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8年1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00
地點:臺北校區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桃園校區弘毅樓A118會議室(視訊)
出席人員:劉瀚宇、蕭幸金、黃焜煌、李麒麟、邱繼智、林純如、賴暄堯、盧智強(陳黛娜代)、李昭慶、李興漢、林盈鈞(林偉龍代)、李俞麟(鄭世賢代)、楊進雄、尹敏芳、華英俐、洪文平、楊東育、林維珩、林玟君、楊葉承(曾憶欣代)、周旭華、張旭華、郭俊賢、蘇建興、邱怡慧、楊浩彥、張世佳、簡士捷(許展嘉代)、凌祥發(張嘉雯代)、葉清江、黃國珍、陳春富(陳金足代)、陳潔瑩、陳恩航
應出席:35位
實到:34位 (劉副校長出席並同時代理校長)
工作人員:黃楓菁、李明才、黃克中、余春珠、葉品宏、陳怡芳
主席:張校長瑞雄(劉瀚宇代)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ㄧ、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組織規程」,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二、秘書室提:本校109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函報教育部乙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內部稽核人員調查上述報告書內各單位之KPI指標是否達成?
執行情形:續提12月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KPI指標達成率將納入稽核計劃查核。
三、國際處提:修正本校「交換生甄選作業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業已簽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
四、研發處提:修正本校「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第八點及附表「行政人員辦理產學合作業務績效衡量基準表─校長及秘書室」,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五、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學務處建議:是否有牴觸母法規定,建議後續可再洽詢教育部為宜。)
執行情形:
(一)本案正簽請校長核定中。
(二)11月20日洽詢教育部,並無牴觸母法規定。
(三)研發處11月29日書面補充如下:有關學務處建議「是否有牴觸母法規定,建議後續可再洽詢教育部為宜」。經研發處於108年11月20日下午就前揭建議事項電話詢問教育部承辦人詢問,確認學校可於校內規範訂定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得順延產業研習期間之規定,惟應於要點明訂得申請之職級、申請條件、得延長之上限及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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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1081120版本) |
修正規定 (1081114行政會議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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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四)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因行政業務繁忙或承辦重大業務,於擔任該職務當學期(年)結束前提出申請並簽奉校長核可者,擔任職務之期間不併入六年內計算,產業研習或研究完成時間得向後延長;惟每週期至多以延長兩年為限。 |
六、 (四)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因行政業務繁忙或承辦重大業務,經簽奉校長核可者,於擔任職務期間不併入六年內計算,產業研習或研究完成時間得向後延長。 |
六、研發處提:修正本校「辦理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有關「研究、產學合作或其它研究計畫分類加權分數-非科技部」,加權分數目前係原分數乘以0.6,請修正為乘以0.8。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正簽請校長核定中。
七、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10學年度技專校院增調所系科班乙案(增設財務金融系「金融科技暨數位公司治理碩士在職專班」、增設國際商務系「新興市場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增設管理學院「智慧零售科技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會計資訊系五專部改名),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有關管理學院增設「智慧零售科技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請管院確認其申請資格是否有疑慮?本案請再次確認或修正。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後續類此案件,請教務處建立外審機制。
執行情形:
(一)財務金融系「金融科技暨數位公司治理碩士在職專班」、增設國際商務系「新興市場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將續提校務會議。管院也充分瞭解有關「智慧零售科技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將不再往後續提案。
(二)另有關「…後續類此案件,請教務處建立外審機制」。依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規定略以:「…如未增加學校預算員額、使用空間及經費者,得經行政會議決定,免送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上次行政會議之案件屬在職專班,係經本處初判,不需送外審。但本次會議所提兩案,將增加學校預算員額、使用空間及經費者,程序上在校務會議前,本處將完成外審程序。
八、專科進校提:有關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轉型併入「二專進修部」,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續提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
九、教務處提:本校「109學年度增設二專進修部企業管理科及應用外語科」,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續提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
十、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長遴選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本案撤案。
附帶決議:請人事室調查,大學納入學生代表之比例為何。
執行情形:經查含學生代表共25所大學,約六成。
十一、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本案撤案。
執行情形:提案十及提案十一將續提本次會議審議。
貳、行政會議列管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案 由:108年度資本門預算100萬元以上【列管案】。
主席裁示:本案列入追蹤。
執行情形:(總務處回覆)
1.桃園校區風雨球場工程專項經費(1427萬6604元):已設置完成並於4月26日下午複驗合格。市府建管單位於108年9月24日核准使用執照。增設防護墊、菱型網、攔球網已完成。刻正辦理結案作業。
2.台北校區--建置自動化停車管理系統工程(137萬1617元):已辦理結案。經洽陳怡文律師表示,本校可就預期損失部分(46萬0760元)先行扣留後撥付其餘工程款,待廠商異議後再行協商賠償事宜。另認廠商尚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適用。廠商依法提出履約爭議調解,俟工程會調解後憑辦。
3.桃園校區--大門口候車亭、校名牌工程費(440萬元):已取得建造執照,建築師依審查意見重新提送細部設計圖書及預算,經3月2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確認預算來源,賡續辦理採購作業。惟經桃園校區於108年4月11日簡報會議提出情事變更(因桃園市政府已於校門口對向興建完成候車亭),基於樽節經費考量,建議減作候車亭,復經108年4月18日專案會議決議同意減作候車亭,僅興建校名柱及校名牌,案已簽准及賡續由桃園校區確認需求中。
5.台北校區大樓網路防火牆(含更新網路交換器26萬元) (206萬) :
台北校區大樓網路防火牆等設備280萬元(含無形資產74萬元),已於8月15日完成評選及決標作業,履約期間為60個日曆天,刻正辦理付款作業,預計11月下旬結案。
主席裁示:台北校區大樓網路防火牆(含更新網路交換器26萬元) (206萬)第5案解除列管。
二、案 由:控管全校評鑑【列管案】。
主席裁示:請教務處每一年度或每學期製作本校「評鑑規劃書」。(這學期或今年度有哪些要評鑑,這次評鑑是上次哪些評鑑的意見,是否已改善回覆?這學期有哪些單位要評鑑或有哪些方面教育部要來評鑑,相關單位要好好準備。)
執行情形:(教務處回覆)
(一)桃園校區:
1.「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自我評鑑」(內部及外部自我評鑑)業於108年6月11日、108年10月8日(教學品保認證-外部自我評鑑),辦理完竣,該評鑑結果將於108年12月公告之。
2.自我評鑑相關研習活動業於108年4月18日、5月16日及9月4日辦理完竣。
3. 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業於108年6月27日簽核通過並發聘。
4.自我評鑑工作小組會議業於108年4月26日、5月23日及7月18日召開完竣。
5.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議業於108年10月2日召開完竣,審議各所系評鑑(105學年度綜合評鑑、103學年度改大後第2次書審、105學年度校外實習績效評量)列管追蹤事宜。
(二)臺北校區:
1.依據本校107-110學年度評鑑規劃暨籌備工作第一次會議決議:「109年度辦理財經、管理學院系所評鑑…」,本校業已公開評選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台灣評鑑協會)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
2.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將於108年12月簽核發聘。
3.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預定於108年12月5日召開第一次會議。
4.自我評鑑相關研習活動業於109年3~9月辦理。
(三)教育部校務評鑑:
1.依據本校107-110學年度評鑑規劃暨籌備工作第一次會議決議:「本校預訂110學年度接受教育部校務評鑑…」,其各學院各系所的評鑑結果將可如期應用於110學年度校務評鑑教學績效佐證資料。
2.依據大學法第5條相關規定,學校須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爰此,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之規定,預定於110年6月辦理內部自我評鑑。
3.自我評鑑專區網頁刻正進行建置中。
(四)各先前評鑑結果自我改善計畫追蹤情形(詳如附件1規劃表),如以下說明:
1.103學年度改名改制後第2次書審自我改善情形、105學年度科技大學綜合評鑑自我改善情形及105學年度技專校院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自我改善情形追蹤業於108年9月完成追蹤,並將於109年1月進行第2次改善追蹤(各改善建議依本校108.09.12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決議修正)。
2.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業於108.09.12召開完竣,完成審議本校105學年度綜合評鑑自我改善情形。
3.自我評鑑手冊業經108.09.12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告於本處學術服務組網頁提供各單位下載。
三、案 由:控管全校師生比-建立控管師資質量相關制度【列管案】。
主席裁示:每學期初,學生人數大概確定,針對各學術單位師資質量,教務處先計算,哪些還不夠,先想辦法補足。盼教務處未來建立此制度,每學期一開始計算各學術單位師資質量。
執行情形:(教務處回覆)有關生師比計算,教育部係依校務基本資料庫資料進行核算。本處將於10月中校務基本資料庫資料填報截止後,進行初步試算,提供各教學單位參考。
四、案 由:成立招生策略委員會【列管案】。
主席裁示:本校要成立招生策略委員會,該辦法請教務處擬定,未來招生的長遠規劃,由該委員會討論及定案。
執行情形:(教務處回覆)本處業於108-1-2行政會議提案通過本校「招生策略委員會設置及推動要點」,後續辦理招生策略委員會成立事宜。
參、其他列管案:第15次校長有約,提案ㄧ風雨圍牆總務處解除列管。
肆、主席報告:今日校長有事,由我本人代理。
伍、各單位工作報告:(相關報告請參見書面資料,補充口頭報告)
一、教務處:
(一)因應本校110學年度校務評鑑前置作業準備事項,自我評鑑參考手冊於學術服務組評鑑專區網頁公告,各單位可自行下載參閱。自我評鑑專區亦將持續更新內容。
(二)因應全校評鑑,依規定須辦理教育訓練,明年進行系所評鑑,本處12月5日邀請台北市立大學何希慧教授,12月12日邀請中原大學教研所王保進教授,請各系所主管及同仁注意,皆要派員出席。
(三)12月2日前,桃園校區評鑑報告初稿應準時申覆。預計12月25日前,桃園校區申覆及評鑑結果將公告。
主席裁示:
(一)12月5日各單位皆要派員出席教育訓練。
(二)桃園校區12月2日前須完成申覆。
二、人事室:
(一)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1月26日已轉知各單位,請各單位轉知所屬同仁,責任蠻重,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二)最近施工,本室地層每天下陷一點,請優先處理,因攸關本室同仁生命安全。
總務處回覆:會後將請營繕組瞭解。
主席裁示:
(一)酒醉駕車罰得很重,請各單位轉知同仁。
(二)地層下陷問題,會後請總務處處理。
三、學務處:
(一)11月27日中午召開校慶第1次工作會議,各項軟硬體籌備均按時程進行。
(二)請各單位主管再次確認校慶獻獎名單,為「國際性競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主辦之全國性競賽前三名」,最後送交日為11月29日,繳交至課外組。
(三)請各單位於12月5日將觀禮貴賓名單繳交至課外組,並請於12月12日再次確認貴賓出席狀況,於典禮前倘有異動,請盡速主動告知課外組。
(四)為避免貴賓到校無人接待之窘境,邀請貴賓出席單位請指派至少2名同仁擔任貴賓接待工作,接待同仁名單請於12月5日繳交至生輔組。
乙、討論事項:
提案ㄧ、人事室提:修正本校「職員甄選(審)作業準則」,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職員甄選(審)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最近一次修正案,經104年1月8日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二)依現行本校職員員額編制表所定職稱及各職稱職務列等規定,據以修正本準則第2點、第4點及第6點,以符合實務法制。其餘第1點及第7點則酌作文字修正。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案,業經108年5月16日本校108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全文16點,並自108年8月1日實施。
(二)依108年11月14日校長指示,修正本要點第5點,教學型之約聘教學人員,刪列以相當助理教授級聘任之規定,即教學型之約聘教學人員,僅能以相當講師級聘任。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如審議通過並自109年8月1日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通盤檢討本要點第五點相關文字內容。
提案三、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長遴選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校長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案,業經103年6月5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更改校名。
(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前經教育部108年8月1日臺教人(二)第1080109557B號令修正發布(以下簡稱教育部新修正版本),爰配合修正本辦法。
(三)旨揭修正草案重點摘述如下:
1.第1條:增列本辦法上位法規。
2.第2條:移列修正有關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組成時機、各類委員組成與人數(分列甲、乙兩案,乙案於學校代表內增列學生代表),並配合教育部新修正版本增列同一人擔任遴委會委員次數限制之規定。
3.第3條:依教育部新修正版本第3條第3項規定,並參考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作法,增列有關遴委會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相關運作程序之規定。
4.第4條:修正本條第1項有關遴委會第1次召開會議期限。
5.第8條:依教育部新修正版本第6條規定,明確規範候選人應揭露或自行揭露事項,以體現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6.第9條:依教育部新修正版本第7條規定,增訂遴委會委員及候選人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應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職務,並明定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如有本辦法規定應揭露或自行揭露之關係,應提遴委會討論,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至遴委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學校轉請遴委會議決;遴委會議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
7.第10條:依教育部新修正版本第8條規定,增訂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有本辦法修正草案第9條第1項第2款以外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之決議效力,遴委會應於委員遞補後開會議決。
8.第11條:依教育部新修正版本第9條規定,增訂遴委會審核候選人資格、選定校長人選、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或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時,均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9.第13條:依教育部新修正版本第11條規定,增訂劃分校務會議與遴委會間之權責與建立遴選爭議處理機制、遴委會解散之程序規定及解散後重組之時間規定。
10.第15條:配合教育部新修正版本,增列本辦法應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
(一)撤案。
(二)各單位若有意見請提供人事室,建議本案續提下次行政會議審議。
提案四、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案,業經103年6月5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更改校名。
(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前經教育部108年8月1日臺教人(二)第1080109557B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本辦法。
(三)旨揭修正草案重點摘述如下:
1.第2條:配合本校校長遴選辦法修正草案第2條,將委員組成分列甲、乙兩案(乙案於學校代表內增列學生代表),並增列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本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之規定。
2.第3條:分列明確規範遴委會各類代表產生方式及推選工作主責單位,並按本辦法修正草案第2條分列列甲、乙兩案。
3.第4條:增列第2項明確規範遴委會各類代表遞補方式。
4.第5條:增列本辦法應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
(一)撤案。
(二)各單位若有意見請提供人事室,建議本案續提下次行政會議審議。
提案五、人事室提:修正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 」第7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現行本要點係於105年10月1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05年度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先此陳明。
(二)茲以本要點第7點關於出國報告之規定未臻明確,爰予酌作修正,以利分工,並符權責。另增列本校出國報告審核表及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等附件資料,俾求週全。本要點修正重點詳如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檢附本要點第7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草案等併陳。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 」第七點第(二)款修正如下:
七、…
(二)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出國案件,由國際事務處通知出國人員提出出國報告。
…
(二)請參考其他大學研議修正第9頁表格本校「出國報告審核表」。
(三)餘照案通過。
提案六、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10學年度技專校院增調所系科班乙案(資管系增設「人工智慧與商業應用碩士班」、創新經營學院增設「創意科技與設計研究所」、數媒系停招二年制學制),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教育部頒訂「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108.01.28版本)」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二)本校申請「非特殊項目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各學制增設、院所系科停招」計有3案:
1.「增設」2案:
(1)資訊管理系「人工智慧與商業應用碩士班」
資訊管理系申請增設「人工智慧與商業應用碩士班」,招生名額8名。
(2)創新經營學院增設獨立研究所「創意科技與設計研究所」
創新經營學院提案由數位多媒體設計系及商品創意經營系合併增設獨立研究所「創意科技與設計研究所」,招生名額8名,由數位多媒體設計系及商品創意經營系(109學年度改名為創意科技與產品設計系)調整流用。
2.「停招」1案:數位多媒體設計系停招二年制學制。
(三)案內增設計畫書及停招計畫書(草案)業經資訊管理系108學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108.11.21)、108學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108.11.26),數位多媒體設計系108學度第1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108.11.20)、第9次系務會議(108.11.22)、108學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108.11.25)審議通過在案。
(四)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進修學制;進修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是以,上述申請案倘經教育部核定通過後,本處將另案召開總量招生名額調整暨分配協調會議,以確定本校各院、系所招生總量名額流用方式。
(五)增設獨立研究所日間學制碩士班,師資條件為(依據附表三:申請設各學制班別之條件):
1.申請時實聘及擬聘專任師資合計應達五人以上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其中三人以上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2.實聘專任師資應達計專任師資數二分之一以上,擬聘專任師資應於學生入學學年度開始前起聘。
(六)依據「技專校院109學年度第一階段作業填報事項說明」:
1.每學年度申請之碩士班(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位學程)增設,可申請案數為3案。
2.目前已通過申請之單位為:財務金融系「金融科技暨數位公司治理碩士在職專班」及國際商務系「新興市場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如增加學校預算員額、使用空間及經費者,應經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續提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同意增設資訊管理系「人工智慧與商業應用碩士班」、數位多媒體設計系停招二年制學制。
丙、臨時動議:
會計資訊系提:請通識中心解除選課限制。
(一)學生於系主任有約中反應四技三年級通識領域課程必修選不到課,但卻都優先給大四加選,導致沒修到課。雖有開其他時段,但也與系上必修課程衝堂,也不開放先修下學期另外一個領域課程。
1.學生反應「環境保育領域」周四第3至4節課程未抽選到,故第一周採用紙本加退選,經授課老師同意簽名至通識中心辦理加選時,承辦人員表示不同意加選,並以大四及轉學生優先並表示說仍有其他 時段(週四下午5至6節)可以選課,但該時段系上已有必修課程。
2.後學生再向通識中心提出可否先修下學期另一個領域課程(法政領域) ,承辦人員並表示說不可以先修,並請同學等到大四的時候再修。
3.經調查本系大三近半數同學未選到環境保育領域課程,若開設必修 課程仍應優先滿足該屆學生需求再開放給大四或特殊情形之學生加 選。
(二)會資系配合通識中心,於週二及週四上午各空出2小時時段不排課,避免與通識中心衝堂,但通識中心以畢業班優先選課,排除學生選課,致學生上午四小時空檔。影響學生選課權益。
(三)通識中心課程分核心必修及興趣必選修,但限制選修年級,更限制學院。選課辦法中稱『,為維護教師授課品質及學生權益,惟於 108 學年 度財經學院先行修習「環境保育領域」及「生活美學領域」、管理學院 則先行修習「法政領域」課程、創新學院則先行修習「環境保育領域」課程。』既限高年級又限制學期,對畢業班實習安排有嚴重影響。
決 議:解除選課限制,納入行政會議列管案。
附帶決議:請通識中心按通識教育委員會決議辦理相關事宜。
散會: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