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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會議
              紀                     錄
時間:107年4月18日(星期三)中午12時10分
地點:育705教室
主席:謝盛主任                                           記錄:曾
應出席人員:全體教師及行政人員
請假人員:石惠、梁民、黃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提案一、本系107學年新聘專案教師案,請 討論。
    決議:老師無記名投票,領票投票者計11位。經系主任會同曾欣及葉瑜同仁
          開票、計票與監票。投票結果:10票同意;1票不同意。照案通過該決議。
    執行情形:照決議執行。
    提案二、修訂本系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案,請 討論。
      決議:修正後通過。
      執行情形:照決議執行。
貳、主席致詞:
參、業務報告:
一、 107年軍民聯合防空演習將於6月5日(二)13:30至14:00實施,演習期間校內教職員仍正常上班上課,請校內所有人員勿於走廊及戶外走動以配合演練。
二、 歡迎老師參加以下活動:
1. 名稱:107年度校友暨在校師生聯合登山健行活動                   日期:107年5月19日(六)                                        時間:08:30~12:00
集合地點:內湖大溝溪生態洽水園區入口廣場(大湖公園捷運站1號出口,右轉大湖山莊街步行10分鐘)
三、 本校有關教育部實習評鑑日程:
1. 107年4月19日(四)本校校外實習自我評鑑,邀請政大學務長、台科大學務長、北科大研發長及德明財經科大研發長。
2. 107年5月28日(一) 為正式評鑑,教育部評鑑委員前來審閱資料。
請擔任過105學年度的實習輔導老師,預留4月19日(14:00~17:00)及5月28日(13:30~17:00)兩天的下午時間到校,若評鑑委員抽到本系教師,會請各位老師參與訪談。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修訂本系學生財稅專業能力、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案,請討 論。
說明:
一、依本系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課程委員會議(107.4.16)決議事項辦理。
二、修正對照表詳附件1、2。
三、本案通過後,依程序送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修訂107學年度本系學院部日二技、日四技、五專及二年制進修推部新生
入學課程科目表案,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本系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課程委員會議(107.4.16)決議事項辦理。
二、修訂各學制新生入學課程科目表,相關課程異動詳附件3。
三、配合本校訂定「研究生學術倫理教育實施要點」及「學生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規範適用於107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並於各學制107學年課程科目表之備註欄中納入學術倫理教育規範之說明,以求周延。
四、本案是否追溯各學制年級適用(四技104~106學年、二技106學年、五專103~106學年),提請討論。
五、本案通過後,依程序送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備查。
決議︰
一、有關四技「財務報表分析」、「記帳士法規」及「審計專題研究」課程修訂,由系上老師採無記名投票。領票投票者計9位,經系主任會同曾欣及葉瑜同仁開票、計票與監票。投票結果如下表︰
 

                  意見

提案

贊成

反對

財務報表分析改為必修

2

7

記帳士法規改為選修

8

1

新增審計專題研究(2學分)

8

1

二、全案修正後通過,如附件3。

三、各學制相關課程修訂考量教學銜接及學習成效,得視情況追溯調整適用之年級。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學生財稅專業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
修正前後對照表107.04

項目

修正後

修正前

備註

第四點

本系學生如未能於第三點所定期限內通過「畢業門檻」者,應於各該學制畢業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向本系系辦公室,提交參加附表所列的證照或考試之成績單影本,經核可後,始得於該學年度暑假,繳交2小時之學分費,修習0學分(36小時)之「財稅與會計實務訓練」課程,並經課程測驗及格者(60分以上),始得視為通過畢業門檻。

有關「財稅與會計實務訓練」課程之教師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及學生修讀繳費標準,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輔導措施︰

(一)本系學生如未能於前述第三點規定期限內通過「畢業門檻」者,應於各該學制畢業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向本系系辦公室,提交參加附表所列門檻標準欄的證照或考試之成績單影本,經核可後,始得於該學年度暑假,繳交2小時之學分費,修習0學分(36小時)之「財稅與會計實務訓練」課程,以密集方式加強財稅與會計實務能力,並經課程測驗達於及格者(60分以上),始得視為通過畢業門檻

(二)有關「財稅與會計實務訓練」課程之教師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及學生修讀繳費標準,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一、修正畢業門檻提交期限。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點

本系學生不得以所取得之證照,申請抵減本系課程及學分

本要點適用於99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學生,並自99學年度起於招生簡章內註明本系實施畢業門檻之規定。

一、刪除原第五點條文內容,另新增抵減課程規定。

第六點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及校課程委員會與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公告於次一學年度入學招生簡章中或適用於次一學年度轉入本系之學生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及校課程委員會與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適用於次一學年度入學或轉入本系之學生。

一、第六點酌作文字修正。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學生財稅專業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課務會議通過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3.9.18)報告事項改大通過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103.12.17)報告事項通過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103.12.30)通過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4.3.26)通過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課程委員會(104.4.2)通過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104.4.22)通過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107.3.13)通過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107.3.19)通過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107.4.16)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財政稅務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學生財稅專業能力,加強其就業競爭力,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學生財稅專業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日間部各學制(含五專部、大學部之二技與四技)之學生應通過本系訂定之「財稅專業能力畢業門檻標準」(以下簡稱畢業門檻)始得符合畢業條件,該標準詳如附表。
三、日間部各學制學生應於各該學制畢業學年度的第二學期結束前,將通過附表所列各該學制畢業門檻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送至本系辦公室登錄,以作為通過畢業門檻之審核依據。
四、本系學生如未能於第三點所定期限內通過畢業門檻者,應於各該學制畢業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向本系系辦公室,提交參加附表所列的證照或考試之成績單影本,經核可後,始得於該學年度暑假,繳交2小時之學分費,修習0學分(36小時)之「財稅與會計實務訓練」課程,並經課程測驗及格者(60分以上),始得視為通過畢業門檻。
有關「財稅與會計實務訓練」課程之教師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及學生修讀繳費標準,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系學生不得以所取得之證照,申請抵減本系課程及學分。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及校課程委員會與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公告於次一學年度入學招生簡章中或適用於次一學年度轉入本系之學生。  

附表: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財稅專業能力畢業門檻標準一覽表

學制

證照及考試類別

門檻標準

五專部

  1. 考試院與公營事業各類科相當1職等以上考試及格者。
  2. 考試院財稅、會計類科考試專業科目任兩科以上及格者。
  3. 勞工委員會會計事務技術士乙級檢定考試及格者。

取得左列1.至3.任一項者,
或取得左列4.至11.任兩項者。

  1. 勞工委員會會計事務技術士丙級檢定考試及格者。
  2. 勞工委員會其他類科技術士丙級以上檢定考試及格者。
  3. 考試院財稅、會計類科考試專業科目任一科及格者。
  4. 取得中華財政學會各類科證照考試任一張證書者。
  5. 取得台灣金融研訓院或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財金專業證照考試任一張證書者。
  6. 取得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證照檢定考試任一張證書者。
  7. 獲得全國性或地區性財稅、會計相關之競賽前三名者(參賽人數或隊伍需15人或15組以上)。
  8. 多益550分以上、全民英檢中級複試或相同等級證照以上者。

大學部

  1. 考試院與公營事業各類科相當3職等考試及格者。
  2. 考試院財稅、會計類科相當1職等以上考試及格者。
  3. 考試院財稅、會計類科相當3職等考試專業科目任三科以上及格者。
  4. 考上碩士班者。

取得左列1.至4.任一項者,
或取得左列5.至11.任兩項者。

  1. 勞工委員會會計事務技術士乙級檢定考試及格者。
  2. 考試院財稅、會計類科考試專業科目任兩科及格者。
  3. 取得中華財政學會各類科證照考試任兩張證書者。
  4. 取得台灣金融研訓院或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財金專業證照考試任兩張證書者。
  5. 取得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證照檢定考試任兩張證書者。
  6. 獲得全國性或地區性財稅、會計相關之競賽前三名者(參賽人數或隊伍需20人或20組以上)。
  7. 多益650分以上、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或相同等級證照以上者。
註:1.表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身。
2.考試院之5職等考試包括高考(含會計師考試)、乙等特考;3職等考試包括普考(含記帳士考試)、丙等特考;1職等考試為初考。
3.公營事業包括國營金融事業(含公股銀行)、經濟部所屬事業、交通部所屬事業等。
4.證照或考試之認定有疑義時,召開課程委員會審議之。
 
 
 
附件2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學生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
修正前後對照表107.04

項目

修正後

修正前

備註

第一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財政稅務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學生英文能力,加強其就業競爭力,並帶動學生學習英語之風氣,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學生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目的: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學生英文能力,加強其就業競爭力,並帶動學生學習英語之風氣,特定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學生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一、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點

本系日間部各學制(含五專部、大學部之二技、四技及碩士班)之學生應通過本系訂定之「英語能力畢業門檻標準」(以下簡稱畢業門檻)始得符合畢業條件,該標準詳如

原第二點

實施對象:本系日間部五專部、二技部、四技部及碩士班之學生。

原第三點

檢定標準:本系日間部學生應通過本系訂定之英語能力畢業門檻標準之一後,始得畢業,畢業門檻標準如下表所示:

一、原第三點條文內容併入第二點

二、修正各學制各類英語能力符合「多益」門檻標準,詳如附件。

第三點

日間部學制學生應於畢業學年度的第學期結束前,將通過上表所列各該學制畢業門檻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送至本系辦公室登錄,以作為審核依據。

原第四點

實施方式:

 (一)五專部:四年級第二學期前通過上列其中一項檢定考試,並將通過之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於四年級第二學期期末考前送至本系辦公室登錄。

 (二)二技部:一年級第二學期前通過上列其中一項檢定考試,並將通過之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於一年級第二學期期末考前送至本系辦室登錄。

 (三)四技部:三年級第二學期前通過上列其中一項檢定考試,並將通過之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於三年級第二學期期末考前送至本系辦公室登錄。

(四)碩士班:一年級第二學期前通過上列其中一項檢定考試,並將通過之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於一年級第二學期期末考前送至本系辦室登錄。

一、刪除原第四點條文規定各學制提交門檻證明期限文字。

二、統一各學制提交證明文件之文字敘述。

第四點

本系學生如未能於第三點所定期限繳交通過畢業門檻證明文件者,應於該期限內向本系系辦公室,提交參加上表所列畢業門檻之成績單影本,經核可後,始得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修習0學分每週2小時之「英語訓練」課程,並經課程測驗及格者(60分以上),始得視為通過畢業門檻。

有關「英語訓練」課程之教師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及學生修讀繳費標準,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原第五點

輔導措施:

(一)本系學生如未能於規定期限通過英語能力畢業門檻標準者,應於五年級(五專部)、二年級(碩士班、二技部)、四年級(四技部)修習0學分每週2小時之「英語訓練」課程,以密集方式加強聽、說、讀、寫能力,並通過課堂測驗後始得畢業。

  (二) 有關「英語訓練」課程之教師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文字修正。

第五點

本系學生不得以所取得之證照,申請抵減本系之課程及學分

原第六點

本系學生仍須完成英語共同必修課程,如在入學前即已通過本系訂定之畢業英語門檻測試者,亦不得抵免英語共同必修課程。

一、文字修正。

第六點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及校課程委員會與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公告於次一學年度入學招生簡章中或適用於次一學年度轉入本系之學生。

原第七點

本系應於每學年招生簡章中註明新生入學所適用之英語能力畢業門檻標準之規定,並公告之。

原第八點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送院級、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原第七點與第八點條文文字合併。

 
 
 
附件3
財政稅務系日間 (四技、二技、五專)課程異動對照表

學制

學年度

科目名稱

必/選

修訂後

修訂前

備註

授課年級/學期

學分/時數

授課年級/學期

學分/時數

四技

107

品格領導講座

1上

2/2

1下

2/2

變更學期

中級會計學(二)

專業必修科目

2學年6/6

院共同核心必修

2學年6/6

變更類別

記帳士法規

2下

2/2

2上

2/2

變更學期

總體經濟學

專業必修科目

3學年4/4

院共同核心必修

3學年4/4

變更類別

財稅專業選修-微學分

不變

1上

2/2

加註財稅

投資學

2上

3/3

3下

3/3

變更年級

民法債篇

2學年

4/4

3學年

4/4

變更年級

成本與管理會計

2學年

4/4

2學年

6/6

變更學分

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

3下

2/2

4下

2/2

變更年級

民事訴訟法

4上

2/2

4下

2/2

變更學期

租稅規劃專題研究

4上

2/2

4下

2/2

變更學期

合併報表編製

4上

2/2

4下

2/2

變更學期

財經分析及R語言程式設計

4下

3/3

4上

3/3

變更學期

比較兩岸租稅制度

4下

2/2

4上

2/2

變更學期

破產法及強制執行法

4下

2/2

3下

2/2

變更年級

政府會計

4下

2/2

4上

2/2

變更學期

二技

107

財稅專業選修-微學分

不變

1上

2/2

加註財稅

成本與管理會計

1學年

4/4

1學年

6/6

變更學分

貨幣銀行學

1上

3/3

新增

金融法規

1上

2/2

新增

財務報表分析

1上

3/3

2下

3/3

變更年級

政府會計

1下

2/2

2上

2/2

變更年級

高等會計學

2學年

4/4

2學年

6/6

變更學分

民事訴訟法

2上

2/2

1上

2/2

變更年級

財政理論與政策

2上

3/3

2下

3/3

變更學期

程式設計

2下

3/3

2上

2/2

變更學分學期

租稅各論

2下

2/2

2上

2/2

變更學期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2下

2/2

2上

2/2

變更學期

比較兩岸租稅制度

2下

2/2

新增

財務管理

2下

3/3

1上

3/3

變更年級

五專

107

民法總則

2上

2/2

2上

2/2

不變

法學緒論

不變

1上

2/2

變更必修

貨幣銀行學

3學年

6/6

4學年

6/6

變更年級

所得稅法規

4學年

6/6

3學年

6/6

變更年級

財稅專業選修-微學分

不變

1上

2/2

加註財稅

記帳士法規

2上

2/2

2下

2/2

變更學期

民法債篇(一)

2上

2/2

2下

2/2

刪除

民法債篇

2下

2/2

3上

2/2

更名

民法債篇

行政法

2下

2/2

3下

2/2

變更年級

個體經濟學

3學年

4/4

4學年

4/4

變更年級

商事法

3學年

4/4

4學年

4/4

變更年級

民法親屬與繼承篇

3上

2/2

4上

2/2

變更年級

稅賦與政治

3下

2/2

4下

2/2

變更年級

應用微積分

4學年

4/4

3學年

4/4

變更年級

夜二技

107

中級會計學進階

1學年

4/4

1學年

6/6

變更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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