫分項採購:

               (1)目前已簽准採購無人機載具,目前依總務處建議辦理最有利標採購中,另辦理電腦設備採購簽核中。

               (2)智慧商店營運主要設備於培育基地委外營運後配合辦理採購。

               (3)智慧商店培育基地使用之空間已提案於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          

            4. DNS設備(200萬元)

               (1)(資網中心回覆)已簽文採購,採最有利標方式。未來將報部、組織評審委員會、審查公告文件、公告等標及評選等程序,得標廠商施工及後續驗收,預估10月完成。

               (2)(總務處回覆)配合資網中心辦理採購,已函報教育部核准採最有利標,8/19開標,8/26評定決標廠商,目前辦理簽約作業。

            5.冷氣機(120萬元)(總務處回覆)集中採購部分已彙整需求單位資料並至共同供應契約下訂,已完成換裝及驗收,目前辦理結案作業。

        議:第5冷氣機(120萬元)總務處解除列管,其餘繼續列管。

伍、其他列管案

    (一)108年主管共識營

         1.編號11【研究中心有一重點請注意,未來委員實地訪視時,要給委員看什麼?要有可Demo的東西。】,三學院結案。【解除列管】

         2.編號12【研究績效填報平台http://140.131.115.145:8080/NTUBResearch/),部分同仁反映不好操作,如何做得更好,請研發處研議。】,該案因與109年度主管共識營案編號3案情相同,建議併入「109年度主管共識營案列管案」。【併案】

         3.編號16【若有好的人才可以挖角。當初有提議各院可聘一個國外老師,目前也無任何單位聘任。】該案因與109年度主管共識營案編號1案情相同,建議併入「109年度主管共識營案列管案」。【併案】

       (二)第16次學生與校長有約:編號18【臨時動議十五、操場木棧道待修】,本案因與第17次學生與校長有約編號3案情相同,建議併入「第17次學生與校長有約」。【併案】

       

陸、主席報告:

           (一)112日教育部將訪視本校高校深耕計劃。

           (二)現今大學或企業皆注重兩議題,一為SDG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一為ESGE代表環境(environment)、S代表社會(social)、G代表公司治理(governance)。企業除營利外,尚須注意環境社會公平以及企業管理透明化等。此現為顯學,本校為商業大學,應從此方面涉獵,盼明年高校深耕計劃可將此議題納入,現很多大學皆著力此方向。本期天下雜誌特刊介紹ESG做得較好之企業及大學,值得我們學習。

           (三)介紹本校新進稽核人員陳美蓉小姐。

                                    

   柒、各單位工作報告:(相關報告請參見書面資料,補充口頭報告)   

一、黃副校長:(口頭報告詳如書面補充資料)

  主席裁示:感謝黃副校長及AASCB辦公室之努力。繳交資料尚未達100%之單位,請各系主任通知老師繳交。

   

二、秘書室:

      (一)徵求各單位提名傑出校友,10月底截止。

      (二)明年10月後將進行校務評鑑,列管案要盡早完成,若未完成,也建議各業管單位清楚說明。

      (三)112日高教深耕訪視,此關乎本校未來幾年經費,影響深遠,請大家努力協助完成。

 主席裁示

      (一)請各單位多加推薦傑出畢業校友。

      (二)訪視及評鑑,也需各單位多配合。

三、總務處:有關學校空間使用情形預計下次再做一詳細報告。

四、研發處:(詳如書面補充資料-109年度畢業生流向調查統計表)各校畢業生流向調查,本校與全國標準相差甚遠,其亦為高教深耕計劃固定績效指標,仍請各系所協助,本調查將延至10月底,請各系所積極提升回收率,亦請宣傳校友填寫問卷可參加抽獎,本處亦提供電訪員助學金及教育訓練資源。

  主席裁示:請各主任注意,勿忽視本案,此亦為教育部高教深耕評鑑指標之一,若落後太多,將導致經費被扣除。請多加電訪,亦可請同學提供其他同學之聯絡資訊,請各主任加以重視。

、學務處:

     (一)自開放境外生入臺迄今共有15人,尚居家檢疫有11人,截至目前僅1位辦理休學。

     (二)今年校慶於1219日舉行,感謝劉副校長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以下時程請各單位注意及配合,1030日請大家回報邀請函需求數量,並請核實估計以避免紙張浪費。電子邀請函將先寄發給各單位。1113日提報各單位獻獎及感謝狀名單,1119日將進行工作協調會,123日請提供貴賓名單,1215日確定貴賓是否出席。

     (三)本週起各系皆辦理迎新宿營,在此提醒跨夜活動請盡量派指導老師及助理陪同,請各系主任注意。請系主任亦注意輔導同學勿有玩過頭或踰矩等情況。

     (四)舉辦大型活動,尤其若有校外人士,仍請實名制、量體溫、維持社交距離。

 主席裁示

     (一)校慶活動各期程,請各單位配合。

     (二)請各系主任注意各迎新宿營活動,勿有踰矩之情況。

、蕭副校長室:

     (一)(口頭報告詳如書面補充資料)

     (二)建議教發中心主任於明日下班前,邀集相關承辦同仁開會以知悉本案所需資料。

    教發中心若學校有整體教學或學習之相關資料得一併提供。為爭取教育部經費,請大家提供三年來之成果。1027- 30日將辦理成果展,靜態展多以海報呈現,動態展時則請各單位派員解說。創新學院作品將展示於承曦藝廊,海報展示於校園迴廊。

    主任秘書

        (一)四大主軸中,大學善盡社會責任,請檢視相關資料是否完善。學校發展特色亦需強化。系所品管保證,請再多補充相關評鑑資料。

        (二)本室公關組每年上百篇新聞稿亦可彙整(主席表示:其亦屬大學公共性及各單位成果),以提供教發中心。學務處每年畢業典禮及校慶獻獎,有關各系得獎名單,可請學務處提供,並與各系資料比對,是否有所遺漏。

  主席裁示

       (一)請各單位有任何成果皆可提供

       (二)電子資料呈現可採QR code呈現。

       (三)投影機亮度及焦距呈現不太清楚,是否更換流明度較大者,請總務處研議。

       (四)教發中心請製作小卡片分送全體,讓全部教職員工生皆可知悉何謂「高教深耕計劃」。

       (五)請教發中心詢問教育部,綜合座談時,主管是否可全體出席。若僅需五位委員,成員則為:校長、蕭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教發中心主任。

、圖書館:

      (一)(口頭報告詳如書面補充資料)         

      (二)本校已製作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紙本論文若不公開,有關學校認定/審議單位章戳,該由何單位蓋章,請主席裁示?

 主席裁示審議單位為系級學術委員會。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校務研究中心提修正本校「校務研究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  審議。        

               本校校務研究中心自105年成立以來,為有效推動校務研究,促進校務發展,校務研究倫理為其重要關鍵。參考他校作法,訂定本校「校務研究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

           

      散會:1700分。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修正草案

95年6月22日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續會審議通過

97年6月12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年6月6日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6月5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擬109年12月17日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全文15條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九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委會置委員十七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由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校代表人,由本校校務會議推選,其中教師代表五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一人

二、校友代表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人,由本校校務會議推選;校友代表由校友連署推薦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推薦,或由教職員連署推薦之。本校現職專任人員及在學學生不得被推薦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另校友不得被推薦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

前項一至二款代表推選辦法另訂之,於推選(薦)或遴派時,各類代表任一性別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之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本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第三條  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及遴選程序,並訂定本校「校長候選人推薦及審核作業要點」。

二、公開徵求校長選人,並接受推薦及審核參選資格。

三、公告校長候選人名單,並將各候選人資料分送本校各單位。

四、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進行審議,選定校長人選,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五、處理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本校應組成工作小組,協助遴委會執行第一項所定任務。

工作小組置五人,除遴委會召集人及本校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由遴委會委員推選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工作小組應協助遴委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遴選作業時程規劃及遴選作業細則之研擬。

二、候選人遴選表件資訊揭露及資格之初審。

三、遴委會委員與校長候選人間資訊揭露與利益迴避事宜。

四、遴選程序進行。

五、法規諮詢。

六、其他遴委會所提協助事項。

遴委會成立前,人事室應先行彙整擬提供遴委會委員必要的遴選資訊(包含遴選作業流程、遴選應注意事項、相關法規釋例等);遴委會成立後,由工作小組依遴委會召集人或遴委會指定之委員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或依照遴會訂定之遴委會作業細則相關規定程序,協助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校應於組成並完成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及擔任主席綜理會務。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遴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五條  本校校長選人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資格及其他法令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尚的品格與情操。

二、具有卓越之行政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

三、具有前瞻明確之辦學理念。

四、具有公認之學術成就及專業聲望。

五、具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六、處事公正且能超越政治、宗教、黨派及營利單位等利益。已兼任上述機關團體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辭去兼職,就任校長期間亦不得兼任。

第六條  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其候選人名單應徵詢全校專任教師(含舊制助教)關於校長選人之推薦意見,以獲得全校專任教師出席投票人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同意之校長候選人至少二人,提供遴委會遴選。

第七條  選人於參加遴選過程中,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違者經遴委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即喪失選人資格。

第八條  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大學校長資格之學經歷。

二、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

三、各級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五、其他經遴委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遴委會揭露: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三、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

五、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

六、其他經遴委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其他相關事項。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有前二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亦應向遴委會揭露。

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前二項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遴委會揭露。

第九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與第三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及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自行揭露之事項者,應提遴委會討論,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遴委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遴委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本校轉請遴委會議決;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其原因及事實,向遴委會申請解除其委員職務。遴委會議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遴委會委員喪失資格、向遴委會提出辭呈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身分別由本校依第二條第三項另訂代表推選辦法之遞補方式規定遞補之。

第十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委會之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之決議效力,遴委會應於委員遞補後開會議決。

第十一條  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人選。

二、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

第十二條  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委會依法決議予以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之;校長就任後之爭議,由教育部處理。

遴委會於校長就任後自動解散。但遴委會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第三條所定任務,或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者,經本校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解散。

遴委會經本校校務會議依前項規定解散後,學校應於二個月內重新組成遴委會。

第十四條  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交通費

遴委會及工作小組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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