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第1學期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9學年第1學期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99年11月23日中午12:00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主持人:林委員純如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工作報告(略)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擬修訂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之規定,暨本校96年技術學院評鑑改進建議事項「勞作教育應重新定位為服務學習課程」之要求,本校現採取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整合方式辦理,需要修訂部分條文以符教育部要求。
二、 依據本學期開設服務學習課程之實施狀況,檢討修訂部分條文,修訂之條文及說明彙整於附件一(參見P.4),並請學務處生輔組配合修訂勞動服務教育實施辦法。
三、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續送課程委員會暨教務會議審議,再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其修訂之相關內容如下:
一、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內容修訂:
(一)第二點第二項修改為「「服務學習實務」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二)第二點第三項修改為「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三)第八點修改為「「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兩小時鐘點費,「服務學習實務」之授課教師支領一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二、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內容修訂:
(一)第四點修改為「學生社團應依相關規定於事前提出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中心審查通過,方得列入服務學習活動。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應於寒暑假開始兩週前,檢附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及名冊送審。」
(二)第十點修改為「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依志願服務法取得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達規定時數之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三、修訂後之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如附件一條文對照表(參見P.4),並將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續送課程委員會暨教務會議審議,再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提案二:擬定本校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規則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十點,參考各校相關辦法,訂定本規則。
二、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本委員會授權服務學習中心於會後修訂,其修正部分略述如下:
(一)法規名稱:將原名稱「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學生獎勵作業規則」更改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
(二)格式修訂:將原以一、二、….條列,更改為以條、項、款、目等方式表示。
(三)內容修訂:
1.將原訂「服務學習獎」、「志願服務獎」及「社會關懷獎」更改為「服務學習類」、「志願服務類」及「社會關懷類」,再將此三類獎項統一分為「傑出獎」及「優秀獎」。
2.於原訂內容中所提及之「一百小時」、「五百小時」,於後均加「(含)以上」之文字。
3.將原訂評審由「本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委員若干人成立評審小組…」改為「評審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校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或學生代表擔任之,…」
3.原訂「五、本規則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更改為「第五條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修訂後之獎勵辦法如附件二(參見P.6)。
提案三:為鼓勵本校師生推行服務學習課程,請各單位配合鼓勵師生參與,並視需要修訂相關辦法。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之「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暨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 前述方案於課程規劃之執行項目明定「服務學習表現優異學生,列為申請各項獎學金及工讀之審查條件之一」,請學務處課指組配合修訂本校「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之申請資格,及本校設立之學行優良獎學金、中正獎學金…等獎學金實施要點之申請條件。
三、 前述方案於評鑑與獎勵之執行項目明定「獎勵校內服務學習相關研究、課程與教學資源、或社會教育素材著有成效者」、「獎勵教師提出服務學習專案研究計畫」,請各教學單位鼓勵開設服務學習課程之教師,依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辦法」及「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申請補助,法規若有不足時,請研發處配合修訂相關辦法。
四、 請各所系科室依據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九條及「教師評鑑準則」第七條,將教師推行及開設服務學習課程之成果,納入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及教師評鑑之項目,以鼓勵更多教師。
決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下午13:30散會
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原有條文 說明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服務學習實務」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服務學習實務」為認證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以學生社團活動進行服務,或至社區、校內單位進行服務。
(三)融入型課程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1. 依照教育部法規,將認證型課程改為勞作型課程,並適用修訂後之勞動服務教育實施辦法。
2. 勞作型課程之學生依教育部要求,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原有之社團服務因社團提供之服務時數不足,不再列入服務項目,於施行細則保留相關條文,改以其他方式推廣。
3. 列出融入型課程之科目類別,以利解讀。
八、「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兩小時鐘點費,「服務學習實務」之授課教師支領一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八、「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實務」之授課教師支領一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需多次到校外指導,部分教師贊助學生之服務活動,有必要增加其鐘點費。
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原有條文 說明
四、學生社團應依相關規定於事前提出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中心審查通過,方得列入服務學習活動。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應於寒暑假開始兩週前,檢附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及名冊送審。 四、學生社團於本學期結束前,提出下一學期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中心審查通過,方得列入服務學習活動。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應於前一學期期中考前,檢附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及名冊送審。 因認證型課程改為勞作型課程,社團服務改為個人之志願服務活動,或列為融入型課程之服務項目,相關計畫只需事前送審,並配合申請經費補助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依志願服務法取得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達規定時數之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十、每門課得於二十人中選拔一人送請獎勵,提送獎勵名單時,應附上獎勵建議單及相關資料。學生若依志願服務法獲得志願服務榮譽卡、一學期之各項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獲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其他傑出表現時,經相關單位或教師提報,得另行酌予獎勵。 配合授課教師提議設團體獎項,同時為保留彈性,只列出獎勵項目,其他辦法由本委員會另訂相關規則。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
99.11.23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十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志願服務類
(一)傑出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含)以上者。
(二)優良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者。
三、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或申請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志願服務類:依志願服務法領有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之學生,得於應屆畢業學年之上學期提出申請。
三、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第四條 評審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校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或學生代表擔任之,以進行評審工作。
第五條 經評審委員審議通過獲獎者均頒發獎狀乙紙,獲傑出獎者另予公開表揚,並得頒發獎金予以奬勵。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99年11月23日中午12:00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主持人:林委員純如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工作報告(略)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擬修訂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之規定,暨本校96年技術學院評鑑改進建議事項「勞作教育應重新定位為服務學習課程」之要求,本校現採取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整合方式辦理,需要修訂部分條文以符教育部要求。
二、 依據本學期開設服務學習課程之實施狀況,檢討修訂部分條文,修訂之條文及說明彙整於附件一(參見P.4),並請學務處生輔組配合修訂勞動服務教育實施辦法。
三、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續送課程委員會暨教務會議審議,再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其修訂之相關內容如下:
一、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內容修訂:
(一)第二點第二項修改為「「服務學習實務」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二)第二點第三項修改為「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三)第八點修改為「「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兩小時鐘點費,「服務學習實務」之授課教師支領一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二、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內容修訂:
(一)第四點修改為「學生社團應依相關規定於事前提出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中心審查通過,方得列入服務學習活動。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應於寒暑假開始兩週前,檢附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及名冊送審。」
(二)第十點修改為「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依志願服務法取得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達規定時數之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三、修訂後之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如附件一條文對照表(參見P.4),並將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續送課程委員會暨教務會議審議,再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提案二:擬定本校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規則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十點,參考各校相關辦法,訂定本規則。
二、 本案經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本委員會授權服務學習中心於會後修訂,其修正部分略述如下:
(一)法規名稱:將原名稱「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學生獎勵作業規則」更改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
(二)格式修訂:將原以一、二、….條列,更改為以條、項、款、目等方式表示。
(三)內容修訂:
1.將原訂「服務學習獎」、「志願服務獎」及「社會關懷獎」更改為「服務學習類」、「志願服務類」及「社會關懷類」,再將此三類獎項統一分為「傑出獎」及「優秀獎」。
2.於原訂內容中所提及之「一百小時」、「五百小時」,於後均加「(含)以上」之文字。
3.將原訂評審由「本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委員若干人成立評審小組…」改為「評審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校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或學生代表擔任之,…」
3.原訂「五、本規則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更改為「第五條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修訂後之獎勵辦法如附件二(參見P.6)。
提案三:為鼓勵本校師生推行服務學習課程,請各單位配合鼓勵師生參與,並視需要修訂相關辦法。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之「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暨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 前述方案於課程規劃之執行項目明定「服務學習表現優異學生,列為申請各項獎學金及工讀之審查條件之一」,請學務處課指組配合修訂本校「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之申請資格,及本校設立之學行優良獎學金、中正獎學金…等獎學金實施要點之申請條件。
三、 前述方案於評鑑與獎勵之執行項目明定「獎勵校內服務學習相關研究、課程與教學資源、或社會教育素材著有成效者」、「獎勵教師提出服務學習專案研究計畫」,請各教學單位鼓勵開設服務學習課程之教師,依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辦法」及「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申請補助,法規若有不足時,請研發處配合修訂相關辦法。
四、 請各所系科室依據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九條及「教師評鑑準則」第七條,將教師推行及開設服務學習課程之成果,納入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及教師評鑑之項目,以鼓勵更多教師。
決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下午13:30散會
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原有條文 說明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服務學習實務」為勞作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
(三)專業科目及通識科目之融入型課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二、「服務學習課程」分為三類:
(一)「服務學習」為基本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學生至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或社區進行服務活動。
(二)「服務學習實務」為認證型課程,一學期,一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數,上課及服務時數各為十八小時。以學生社團活動進行服務,或至社區、校內單位進行服務。
(三)融入型課程之服務時數,由授課教師視服務之性質及需求自行規定之,並依據課程之教學內容,規劃進行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服務。 1. 依照教育部法規,將認證型課程改為勞作型課程,並適用修訂後之勞動服務教育實施辦法。
2. 勞作型課程之學生依教育部要求,進行校園整潔美化及其他校內服務。原有之社團服務因社團提供之服務時數不足,不再列入服務項目,於施行細則保留相關條文,改以其他方式推廣。
3. 列出融入型課程之科目類別,以利解讀。
八、「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支領兩小時鐘點費,「服務學習實務」之授課教師支領一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八、「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實務」之授課教師支領一小時鐘點費,不計入超支鐘點時數。 「服務學習」之授課教師需多次到校外指導,部分教師贊助學生之服務活動,有必要增加其鐘點費。
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原有條文 說明
四、學生社團應依相關規定於事前提出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中心審查通過,方得列入服務學習活動。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應於寒暑假開始兩週前,檢附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及名冊送審。 四、學生社團於本學期結束前,提出下一學期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中心審查通過,方得列入服務學習活動。寒暑假進行之服務活動,應於前一學期期中考前,檢附服務學習活動企畫書及名冊送審。 因認證型課程改為勞作型課程,社團服務改為個人之志願服務活動,或列為融入型課程之服務項目,相關計畫只需事前送審,並配合申請經費補助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每門課表現優良之小組及學生、依志願服務法取得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達規定時數之學生、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有其他傑出表現之學生,均得依相關規則予以獎勵。 十、每門課得於二十人中選拔一人送請獎勵,提送獎勵名單時,應附上獎勵建議單及相關資料。學生若依志願服務法獲得志願服務榮譽卡、一學期之各項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獲服務運用單位來函表揚或其他傑出表現時,經相關單位或教師提報,得另行酌予獎勵。 配合授課教師提議設團體獎項,同時為保留彈性,只列出獎勵項目,其他辦法由本委員會另訂相關規則。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
99.11.23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服務精神,參與志願服務並關懷社會,依據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暨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第十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在校學生,其獎勵項目及名額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
(一)傑出獎:團體組至多三組及個人組至多五名。
(二)優良獎:凡未獲傑出獎者均列為優良獎。
二、志願服務類
(一)傑出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小時(含)以上者。
(二)優良獎: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者。
三、社會關懷類
(一)傑出獎:至多三名。
(二)優良獎:至多五名。
第三條 本獎勵由推薦人或申請人於學期結束前填具推薦/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習中心,其推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類: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得於學期末推薦服務學習課程表現優良者。
二、志願服務類:依志願服務法領有志願服務記錄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之學生,得於應屆畢業學年之上學期提出申請。
三、社會關懷類:學生於各種服務活動中有傑出之具體表現或經媒體報導稱譽者,得於學期末時由服務單位或本校教職員推薦。
第四條 評審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師、校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或學生代表擔任之,以進行評審工作。
第五條 經評審委員審議通過獲獎者均頒發獎狀乙紙,獲傑出獎者另予公開表揚,並得頒發獎金予以奬勵。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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