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事項
時間:103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整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行政會議廳(大廳)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學務處課指組提:擬訂定本校「群育獎遴選要點」,提請審 議。 決 議:
一、本校「群育獎遴選要點」修正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群育獎遴選要點」(
改大前法規名稱)。 (二)第二點第一款修正文字「在學期間,積極參與、辦理或擔任、領
導各項社團活動或其他學生活動,能力優異,表現堪甚佳,著 有成效者。」。
二、餘照案通過,詳如附件1-本校「群育獎遴選要點」條文對照表、附 件 2-修正後草案。
附帶決議:本年度依原時程辦理。
提案二、學務處課指組提:成立學生社團「香榭麗社」,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學務處課指組提:成立學生社團「燃燒吧!有氧瑜珈社」,提請 審 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學務處課指組提:成立學生社團「烏克麗麗社」,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學務處生輔組提:有關本校「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規 則」,擬修正部分條文規定,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學生請假規則」修正如下:
(一)第三條第四款修正文字「四、喪假:(一)以 10 日為限(請假人配偶之親【
養】兄弟姐妹以 3 日為限),得分段請假,但出殯後之第三日即終止。(二) 喪假需證明請假人與死亡親屬之關係,並檢附死亡相關證明或、訃聞或其 他證明文件。」。
(二)第六條修正文字「學生請假逾本規則所訂期限,原則上不予補辦請假手續或 更改缺曠紀錄,惟如因家庭或個人遭到重大變故或非本人人為疏失須補辦 請假手續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由當事人以個案報告方式辦理,並由校長 核定。但每次申請補辦節數在 4 節(進修推廣部 8 節)以下者,得授權學 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核准。1-15 週應於缺曠課之日起 3 週內辦理(止日 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 週應於第 18 週結束後 2 日內辦理,逾期概不 受理。」。
二、餘照案通過,詳如附件3-本校「學生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附件4-修正後條文。
提案六、學務處生輔組提:有關本校「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缺曠計 分實施辦法」,擬修正部分條文規定,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修正如下:
(一)修正本校「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名稱為「學生缺曠點名實 施辦法」。
(二)原第四條修正條次為第三條,修正文字「上課、週(集)會 10 分鐘以內、朝會隊伍集合完畢後出席者為遲 到,未經准許擅自 提前離席者,不論時間長短,均視同缺席曠課。但得由任課教 師及承辦單位彈性認定。」。
(三)第四條修正文字「學生如因教師未到校上課,應立即向教務處 查詢並在教室自習,不得離開。凡未辦妥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 開教室者,視同曠課。」。
(四)原第六條修正條次為第七條,文字內容予以保留。 二、餘照案通過,詳如附件5-本校「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6-修正後條文。
肆、臨時動議:
一、教務處邱委員繼智提:為配合學校改大及通識課程改革,建議社團 活動以課程開課模式納入通識課程領域,由 通識教育中心予以認可學分。
決 議:社團課程通識化及學分數認可等問題,可透過教務會議相 關會議予以討論。
二、學務處王委員維民提:有關學生社團不斷增加,活動空間明顯不足 問題,高商補校即將停止運作,承曦樓工程
業已完成驗收,建議總務處於空間規劃時能 重新予以評估,以使本校空間充分使用。
決 議: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學生社團使用活動空間數,提請總 務會議予以討論。
伍、散會:下午 13 時 15 分。
附件 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技術學院群育獎遴選要點條文對照表
序號
修訂後條文
說明
1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合群自治與服務精神,並表揚熱心參與公 共事務相關活動表現優異之應屆畢業生,特訂定國立臺北 商業大學群育獎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說明本要點制訂 之原由
2 二、推薦資格:
(一)在學期間,積極參與、辦理或擔任、領導各項社團活
動或其他學生活動,能力優異,表現堪甚佳,著有成
效者。
(二)曾辦理全校性活動,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曾獲得校內外有關課外活動獎項,足資表率者。 說明群育獎遴選 資格
3 三、辦理日期:
當年度四月一至二十日由校內各單位提報送交課外活動 指導組辦理。 說明申請時間及 提報對象
4 四、審議方式: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於當年度四月底依推薦表依序列表,經
學務處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獲獎名單
交予畢業典禮承辦單位續辦。 說明遴選方式
5 五、本校附設學校自行審議後,繳交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後續
業務。 說明附設學校自 行辦理
6 六、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說明修改流程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技術學院群育獎遴選要點 附件 2
民國103年4月8日學務處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03年4月23日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合群自治與服務精神,並表揚熱心參與公共事務相關活動表現優異 之應屆畢業生,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群育獎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推薦資格:
(一)在學期間,積極參與、辦理或擔任、領導各項社團活動或其他學生活動,能 力優異,表現堪甚佳,著有成效者。
(二)曾辦理全校性活動,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曾獲得校內外有關課外活動獎項,足資表率者。
三、辦理日期:
當年度四月一至二十日由校內各單位提報送交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
四、審議方式: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於當年度四月底依推薦表依序列表,經學務處處務主管會議審議 通過,陳請校長核定,獲獎名單交予畢業典禮承辦單位續辦。
五、本校附設學校自行審議後,繳交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後續業務。
六、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規則 附件 3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條號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五、請假理由及所附證明文件,如發現 有虛偽情事,除已缺席之時日作曠 課論外,並視情節依「學生獎懲辦
法」議處。 五、請假所附證明文件,如發現有虛偽 情事,除已缺席之時日作曠課論外 ,並視情節依「學生獎懲辦法」議
處。 修正請假不實議 處之部分文字。
第三條 四、喪假:
(一)以 10 日為限(請假人配偶之親【 四、喪假:直系尊親屬過逝請假以 5 日為限,其他親屬以 3 日為限。 參照他校規定, 放寬學生請喪假 日數限制,並修 正部分文字。
養】兄弟姐妹以 3 日為限),得分 段請假,但出殯後之第三日即終止 。
(二)喪假需證明請假人與死亡親屬之
關係,並檢附死亡相關證明或、訃
聞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條 學生 請假逾本規則所訂期 限,原則上不 在缺曠統計表公佈後,原則上不予補辦 請假手續或更改缺曠紀錄;如因學生家 庭或個人遭到重大變故須補辦時,應檢 附證明文件,得由當事人以個案報告方 式,由任課教師、導師、系科主任、生 活輔導組組長(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務組 組長)、學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初 核,由校長核定。但每次申請更正或補 辦缺曠統計紀錄之節數在 4 節(進修推 廣部 8 節)以下者,得授權學務長(進 修推廣部主任)核准。 一、修訂補辦請 假手續之部 分文字。
二、增訂因故補 辦請假手續 之期限(同 缺曠更正期 限)。
予補辦請假手續或更改缺曠紀錄,惟如
因家庭或個人遭到重大變故或非本人
人為疏失須補辦請假手續時,應檢附證
明文件,由當事人以個案報告方式辦理
,並由校長核定。但每次申請補辦節數
在 4 節(進修推廣部 8 節)以下者,得
授權學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核准。
1-15 週應於缺曠課之日起 3 週內辦理(
止日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 週
應於第 18 週結束後 2 日內辦理,逾期
概不受理。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規則(修正草案) 附件 4 中華民國 83 年 5 月 12 日重新修訂
中華民國 85 年 6 月 5 日訓育委員會議增修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9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9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3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4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7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4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1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30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2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23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凡本校學生,如因故不能到校者,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 規則) 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學生請假程序如下: 一、填妥線上或紙本請假單,依請假天數自行檢視追蹤送經相關師長簽核後,於規定
期限內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登記(進修推廣部學生送交學生事務組),逾期以曠 課論。
二、事假、公假,必須事前請准。 三、請假期滿時,如須續假,應於假滿次日申請續假,逾期未辦者以曠課論(
但因突發事故或其他特別原因確實無法事前請假者,應檢具有效證明,補 辦請假手續);請假時日未滿而須提前銷假者,須以書面個案報告為之, 並以實際請假時日計算。
四、以函件請假或續假者,其日期以郵戳為憑。 五、請假理由及所附證明文件,如發現有虛偽情事,除已缺席之時日作曠課論外,並
視情節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六、學院部、專科部:1-16 週期間學生事後補請假,須於請假日之次日起 5 日內(不 含例假日、期中考試)依准假權責規定完成,不得藉故逾期補假;為配合教務處 成績結算作業,17-18 週學生事後補請假,須於請假日之次 2 日內(不含例假日、 期末考試)依准假權責規定完成。
七、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後補請假,須於請假日之次日起 5 日內(不含例假日)依准假 權責規定完成請假手續,若因故得委由系科主任代導師准假,惟事後須向導師報 告,不得藉故逾期補假。
第三條 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事假:因事而請假二日以上者,應繳驗家長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病假:因病而請假二日以上者,應提出醫院或家長可資證明之文件於請假日之次 日起 5 日(不含例假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三、公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 (一)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比賽者需有政府機關相關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代表本校或院系參加校外或校際正式活動或比賽者,相關單位出具之證明文 件。
(三)參加由學校舉辦之全校性正式活動或比賽者,需有承辦單位(系科、行政一 級單位以上)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參加行政單位召集之各項會議者需有承辦單位(系科、行政一級單位以上) 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選派執行公務者,需有選派單位主管(系科、行政一級單位以上)出具之證 明文件。
(六)參加高普考試、特種考試等國家考試者需出具准考證明。 (七)辦理兵役事宜,可持兵役機關通知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八)參加技職證照考試及學校推薦之甄試者(含錄取後之報到及訓練)。 (九)參加其他活動經校長核准者。
四、喪假:
(一)以 10 日為限(請假人配偶之親【養】兄弟姐妹以 3 日為限),得分段請假,
但出殯後之第三日即終止。
喪假需證明請假人與死亡親
(二) 屬之關係, 並檢附死亡相關證明或、訃聞或其
他證明文件。
五、考試假: (一)考試期間因重病或分娩不能應考者,可事先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於考試
前或於請假翌日起 2 日內,檢附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至教務處辦理請假 補考事宜。
(二)因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到校應考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請 假翌日起 2 日內辦理請假手續(公假應於考試前辦理),至教務處辦理請假補 考事宜。
六、產假:
(一)請假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最遲於請假日之次日起 5 日(不含例假日)內辦理請 假。
(二)產前假: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三)分娩假:於分娩後,給分娩假 42 日(含例假日)。應一次請畢,請假未逾規定
日數者,操行不扣分,不計缺席,但不以全勤計。 (四)流產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 42 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
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21 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14 日。以上含均例假日。應一次請畢,請假未逾規定日數者,操行不扣 分,不計缺席,但不以全勤計。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2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不含例假日)內請畢。
第四條 准假權責: 一、學院部、專科部:
(一) 1 日以內者,由導師或系科主任核准。
(二)超過 1 日、2 日以內者,循程序由系科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三)超過 2 日、5 日以內者,循程序由學務長核准。
(四)超過 5 日者,循程序由校長核准,並將證明文件,繳存於生活輔導組。
(考試假,比照本規則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進修推廣部:
(一) 1 日以內者,由導師或系科主任核准。
(二)超過 1 日、2 日以內者,循程序由學生事務組組長核准。 (三)超過 2 日、5 日以內者,循程序由進修推廣部主任核准。
(四)超過 5 日者,循程序由校長核准,並將證明文件,繳存於學生事務組。 (考試假,依本規則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校重大慶典活動未到者,應依承辦單位公告(或通知)之活動時數(節數)辦理請 假事宜。進修推廣部學生則依學生事務組公告辦理。
第六條 學生請假逾本規則所訂期限,原則上不予補辦請假手續或更改缺曠紀錄,惟如因家庭 或個人遭到重大變故或非本人人為疏失須補辦請假手續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由當事 人以個案報告方式辦理,並由校長核定。但每次申請補辦節數在 4 節(進修推廣部 8
節)以下者,得授權學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核准。 1-15 週應於缺曠課之日起 3 週
內辦理(止日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 週應於第 18 週結束後 2 日內辦理,逾期概 不受理。
第七條 學生到校後,課間如因故須離校時,應先完成請假手續後離校。 第八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5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訂後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學生缺曠點名實施辦法 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 修正法條名稱
條號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上課點名由任課教師負責 ,並輸入於校務行政資訊 系統。但有特殊情形,得 由學務單位輸入。 點名時由三方面配合實施: (一)由授課教師隨堂點名。 (二)由學務處及各系(科)派員隨時
抽點。 (三)由各班副班代點名登記。 配合校務行政管理系統 線上點名作業,修正第 2 條規定。
第三條 (刪除) 點名單於每天最後一節下課後,送學 務處生輔組負責統計之職員彙整,輸 入電腦。 配合配合校務行政管理 系統線上點名作業線上 點名作業,爰刪除本規 定。。
第四條 第三條
上課、週(集)會 10 分鐘 以內、朝會隊伍集合完畢後 出席者為遲到,未經准許擅 自提前離席者,不論時間長 短,均視同缺席曠課。但得 由任課教師及承辦單位彈 性認定。 計分方法: (一)全學期全勤(無缺席、遲到、曠
課、事、病假等),加操行總成績 3 分。
(二)曠課 1 節,減操行總成績 1 分。 (三)朝會無故缺席乙次者減 1 分。 (四)週會等無故缺席乙次者減 2 分。 (五)事假達 20 節者減 1 分。 (六)病假達 40 節者減 1 分。 (七)分娩假:請假未逾規定日數者,
不扣分、不計缺席,但不以全勤 計。
(八)上課、週(集)會 10 分鐘以內、 朝會隊伍集合完畢後出席者為遲 到,遲到乙次減 0.5 分,遲到 2 次,視同曠課 1 節減 1 分,未經 准許擅自提前離席者,不論時間 長短,均視同缺席曠課。
(九)學生如因教師未到校上課,應立 即向教務處查詢並在教室自習, 不得離開。凡未辦妥請假手續而 擅自離校者,視同曠課。 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 查辦法」已明訂缺曠節 次之計分標準,為避免 重複訂定,爰刪除第 1 至 7 項計分內容。
修正遲到規定,並調整 為第三條
調整為第四條
第四條 學生如因教師未到校上課 ,應立即向教務處查詢並在 教室自習,不得離開。凡未 辦妥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
開教室者,視同曠課。
(刪除) (十)如係天然災害或非學生本人人為 疏失,而造成之缺曠,應於缺曠 紀錄公布 5 個學校上學日內,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授課教師認 可簽名後,至生輔組循程序辦理 註銷缺曠,逾期即不再受理更正 作業。 一、如係非學生本人人 為疏失,而造成之 缺曠,應另依規定 辦理請假,故本條 後段另於假規則修 訂之。
二、如係因天然災害而 造成之缺曠另修訂 於第六條。
第五條 學生之缺曠課記錄應主動 於校務行政管理系統查閱 ,缺曠紀錄如有錯誤,1-15 週應於缺曠課之日起 3 週 內申請缺曠更正(止日遇例 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 週應於第 18 週結束後 2 日 內申請缺曠更正,逾期概不
受理。 學生每日之缺曠紀錄,均於次日起算 5 個學校上學日內,公布於「學務資 訊系統—學生園地」,學生應主動上網 查閱。1-16 週「缺曠累計表」公布後 ,如有錯誤,應於 5 個學校上學日內 填寫「缺曠紀錄更正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始得更正。凡學生個人於 「缺曠累計表」確認簽名後,即不得 再要求更正。「缺曠累計表」逾期未交 回或未簽名者,均視同缺課無誤;為 配合教務處成績結算作業,17-18 週 將不再公布「缺曠累計表」,學生應主 動上網查詢,若有誤,須於第 18 週結 束後 2 日內完成更正手續。 配合校務行政系統即時 更新作業,學生得自行 查詢總累計及每科目累 計之缺曠紀綠,不再另 行印發各班每週「缺曠 累計表」,爰配合修正本 條缺曠更正期限。
第六條 如係天然災害而造成之缺 曠,應依前條更正期限之規 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註銷缺曠,循程序由校長核 准,逾期即不再受理。 無 明訂因天然災害造成之 缺曠辦理註銷之程序。
第六條 七 學生缺曠時數過多時,即 刻函知主任、導師、系科輔 導教官及其家長,共研處理 方法,期收加強輔導之效。 學生缺曠時數過多時,即刻函知主任 、導師、系科輔導教官及其家長,共 研處理方法,期收加強輔導之效。 修正條次
第七條 (刪除) 學生缺曠情形,以週次加以累計,俾 能瞭解一般狀況,並得每月陳報校長 核閱。 配合實際作業情形,爰 刪除本條規定。
第八條 學生於學期中,凡經教務 處公佈扣考者,該科目缺 、曠課從次日起不予列計 ,由學務單位依扣考名冊 ,統一作業。 學生於學期中,凡經教務處公佈扣考 者,該科目缺、曠課從次日起不予列 計,由生輔組依扣考名冊,統一作業 。 修正本條部分文字
附件 6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缺曠點名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增修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防止學生無故缺曠課,養成讀書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課點名由任課教師負責,並輸入於校務行政資訊系統。但有特殊情形,得由學務單 位輸入。
第三條 上課、週(集)會 10 分鐘以內、朝會隊伍集合完畢後出席者為遲到,未經准許擅自提 前離席者,不論時間長短,均視同缺席曠課。但得由任課教師及承辦單位彈性認定。
第四條 學生如因教師未到校上課,應立即向教務處查詢並在教室自習,不得離開。凡未辦妥 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開教室者,視同曠課。
第五條 學生之缺曠課記錄應主動於校務行政管理系統查閱,缺曠紀錄如有錯誤,1-15 週應於 缺曠課之日起 3 週內申請缺曠更正(止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 週應於第 18 週結束後 2 日內申請缺曠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第六條 如係天然災害而造成之缺曠,應依前條更正期限之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註銷 缺曠,循程序由校長核准,逾期即不再受理。
第七條 學生缺曠時數過多時,即刻函知主任、導師、系科輔導教官及其家長,共研處理方法 ,期收加強輔導之效。
第八條 學生於學期中,凡經教務處公佈扣考者,該科目缺、曠課從次日起不予列計,由學務 單位依扣考名冊,統一作業。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時間:103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整
地點:行政大樓七樓行政會議廳(大廳)
參、提案討論
提案一、學務處課指組提:擬訂定本校「群育獎遴選要點」,提請審 議。 決 議:
一、本校「群育獎遴選要點」修正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群育獎遴選要點」(
改大前法規名稱)。 (二)第二點第一款修正文字「在學期間,積極參與、辦理或擔任、領
導各項社團活動或其他學生活動,能力優異,表現堪甚佳,著 有成效者。」。
二、餘照案通過,詳如附件1-本校「群育獎遴選要點」條文對照表、附 件 2-修正後草案。
附帶決議:本年度依原時程辦理。
提案二、學務處課指組提:成立學生社團「香榭麗社」,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學務處課指組提:成立學生社團「燃燒吧!有氧瑜珈社」,提請 審 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學務處課指組提:成立學生社團「烏克麗麗社」,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學務處生輔組提:有關本校「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規 則」,擬修正部分條文規定,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學生請假規則」修正如下:
(一)第三條第四款修正文字「四、喪假:(一)以 10 日為限(請假人配偶之親【
養】兄弟姐妹以 3 日為限),得分段請假,但出殯後之第三日即終止。(二) 喪假需證明請假人與死亡親屬之關係,並檢附死亡相關證明或、訃聞或其 他證明文件。」。
(二)第六條修正文字「學生請假逾本規則所訂期限,原則上不予補辦請假手續或 更改缺曠紀錄,惟如因家庭或個人遭到重大變故或非本人人為疏失須補辦 請假手續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由當事人以個案報告方式辦理,並由校長 核定。但每次申請補辦節數在 4 節(進修推廣部 8 節)以下者,得授權學 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核准。1-15 週應於缺曠課之日起 3 週內辦理(止日 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 週應於第 18 週結束後 2 日內辦理,逾期概不 受理。」。
二、餘照案通過,詳如附件3-本校「學生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附件4-修正後條文。
提案六、學務處生輔組提:有關本校「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缺曠計 分實施辦法」,擬修正部分條文規定,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修正如下:
(一)修正本校「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名稱為「學生缺曠點名實 施辦法」。
(二)原第四條修正條次為第三條,修正文字「上課、週(集)會 10 分鐘以內、朝會隊伍集合完畢後出席者為遲 到,未經准許擅自 提前離席者,不論時間長短,均視同缺席曠課。但得由任課教 師及承辦單位彈性認定。」。
(三)第四條修正文字「學生如因教師未到校上課,應立即向教務處 查詢並在教室自習,不得離開。凡未辦妥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 開教室者,視同曠課。」。
(四)原第六條修正條次為第七條,文字內容予以保留。 二、餘照案通過,詳如附件5-本校「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6-修正後條文。
肆、臨時動議:
一、教務處邱委員繼智提:為配合學校改大及通識課程改革,建議社團 活動以課程開課模式納入通識課程領域,由 通識教育中心予以認可學分。
決 議:社團課程通識化及學分數認可等問題,可透過教務會議相 關會議予以討論。
二、學務處王委員維民提:有關學生社團不斷增加,活動空間明顯不足 問題,高商補校即將停止運作,承曦樓工程
業已完成驗收,建議總務處於空間規劃時能 重新予以評估,以使本校空間充分使用。
決 議: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學生社團使用活動空間數,提請總 務會議予以討論。
伍、散會:下午 13 時 15 分。
附件 1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技術學院群育獎遴選要點條文對照表
序號
修訂後條文
說明
1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合群自治與服務精神,並表揚熱心參與公 共事務相關活動表現優異之應屆畢業生,特訂定國立臺北 商業大學群育獎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說明本要點制訂 之原由
2 二、推薦資格:
(一)在學期間,積極參與、辦理或擔任、領導各項社團活
動或其他學生活動,能力優異,表現堪甚佳,著有成
效者。
(二)曾辦理全校性活動,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曾獲得校內外有關課外活動獎項,足資表率者。 說明群育獎遴選 資格
3 三、辦理日期:
當年度四月一至二十日由校內各單位提報送交課外活動 指導組辦理。 說明申請時間及 提報對象
4 四、審議方式: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於當年度四月底依推薦表依序列表,經
學務處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獲獎名單
交予畢業典禮承辦單位續辦。 說明遴選方式
5 五、本校附設學校自行審議後,繳交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後續
業務。 說明附設學校自 行辦理
6 六、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說明修改流程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技術學院群育獎遴選要點 附件 2
民國103年4月8日學務處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03年4月23日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培養本校學生合群自治與服務精神,並表揚熱心參與公共事務相關活動表現優異 之應屆畢業生,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群育獎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推薦資格:
(一)在學期間,積極參與、辦理或擔任、領導各項社團活動或其他學生活動,能 力優異,表現堪甚佳,著有成效者。
(二)曾辦理全校性活動,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曾獲得校內外有關課外活動獎項,足資表率者。
三、辦理日期:
當年度四月一至二十日由校內各單位提報送交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
四、審議方式: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於當年度四月底依推薦表依序列表,經學務處處務主管會議審議 通過,陳請校長核定,獲獎名單交予畢業典禮承辦單位續辦。
五、本校附設學校自行審議後,繳交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後續業務。
六、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規則 附件 3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條號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五、請假理由及所附證明文件,如發現 有虛偽情事,除已缺席之時日作曠 課論外,並視情節依「學生獎懲辦
法」議處。 五、請假所附證明文件,如發現有虛偽 情事,除已缺席之時日作曠課論外 ,並視情節依「學生獎懲辦法」議
處。 修正請假不實議 處之部分文字。
第三條 四、喪假:
(一)以 10 日為限(請假人配偶之親【 四、喪假:直系尊親屬過逝請假以 5 日為限,其他親屬以 3 日為限。 參照他校規定, 放寬學生請喪假 日數限制,並修 正部分文字。
養】兄弟姐妹以 3 日為限),得分 段請假,但出殯後之第三日即終止 。
(二)喪假需證明請假人與死亡親屬之
關係,並檢附死亡相關證明或、訃
聞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條 學生 請假逾本規則所訂期 限,原則上不 在缺曠統計表公佈後,原則上不予補辦 請假手續或更改缺曠紀錄;如因學生家 庭或個人遭到重大變故須補辦時,應檢 附證明文件,得由當事人以個案報告方 式,由任課教師、導師、系科主任、生 活輔導組組長(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務組 組長)、學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初 核,由校長核定。但每次申請更正或補 辦缺曠統計紀錄之節數在 4 節(進修推 廣部 8 節)以下者,得授權學務長(進 修推廣部主任)核准。 一、修訂補辦請 假手續之部 分文字。
二、增訂因故補 辦請假手續 之期限(同 缺曠更正期 限)。
予補辦請假手續或更改缺曠紀錄,惟如
因家庭或個人遭到重大變故或非本人
人為疏失須補辦請假手續時,應檢附證
明文件,由當事人以個案報告方式辦理
,並由校長核定。但每次申請補辦節數
在 4 節(進修推廣部 8 節)以下者,得
授權學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核准。
1-15 週應於缺曠課之日起 3 週內辦理(
止日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 週
應於第 18 週結束後 2 日內辦理,逾期
概不受理。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規則(修正草案) 附件 4 中華民國 83 年 5 月 12 日重新修訂
中華民國 85 年 6 月 5 日訓育委員會議增修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9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9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3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4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7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4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1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30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2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23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凡本校學生,如因故不能到校者,依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 規則) 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學生請假程序如下: 一、填妥線上或紙本請假單,依請假天數自行檢視追蹤送經相關師長簽核後,於規定
期限內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登記(進修推廣部學生送交學生事務組),逾期以曠 課論。
二、事假、公假,必須事前請准。 三、請假期滿時,如須續假,應於假滿次日申請續假,逾期未辦者以曠課論(
但因突發事故或其他特別原因確實無法事前請假者,應檢具有效證明,補 辦請假手續);請假時日未滿而須提前銷假者,須以書面個案報告為之, 並以實際請假時日計算。
四、以函件請假或續假者,其日期以郵戳為憑。 五、請假理由及所附證明文件,如發現有虛偽情事,除已缺席之時日作曠課論外,並
視情節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六、學院部、專科部:1-16 週期間學生事後補請假,須於請假日之次日起 5 日內(不 含例假日、期中考試)依准假權責規定完成,不得藉故逾期補假;為配合教務處 成績結算作業,17-18 週學生事後補請假,須於請假日之次 2 日內(不含例假日、 期末考試)依准假權責規定完成。
七、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後補請假,須於請假日之次日起 5 日內(不含例假日)依准假 權責規定完成請假手續,若因故得委由系科主任代導師准假,惟事後須向導師報 告,不得藉故逾期補假。
第三條 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事假:因事而請假二日以上者,應繳驗家長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病假:因病而請假二日以上者,應提出醫院或家長可資證明之文件於請假日之次 日起 5 日(不含例假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三、公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 (一)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比賽者需有政府機關相關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代表本校或院系參加校外或校際正式活動或比賽者,相關單位出具之證明文 件。
(三)參加由學校舉辦之全校性正式活動或比賽者,需有承辦單位(系科、行政一 級單位以上)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參加行政單位召集之各項會議者需有承辦單位(系科、行政一級單位以上) 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選派執行公務者,需有選派單位主管(系科、行政一級單位以上)出具之證 明文件。
(六)參加高普考試、特種考試等國家考試者需出具准考證明。 (七)辦理兵役事宜,可持兵役機關通知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八)參加技職證照考試及學校推薦之甄試者(含錄取後之報到及訓練)。 (九)參加其他活動經校長核准者。
四、喪假:
(一)以 10 日為限(請假人配偶之親【養】兄弟姐妹以 3 日為限),得分段請假,
但出殯後之第三日即終止。
喪假需證明請假人與死亡親
(二) 屬之關係, 並檢附死亡相關證明或、訃聞或其
他證明文件。
五、考試假: (一)考試期間因重病或分娩不能應考者,可事先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於考試
前或於請假翌日起 2 日內,檢附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至教務處辦理請假 補考事宜。
(二)因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到校應考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請 假翌日起 2 日內辦理請假手續(公假應於考試前辦理),至教務處辦理請假補 考事宜。
六、產假:
(一)請假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最遲於請假日之次日起 5 日(不含例假日)內辦理請 假。
(二)產前假: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三)分娩假:於分娩後,給分娩假 42 日(含例假日)。應一次請畢,請假未逾規定
日數者,操行不扣分,不計缺席,但不以全勤計。 (四)流產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 42 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
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21 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14 日。以上含均例假日。應一次請畢,請假未逾規定日數者,操行不扣 分,不計缺席,但不以全勤計。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2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不含例假日)內請畢。
第四條 准假權責: 一、學院部、專科部:
(一) 1 日以內者,由導師或系科主任核准。
(二)超過 1 日、2 日以內者,循程序由系科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三)超過 2 日、5 日以內者,循程序由學務長核准。
(四)超過 5 日者,循程序由校長核准,並將證明文件,繳存於生活輔導組。
(考試假,比照本規則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進修推廣部:
(一) 1 日以內者,由導師或系科主任核准。
(二)超過 1 日、2 日以內者,循程序由學生事務組組長核准。 (三)超過 2 日、5 日以內者,循程序由進修推廣部主任核准。
(四)超過 5 日者,循程序由校長核准,並將證明文件,繳存於學生事務組。 (考試假,依本規則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校重大慶典活動未到者,應依承辦單位公告(或通知)之活動時數(節數)辦理請 假事宜。進修推廣部學生則依學生事務組公告辦理。
第六條 學生請假逾本規則所訂期限,原則上不予補辦請假手續或更改缺曠紀錄,惟如因家庭 或個人遭到重大變故或非本人人為疏失須補辦請假手續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由當事 人以個案報告方式辦理,並由校長核定。但每次申請補辦節數在 4 節(進修推廣部 8
節)以下者,得授權學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核准。 1-15 週應於缺曠課之日起 3 週
內辦理(止日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 週應於第 18 週結束後 2 日內辦理,逾期概 不受理。
第七條 學生到校後,課間如因故須離校時,應先完成請假手續後離校。 第八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5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訂後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學生缺曠點名實施辦法 學生缺曠計分實施辦法 修正法條名稱
條號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上課點名由任課教師負責 ,並輸入於校務行政資訊 系統。但有特殊情形,得 由學務單位輸入。 點名時由三方面配合實施: (一)由授課教師隨堂點名。 (二)由學務處及各系(科)派員隨時
抽點。 (三)由各班副班代點名登記。 配合校務行政管理系統 線上點名作業,修正第 2 條規定。
第三條 (刪除) 點名單於每天最後一節下課後,送學 務處生輔組負責統計之職員彙整,輸 入電腦。 配合配合校務行政管理 系統線上點名作業線上 點名作業,爰刪除本規 定。。
第四條 第三條
上課、週(集)會 10 分鐘 以內、朝會隊伍集合完畢後 出席者為遲到,未經准許擅 自提前離席者,不論時間長 短,均視同缺席曠課。但得 由任課教師及承辦單位彈 性認定。 計分方法: (一)全學期全勤(無缺席、遲到、曠
課、事、病假等),加操行總成績 3 分。
(二)曠課 1 節,減操行總成績 1 分。 (三)朝會無故缺席乙次者減 1 分。 (四)週會等無故缺席乙次者減 2 分。 (五)事假達 20 節者減 1 分。 (六)病假達 40 節者減 1 分。 (七)分娩假:請假未逾規定日數者,
不扣分、不計缺席,但不以全勤 計。
(八)上課、週(集)會 10 分鐘以內、 朝會隊伍集合完畢後出席者為遲 到,遲到乙次減 0.5 分,遲到 2 次,視同曠課 1 節減 1 分,未經 准許擅自提前離席者,不論時間 長短,均視同缺席曠課。
(九)學生如因教師未到校上課,應立 即向教務處查詢並在教室自習, 不得離開。凡未辦妥請假手續而 擅自離校者,視同曠課。 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 查辦法」已明訂缺曠節 次之計分標準,為避免 重複訂定,爰刪除第 1 至 7 項計分內容。
修正遲到規定,並調整 為第三條
調整為第四條
第四條 學生如因教師未到校上課 ,應立即向教務處查詢並在 教室自習,不得離開。凡未 辦妥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
開教室者,視同曠課。
(刪除) (十)如係天然災害或非學生本人人為 疏失,而造成之缺曠,應於缺曠 紀錄公布 5 個學校上學日內,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授課教師認 可簽名後,至生輔組循程序辦理 註銷缺曠,逾期即不再受理更正 作業。 一、如係非學生本人人 為疏失,而造成之 缺曠,應另依規定 辦理請假,故本條 後段另於假規則修 訂之。
二、如係因天然災害而 造成之缺曠另修訂 於第六條。
第五條 學生之缺曠課記錄應主動 於校務行政管理系統查閱 ,缺曠紀錄如有錯誤,1-15 週應於缺曠課之日起 3 週 內申請缺曠更正(止日遇例 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 週應於第 18 週結束後 2 日 內申請缺曠更正,逾期概不
受理。 學生每日之缺曠紀錄,均於次日起算 5 個學校上學日內,公布於「學務資 訊系統—學生園地」,學生應主動上網 查閱。1-16 週「缺曠累計表」公布後 ,如有錯誤,應於 5 個學校上學日內 填寫「缺曠紀錄更正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始得更正。凡學生個人於 「缺曠累計表」確認簽名後,即不得 再要求更正。「缺曠累計表」逾期未交 回或未簽名者,均視同缺課無誤;為 配合教務處成績結算作業,17-18 週 將不再公布「缺曠累計表」,學生應主 動上網查詢,若有誤,須於第 18 週結 束後 2 日內完成更正手續。 配合校務行政系統即時 更新作業,學生得自行 查詢總累計及每科目累 計之缺曠紀綠,不再另 行印發各班每週「缺曠 累計表」,爰配合修正本 條缺曠更正期限。
第六條 如係天然災害而造成之缺 曠,應依前條更正期限之規 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註銷缺曠,循程序由校長核 准,逾期即不再受理。 無 明訂因天然災害造成之 缺曠辦理註銷之程序。
第六條 七 學生缺曠時數過多時,即 刻函知主任、導師、系科輔 導教官及其家長,共研處理 方法,期收加強輔導之效。 學生缺曠時數過多時,即刻函知主任 、導師、系科輔導教官及其家長,共 研處理方法,期收加強輔導之效。 修正條次
第七條 (刪除) 學生缺曠情形,以週次加以累計,俾 能瞭解一般狀況,並得每月陳報校長 核閱。 配合實際作業情形,爰 刪除本條規定。
第八條 學生於學期中,凡經教務 處公佈扣考者,該科目缺 、曠課從次日起不予列計 ,由學務單位依扣考名冊 ,統一作業。 學生於學期中,凡經教務處公佈扣考 者,該科目缺、曠課從次日起不予列 計,由生輔組依扣考名冊,統一作業 。 修正本條部分文字
附件 6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缺曠點名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增修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防止學生無故缺曠課,養成讀書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課點名由任課教師負責,並輸入於校務行政資訊系統。但有特殊情形,得由學務單 位輸入。
第三條 上課、週(集)會 10 分鐘以內、朝會隊伍集合完畢後出席者為遲到,未經准許擅自提 前離席者,不論時間長短,均視同缺席曠課。但得由任課教師及承辦單位彈性認定。
第四條 學生如因教師未到校上課,應立即向教務處查詢並在教室自習,不得離開。凡未辦妥 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開教室者,視同曠課。
第五條 學生之缺曠課記錄應主動於校務行政管理系統查閱,缺曠紀錄如有錯誤,1-15 週應於 缺曠課之日起 3 週內申請缺曠更正(止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一日),16-18 週應於第 18 週結束後 2 日內申請缺曠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第六條 如係天然災害而造成之缺曠,應依前條更正期限之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註銷 缺曠,循程序由校長核准,逾期即不再受理。
第七條 學生缺曠時數過多時,即刻函知主任、導師、系科輔導教官及其家長,共研處理方法 ,期收加強輔導之效。
第八條 學生於學期中,凡經教務處公佈扣考者,該科目缺、曠課從次日起不予列計,由學務 單位依扣考名冊,統一作業。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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