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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空中進修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
空 中 進 修 學 院 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記錄 (109.03.11核定)
時間:109年3月6日(五)中午12:10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第一會議室
主席:凌校務主任祥發 記錄:莊珮君小姐
出席人員:蘇主任建興、張主任旭華、賴主任蓉禾、邱主任怡慧(楊約聘助理教授承豪代理)、
蔡組長錦堂、張組長嘉雯、張組長隆君、陳組長信宇、林組長文晟
列席人員:文念湘先生、劉麗珍小姐、蔡湘盈小姐、陳憶均先生、楊彩金小姐、吳雅婷小姐、
莊珮君小姐
壹、主席致詞:略
貳、提案討論:
提案一:
主旨:「學分抵免辦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註冊組)
說明:為合併學院部及專科部抵免辦法,特修訂「學分抵免辦法」並廢除「專科部
學分抵免辦法」。(如附件1)
決議:照案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提請校務會議議決。
提案二:
主旨:「學生轉系科辦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註冊組)
說明:為辦理學生轉科事宜,修訂「學生轉系科辦法」。(如附件2)
決議:照案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提請校務會議議決。
提案三:
主旨:「選讀辦法」修訂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課務組)
說明:
一、為方便選讀生選課作業,檢討修正「選讀辦法」部份條文,修訂本「選讀辦法」
修正草案詳如附件3。
二、經本會議通過後,奉校長核定後,自本學年度起執行相關選讀作業。
決議:照案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
参、臨時動議: 無
散會(中午12:45)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學分抵免辦法(109.03.23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4月11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務會議第一、二、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97年6月13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第一、二、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奉行政院核定本校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4年12月2日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105年4月21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109年3月6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3月13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 依據本校學則第七章第二十條之規定,為辦理本校學院部及專科部學分抵免事宜,訂定本校「學分抵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合於其學制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學分抵免:
(一)學院部:
凡曾在具有學籍之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及各大專院校畢(肄)業,持有該校相
當於二年制學院部之歷年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者(不含抵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三年制專科學校課程,持有三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僅持一、二年級成績
單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大學或四年制技術學院課程,持有三、四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僅持一、
二年級成績單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空中大學課程,持有超過總修學分數八十學分以上之成績證明者為限,總
修學分數未達八十學分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二)專科部:
凡曾在具有學籍之空中大學、空中商(行)專及各大專院校畢(肄)業,持有該校相當
於二年制專科部之歷年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者(不含抵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五年制專科學校課程,持有四、五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僅持一、二、三
年級成績單者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曾修習大學或四年制技術學院課程,持有一、二年級成績證明者為限。
第三條 曾經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院校畢(肄)業所修之學分,應先到教育部或駐外辦事處取得中文譯本證明,再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新生於報到後,依新生入學資料內規定日期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
每次申請抵免受理抵免科目以「入學年度開課科目及學分數表」為限。
第五條 本校依學生申請學分抵免科目核予學分抵免,經核定後不得申請調整或更換抵免科目,所抵免之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學分。曾修習三年制專科學校課程,持有三年級成績證明者,最高核予二十學分。
第六條 經完成轉學與註冊程序後之轉學生,其已修讀之科目學分,不需申請辦理抵免,由本校逕列入其原先修讀學年科目學分。
第七條 所修讀科目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抵免:
(一)科目名稱、內容與本校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與本校不同,而內容與本校相同或相近者(由本校各學系認定之)。
(三)抵免科目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者始得辦理。
(四)抵免科目取得學年度由各系科評定(必要時請各輔導處協助評定)。
第八條 凡合於第七條規定之科目而其學分數不同者,不得以少學分科目抵多學分科目;以多學分科目抵少學分科目者,以少學分數登記。
不得以兩校所修得之科目學分合抵本校一科目。不得以通識科目抵專業科目。
抵免之科目學分不受理申請抵免,應檢附原修讀學校之歷年成績單始得受理申請抵免。
第九條 申請學分抵免應檢附修讀學校之歷年成績單正本,必要時須檢附肄業(轉學)證明正本,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經彙整後由各系科審核。必要時組成學分抵免審核委員會審核之。審核學分抵免,必要時得採甄試方式,及格後准予抵免學分。
第十條 申請抵免通過之科目學分,本校僅列入計算其畢業學分,不另發給學分證明書。
學分抵免審核結果如有疑義,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一週內,至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抵免科目學分後,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但至少修業一年,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
第十二條 本辨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
學生轉系科辦法(109.03.23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3月6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3月13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一條之規定,為辦
理學生轉科事宜,訂定本校「學生轉系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可申請轉系科。學生於第四次至第六次返校日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
處申請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轉系科。
第三條 學生轉系科,以一次為限,且須修滿轉入系科規定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學生轉系科
申請核准後,不得再申請轉系科或返回原系科。
第四條 休學期間休學生,不得申請轉系科。若原肄業系科變更或停辦時或復學後若原肄業科變更
或停辦時,得依學生興趣,輔導其提出轉系科至適當系科就讀。
第五條 學生申請轉系科,得於規定期限內填具轉系科申請書,向註冊組或教學輔導處申請。註冊
組或教學輔導處檢附歷年成績單後,彙整送擬轉入系科主任填註意見,並陳校務主任核定,
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學生申請轉系科,並陳校務主任核定後通知申請轉系科學生。
第七條 學生經核准轉系科後,原肄業系科所修得之專業科目,由轉入系科認定性質相關者,得登
錄轉入系科之專業必、選修科目,惟需符合轉入系科開課科目及學分數表。
第八條 本辨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選讀辦法(109.03.11核定)

108年8月14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制訂通過
109年3月6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育部終身教育政策,並擴大進修管道,針對因本校招生報名資格不符,而欲先行選讀本校部份學分者,訂定本校「選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選讀系別:二年制學院部應用商學系。
面授地點:臺北校本部。
桃園區教學輔導處、花蓮區教學輔導處、臺東區教學輔導處。
三、 選讀資格:
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條之規定,具報名本校二年制專科部資格,欲先行選讀本校二年制學院部應用商學系部份學分,採報名登記方式辦理,經驗證合乎選讀資格並完成選課及繳費者,發給上課證。
四、 在本校選讀期間不具有學籍,下列情形將不予以受理申請:
1. 學分費減免及本校各項獎學金申請。
2. 學分抵免申請。
3. 學生團體保險申請。
4. 兵役緩徵或緩召申請。
5. 休學、退學申請。
6. 借讀、轉學、申請雙重學籍申請。
7. 學生證、在學證明、歷年成績證明申請。
8. 校園無線網路及電子郵件帳號申請。
五、 在本校選讀期間,部份項目將視個別情況處理:
1. 每學期成績結算後即發給選讀生學期成績證明。
2. 選讀之科目經編班後,該班修課人數未達30人時,即不受理申請退選,以保障其他同學之修課權益。
3. 如因遷居或工作地點變更,得申請變更面授地點,但一學期以一次為限,並須於每學期行事曆規定第一次返校日前一個月申請。
4. 每學期至多得選讀22學分。
六、 當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3條之規定,具報名本校二年制學院部資格時,得申請正式入學,原於本校修得之科目免予修習,併入學籍學分。
非在本校修得之科目,於正式入學後,可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申請學分抵免,核准抵免之總學分數不得超過16學分。
七、 併入學籍學分後,至少修業一年,且每學期至少應修9學分。
八、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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