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時間:103年6月26日(星期四)中午12時整
地點:行政大樓六樓A607會議室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會計資訊系提:進修推廣部會計統計科102學年度第2學期二專○甲學生張○○曠課達23節之學生處分建議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張生本學期累積至17週缺曠共39節(缺曠統計表如附件一),依「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懲戒處理。
二、 本案業經會計資訊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張○○予以退學處分。
提案二、企管管理系提:企業管理系雙軌二技企○乙學生劉○○考試作弊懲處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 企業管理系雙軌二技企○乙學生劉○○於103年4月23日「英文(下)」課程期中考試作弊,該生作弊資料及違規處分建議單如附件一。
二、 依據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考試時,不得左顧右盼,交談夾帶,傳遞、代考、窺視他人試卷、偷閱書籍及其他違規等情事發生,如有違犯者一律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辦理。
三、 本案業經企業管理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記予「大過乙次」處分,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劉○○記予大過乙次。
提案三、企管管理系提:企業管理系雙軌二專○甲(臺北校區)學生翁○○、雙軌二專○丙(臺北校區)學生艾○○、鄭○○、雙軌二專○二甲(臺北校區)學生李○○、何○○、雙軌二專○甲(桃園校區)學生黃○○等人曠課超過23節之處分,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 雙軌二專○甲(臺北校區)學生翁○○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30節、雙軌二專○丙(臺北校區)學生艾○○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96節、雙軌二專○丙(臺北校區)學生鄭○○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93節。
二、 雙軌二專○甲(臺北校區)學生李○○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91節、雙軌二專○甲(臺北校區)學生何○○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91節。
三、 雙軌二專○甲(桃園校區)學生黃○○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60節。
四、 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六款「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
五、 本案業經企業管理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翁○○、艾○○、鄭○○、李○○、何○○、黃○○等6位學生予以退學處分。
提案四、資訊管理系提:102學年度第2學期資訊管理系四技○甲學生張○○曠課超過23節之退學處分建議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張生本學期開學至17週止,缺曠累計共78節(缺曠統計表如附件一),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懲戒處理。
二、 本案業經資訊管理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張○○予以退學處分。
提案五、應用外語系提:有關應用外語系四技○甲學生曹○○疑似偽造請假單導師簽章之記大過處分建議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本系四技○甲學生曹○○疑似偽造請假單導師簽章乙案,經應用外語系(科)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學務會議決議: 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第五款:冒用、偽造家長或師長簽章者,應予記大過。
二、本案於應用外語系(科)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學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四技○甲學生曹○○記予大過乙次。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曹○○記予大過乙次。
提案六、應用外語系提:有關102學年度第2學期應用外語系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優異及有特種優良行為勘全校學生模範,擬予記大功獎勵,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五專五乙學生王俊傑榮獲2014年朝陽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全國商務即席演講比賽第一名佳績。
二、 五專四甲學生沈楨霖等6名同學榮獲2014年全國技專校院英語微電影比賽第一名佳績。
三、 五專五甲學生鄒依璇榮獲2014年全國慈孝家庭楷模。
四、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獲得全國性或特殊性質冠軍者,應記予大功」辦理。
五、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五條第八款規定「有特種優良行為刊全校學生模範者,應記予大功」辦理。
六、 本案業經應用外語系(科)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學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五專五乙學生王俊傑記予大功乙次。
七、 本案業經應用外語系(科)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學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五專四甲沈楨霖等7名學生各記予大功乙次。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王俊傑、沈楨霖、黃虹菱、孟亭、陳詠惠、牛冠捷、洪晚馨、鄒依璇等8名學生各記予大功乙次。
提案七、生活輔導組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校各獎懲辦法規定為符合符合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平等原則等,爰修訂各項獎懲事由,使學生之行為有所依據與規範。
二、為因應本校改名商業大學及宿桃園校區舍成立等,修訂部分條文規定。
辦 法:本修正辦法審議通過後,續提行政會議審議。
決 議:
一、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七條第十、十三、十五、十六款及第八條第十三、十五、十六款修訂如下:
…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
十、推銷、販售盜版唱片CD、DVD或光碟等違反智慧財產權規範者。
十三、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或學生宿舍網路使用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
十五、非住宿不當生留宿宿舍者。
十六、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
十三、冒用師生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篡改學校系統資料者。
十五、私自頂讓床位並獲取不當利益、霸佔學校宿舍床位、或排斥他人合法住進進住。
十六、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二、餘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一、學務處王委員維民提:有關本校改名大學後其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委員員額調整乙案,建議修正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之教師委員由各學院各推選3員教師擔任,以配合本校組織編制之調整。
決 議:請學務處研議後,提送相關會議討論。
伍、散會:下午12 時55分。
時間:103年6月26日(星期四)中午12時整
地點:行政大樓六樓A607會議室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會計資訊系提:進修推廣部會計統計科102學年度第2學期二專○甲學生張○○曠課達23節之學生處分建議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張生本學期累積至17週缺曠共39節(缺曠統計表如附件一),依「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懲戒處理。
二、 本案業經會計資訊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張○○予以退學處分。
提案二、企管管理系提:企業管理系雙軌二技企○乙學生劉○○考試作弊懲處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 企業管理系雙軌二技企○乙學生劉○○於103年4月23日「英文(下)」課程期中考試作弊,該生作弊資料及違規處分建議單如附件一。
二、 依據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考試時,不得左顧右盼,交談夾帶,傳遞、代考、窺視他人試卷、偷閱書籍及其他違規等情事發生,如有違犯者一律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辦理。
三、 本案業經企業管理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記予「大過乙次」處分,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劉○○記予大過乙次。
提案三、企管管理系提:企業管理系雙軌二專○甲(臺北校區)學生翁○○、雙軌二專○丙(臺北校區)學生艾○○、鄭○○、雙軌二專○二甲(臺北校區)學生李○○、何○○、雙軌二專○甲(桃園校區)學生黃○○等人曠課超過23節之處分,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 雙軌二專○甲(臺北校區)學生翁○○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30節、雙軌二專○丙(臺北校區)學生艾○○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96節、雙軌二專○丙(臺北校區)學生鄭○○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93節。
二、 雙軌二專○甲(臺北校區)學生李○○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91節、雙軌二專○甲(臺北校區)學生何○○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91節。
三、 雙軌二專○甲(桃園校區)學生黃○○曠課截至第十七週已達60節。
四、 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六款「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
五、 本案業經企業管理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翁○○、艾○○、鄭○○、李○○、何○○、黃○○等6位學生予以退學處分。
提案四、資訊管理系提:102學年度第2學期資訊管理系四技○甲學生張○○曠課超過23節之退學處分建議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張生本學期開學至17週止,缺曠累計共78節(缺曠統計表如附件一),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曠課達23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懲戒處理。
二、 本案業經資訊管理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應予退學處分。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張○○予以退學處分。
提案五、應用外語系提:有關應用外語系四技○甲學生曹○○疑似偽造請假單導師簽章之記大過處分建議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本系四技○甲學生曹○○疑似偽造請假單導師簽章乙案,經應用外語系(科)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學務會議決議: 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第五款:冒用、偽造家長或師長簽章者,應予記大過。
二、本案於應用外語系(科)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學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四技○甲學生曹○○記予大過乙次。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曹○○記予大過乙次。
提案六、應用外語系提:有關102學年度第2學期應用外語系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優異及有特種優良行為勘全校學生模範,擬予記大功獎勵,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五專五乙學生王俊傑榮獲2014年朝陽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全國商務即席演講比賽第一名佳績。
二、 五專四甲學生沈楨霖等6名同學榮獲2014年全國技專校院英語微電影比賽第一名佳績。
三、 五專五甲學生鄒依璇榮獲2014年全國慈孝家庭楷模。
四、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獲得全國性或特殊性質冠軍者,應記予大功」辦理。
五、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五條第八款規定「有特種優良行為刊全校學生模範者,應記予大功」辦理。
六、 本案業經應用外語系(科)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學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五專五乙學生王俊傑記予大功乙次。
七、 本案業經應用外語系(科)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學務會議決議通過,依規定建議五專四甲沈楨霖等7名學生各記予大功乙次。
辦 法: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
決 議:照案通過,同意王俊傑、沈楨霖、黃虹菱、孟亭、陳詠惠、牛冠捷、洪晚馨、鄒依璇等8名學生各記予大功乙次。
提案七、生活輔導組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校各獎懲辦法規定為符合符合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平等原則等,爰修訂各項獎懲事由,使學生之行為有所依據與規範。
二、為因應本校改名商業大學及宿桃園校區舍成立等,修訂部分條文規定。
辦 法:本修正辦法審議通過後,續提行政會議審議。
決 議:
一、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七條第十、十三、十五、十六款及第八條第十三、十五、十六款修訂如下:
…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
十、推銷、販售盜版唱片CD、DVD或光碟等違反智慧財產權規範者。
十三、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或學生宿舍網路使用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
十五、非住宿不當生留宿宿舍者。
十六、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嚴重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
十三、冒用師生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篡改學校系統資料者。
十五、私自頂讓床位並獲取不當利益、霸佔學校宿舍床位、或排斥他人合法住進進住。
十六、違反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二、餘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一、學務處王委員維民提:有關本校改名大學後其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委員員額調整乙案,建議修正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之教師委員由各學院各推選3員教師擔任,以配合本校組織編制之調整。
決 議:請學務處研議後,提送相關會議討論。
伍、散會:下午12 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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