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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6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6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9月21日(星期四) 中午12時10分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側一廳

主席:張召集人瑞雄                              記錄:黃楓菁

出席人員:閻委員瑞彥、洪委員文平、林委員維珩、郭委員俊賢、陳委員姝伶、陳委員津美、黃委員國珍、蘇委員建興、李委員昭慶、張委員龍福、陳委員閔翔

請假人員:高委員寶華、胡委員秀玲、陳委員潔瑩

列席人員:李學生會會長昀城

壹、主席致詞:

一、政府宣布明年度開始公教人員調薪3%,本校公教人員調薪3%中之25%需由學校自行負擔;約聘僱人員3%部分則全由學校負責,在目前政府很多政策執行由學校買單之情勢下,本校無額外收入、學雜費又不能調漲,校務基金經營會愈加艱困之狀況讓委員瞭解。

二、依校務基金管監辦法規定學校以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總數應以自籌收入50%為限,超過50%時老師獎金及導師費等無法發放,目前相關支出努力控制在50%以內;另一方面學校應重視開源節流,除盡量節省支出外,開源部分請總務處再檢視學校可利用之空間,如台北校區垃圾放置空間可改作有收益之利用,另桃園校區亦可思考開源方式,以增加學校自籌收入。

貳、宣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報告執行情形:

一、主計室提:本校校務基金107年度概算擬編案,提請審議。

辦    法:本校107年度概算如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循預算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決    議:照案通過;另有關百周年校慶活動經費概算資料併同會議紀錄提供委員參考。

執行情形: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行政院於106年8月31日送立法院審議;另有關百周年校慶活動經費相關資料已併同第2次會議紀錄  email提供委員參考。

二、總務處提:為「臺北校區活動中心增設無障礙電梯工程」總預算545萬元,提請審議。

辦    法:俟本會審議通過後,據以辦理後續發包作業。

決    議:本案俟確定教育部補助金額後再決定設置電梯之容量;另規劃電梯管制使用方式。

執行情形:本案目前申請建照中。

三、體育室提:為桃園校區風雨球場新建工程規劃案總預算3,000萬元,提請審議。

辦    法:俟本會審議通過後,據以辦理後續發包作業。

決    議:本案請體育室及總務處以多功能使用規劃。

執行情形:本案預計今(106)年辦理規劃設計及請照,明(107)年辦理施工。

四、總務處提:辦理有關「六藝樓及五育樓普通教育冷氣設備汰換工程」之總預算案共715萬元,提請審議。

辦    法:請討論旨揭提案是否可行。如經決議通過本案預算額度,總務處將據以辦理後續採購。

決    議:照案通過;本案請總務處注意節能、使用管制及外牆美觀。

執行情形:本案9月18日開工,工期60天,預計11月中旬完工。

參、工作報告:

因公出國案:

一、財經學院提:有關本校財經學院與緬甸仰光經濟大學合作舉辦國際研討會,經費共計8,118元。(附件2-1)

二、國際處提:有關本校執行教育部106年度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其計畫主持人機票費之教育部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經費支用情形。(附件2-2)

三、國際商務系提:有關本系執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補助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新興市場企業實習計畫-緬甸」案,經費共計75,744元。(附件2-3)

肆、提案討論:

一、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4點、第8點及第15點條文」,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案,業經105年5月18日本校105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二)茲應審核契僱人員兼職或兼課實務作業需要,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4點、第8點及第15點,前經106年5月4日本校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後,重行修正第15點,業經106年6月1日本校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三)本次修正案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4點: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自籌收入,其範圍計有學雜費收入等8項。另依同辦法第8條及第9條有關自籌收入得支應之事項及運用於人事費限制之規定,並參考國北教作法,爰予修正。

2.修正第8點: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2款規定,至年終僱用滿6個月以上者,辦理另予考核,爰酌作文字修正。

3.修正第15點:

(1)兼課部分,比照公教人員規定,於辦公時間內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

(2)兼職部分,參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人事費支用說明(七)專任行政助理兼任計畫規定,再參考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及國立臺北大學等其他大學相關作法,爰修正第2項及第3項,規範於辦公時間內,在不影響業務情況下,得經學校同意於校內、外兼職或兼課,並以1個為限;非辦公時間兼職亦以1個為限,並增列第4項以規範兼職酬勞上限為1萬元,經提報106年5月4日本校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後,復依秘書室106年5月25日奉核批示,爰再修正第4項,校內計畫兼職不列入兼職個數計算,兼職酬勞上限修正為一萬二仟元。

(3)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增列落日條款規定,目前依修正前規定兼職或兼課,及支領兼職酬勞之契僱人員,其兼職或兼課至聘期屆滿或學期結束為止。辦    法:本校107年度概算如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循預算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擬    辦:俟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二、祕書室提:有關本校105年度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案,提請同意追認。

說   明: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6條規定,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財務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1.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2.財務變化情形。3.檢討及改進。4.其他事項。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報教育部備查。

(二)有關本校105年度校務基金報告書因教育部於106年7月19日函請依規定報部,案經分工由研究發展處及主計處撰寫報告書權管項目,並由秘書室彙整並函報教育部,經彙整本校105年校務基金財務績效報告書詳如附件。

(三)本案因教育部期程於106年8月3日先將績效報告書報部,教育部於8月8日同意備查。

辦    法:經本會議同意追認後,續提校務會議追認。

決    議:本案同意追認;請秘書室明年依規定時程辦理。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12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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