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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事項

時間:103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整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行政會議廳(大廳)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軍訓室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 法(草案)」,提請 審議。
說 明:配合本校 103 年 8 月 1 日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並依據 改大後組織架構修正各單位名稱。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於 103 年 8 月 1 日實施 。
決 議:照案通過,詳如附件1-本校「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2-修正後條文。

提案二、學務處課指組提:成立學生社團「北商網球社」,提請 審議。
說 明:本社團成立宗旨為推廣網球運動,希望藉由社團聚集學校中 熱愛網球的同學,以球會友。在每周練習中互相切磋球技, 增進彼此的技巧與感情,並且培養正確的運動家精神,提倡 運動的好習慣。
辦 法:本案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准予成立。

提案三、學務處生輔組提:有關本校改大後其學務法規名稱更名乙案,提請討 論。
說 明:
一、為配合本校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及因應本校改名大學後之實際情況,部分法規需修訂內容 ,部分法規仍適用僅需更名即可,爰修正本處各單位相關法 規。
二、經彙整本處各單位法規資料,全處法規共 29 餘種。其中計 有 16 種法規(辦法或要點),僅需更改校名,內容不變(如附 件一)。上述各法規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法規名稱全數由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辦法(要點)」改名為「國 立臺北商業大學」○○○辦法(要點)」。
三、餘 13 種法規(辦法或要點),尚需修訂內容或廢止(如附件二) 。上述法規,除法規名稱亦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全數改名外,有關內容修訂或廢止部分,請本處各單位依相關會議程序 ,提送各層級會議審議,以完備法規修訂程序。

辦 法:經本會審議通過後,上述 29 種法規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全 數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法(要點)」。
決 議:照案通過,詳如附件3-「學生事務處法規需送學務會議審議 一覽表(僅更改校名)」、附件4-「學生事務處法規需送學務會 議審議一覽表(需修訂內容或廢止)」。

提案四、學務處生輔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校園環境整潔競賽實施要點」乙 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配合本校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擬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為利各系科班級教室有效管理與使用,並使各系科所屬教室
清潔區域之整潔更利於必要或即時改善,擬修訂本校「學生 校園環境整潔競賽實施要點」之相關條文。
三、本次主要修法方向為由各系科自行訂定評分重點及標準,本 處補助獎勵金方式辦理。
四、檢附本校「學生校園環境整潔競賽實施要點」修正草案條文 對照表(如附件一)及修正草案 (如附件二)。
辦 法:經本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於 103 年 8 月 1 日實施 。
決 議:修正後通過,詳如附件5-本校「學生校園環境整潔競賽實施 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6-修正後條文。

提案五、學務處生輔組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班級幹部服務規定(草 案)」乙案,提請 審議。
說 明:為培養學生幹部領導能力並健全其自治組職,以促進優良之 班級文化,爰訂定本規定。
辦 法:本規定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詳如附件7-本校「班級幹部服務規定」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8-修正後條文。

提案六、學務處生輔組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外賃居、寄宿學生輔 導實施要點(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說 明:因應桃園校區宿舍成立,擬修訂第五條第四款部分文字。 辦 法:本規定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詳如附件9-本校「校外賃居、寄宿學生輔導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10-修正後條文。

提案七、學務處生輔組提:有關本校「學務處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修訂一案, 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業經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備查通過,並奉校長核定實施。
二、查上開「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 4 條之「受評單位為本校組 織規程內所設置行政單位及系、所」,另自我評鑑內容、程 序、方式及期程等皆已調整,爰配合修正「學務處自我評鑑 實施要點」第 1、2、4 條規定。
辦 法:本修正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送秘書室彙整一併陳請校長核定 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詳如附件11-本校「學務處自我評鑑實施要點」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12-修正後條文。

提案八、學務處課指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為因應本校改大更名及桃園校區成立,提送修訂本章程。 二、本案業經 103 年 4 月學務處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案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本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一條修正文字「本章程依循 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精神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大學組織 規程」第四十七五十條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自治 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二、餘照案通過,詳如附件13-本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14-修正後條文。

提案九、學務處課指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場地管理辦法」乙案, 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配合本校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擬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本校桃園校區正式招生運作,敘明社團活動場地空間範疇。 三、敘明場地借用由單位提出申請及申請期限。 四、已另訂本校學生社團海報管理要點,刪除海報管理相關條文
辦 法: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詳如附件15-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場地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16-修正後條文。

提案十、學務處課指組提:擬修訂本校「學生社團評選辦法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配合本校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並與「全國大專校院績
優學生社團評選暨觀摩活動」名稱一致,擬修正本辦法名稱 。
二、為使與全國社團評選活動之標準一致,評選標準依「全國大 專校院績優學生社團評選暨觀摩活動評分標準表」項目及配 分。
三、增列最佳綜合性社團獎,以資鼓勵學生會及系科學會等綜合 性社團之運作。辦 法: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 實施。

辦 法: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本校「學生社團評選辦法」修正如下:
(一) 修正本校「學生社團評選辦法」名稱為「學生社團評選 要點」。
(二) 第一點修正文字「評選宗旨:為促進社團健全發展,強 化社團活動教育功能,提昇活動品質,以激勵社團精進 發展,達永續經營之標的,特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第九條之規 定,訂定本校「學生社團評選辦法要點」(以下簡稱本辦 法要點)。」。
(三) 第五點修正文字「評選標準:評分項目、評分細項及評 分重點依該年度「全國大專校院績優學生社團評選暨觀 摩活動評分標準表」。」。
(四) 第九點修正文字「本辦法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 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 餘照案通過,詳如附件17-本校「學生社團評選要點」修 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18-修正後條文。

提案十一、學務處課指組提:擬廢除本校「學生社團刊物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提請 審議。
說 明:因應出版法之廢除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之規定,建議廢除本章程。
辦 法:本組織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廢止。
決 議:照案通過,詳如附件19-本校「學生社團刊物評議委員會組 織章程」廢除後條文。

提案十二、學務處課指組提:擬修訂本校「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名額配置表」之校務會議代表名額,提請審議。
說明:
一、修改校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二、依據新訂校務會議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學生代表
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代表十分之一。 三、因應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調降為 69 人,故學生代表調整
為 7 人,據此,修訂本校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辦法(附 件 1)之「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名額配置表」(附件 2) ,其中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總名額調降為 7 名(原為 9 名) ,係將專科部及進修推廣部名額各調降為 1 名(原各為 2 名),候補名額增加為 8 名(原為 4 名)(請參見附件 2、3 )。

辦法:
一、原條文與修訂條文,提請討論。
二、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詳如附件20-本校「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名額
配置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21-修正後條文。

肆、臨時動議

一、應用外語系郭委員筱晴提:學生請假天數有期限之限制,建議導師准假 期限順延 1-2 日,避免學生於請假最後截止 日請假,致使導師來不及核假,導致學生請 假逾期。
決 議:原則上同意,但以順延 2 日為宜,惟事涉資訊系統程式修改問 題,請於下次會議報告辦理情形。

伍、散會:下午 13 時 30 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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