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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應用外語系系課程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應用外語系(科)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課程委員會 會議紀錄

時    間:106年2月21日(二)中午12:10

地    點:應外系307專業教室

主    席:王雅娟主任

委    員:王雅娟主任、邱怡慧老師、郭筱晴老師、張麗萍老師、史穎君老師、陳瑋瑜老師、

          賴暄堯老師、李幸瑾老師、陳姝伶老師、黃瑞恆老師、鄭美滿老師、

          林顯榮學生代表、黃威學生代表、業界代表

缺    席:無     請 假:業界代表

記    錄:陳彥瑋、陳姵羚、陳威丞

  1. 主席報告:略

  2.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105-1-3課委會議紀錄)  (附件1)

提案一、為本系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學輔助學習生申請案,提請 審查。

   決  議:依往例,每位老師以20小時為原則,屆時視教發中心分配之總時數調整;調整方    

           式以總時數除以申請教師數分配。

執行情形: 已續送教發中心辦理。

  1. 提案討論:

提案一、為五專三年級陳品柔等學生陳情學分認定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 陳同學等由他校轉至本校五專就讀。

  2. 渠等第二外語必選課程因預擋修和衝堂等問題,導致無法正常選課恐影響畢業年限。

  3. 經系辦與教務長討論後,教務長於106年1月11日核定前揭等學生得以參加本系

在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後寒假期間因執行「提升第二外語計畫」而開設之第二外語

(日語/西語)密集班之時數換算成學分數承認之。(附件2)

  1. 符合本程序之學生名單如後。(附件3)

  2. 本案若經委員審議通過,將會任課教師提供成績,送教務處續辦。

 

決  議:

  1. 同意旨揭學生之學分認定(業經教務長106/1/11核定簽文在案)事宜。

  2. 另請兩位外籍教師(西文:墨海門;日文:百瀨英樹)幫同學們考試後之成績,作為該抵免科目之學期成績。

  3. 成績批改完竣並計算學分後,另文簽請教務長決行,俾便後續學分成績登載事宜。

 

提案二、為五專一年級黃品維(學號10557002)等7學生未按規定修課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 在105學年度第一學期五專一年級新生訓練日,系辦向全班說明本系第二外語

修課事宜,並發下「第二外語選擇表」表格給全班每位學生,後經家長反應要。

親自參與,故系辦請學生和家長在他們選擇修習的第二外語欄位內簽名(如附件4)。

  1. 系辦收回後,經統計最多人選的第二外語依序為:日文、西文、德文、法文。依選擇表

上PS第2.語言類別以選課人數最多次多者開課。最多次多特別劃底線標提醒。

故本系共開日文和西文2門第二外語課程。

  1. 約在開學後的第7周左右,教務處行政組送交本系一份所有兼課鐘點費核對表,須要

核對後簽名蓋章。

  1. 鐘點費清單上被發現有2門不存在的課程,未免日後產生圖利他人或浪費公帑等問題,

故未經系主任核章同意。

  1. 從此2位法文兼任講師(柯大衛和胡引玉)以及7位學生和學生家長到處提告。

  2. 經查只有4位學生選擇要修法文(如附件5),不論是依據選擇表之規定或本校選課辦法第11條規定(如附件6) 法文課都不符合開課的條件,故本系依法即自始不得開課,本系也未

有開課之意思表示。

  1. 又經教務處林沂蓁查教務選課系統發現這7位學生選的都是日文課,後有些自己上網退選日文課,但有的學生是在開學後第3周(9/30)由教務處行政組張家幸組員為學生進行「強制退選日文」(附件7),以上行為都未經本系同意,也都未通知本系任何一個人知悉。

  2. 本案於105年12月6日經管院做成真相調查報告和建議事項(如附件8),本報告也在

同年12月7日經校長批示「如院長擬」 (附件9) 。系主任協助教務處行政組張家幸

擬回函稿,請渠趕緊發文回覆教務部,以免本系名譽被無理取鬧的濫告和校方的處置不當而破壞在外,但渠都說伍錦香組長都在上課無法核章。

  1. 直到12月22日系主任發現張家幸都尚未回覆教育部,於是請系助教彥瑋繕打回覆函

,送管院核章後,由院長陪同一起去請校長核章發文,校長表示將函稿送李主秘。(附件10)

後發現學校未將本系所擬函稿回覆教育部,而是由張家幸在同日撰寫回覆教育部(附件11)

  1. 基於某些因素學校未將真相回覆教育部,導致教育部技職司承辦人高專員只聽學生家長和法文講師提告的單方說詞,於是教育部以要扣減本系招生名額要求本系復課法文一。系辦被迫聽從,但為依法行政本系堅持以重新開課而非復課方式進行,且學生必須填寫報告並補辦加退選手續,再送本系相關會議討論審議,教務長也認為合理。

  2. 由於張家幸回覆的內容:學校在積極復課的事,並請管院協助處置學生家長之告訴等等,讓教育部和學生家長更加認為本系有所疏失,所以才復課的,於是學生家長繼續告。

  3. 經系主任打電話給技職司高專員,高專員表示因為學校都沒將真相回覆教育部,導致

教育部只有學生家長、學生和2位法文講師的一面之詞,導致教育部才會誤判。

 

決  議:

  1. 依校長105年12月21日批示「重新開課」法文(一)上簽文辦理。(如附件12)

  2. 請學生依規定盡速補辦法文(一)上加退選手續,完成法定程序。

  3. 重新開課法文(一)上共計72小時,已經完成40小時課程,尚未完成部分(32小時),俟學生補辦完成法文(一)上加退選程序後,請系助教姵羚立即為學生安排上課事宜。

  4. 俟決議2和決議3內容完成後,請系助教姵羚立即籌劃法文(二)開班事宜。

5. 姑念學生初犯,擬請導師加以輔導,並請導師轉達,學生此等行為,下不為例。

  1. 臨時動議:無

  2. 散會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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