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決議事項
時間:106年04月27日(星期四)中午12時整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行政會議廳(大廳)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學生事務處桃園校區提:成立學生社團「桃園校區攝影社」,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本社團成立宗旨為推廣攝影藝術、培養欣賞攝影的能力,增進攝影學術之交流,以凝聚攝影同好,提供優質學習攝影環境、發揮藝術之美,推廣攝影與增進大眾藝術素養,並且倡導課餘正當的休閒活動。
(二) 本社團召集人為劉庭硯同學,共有30個同好發起人,指導老師為胡齊元,胡老師為本校商業設計管理系老師,專長為商業攝影、平面與廣告設計,擔任過中華攝影教育學會理事、芝麻設計攝影公司攝影師、向乾設計有限公司總監…等學經歷俱豐。
(三) 社團成立後預計除定期每週辦理社課外,也會安排相關講座充實攝影概念,並於期中、期末辦理照片作品分享及成果發表,互相交流成長。
(四) 本案業經本處106年4月2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 本案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學務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決 議: 請將「學生籌組社團申請書」內容修正為以學年為單位,本案修正通過
提案二、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提請 審議。
說 明: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修正第一條法源條號。
辦 法:本案通過後,擬提送校務會議核備及報請教育部核定。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擬修訂本校「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辦法」,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依據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四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刪除進修學制學生代表,並調整推選及候補代表之名額。
(二) 依據本校膳食衛生協調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及業務單位需求,該委員會學生代表選舉擬結合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一併辦理,並調整推選及候補代表之名額。
(三) 為與其他會議學生代表候補名額一致,酌修教學發展會議候補名額。
以上,爰擬修訂旨揭辦法第五條及名額配置表。
辦 法:本案通過後,擬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為增加客觀性,增修社團籌組需有三系成員連署,且各系人數不得低於發起總人數之10%。
(二)參酌政治大學、清華大學等規定,將原籌組社團程序所訂「送學生事務會議審查及鈞長核准後籌備成立等」,修改為經「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學生事務會議」審核通過。
(三)新增「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
(四)增列停社相關規定。爰擬修訂旨揭條文(附件1)。
辦 法:本案通過後,擬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 議:修正條文部分文字後,本案修正通過。
條 號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二)凡學生申請組織各種社團,須有二系三十人以上基於自發成立社團之目的,聯合發起,且各系人數不得低於發起總人數之10%。
(三)向主管單位領取「學生籌組社團申請書」乙份,由發起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填寫後,連同發起人名單、社團組織章程草案、擬聘指導老師等資料,送交主管單位轉請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核。除科系學會之成立應另具科系相關會議通過之決議記錄。俟委員會審核通過,由主管單位提學生事務會議審查。 (二)凡學生申請組織各種社團,須有三十人以上基於自發成立社團之目的,聯合發起。
(三)向主管單位領取「學生籌組社團申請書」乙份,由發起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填寫後,連同社員名單及相關資料,送交主管單位辦理。科系學會之成立應另具科系相關會議通過之決議記錄。由主管單位提學生事務會議審查,俟審核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始得開始籌備各項成立事宜。 一、為社員組成多元化且避免僅同科(系)成員連署,故修改為須有二系成員連署,且各系人數不得低於發起總人數之10%。
二、敘明籌組社團需備齊「發起人名單、團組織章程草案、擬聘指導老師等資料」;參酌政治大學、清華大學規定,將原訂「送學生事務會議審查及鈞長核准後籌備各項成立事宜」,修改為經「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學生事務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二條 第 十二 條 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由課外組組長擔任召集人,並由課外組同仁四名及學生會幹部二名,共計七名組成。本審議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社團之形式要件。 第 十二 條 學生社團成立申請程序如下:
(一)學生社團成立之申請,備妥相關資料後提送各主管單位初審,再送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二)學生社團成立之審議會議,得邀請有關師長、社團指導老師、社團負責人及學生會(學生代表會)會長出席提供意見。 一、刪除原「學生社團成立申請程序」等條文。
二、新增「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及委員會之做作。
提案五、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因應本校社團數日益增加及社團經費現況,修改指導老師費用核發之規定。
(二)本案業經本處106年3月30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案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學務處服務學習組提:有關本校「畢業生美育獎遴選要點」,擬修訂部分條文規定,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案擬配合畢業典禮獎項名稱異動,併同修訂要點名稱為「藝能績優獎」。
(二)為因應各系專業能力不同,本獎項增加專業技能競賽活動有傑出表現者。
(三)本案經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案經會議通過後,擬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學院部代表邱委員鈞評提:會議資料建議能於開會前數日提供各委員先行審閱。
決 議:爾後請生輔組於開會前乙週將會議資料以e-mail方式寄送各委員協助審閱,俾利於會中討論審議。
伍、散會:13時10分。
附件:(略)
時間:106年04月27日(星期四)中午12時整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行政會議廳(大廳)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學生事務處桃園校區提:成立學生社團「桃園校區攝影社」,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本社團成立宗旨為推廣攝影藝術、培養欣賞攝影的能力,增進攝影學術之交流,以凝聚攝影同好,提供優質學習攝影環境、發揮藝術之美,推廣攝影與增進大眾藝術素養,並且倡導課餘正當的休閒活動。
(二) 本社團召集人為劉庭硯同學,共有30個同好發起人,指導老師為胡齊元,胡老師為本校商業設計管理系老師,專長為商業攝影、平面與廣告設計,擔任過中華攝影教育學會理事、芝麻設計攝影公司攝影師、向乾設計有限公司總監…等學經歷俱豐。
(三) 社團成立後預計除定期每週辦理社課外,也會安排相關講座充實攝影概念,並於期中、期末辦理照片作品分享及成果發表,互相交流成長。
(四) 本案業經本處106年4月2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 本案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學務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決 議: 請將「學生籌組社團申請書」內容修正為以學年為單位,本案修正通過
提案二、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提請 審議。
說 明: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修正第一條法源條號。
辦 法:本案通過後,擬提送校務會議核備及報請教育部核定。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擬修訂本校「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辦法」,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 依據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四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刪除進修學制學生代表,並調整推選及候補代表之名額。
(二) 依據本校膳食衛生協調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及業務單位需求,該委員會學生代表選舉擬結合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一併辦理,並調整推選及候補代表之名額。
(三) 為與其他會議學生代表候補名額一致,酌修教學發展會議候補名額。
以上,爰擬修訂旨揭辦法第五條及名額配置表。
辦 法:本案通過後,擬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為增加客觀性,增修社團籌組需有三系成員連署,且各系人數不得低於發起總人數之10%。
(二)參酌政治大學、清華大學等規定,將原籌組社團程序所訂「送學生事務會議審查及鈞長核准後籌備成立等」,修改為經「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學生事務會議」審核通過。
(三)新增「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
(四)增列停社相關規定。爰擬修訂旨揭條文(附件1)。
辦 法:本案通過後,擬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 議:修正條文部分文字後,本案修正通過。
條 號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二)凡學生申請組織各種社團,須有二系三十人以上基於自發成立社團之目的,聯合發起,且各系人數不得低於發起總人數之10%。
(三)向主管單位領取「學生籌組社團申請書」乙份,由發起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填寫後,連同發起人名單、社團組織章程草案、擬聘指導老師等資料,送交主管單位轉請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核。除科系學會之成立應另具科系相關會議通過之決議記錄。俟委員會審核通過,由主管單位提學生事務會議審查。 (二)凡學生申請組織各種社團,須有三十人以上基於自發成立社團之目的,聯合發起。
(三)向主管單位領取「學生籌組社團申請書」乙份,由發起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填寫後,連同社員名單及相關資料,送交主管單位辦理。科系學會之成立應另具科系相關會議通過之決議記錄。由主管單位提學生事務會議審查,俟審核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始得開始籌備各項成立事宜。 一、為社員組成多元化且避免僅同科(系)成員連署,故修改為須有二系成員連署,且各系人數不得低於發起總人數之10%。
二、敘明籌組社團需備齊「發起人名單、團組織章程草案、擬聘指導老師等資料」;參酌政治大學、清華大學規定,將原訂「送學生事務會議審查及鈞長核准後籌備各項成立事宜」,修改為經「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學生事務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二條 第 十二 條 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由課外組組長擔任召集人,並由課外組同仁四名及學生會幹部二名,共計七名組成。本審議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社團之形式要件。 第 十二 條 學生社團成立申請程序如下:
(一)學生社團成立之申請,備妥相關資料後提送各主管單位初審,再送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二)學生社團成立之審議會議,得邀請有關師長、社團指導老師、社團負責人及學生會(學生代表會)會長出席提供意見。 一、刪除原「學生社團成立申請程序」等條文。
二、新增「學生社團籌組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及委員會之做作。
提案五、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因應本校社團數日益增加及社團經費現況,修改指導老師費用核發之規定。
(二)本案業經本處106年3月30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案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學務處服務學習組提:有關本校「畢業生美育獎遴選要點」,擬修訂部分條文規定,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案擬配合畢業典禮獎項名稱異動,併同修訂要點名稱為「藝能績優獎」。
(二)為因應各系專業能力不同,本獎項增加專業技能競賽活動有傑出表現者。
(三)本案經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案經會議通過後,擬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學院部代表邱委員鈞評提:會議資料建議能於開會前數日提供各委員先行審閱。
決 議:爾後請生輔組於開會前乙週將會議資料以e-mail方式寄送各委員協助審閱,俾利於會中討論審議。
伍、散會:13時10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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