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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通識中心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課程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9月27日(星期三)中午12時10分
地點:通識教育中心辦公室
主席:簡主任士捷                                       紀錄:陳怡璇
出席人員:簡主任士捷、李貴豐老師、張婕老師(請假)、蔡美惠老師、張谷良老師、賴淑麗老師(請假)、林怡安老師(請假)、陳閔翔老師、胡小娟老師
列席人員:李沛澍老師、賴栗葦老師
 
一、主席報告:
二、議程:
提案一:依106-1-2行政會議(主管共識營-中心簡報)紀錄之會資系提案及校長裁示,提請審議。
說明:
1.檢附「本校通識學院部興趣選修課程開授及審查作業要點」,如附件一。
2.檢附106-1-2行政會議紀錄,如附件二。
3.經本中心會議討論決議後,將會議結果呈報主管共識營之中心列管案回覆辦理情形。
決議:
經委員討論決議後,修改如附件一,並續提中心會議審議。
 
提案二:依106-1-2行政會議(主管共識營-中心簡報)紀錄之數媒系及國際處提案及校長裁示,提請審議
說明:
1.檢附「106學年度通識學院部課程架構及領域」,如附件三。
2.檢附106-1-2行政會議紀錄,如附件二。
3.續上述檢附附件三之數媒系提案(如附件二),中心已於各公民涵養領域各增開2-4門課程供學生修習,惟課程名稱及內容應因應時勢潮流加以調整。
4.續上述檢附附件三之國際處提案(如附件二),中心已將英語文課程規劃至通識基礎必修課程,計6學分;另為提高本校學生之英語文能力,已於興趣選修增設國際視野,並規劃學生於畢業前至少需修畢國際視野英語文課程2學分。至於通識學院部核心課程規劃皆依培養「學生品格教育」及「專任教師學術、授課專長」所規劃,如附件三。
5.經本中心會議討論決議後,將會議結果呈報主管共識營之中心列管案回覆辦理情形。
決議:
經委員討論決議後,決議為如下:
1.依本案說明4,通識學部院課程架構是依「學生品格教育」及「專任教師學術、授課專長」所規劃,故仍維持原通識課程架構規劃,中心也會多加宣導學生選修本中心所開設之國際視野課程,以聲援國際處之計劃。
2.通識學院部公民涵養課程已於105學年度提案修正為該類別之領域可開放學生自行選修所需課程,該案已適用於106學年度入學新生,另參酌系科之建議,為更因應時勢潮流及學生所需,將再行檢討開設課程,並於規劃完成後再次提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
提案三:依106-1-2行政會議(主管共識營-中心簡報)紀錄之管理學院提案及校長裁示,提請審議。
1.檢附106-1-2行政會議紀錄,如附件二。
2.目前本校除學院部四技制二年級於週二、三5.6節分設有通識興趣選修及英文分級共同時段及三年級於週三7.8節設英文分級共同時段外,其餘時段皆由系科自行安排,前述共同時段皆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設定,並無通識中心自行綁死其它時段以不利它系自行安排課,且依四技制通必興趣選修而言,學生於畢業前應修畢8學分(8小時課程),則本校目前僅提供4小時時間供學生修習,明顯不足,為處理此問題,通識另於其它非共同時段增設多門課程以利學生自由選修,以期能協助學生解決此時段不足等問題。
3.依上述說明2,本中心近期常接獲各系學生反應通識可共同選修時段不夠,學生們於通識所安排之非共同時段,其不易修習,因該系皆有課程,造成學生無法選課,恐於畢業前無法順利修畢通識興趣選修課程。
4.經本中心會議討論決議後,將會議結果呈報主管共識營之中心列管案回覆辦理情形。
決議:
1.本案已經中心主任於會議中報告校方設置通識共同時段原因。
2.大一英語能力分級,如無共同時段,則學生無法於同一時段做分級上課。
3.通識興趣選修課程如說明2之狀況,興趣選修雖有8學分,但學生確僅有4學分之共同時段可修習,中心也已盡力找尋其它非共同時段開設課程,以期學生能於畢業前順利修習完畢。
4.通識課程於共同時段開設課程乃參酌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清華大學等多所學校規劃,非僅有本校如此安排,各系如有排課上之困難,歡迎提案至中心課程委員會討論。
 
提案四:依106-1-2行政會議(主管共識營-綜合座談)紀錄之教務處提案及校長裁示,提請審議。
1.檢附106-1-2行政會議紀錄,如附件二。
2.續上述檢附附件三之教務處提案(如附件二),校長指示有關通識中心所提人力移撥問題,請先和教發中心協調,或請通識中心先檢討整本中心三位職員的業務分配情況。
3.續上述說明2,主任會同國文及英文領域組長晤會教發中心王主任,其表達人事調撥為本校人事室之權則,非與教發中心協調。
4.本中心於9月22日接獲教發中心來文,內容提及其將會考業務轉交中心乙案,但未提及人員交接事宜。
5.續上述檢附附件三之教務處及財金學院提案(如附件二),有關學生畢業門檻及英文訓練補救教學是否由中心統一規劃開設,建請委員詳加討論。
6.經本中心會議討論決議後,將會議結果及上述說明3之協調結果呈核 鈞長裁示,並於主管共識營之中心列管案回覆辦理情形。
 
 
決議:
經委員討論決議後,決議如下:
(1)國文、英文教師任務是教學專業,依本校基礎學科會考辦法及國文、英文會考實施要點,本案件行政事務仍應有教發中心承擔,本中心國文、英文老師將持續給予教學專業之協助;(2)續前述說明,會考、補教教學之行政任務,仍應依行政劃分,隸屬語言中心等單位辦理,惟其攸關教學專業等相關事宜,中心國文、英文老師仍會持續給予協助,但不應為承辦單位;(3)現階段,本中心僅發配三位行政同仁,其所負責業務除全校性排課、選課事宜及活動外(教、訓、總兼顧及),尚有各項産官學計劃案之執行,且所負責校區為兩地,非為單一校區,本單位所雖編制為一級教學單位,但行政人力分配確等同二級教學單位,實為吃緊,因此,懇請 鈞長再行考量本案所提及業務之權則劃分,以利中心業務順利運作。(4)本案續提中心會議審議。
 
提案五:應外系夜二技二乙(105年度入學)系科必選修課程抵免通識課程8學分,提請審議。
說明:
1.本中心行政同仁於9月22日接獲應外系來文,詳如附件四。
2.本案經本中心會議決議後,依決議回覆本校應外系來文。
決議:
經委員討論決議後,決議如下:
為協助該班學生能順利修畢通識10學分,以達通識畢業門檻規定,中心針對該班放寬認定課程抵免,並同意該班可依簽文內容抵免4學分(英文及興趣選修課程),僅開此例;至於簽文中所提「職場倫理」及「全球議題英文選題」與通識課程領域及核心價值全然不同(通識公民涵養領域為藝術與人生及全球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本中心無從放寬認定及同意其抵免。目前,藝術與全球環境兩門課程皆為夜二技二年級所開設,通識中心本學期已於該班開設「全球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課程,並擬於下學期開設「藝術與人生」課程,共計4學分,以利該班學生修習。因此,請 貴系應儘速主動通知該班學生修習,並詳盡向學生說明情況,以免影響學生權益及避免其反彈。 
 
提案六:依106-1-2行政會議紀錄之校長指示攸關名人講座辦理乙案,提請審議。
說明:
1.依106-1-2行政會議,校長指示中心未來需定期辦理名人講座課程,其經費來源則由北區計劃案支援。
2.續上述說明1,惟北區計劃案如中止,則中心業務費並無法支援該課程所邀請之名人至本校演講費用,故建請中心教師集思廣義未來續辦本案之費用來源及成立召集人等事宜。
3.經本中心會議討論決議後,依決議辦理後續事宜。
決議:
經委員討論決議後,因本案涉及預算不足及來源不易等問題,故建請中心行政人員先行搜尋它校辦理情形,再提中心課程委員會重新審議。
提案七:攸關106學年度第1學期課程選修人數不足需停開或續開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1.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17條之規定:專科選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為18人;大學選修學系課程開課年級班級數為一班者,最低開課人數為10人,其餘最低開課人數為15人;……。課程選修人數不符最低開課人數,但有特殊因素須開班,經科系所、室、中心、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並檢附會議記錄於第二階段選課截止後二週內經專案簽准,其所開課程計入任課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
2.檢附本中心該學期未達開課人數一覽表,如附件六。
3.本案如經中心課程委員審議通過後,本中心將依法辦理後續事宜。
決  議:
經委員討論決議後,微電影製作與賞析、電腦輔助英語學習及旅行故事與影像賞析依規定停開課程,惟文學經典演藝為配合計畫案之執行及全球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則因應應外系夜二技二乙學生修習,故該兩門課仍需持續開設。
 
提案八:本中心退休教師陶建國老師授課鐘點依《本校教師超支鐘點費及代課鐘點費處理要點》超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規定,需繳回超額費用,提請審議。
說明:
1.本中心乃依本校104年12月3日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超支鐘點費及代課鐘點費處理要點》安排本校退休教師之授課鐘點,一切依本校規定辦理,如附件五。
2.續上述,如本校所設置規定或要點違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本校相關單位應於儘快修法,而非把錯誤歸於有熱忱為校服務之退休老師之責,且中心於安排105學年度第二學期課程時,曾多次與相關單位確認上述說明一之條例是否正確,相關單位皆回覆一切合法。
3.截至9/26(週二)中心接獲人事室來電,其表達陶師需歸回超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之超支金額,經陶師個人表述,其對本校行政處理方式實為難過,並感嘆其勞心付出確為得學校支持,心中難掩恢心,另本中心排課及陶師授課一切依本校法規辦理,最後確要陶師個人承擔所有溢支鐘點,陶師實為委屈,期能透過中心為其爭取應有權利。
4.經本中心會議討論決議後,依決議辦理後續事宜。
決議:
經委員討論決議後,決議如下:
本校法規之訂定在於保護本校師生之權益,其有違於母法時,應有相關單位主動提法修正並告之相關單位,而非將責任歸屬授課教師,實為不妥,除相關單位應立即修法外,也需明定各職級退休教師之兼課小時數/週,而非要求系科教師自行承擔及處理,另外,對於本次案件所造成的問題,建請 鈞長對於相關單位人員失職也應有所懲處,否則未來將造成各系助教無所依據,退休人員權益也將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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