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進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紀錄:連以慧
地點:本校五育樓804會議室
主席:葉校務主任清江
出席人員:張委員旭華(游珮廷代理)、張委員世佳(方琬宜代理)、盧委員益祥、許委員慶文、張組長婕、潘委員慈暉、鄭委員美滿(陳姵羚代理)、
施委員明哲(請假)、謝委員宛玲(請假)
列席人員:徐彩雲、蘇珮嫻、呂靜嫻、郭心穎
壹、 主席報告 謝謝大家在寒假期間撥空來參加本會議
貳、 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105學年度第2學期修改成績申請,提請討論。
說明:
一、105學年度第2學期計有3位老師,申請修改3位學生的學期成績,相關資料請詳見下表,成績更正申請書請參閱附件一至附件三。
編號 科別 班級 學號 學生
姓名 課程名稱
(課程代號) 學期成績
更正前 學期成績
更正後 任課
教師 更正原因 附件
1 企管 5201 E10452015 江怡臻 供應鏈管理 0 84 葉清江 遺漏登記學期成績 一
2 企管 5202 E10450238 邱振瑋 人力資源管理 0 75 朱瓊華 其他,請詳閱附件二 二
3 企管 5206 E10550644 張湘于 國文(二) 41 65 賴信川 遺漏登記期中成績 三
二、俟審議通過後,即進行成績更正、重新列印成績。
決議:同意修改以上3位同學成績,照案通過。
提案二
案由:106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標準之學生共計72人,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本校學則第27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及第28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之規定,審議本學期符合退學標準之學生是否退學。
二、 本學期符合退學規定之學生名單如附件五,游家瑜等14人符合第27條規定,黃柏勳等66人符合第28條規定,合計共72人應依學則規定予以退學。
三、 專科學校法第33條第5項「專科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並不適用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前述名單中若有符合該項規定者,不予退學。
四、 俟審議通過後,即寄發退學通知,通知學生辦理離校手續。
決議:本學期達退學標準之學生計72人,應予退學。
提案三
案由:有關106學年度第1學期休學逾期未復學學生,依學則規定予以退學乙案,提請 確認。
說明:
一、 本學期休學逾期未復學之學生計有鍾宜珊等19人,名冊如附件四,渠等經承辦人以書面通知、電話連絡仍未在期限內到校辦理相關程序,依本校學則第十條規定,「學生應於每學期依規定日期,新生憑錄取通知單,舊生憑學生證來校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依照請假規則辦理延期註冊。其請假規則另訂之。學生於(延期)註冊截止前,尚未到校註冊,亦未申請休學或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概以自動退學論。」
二、 經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校務資訊系統登錄。
決議:照案通過。
參、 臨時動議 無
肆、 散會 11時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間:107年1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紀錄:連以慧
地點:本校五育樓804會議室
主席:葉校務主任清江
出席人員:張委員旭華(游珮廷代理)、張委員世佳(方琬宜代理)、盧委員益祥、許委員慶文、張組長婕、潘委員慈暉、鄭委員美滿(陳姵羚代理)、
施委員明哲(請假)、謝委員宛玲(請假)
列席人員:徐彩雲、蘇珮嫻、呂靜嫻、郭心穎
壹、 主席報告 謝謝大家在寒假期間撥空來參加本會議
貳、 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105學年度第2學期修改成績申請,提請討論。
說明:
一、105學年度第2學期計有3位老師,申請修改3位學生的學期成績,相關資料請詳見下表,成績更正申請書請參閱附件一至附件三。
編號 科別 班級 學號 學生
姓名 課程名稱
(課程代號) 學期成績
更正前 學期成績
更正後 任課
教師 更正原因 附件
1 企管 5201 E10452015 江怡臻 供應鏈管理 0 84 葉清江 遺漏登記學期成績 一
2 企管 5202 E10450238 邱振瑋 人力資源管理 0 75 朱瓊華 其他,請詳閱附件二 二
3 企管 5206 E10550644 張湘于 國文(二) 41 65 賴信川 遺漏登記期中成績 三
二、俟審議通過後,即進行成績更正、重新列印成績。
決議:同意修改以上3位同學成績,照案通過。
提案二
案由:106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標準之學生共計72人,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本校學則第27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及第28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之規定,審議本學期符合退學標準之學生是否退學。
二、 本學期符合退學規定之學生名單如附件五,游家瑜等14人符合第27條規定,黃柏勳等66人符合第28條規定,合計共72人應依學則規定予以退學。
三、 專科學校法第33條第5項「專科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並不適用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前述名單中若有符合該項規定者,不予退學。
四、 俟審議通過後,即寄發退學通知,通知學生辦理離校手續。
決議:本學期達退學標準之學生計72人,應予退學。
提案三
案由:有關106學年度第1學期休學逾期未復學學生,依學則規定予以退學乙案,提請 確認。
說明:
一、 本學期休學逾期未復學之學生計有鍾宜珊等19人,名冊如附件四,渠等經承辦人以書面通知、電話連絡仍未在期限內到校辦理相關程序,依本校學則第十條規定,「學生應於每學期依規定日期,新生憑錄取通知單,舊生憑學生證來校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依照請假規則辦理延期註冊。其請假規則另訂之。學生於(延期)註冊截止前,尚未到校註冊,亦未申請休學或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概以自動退學論。」
二、 經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校務資訊系統登錄。
決議:照案通過。
參、 臨時動議 無
肆、 散會 1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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