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第2學期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9學年第2學期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4月26日
地點:學生活動中心中正廳旁會議室
主持人:林主任委員純如 記錄:王惠珍
出列席人席:詳如簽到表(應到22人,實到19人,請假3人)
壹、主席致詞(略)
貳、工作報告(略)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修訂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於99學年第一學期推行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茲依據實施成效及師生之反映意見,檢討並修訂部分條文,以期順利推行服務學習課程。
二、 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P.4),原有條文如附件二(P.6)。
三、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續送課程委員會暨教務會議審議,再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本要點應加入教育部實施服務學習之法條為妥,餘照案通過。
一、修訂之相關內容如下:
(一) 第一點修改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服務學習課程,爰依據教育部鼓勵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及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第二點第一項修改為【「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18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三) 第二點第二項修改為【「勞作教育」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服務時數為36小時,上課時數為8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四) 第三點修改為【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應包含服務所需相關知能之教授、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五) 第四點修改為【100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六) 第五點修改為【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或「勞作教育」課程。】
(七) 第八點修改為【「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2小時鐘點費、「勞作教育」之授課教師支領1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二、修訂後之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如附件三(P.8)。
三、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續送課程委員會暨教務會議審議,再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提案二:修訂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於99學年第一學期推行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茲依據實施成效及師生之反映意見,檢討並修訂部分條文,以期順利推行服務學習課程。
二、 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四(P.10),原有條文如附件五(P.12)。
三、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一、修訂之相關內容如下:
(一) 第二、四、六點刪除,其後條文之編號依序調整。
(二) 第七點修改為【第四點、學生依授課教師之規定,參加知能研習後繳交報告或其他評量,服務後繳交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服務學習反思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量成績之依據。】
(三) 第八點修改為【第五點、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並於服務學習記錄表簽證,校外服務應同時取得經主辦單位簽證之服務證明,方得計入服務時數。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
(四) 第九點修改為【第六點、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經授課教師審查同意,並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五) 第十點修改為【第七點、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二、修訂後之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如附件六(P.14)。
三、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提案三:修定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於99學年第一學期辦理服務學習優良暨傑出學生之選拔獎勵,茲依據實施成效及評審教師之意見,檢討並修訂部分條文,以期有效激勵提升課程之教學成效。
二、 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七(P.15),原有條文如附件八(P.17)。
三、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應將辦法名稱增加「課程」二字,餘照案通過。
一、修訂之相關內容如下:
(一) 原辦法名稱修改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學生獎勵辦法。】
(二) 第一條修改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七點,特訂定本辦法。】
(三) 將第二條第二項【二、志願服務類(一)傑出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含)以上者。(二)優良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者。】予以刪除。
(四) 第三條修改為【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方式如下:……】,並將【第三條第二項】予以刪除。
二、修訂後之服務學習學生課程獎勵辦法如附件九(P.18)。
三、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提案四:修定100學年起入學新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之規定,提請討論。
說明:
一、 配合提案一修訂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四點,依「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規定之服務學習課程」規定,提出本案進行討論。
二、 「服務學習」為服務學習課程基礎科目,要求學生熟悉準備、執行、反思及發表等步驟,以利進一步修習專業服務之融入型課程。「勞作教育」服務地點為校園,仍需按四個步驟進行服務學習,也屬於基礎科目。
三、 各大專校院已普遍開設服務學習課程,二技學生於五專或二專階段大多已修習服務學習課程,而且兩年內需修習較多學分的課程,宜直接修習融入型服務學習課程。
四、 原規定99學年入學新生應於畢業前修習至少一門「服務學習課程」,擬予以修定:100學年起入學新生,五專學生應修習「勞作教育」課程,四技學生應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二技學生至少修習一門融入型服務學習課程。
五、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下午13:30散會
附件一 實施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
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原有條文 說明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18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勞作教育」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服務時數為36小時,上課時數為8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服務學習實務」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1. 基本型及勞作型均明訂為必修課程
2. 勞作型課程名稱配合教育部辦法改為「勞作教育」,並修訂服務及上課的時數
三、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應包含服務所需相關知能之教授、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三、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可包含服務所需之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將志願服務相關訓練改為教授服務學習活動所需之各項知能
四、100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四、九十九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至少一門「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建立日後平鎮校區開課及各學制實施條件改變之調整機制
五、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或「勞作教育」課程。 五、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或「服務學習實務」課程。 配合第二條第二款之修改名稱
八、「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2小時鐘點費、「勞作教育」之授課教師支領1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八、「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兩小時鐘點費、「服務學習實務」之授課教師支領一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配合第二條第二款之修改名稱
附件二 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99.4.15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
99.4.26 課程委員會審議
99.5.6 教務會議審議
99.12.16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服務學習課程,爰依據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服務學習實務」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三、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可包含服務所需之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四、九十九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至少一門「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五、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或「服務學習實務」課程。
六、轉學生於原校修習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得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於入學時申請課程抵免。
七、研究生、進修推廣部學生暨外籍學生得參照本要點辦理之。
八、「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兩小時鐘點費、「服務學習實務」之授課教師支領一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九、本中心應配合服務學習課程授課教師之教學需要,辦理各項培訓、研習或研討會,以提升教學效果,並促進相關單位之交流與觀摩。
十、授課教師於每學期第一階段選課前,將服務學習課程計畫書送本中心備查,課程計畫應符合教育部要求標準。融入型課程由本中心知會教務處列入服務學習課程,供學生選課。
十一、授課教師評定成績時,應依據學生之課堂學習表現、服務活動之表現及成效、服務運用單位之簽證資料,及教師指定之各項報告予以評定分數。
十二、由授課教師負責服務活動各項事宜,若需要協助時,由各教學單位視狀況處理。
十三、本校服務學習之相關單位,得提報表現優異之學生、教學優良之教師及推行有功之行政人員,由本中心辦理獎勵。
十四、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成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表現優異者得優先核發及錄用。
十五、本要點相關事宜由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另訂施行細則。
十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99.4.15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
99.4.26 課程委員會審議
99.5.6 教務會議審議
99.12.16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4.26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服務學習課程,爰依據教育部鼓勵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及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18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勞作教育」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服務時數為36小時,上課時數為8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三、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應包含服務所需相關知能之教授、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四、100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五、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或「勞作教育」課程。
六、轉學生於原校修習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得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於入學時申請課程抵免。
七、研究生、進修推廣部學生暨外籍學生得參照本要點辦理之。
八、「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2小時鐘點費、「勞作教育」之授課教師支領1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九、本中心應配合服務學習課程授課教師之教學需要,辦理各項培訓、研習或研討會,以提升教學效果,並促進相關單位之交流與觀摩。
十、授課教師於每學期第一階段選課前,將服務學習課程計畫書送本中心備查,課程計畫應符合教育部要求標準。融入型課程由本中心知會教務處列入服務學習課程,供學生選課。
十一、授課教師評定成績時,應依據學生之課堂學習表現、服務活動之表現及成效、服務運用單位之簽證資料,及教師指定之各項報告予以評定分數。
十二、由授課教師負責服務活動各項事宜,若需要協助時,由各教學單位視狀況處理。
十三、本校服務學習之相關單位,得提報表現優異之學生、教學優良之教師及推行有功之行政人員,由本中心辦理獎勵。
十四、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成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表現優異者得優先核發及錄用。
十五、本要點相關事宜由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另訂施行細則。
十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四 施行細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原有條文 說明
刪除,其後條文之編號依序調整 二、授課教師及服務運用單位,應於課堂上安排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或指定有簽證之校外研習課程,俾利學生習得服務活動所需之知識能力。 實施要點第三點已有相關規範
刪除,其後條文之編號依序調整 四、學生社團應依相關規定於事前提出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中心審查通過,方得列入服務學習活動。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應於寒暑假開始兩週前,檢附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及名冊送審。 社團活動屬服務學習方案,另依社團運作法規處理
刪除,其後條文之編號依序調整 六、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各項之知能研習及服務活動時,應於服務學習記錄冊自行記錄,並請主辦單位簽證,然後自行將記錄輸入指定之資訊系統,以備授課教師查核及相關單位統計運用。
學生應妥善保管服務學習記錄冊,遺失時應申請新記錄冊,並自行請相關單位依記錄補行簽證,若未辦理補簽,後果自行負責。 為志願服務法對服務時數之登錄要求,服務學習課程之服務時數由教師自行控管,不需比照辦理
四、學生依授課教師之規定,參加知能研習後繳交報告或其他評量,服務後繳交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服務學習反思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量成績之依據。 七、學生應依授課教師之規定,繳交服務學習知能研習之心得報告單或參加測驗,繳交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服務學習反思單、服務學習自評表及其他指定之資料或證明,作為評量成績之依據。 刪減服務學習成績之評量項目,並修改字句
五、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並於服務學習記錄表簽證,校外服務應同時取得經主辦單位簽證之服務證明,方得計入服務時數。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 八、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並於服務學習記錄冊簽證,校外服務應同時取得經主辦單位簽證之服務證明,方得計入服務時數。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在社團活動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社團指導老師或輔導老師。 修改服務紀錄表單名稱,刪除社團督導之說明
六、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經授課教師審查同意,並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九、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除經課外活動指導組或授課教師審查同意外,應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刪除社團活動之相關字句
七、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十、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依志願服務法取得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達規定時數之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相關機關訂有獎勵辦法,服務學習課程不需另訂
附件五 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99.4.15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99.11.23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訂定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授課教師及服務運用單位,應於課堂上安排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或指定有簽證之校外研習課程,俾利學生習得服務活動所需之知識能力。
三、由授課教師指定或由學生自行洽詢服務對象,並由授課教師指導學生填寫服務活動計畫表、校外機構之服務學習合作協議書。服務活動應依據服務學習課程計畫書進行規劃設計,以滿足服務運用對象之需求,並促進學生之專業能力及人格發展為原則。
四、學生社團應依相關規定於事前提出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中心審查通過,方得列入服務學習活動。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應於寒暑假開始兩週前,檢附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及名冊送審。
五、本中心於開學前一個月,彙整社區機構及校內單位之服務人力需求並予以公告。
六、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各項之知能研習及服務活動時,應於服務學習記錄冊自行記錄,並請主辦單位簽證,然後自行將記錄輸入指定之資訊系統,以備授課教師查核及相關單位統計運用。
學生應妥善保管服務學習記錄冊,遺失時應申請新記錄冊,並自行請相關單位依記錄補行簽證,若未辦理補簽,後果自行負責。
七、學生應依授課教師之規定,繳交服務學習知能研習之心得報告單或參加測驗,繳交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服務學習反思單、服務學習自評表及其他指定之資料或證明,作為評量成績之依據。
八、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並於服務學習記錄冊簽證,校外服務應同時取得經主辦單位簽證之服務證明,方得計入服務時數。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在社團活動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社團指導老師或輔導老師。
九、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除經課外活動指導組或授課教師審查同意外,應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十、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依志願服務法取得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達規定時數之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十一、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研習及服務活動,所需之外聘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平安保險、誤餐費、印刷費等經費,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十二、本細則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六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99.4.15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99.11.23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100.4.26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訂定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由授課教師指定或由學生自行洽詢服務對象,並由授課教師指導學生填寫服務活動計畫表、校外機構之服務學習合作協議書。服務活動應依據服務學習課程計畫書進行規劃設計,以滿足服務運用對象之需求,並促進學生之專業能力及人格發展為原則。
三、本中心於開學前一個月,彙整社區機構及校內單位之服務人力需求並予以公告。
四、學生依授課教師之規定,參加知能研習後繳交報告或其他評量,服務後繳交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服務學習反思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量成績之依據。
五、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並於服務學習記錄表簽證,校外服務應同時取得經主辦單位簽證之服務證明,方得計入服務時數。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
六、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經授課教師審查同意,並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七、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八、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研習及服務活動,所需之外聘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平安保險、誤餐費、印刷費等經費,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九、本細則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七 獎勵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原有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七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十點,特訂定本辦法。 配合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刪除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志願服務類
(一)傑出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含)以上者。
(二)優良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者。
三、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志願服務獎勵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故刪除原第二類條文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或申請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志願服務類:依志願服務法領有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之學生,得於應屆畢業學年之上學期提出申請。
三、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配合第二條刪除志願服務類相關字句及條文
附件八 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
99.11.23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十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志願服務類
(一)傑出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含)以上者。
(二)優良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者。
三、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或申請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志願服務類:依志願服務法領有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之學生,得於應屆畢業學年之上學期提出申請。
三、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第四條 評審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校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或學生代表擔任之,以進行評審工作。
第五條 經評審委員審議通過獲獎者均頒發獎狀乙紙,獲傑出獎者另予公開表揚,並得頒發獎金予以奬勵。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學生獎勵辦法
99.11.23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100.4.26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七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第四條 評審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校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或學生代表擔任之,以進行評審工作。
第五條 經評審委員審議通過獲獎者均頒發獎狀乙紙,獲傑出獎者另予公開表揚,並得頒發獎金予以奬勵。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4月26日
地點:學生活動中心中正廳旁會議室
主持人:林主任委員純如 記錄:王惠珍
出列席人席:詳如簽到表(應到22人,實到19人,請假3人)
壹、主席致詞(略)
貳、工作報告(略)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修訂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於99學年第一學期推行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茲依據實施成效及師生之反映意見,檢討並修訂部分條文,以期順利推行服務學習課程。
二、 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P.4),原有條文如附件二(P.6)。
三、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續送課程委員會暨教務會議審議,再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本要點應加入教育部實施服務學習之法條為妥,餘照案通過。
一、修訂之相關內容如下:
(一) 第一點修改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服務學習課程,爰依據教育部鼓勵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及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第二點第一項修改為【「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18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三) 第二點第二項修改為【「勞作教育」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服務時數為36小時,上課時數為8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四) 第三點修改為【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應包含服務所需相關知能之教授、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五) 第四點修改為【100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六) 第五點修改為【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或「勞作教育」課程。】
(七) 第八點修改為【「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2小時鐘點費、「勞作教育」之授課教師支領1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二、修訂後之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如附件三(P.8)。
三、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續送課程委員會暨教務會議審議,再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提案二:修訂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於99學年第一學期推行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茲依據實施成效及師生之反映意見,檢討並修訂部分條文,以期順利推行服務學習課程。
二、 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四(P.10),原有條文如附件五(P.12)。
三、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一、修訂之相關內容如下:
(一) 第二、四、六點刪除,其後條文之編號依序調整。
(二) 第七點修改為【第四點、學生依授課教師之規定,參加知能研習後繳交報告或其他評量,服務後繳交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服務學習反思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量成績之依據。】
(三) 第八點修改為【第五點、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並於服務學習記錄表簽證,校外服務應同時取得經主辦單位簽證之服務證明,方得計入服務時數。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
(四) 第九點修改為【第六點、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經授課教師審查同意,並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五) 第十點修改為【第七點、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二、修訂後之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如附件六(P.14)。
三、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提案三:修定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於99學年第一學期辦理服務學習優良暨傑出學生之選拔獎勵,茲依據實施成效及評審教師之意見,檢討並修訂部分條文,以期有效激勵提升課程之教學成效。
二、 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七(P.15),原有條文如附件八(P.17)。
三、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應將辦法名稱增加「課程」二字,餘照案通過。
一、修訂之相關內容如下:
(一) 原辦法名稱修改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學生獎勵辦法。】
(二) 第一條修改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七點,特訂定本辦法。】
(三) 將第二條第二項【二、志願服務類(一)傑出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含)以上者。(二)優良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者。】予以刪除。
(四) 第三條修改為【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方式如下:……】,並將【第三條第二項】予以刪除。
二、修訂後之服務學習學生課程獎勵辦法如附件九(P.18)。
三、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提案四:修定100學年起入學新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之規定,提請討論。
說明:
一、 配合提案一修訂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四點,依「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規定之服務學習課程」規定,提出本案進行討論。
二、 「服務學習」為服務學習課程基礎科目,要求學生熟悉準備、執行、反思及發表等步驟,以利進一步修習專業服務之融入型課程。「勞作教育」服務地點為校園,仍需按四個步驟進行服務學習,也屬於基礎科目。
三、 各大專校院已普遍開設服務學習課程,二技學生於五專或二專階段大多已修習服務學習課程,而且兩年內需修習較多學分的課程,宜直接修習融入型服務學習課程。
四、 原規定99學年入學新生應於畢業前修習至少一門「服務學習課程」,擬予以修定:100學年起入學新生,五專學生應修習「勞作教育」課程,四技學生應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二技學生至少修習一門融入型服務學習課程。
五、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下午13:30散會
附件一 實施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
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原有條文 說明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18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勞作教育」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服務時數為36小時,上課時數為8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服務學習實務」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1. 基本型及勞作型均明訂為必修課程
2. 勞作型課程名稱配合教育部辦法改為「勞作教育」,並修訂服務及上課的時數
三、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應包含服務所需相關知能之教授、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三、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可包含服務所需之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將志願服務相關訓練改為教授服務學習活動所需之各項知能
四、100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四、九十九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至少一門「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建立日後平鎮校區開課及各學制實施條件改變之調整機制
五、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或「勞作教育」課程。 五、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或「服務學習實務」課程。 配合第二條第二款之修改名稱
八、「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2小時鐘點費、「勞作教育」之授課教師支領1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八、「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兩小時鐘點費、「服務學習實務」之授課教師支領一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配合第二條第二款之修改名稱
附件二 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99.4.15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
99.4.26 課程委員會審議
99.5.6 教務會議審議
99.12.16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服務學習課程,爰依據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服務學習實務」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三、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可包含服務所需之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四、九十九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至少一門「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五、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或「服務學習實務」課程。
六、轉學生於原校修習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得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於入學時申請課程抵免。
七、研究生、進修推廣部學生暨外籍學生得參照本要點辦理之。
八、「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兩小時鐘點費、「服務學習實務」之授課教師支領一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九、本中心應配合服務學習課程授課教師之教學需要,辦理各項培訓、研習或研討會,以提升教學效果,並促進相關單位之交流與觀摩。
十、授課教師於每學期第一階段選課前,將服務學習課程計畫書送本中心備查,課程計畫應符合教育部要求標準。融入型課程由本中心知會教務處列入服務學習課程,供學生選課。
十一、授課教師評定成績時,應依據學生之課堂學習表現、服務活動之表現及成效、服務運用單位之簽證資料,及教師指定之各項報告予以評定分數。
十二、由授課教師負責服務活動各項事宜,若需要協助時,由各教學單位視狀況處理。
十三、本校服務學習之相關單位,得提報表現優異之學生、教學優良之教師及推行有功之行政人員,由本中心辦理獎勵。
十四、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成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表現優異者得優先核發及錄用。
十五、本要點相關事宜由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另訂施行細則。
十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99.4.15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
99.4.26 課程委員會審議
99.5.6 教務會議審議
99.12.16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4.26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服務學習課程,爰依據教育部鼓勵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及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18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勞作教育」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必修1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服務時數為36小時,上課時數為8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三、各型課程應循行政程序開設,課程內容應包含服務所需相關知能之教授、服務實作、反思心得及發表慶賀等。
四、100學年起入學之日間部學生,應於畢業前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服務學習課程」,各系科得另訂更嚴格之標準,學生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五、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服務性質由授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配。其狀況特殊時,經授課教師同意,由各系科輔導改修類似課程者,得抵免「服務學習」或「勞作教育」課程。
六、轉學生於原校修習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得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於入學時申請課程抵免。
七、研究生、進修推廣部學生暨外籍學生得參照本要點辦理之。
八、「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2小時鐘點費、「勞作教育」之授課教師支領1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九、本中心應配合服務學習課程授課教師之教學需要,辦理各項培訓、研習或研討會,以提升教學效果,並促進相關單位之交流與觀摩。
十、授課教師於每學期第一階段選課前,將服務學習課程計畫書送本中心備查,課程計畫應符合教育部要求標準。融入型課程由本中心知會教務處列入服務學習課程,供學生選課。
十一、授課教師評定成績時,應依據學生之課堂學習表現、服務活動之表現及成效、服務運用單位之簽證資料,及教師指定之各項報告予以評定分數。
十二、由授課教師負責服務活動各項事宜,若需要協助時,由各教學單位視狀況處理。
十三、本校服務學習之相關單位,得提報表現優異之學生、教學優良之教師及推行有功之行政人員,由本中心辦理獎勵。
十四、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成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表現優異者得優先核發及錄用。
十五、本要點相關事宜由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另訂施行細則。
十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四 施行細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原有條文 說明
刪除,其後條文之編號依序調整 二、授課教師及服務運用單位,應於課堂上安排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或指定有簽證之校外研習課程,俾利學生習得服務活動所需之知識能力。 實施要點第三點已有相關規範
刪除,其後條文之編號依序調整 四、學生社團應依相關規定於事前提出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中心審查通過,方得列入服務學習活動。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應於寒暑假開始兩週前,檢附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及名冊送審。 社團活動屬服務學習方案,另依社團運作法規處理
刪除,其後條文之編號依序調整 六、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各項之知能研習及服務活動時,應於服務學習記錄冊自行記錄,並請主辦單位簽證,然後自行將記錄輸入指定之資訊系統,以備授課教師查核及相關單位統計運用。
學生應妥善保管服務學習記錄冊,遺失時應申請新記錄冊,並自行請相關單位依記錄補行簽證,若未辦理補簽,後果自行負責。 為志願服務法對服務時數之登錄要求,服務學習課程之服務時數由教師自行控管,不需比照辦理
四、學生依授課教師之規定,參加知能研習後繳交報告或其他評量,服務後繳交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服務學習反思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量成績之依據。 七、學生應依授課教師之規定,繳交服務學習知能研習之心得報告單或參加測驗,繳交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服務學習反思單、服務學習自評表及其他指定之資料或證明,作為評量成績之依據。 刪減服務學習成績之評量項目,並修改字句
五、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並於服務學習記錄表簽證,校外服務應同時取得經主辦單位簽證之服務證明,方得計入服務時數。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 八、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並於服務學習記錄冊簽證,校外服務應同時取得經主辦單位簽證之服務證明,方得計入服務時數。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在社團活動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社團指導老師或輔導老師。 修改服務紀錄表單名稱,刪除社團督導之說明
六、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經授課教師審查同意,並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九、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除經課外活動指導組或授課教師審查同意外,應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刪除社團活動之相關字句
七、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十、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依志願服務法取得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達規定時數之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相關機關訂有獎勵辦法,服務學習課程不需另訂
附件五 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99.4.15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99.11.23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訂定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授課教師及服務運用單位,應於課堂上安排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或指定有簽證之校外研習課程,俾利學生習得服務活動所需之知識能力。
三、由授課教師指定或由學生自行洽詢服務對象,並由授課教師指導學生填寫服務活動計畫表、校外機構之服務學習合作協議書。服務活動應依據服務學習課程計畫書進行規劃設計,以滿足服務運用對象之需求,並促進學生之專業能力及人格發展為原則。
四、學生社團應依相關規定於事前提出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中心審查通過,方得列入服務學習活動。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應於寒暑假開始兩週前,檢附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及名冊送審。
五、本中心於開學前一個月,彙整社區機構及校內單位之服務人力需求並予以公告。
六、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各項之知能研習及服務活動時,應於服務學習記錄冊自行記錄,並請主辦單位簽證,然後自行將記錄輸入指定之資訊系統,以備授課教師查核及相關單位統計運用。
學生應妥善保管服務學習記錄冊,遺失時應申請新記錄冊,並自行請相關單位依記錄補行簽證,若未辦理補簽,後果自行負責。
七、學生應依授課教師之規定,繳交服務學習知能研習之心得報告單或參加測驗,繳交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服務學習反思單、服務學習自評表及其他指定之資料或證明,作為評量成績之依據。
八、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並於服務學習記錄冊簽證,校外服務應同時取得經主辦單位簽證之服務證明,方得計入服務時數。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在社團活動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社團指導老師或輔導老師。
九、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除經課外活動指導組或授課教師審查同意外,應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十、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依志願服務法取得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達規定時數之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十一、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研習及服務活動,所需之外聘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平安保險、誤餐費、印刷費等經費,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十二、本細則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六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99.4.15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99.11.23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100.4.26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服務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訂定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由授課教師指定或由學生自行洽詢服務對象,並由授課教師指導學生填寫服務活動計畫表、校外機構之服務學習合作協議書。服務活動應依據服務學習課程計畫書進行規劃設計,以滿足服務運用對象之需求,並促進學生之專業能力及人格發展為原則。
三、本中心於開學前一個月,彙整社區機構及校內單位之服務人力需求並予以公告。
四、學生依授課教師之規定,參加知能研習後繳交報告或其他評量,服務後繳交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服務學習反思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量成績之依據。
五、進行各項服務活動時,應由督導人員填寫服務學習活動表現評核表,並於服務學習記錄表簽證,校外服務應同時取得經主辦單位簽證之服務證明,方得計入服務時數。服務活動的督導人員,在校外服務為服務運用單位之辦理人員,在校內服務為各單位承辦人員。
六、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經授課教師審查同意,並知會教務處延後登錄該學期成績。服務完成後應檢附活動之相關資料,送請授課教師給予評量及核算成績。
七、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八、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研習及服務活動,所需之外聘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平安保險、誤餐費、印刷費等經費,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九、本細則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七 獎勵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原有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七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十點,特訂定本辦法。 配合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刪除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志願服務類
(一)傑出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含)以上者。
(二)優良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者。
三、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志願服務獎勵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故刪除原第二類條文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或申請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志願服務類:依志願服務法領有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之學生,得於應屆畢業學年之上學期提出申請。
三、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配合第二條刪除志願服務類相關字句及條文
附件八 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
99.11.23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十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志願服務類
(一)傑出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含)以上者。
(二)優良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者。
三、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或申請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志願服務類:依志願服務法領有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之學生,得於應屆畢業學年之上學期提出申請。
三、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第四條 評審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校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或學生代表擔任之,以進行評審工作。
第五條 經評審委員審議通過獲獎者均頒發獎狀乙紙,獲傑出獎者另予公開表揚,並得頒發獎金予以奬勵。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課程學生獎勵辦法
99.11.23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100.4.26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七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第四條 評審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校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或學生代表擔任之,以進行評審工作。
第五條 經評審委員審議通過獲獎者均頒發獎狀乙紙,獲傑出獎者另予公開表揚,並得頒發獎金予以奬勵。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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