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會議資料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會議
                    紀              錄          
時間:106年3月15(星期三)午12時10分
地點:育705教室
主席:黃主任〇洲                                記錄:鍾 〇
應出席人員:全體教師及行政人員
請假人員:黃〇輝、 陳〇美、梁〇民三位老師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提案一、前次系務會議提案: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學輔助學習生時數分配,限1月13日前完成案(如附),請 討論。
   決議:依原例按申請老師人數平均分配教學輔助學習生時數。
    執行情形:照決議執行,依教發中心來文,106年3~4月各系所單位分配時數為180小時。
  提案二、本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提案二;有關財政稅務碩士班學位名稱案,請 討論。
  決議:維持本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之名稱”Master of Economics and Taxation”並向教務處說明。
  執行情形 :照決議執行。
  提案三、本位課程委員遴選事宜案,請  討論。
 決議:請老師提供適合人選,待連繫後,再送課程委員會先行討論。
  執行情形 :照決議執行。
  提案四、校外實習學生輔導老師事宜案,請 討論。  
    決議:校外實習學生輔導老師事宜,宜先尊重老師個人之輔導意願優先擔任之,餘則再由學生確認實習單位後,自行洽商輔導老師人選。
    執行情形 :照決議執行。
  提案五、選舉專任教師代表4~6位,組成財稅系主任遴選委員會案。請 討論。  
  決議 財稅系主任遴選委員共計6名及1名候補委員;謝〇盛、黃〇輝、劉〇玲、陳〇美,羅〇萬、毛〇文、歐〇男(候補委員)。
執行情形 :照決議執行,於1月12日研發會議請研發長派員說明。
貳、主席致詞:略
參、業務報告:
  
一、 105年度記帳士考試放榜,本系在學生錄取57名,較前年度增加百分之百以上,擬於五月三日會同多益七百分及會計乙檢,一同頒發證照獎勵金。本系既已將記帳士考試列為畢業門檻,務請各位導師儘量宣導考試,並善用學校、系方及課務規劃,儘量讓同學於大三考取記帳士考試,便利大四銜接財稅高普考或會計師高考的準備,或全學期實習。
二、 依本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及系友、經費委員會議決議,擬於五月中舉辦雇主座談會,邀請本系產學合作對象,便利大四畢業生求職,或大三生尋找適合的實習單位。
三、 財稅系主任遴選委員共計6名及1名候補委員;謝〇盛、黃〇輝、劉〇玲、陳〇美,羅〇萬、毛〇文、歐〇男(候補委員)。依「本校院長、中心主任、所長、主任推薦準則」(詳附件)之規定由院長為召集人。目前暫訂時程如下:

財政稅務系主任遴選程序時程表

預定日期

辦理事項

106.1.16

1請本系所提供遴選委員會之委員推選名單,並辦理遴選委員會之委員選舉。

2組成遴選委員會。

106.3.20-106.3.24

召開遴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

1確定遴選程序。

2確定推薦主任候選人啟事、函稿內容及行文、刊登單位(科技部、教育部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人事行政總處網站)。

3確定登記表及推薦表格式。

106.3.27~106.4.28

公開徵求推薦主任候選人:

1行文校內各單位及各大專校院

2登載科技部網站、教育部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人事行政總處網站

106.5.2~105.5.5

召開遴選委員會第2次會議:

1被推薦人、自我推薦人資格審查

2確認候選人名單及公告順序

3確認系務發展理念說明會舉辦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

4確認同意權投票時間、地點及方式(選舉人名單、選票)

初審通過之候選人如為校外學者,須依其專長、背景交由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確認其教師資格與學術專長,並簽奉校長核可。

106.5.15~106.5.19

舉辦系務發展理念說明會

舉辦同意權投票

106.5.22~106.5.26

召開遴選委員會第3次會議:

就2人以上合格候選人進行審議,並決定推薦人選。

註:主任之擬聘人選如為校外學者,應按其學術專長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定聘任為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之教師。如需借調者,依教育部訂頒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因此,其聘任案或借調案尚須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四、 三月十日財經學院院長舉辦無形資產評價師座談會,將與經濟部一同推廣無形資產評價師的證照考試,也為本系及商務系特別開設4月14日及4月21日的證照培訓課程,報名請於3月25日前洽系辦辦理。無形資產評價師的考試報名於3月31日前報名並於5月20舉辦。
五、 本系校外實習學生還有一些尚未有指導老師輔導,請老師協助(如附)。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本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修正案,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本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暨實習暨校友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校外實習辦法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經1051第6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提案(詳如下),依程序續提本系務會議審議。請 討論。
   說明:
   (提案一)、本系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案,請 討論。
說明: 
一、本系校外實習課程業經1041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104.12.21)審議通過訂定課程名稱為「財政稅務校外實習」(6學分/6小時,學期中)及1051第2次系務會議(105.9.13)審議通過訂定課程名稱為「職場實務實習」(2學分/4小時,暑假期間)。
二、本學期申請校外實習學生共計10名,今已陸續實習完畢(詳附件1,實習證明書等)。
三、依本校實習辦法規定學期中校外實習時數80小時認定為1學分,經核算部分學生時數不足6學分,其分別有2~5學分,需正名及更正學生端之修課學分。
四、增訂本系校外實習課程,如下表所示。

課號

課程名稱

學年課(上下學期)

學分數

學年課(上下學期)

時數

4034951/3032951

財政稅務校外實習(一)

2

2

4034952/3032952

財政稅務校外實習(二)

3

3

4034953/3032953

財政稅務校外實習(三)

4

4

4034954/3032954

財政稅務校外實習(四)

5

5

4034998/3032998

財政稅務校外實習(五)

6

6

 
 
 
 
 
 
 
 
 
 
 
 
 
 
 
 
 
 
 
 
 
 
 
 
 
 
 
 
 
 
五、本案業經1051第6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將依程序經本會審議通過,續送教務處辦理。
   (提案二)、訂定本系碩士班碩士生學位論文輔導及修業要點案,請 討論。
說明: 
一、為強化研究生論文輔導以及修業順利,依據本校學則第七十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七條及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有關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各所亦可視需要增列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鑑定),需訂定本系碩士班碩士生學位論文輔導及修業要點,本案業經1051第6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本系碩士班碩士生學位論文輔導及修業要點(詳后附件A),另依前揭要點第七點畢業門檻之規定,增訂本系碩士先修基礎科目暨一般學分抵免要點(詳后附件B)及修訂本系學生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要點(詳后附件C)。
三、經本會審議過,將依程序送財經學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施行。
    決議: (提案一)照案通過。(提案二)相關修改如附。
伍、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提案一(主任提):黃〇輝老師建議,前次會議決議提案二有關財政稅務碩士班學位名稱Master of Economics and Taxation,建議將其中文字 of改為in 案,請討論。
      決議:經現場查詢線上百科資料,of和in均可使用,鑑於文書作業簡便,乃採用原決議名稱:Master of Economics and Taxation。
(本案於5月18日,發文字號:0106000518號,依據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60067703號函辦理。教育部准予本校財稅系碩士班授予中英文學位名稱商學碩士(Master of Economics and Taxation,M.E.T)並自106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並請相關業務承辦人更正相關系統及畢業證書。詳附件)
 陸、散會:13:20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院長、中心主任、所長、主任推薦準則
103年12月25日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尊重學術自由及增進專業自主之精神,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及本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二、本大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任期三年,得續任一次。聘書按學年致送。
三、各學院、中心、所、系(科、學位學程)應於院長、中心主任、所長、主任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作業。
新設或整併後之學院、中心、所、系(科、學位學程)第一任院長、中心主任、所長、主任由校長聘任之。
四、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一)院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副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副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時,由教務長代理。該院所屬各所、系(科、學位學程)推選專任教師代表八至十人。但各所、系(科、學位學程)至少須有一位專任教師代表。
(二)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該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該所、系(科、學位學程)務會議選舉產生之專任教師代表四至六人。
(三)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副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中心會議選舉產生之專任教師代表四至六人。
五、遴選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遴選程序。
(二)公開徵求候選人,並接受推薦。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處理其他有關遴選事宜。
六、遴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
七、院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授或相當教授資格。
(二)卓著的學術成就與聲望,且學術專長與各該學院領域相符。
(三)崇高的教育理念,學術行政能力及經驗,且品德高尚。
(四)年齡計算至任期屆滿時未滿六十五歲。
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候選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以上或相當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專長與該中心、所、系(科、學位學程)領域相符。
(三)具備學術行政能力且品德高尚。
(四)年齡計算至任期屆滿時未滿六十五歲。
八、院長候選人推薦方式如下:
(一)該學院專任教師五人以上連署推薦。
(二)遴選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三)校外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人以上連署推薦。
(四)自我推薦。
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候選人推薦方式如下:
(一)該中心、所、系(科、學位學程)專任教師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二)遴選委員會委員二人以上連署推薦。
(三)校外講師以上教師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四)自我推薦。
候選人如為遴選委員會委員則喪失委員資格;候選人應檢附連署(自我)推薦書、院務(中心事務、所務、系務、學位學程事務)構想計畫書及學經歷、著作目錄等相關資料交遴選委員會。
九、院長遴選委員會之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開徴詢推薦。
(二)審核各候選人資格。如候選人為校外學者,須依其專長、背景交由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確認其教師資格與學術專長,並簽奉校長核可。
(三)公告合格候選人資料,並辦理候選人之院務發展理念說明會。
(四)辦理票選作業,由該學院專任教師採無記名方式分別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投票。專任教師於借調、休假、進修、育嬰假期間得行使同意權。
(五)候選人同意票數已達基本門檻時,即停止該候選人計票作業。基本門檻由各學院自訂。
(六)遴選委員會就同意權行使及各項資料審查結果進行審議與推薦,並至少推薦二位人選,報請校長擇一聘任之。
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遴選委員會之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開徴詢推薦。
(二)審核各候選人資格。如候選人為校外學者,須交由該中心、所、系(科、學位學程)確認單位之教師員額及候選人教師資格與學術專長,並簽奉校長核可。
(三)公告合格候選人資料。
(四)中心會議、所、系(科、學位學程)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方式推選。至少推選二位人選,報請校長擇一聘任之。專任教師於借調、休假、進修、育嬰假期間得參與推選。
十、擬聘人選如為校外學者,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定辦理;如需借調者,依教育部訂頒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院長之擬聘人選為校外學者時,依其學術專長聘任為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之教師,所佔教師缺額得由校長自本大學員額中統籌運用之。該所、系(科、學位學程)並須提供足夠鐘點授課。
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之擬聘人選為校外學者時,佔該中心、所、系(科、學位學程)之教師缺額且須有足夠鐘點授課。
十一、院長續任時,應經院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核聘之。
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續任時,應經中心會議、所、系(科、學位學程)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核聘之。
十二、院長、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去職分任期屆滿、不擬續任或未獲續任、主動辭職、其他原因等。其他原因去職除法定原因外,須經該院、中心、所、系(科、學位學程)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並經該院務會議、中心會議、所、系(科、學位學程)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報請校長核定之。
十三、不擬續任、未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表示意願、未獲續任者,即辦理院長、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遴選事宜。因故未及完成遴選時,由校長指定代理人員至新任人選產生為止。
聘期中辭職或其他原因去職時,由校長指定代理人員,代理至新任人選產生為止。
十四、遴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工作之人員應本超然客觀之立場,除本身不得參與候選外,對於候選人資料、審查過程及結果應嚴守秘密。
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交通費。
十五、遴選委員會於新任院長、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產生後,自動解散。
十六、各學院、中心、所、系(科、學位學程)應考量業務特性,參照本準則訂定院長、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學位學程)主任推薦規定。學院須經院務會議通過,中心須經中心會議通過,所、系(科、學位學程)須經所、系(科、學位學程)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七、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訂定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05.1.14)審議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105.3.9)審議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5.3.15)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成立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學生事務委員會兼任,審查有關學生校外實習之課程規劃、實習單位資格及其他有關學生校外實習之重要事項。
第三條 本會由5位委員組成,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必要時得增聘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為小組委員出席討論。外聘委員於開會時,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第四條 校外實習課程適用對象為本系日間部學生及選修本系為雙學位之外系生。
第五條 校外實習課程區分為一般課程與寒暑期課程,其學分標準如下:
(一)一般課程:於在學期間安排校外實習,每學分每週須在同一機構實習至少4小 時,成績及學分之計算併入當學期。                                             
(二)寒暑期課程:於寒暑假期間開設2學分(含以上)之系訂選修課程,課程名稱,依   本系公告為準。學生應於同一實習機構連續實習,且實習總時數不得低於160小時為原則,其實習成績於寒暑假期間結束後之次學期登錄。。
第六條 校外實習課程之授課鐘點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 寒暑假實施者,每輔導1生,每週發給0.25小時鐘點費,每週至多以2鐘點為原則,依實際實習週數計算,不計入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時數計算。
(二) 學期/學年實施者,每輔導1生,每週發給0.25小時鐘點費,每週至多以2鐘點為原則,且不計入教師超支鐘點數;惟共同輔導同一批實習學生或共同教授同一門實習課程者,其授課鐘點採共同授課教師人數比率分配核實支給。
第七條 實習單位須為與本系專業科目相關之機構,各企業主動向本系提出實習合作申請或由本校師長推薦實習單位,需填具「校外實習單位評估表」,送交本會審核通過,並應與本系簽訂校外實習合約書或同意表,始能成為本系之實習單位。
第八條 實習機會安排:
(一)本會於學生實習前一定期間公佈詳細之實習機會,包括企業名稱、地點、實習名額、實習單位簡介及實習課程規劃,以供學生瞭解實習工作環境及實習訓練計畫內容。
(二)學生於選擇實習機會期間,本會視實際需要邀請實習單位 蒞校,由學生與實習單位主管面談確認。
第九條 實習職前訓練本校學生前往業界實習前,除辦理學生意外保險外,得由系主任、本會教師召開實習行前說明會,或以書面方式,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遵循。
第十條 實習期間考勤:
(一)校外實習課程視同正式課程,實習期間曠職視同曠課,無故曠職逾三天(含)者,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
(二)上下班應依各實習單位規定,實習期間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並經實習主管核准,並立即向實習輔導老師報備。由學校核准之公假,依校方核准文件向實習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三)出勤記錄列入實習成績評核項目。
第十一條 校外實習輔導
(一)學生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需接受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單位所派之督導人員,共同輔導學生實務實習。
(二)輔導老師依排定時間赴實習單位拜訪實習單位主管及了解學生實習狀況,以落實校外實習之專精要求,訪視次數至少 1 次。輔導老師於訪視後填寫「校外實習學生訪視記錄表」送交系(科)主任,俾便聯繫處理反應之問題。
第十二條 本系及實習指導教師職責:
(一)協助學生瞭解個人職涯興趣,並輔導選擇適合的實習單位。
(二)協調並安排有利於學生專業學習的實習環境。
(三)協助學生規劃與執行實習方案。
(四)協助學生認知個人、實習單位督導及任課教師之角色與職 
      責。
(五)協助實習單位瞭解本系實習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 
(六)實習指導教師應定期督導學生,至實習單位訪視學生實習
      概況,並評估實習單位是否適合學生繼續實習。
(七)本系應積極與實習單位建立夥伴關係,並邀請參與本系所
      辦理各項研討會。
第十三條 實習生職責:
(一)依校實習辦法、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完成實習課程。 
(二)瞭解個人職涯興趣,並選擇適合之實習單位。
(三)學生應確定個人符合實習單位各項實習資格條件後,方能
      至該單位實習。
(四)實習期間,學生應依實習單位各項規定完成實習課程。 
(五)實習期間,學生應自行負責往返實習單位之交通及食宿等
      個人性的事項。
(六)應讓實習單位督導及實習輔導教師瞭解學生的實習情形及
      所遭遇的困難。
(七)應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及實習單位各項行政規定。
(八)實習課程期間,無故且無正當理由缺曠逾達三天者,即取
      消實習資格;另因故事先請假者,仍需補足實習機構所要
      求之時數。
第十四條 實習單位職責:
(一)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書或同意表。
(二)視學生專業學習之需要,指派單位內具相關專長之督導,
      指導學生學習。
(三)提供適當的實習環境給學生。
(四)給予實習學生所擔任職務之必要訓練。
(五)協助學校輔導老師到實習單位輔導實習學生工作事宜。 
(六)於實習期間,若學生有任何問題發生,實習單位請立即知
      會本系,並共同謀求解決策略。
(七)實習單位若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政策變遷事項,請主動知會
      本系,並共同謀求解決策略。
(八)使用本系提供之「學生校外實習考核表」,評核實習學生工作表現之  成績。
第十五條 學生實習成績評核:
(一) 本課程之成績評定於實習期滿後,請實習廠商之指導人員
出具校外實習成果評量表,該項成績佔學期總成績50%。學生另外撰寫書面報告交由本系實習輔導老師評定分數,該項成績佔學期總成績50%。
(二) 校外實習為正式修習課程,成績合格授與學分,除口頭、
書面報 告外,實習期間之平常聯繫、學習等各項報告列入重要評核。
(三) 輔導老師將實習報告評核計算成績後送交註冊組,實習報
告置於 各系辦公室存查。
第十六條 實習中注意事項:
(一)多問、多觀察、多思考、虛心學習並服從主管、同仁的指
      導。
(二)工作發生異常或缺失應即具實向主管報告,以掌握處理時
      機。
(三)工作要認真,因事離開工作崗位時應徵得主管同意。
(四)上班應穿著整齊,不得奇裝異服。
(五)未經同意不擅入他人工作、辦公場所。
(六)不擅自翻閱他人文件或公文。
(七)不得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到工作場所,並謹守商業機密的責
      任。
(八)不擅取公物或侵占公物,如筆、便條紙、影印紙等。
(九)尊重工作同仁,言談舉止不輕浮。
(十)嚴禁擅自使用實習單位電腦處理私務或上網。
第十七條 學生實習被實習單位辭退規範嚴重違反學校或實習單位規定且經輔導未改善者,實習單位得知會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予以辭退,同時將其異常行為之具體事實,以書面資料傳真學校,以便通知實習老師予以輔導。
第十八條 轉換實習部門之處理實習單位之課程或環境安排不當,經輔導老師與實習單位溝通後仍無法改善時,得經本會審核通過後轉換至其他單位繼續參加實習。
第十九條 學生實習重修:
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得重修校外實習課程。但特殊原因經系主任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工作,得於本要點之外,另訂規定、表格等。如本辦法未盡之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送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學生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要點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課程委員會議(104.4.27)審議通過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04.4.27)審議通過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課程委員會議(106.1.18)修訂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6.3.15)審議通過
一、目的: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學生英文能力,加強其就業競爭力,並帶動學生學習英語之風氣,特定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學生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系日間部五專部、二技部、四技部及碩士班之學生。
三、檢定標準:本系日間部學生應通過本系訂定之英語能力畢業門檻標準之一後,始得畢業,畢業門檻標準如下表所示:
 

五專部

二技部

四技部

碩士班

全民英檢(GEPT

初級複試

初級複試及中級初試

初級複試及中級初試

初級複試及中級初試

托福(TOEFLComputer-Based Test

90

114

114

114

托福(TOEFLInternet-Based Test

29

37

37

37

多益(TOEIC

350

550

550

550

國際英語語文能力測驗(IELTS

3

3.5

3.5

3.5

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CSEPT

130

230

230

230

Cambrige Main Suite

初級(KET

中級(PET

中級(PET

中級(PET

四、實施方式:
 (一)五專部:四年級第二學期前通過上列其中一項檢定考試,並將通過之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於四年級第二學期期末考前送至本系辦公室登錄。
 (二)二技部:一年級第二學期前通過上列其中一項檢定考試,並將通過之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於一年級第二學期期末考前送至本系辦室登錄。
 (三)四技部:三年級第二學期前通過上列其中一項檢定考試,並將通過之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於三年級第二學期期末考前送至本系辦公室登錄。
(四)碩士班:一年級第二學期前通過上列其中一項檢定考試,並將通過之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於一年級第二學期期末考前送至本系辦室登錄。
 五、輔導措施:
 (一)本系學生如未能於規定期限通過英語能力畢業門檻標準者,應於五年級(五專部)、二年級(碩士班、二技部)、四年級(四技部)修習0學分每週2小時之「英語訓練」課程,以密集方式加強聽、說、讀、寫能力,並通過課堂測驗後始得畢業。
 (二)有關「英語訓練」課程之教師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系學生仍須完成英語共同必修課程,如在入學前即已通過本系訂定之畢業英語門檻測試者,亦不得抵免英語共同必修課程。
七、本系應於每學年招生簡章中註明新生入學所適用之英語能力畢業門檻標準之規定,並公告之。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送院級、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碩士班先修基礎科目暨一般學分抵免要點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 6次課程委員會議(106.1.18)審議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6.3.15)審議通過
一、財政稅務系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碩士班)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有關碩士研究生抵免科目學分規定,及第十條第二款有關研究生補修大學應修先修基礎科目規定,特訂定「財政稅務系碩士班先修基礎科目暨一般學分抵免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碩士班先修基礎科目為經濟學以及統計學二學科。本碩士班研究生應於大學部(二技/四技)或專科部(五專之四、五年級及二專)以上先修基礎科目各別至少修滿四學分,且每一科目平均分數應達 60 分以上,若未修滿四學分,需於畢業前補足,始得畢業。本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畢業前完成先修基礎科目,先修基礎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
三、辦理先修基礎科目資格認定時,應繳交歷屆成績單影本,若經入學後補修大學部先修基礎科目者,應繳交修課學年度(學期)之成績單影本,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完成資格認定程序,先修基礎科目成績達到 60 分以上,則可辦理資格認定。本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畢業前完成先修基礎科目資格認定,經資格認定之先修基礎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
四、研究生於入學後需補修大學部先修基礎科目者,應於修課前向本碩士班提出修課申請。
五、具下列身份之學生得申請一般學分抵免,各種身份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
1. 曾在本校或他校研究所肆業,重新取得本校學籍之各年級研究生。
2. 取得學籍之選讀生。
3. 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4. 修習雙主修或輔系之學生。
六、辦理一般學分抵免時,應繳交抵免學分之歷屆成績單以及抵免學分之授課大綱影本,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完成抵免程序,抵免學分之科目須成績達到 70 分以上始得辦理抵免。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1. 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
2.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3. 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七、抵免一般學分之名稱、科目及內容有爭議時,由系主任認定之;必要時召開課程委員會議。
八、抵免一般學分之範圍以「選修」為主,且總抵免學分數以不超過六學分為限。
九、其他未經規定之事項,則依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財經學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碩士班碩士生學位論文輔導及修業要點

 105 學年度第1學期第 6 次課程委員會議(106.1.18)審議通過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6.3.15)審議通過
一、財政稅務系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碩士班)為強化研究生論文輔導以及修業順利,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七十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七條以及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有關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各所亦可視需要增列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鑑定),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碩士班碩士生學位論文輔導及修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指導教授申請
1. 研究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九至第十週結束前,向本碩士班申請選定指導教授。非有充分理由並取得原有指導教授同意,不得任意更換指導教授。更換指導教授者,經系主任同意,申請更換不受上述期間之限制,並以更換一次為限。
2. 本碩士班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第一指導教授,如因論文研究方向需要,可聘請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教師為第二指導教授,最多以兩位教師共同指導論文。
三、論文指導人數每位指導教授指導學生人數,每一學年度最多以兩人為限。
四、論文撰寫
1. 研究生經選定指導教授後,須在指導教授規範下,符合學術倫理規範,訂定論文研究題目並開始進行論文撰寫。
2. 論文撰寫期間,研究生應與指導教授 (或共同指導教授)保持連繫,並接受指導。指
指導教授得視實際需要,與研究生定期討論論文之撰寫。
五、學位論文計劃書審查
1. 論文計劃書審查之申請,至少需修滿 18 學分數始達申請資格。第一學期申請期間為11 月 30 日止,發表期間為 12 月 1 日至隔年 1 月 31 日止;第二學期申請期間為 4 月30 日止,發表期間為 5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止。
2. 論文計劃書審查之口試委員、時間及地點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及研究生共同討論並決定之後公告。
3.除指導教授外,論文計畫書之口試委員至少須二位以上。
六、學位論文口試
1. 研究生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向系辦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2. 舉行論文口試一週前,系辦公佈碩士候選人名單、口試委員、口試日期及地點。
3. 除指導教授外,口試委員至少須二位以上,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位且須達 1/3(含)以上;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由系主任核定之。
4.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經由全體口試委員評分通過 (滿分 100 分,70 分為及格分數)。
5. 論文口試不及格而其休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經指導教授同意,另行安排第二次學位論文口試。第二次碩士學位論文口試仍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6. 依據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三條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期限之規定;第一學期自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 11 月 30 日止,口試期間為 12 月 1 日至隔年 1 月 31日止;第二學期自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 4 月 30 日止,口試期間為 5 月 1 日至 7月 31 日止。
七、畢業門檻
1. 完成先修基礎科目經濟學以及統計學各四學分之抵免或補修。
2. 通過本碩士班規定之英文畢業門檻。
3. 通過論文計劃書發表。
4. 研究生在學期間參與學術研討會至少一次;且於國內、外研討會親臨發表論文或投稿論文刊登(或接受)於專業期刊或學報。研究生發表之論文必須是在碩士班求學期間所進行之研究論文,經指導教授同意發表,且論文中必需明確登載本所之中文或英文全銜。
5. 研究生至少應修滿最低畢業學分,並通過論文口試,始得畢業。
6. 第1及第2款適用於107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碩士班研究生。
八、未規定事項,依本校「學則」以及「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暨財經學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