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會議資料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
叁、提案討論
提案一:本學期日間部曠課達23節以上且操行成績不及格之學生(計有2名,詳如附表)處分建議案,提請審議。(提案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決議:照案通過(附件一)。

提案二:擬增訂本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補助作業要點」乙案,提請審議。(提案單位: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
決議:
一、 依提案討論後修定如下:
第二條 申請者須同時具備以下二款條件:
(一)就讀本校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專科進修學校之學生。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限於重度、極重度之視障、肢障、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及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學生。
二、 修改後通過(請參閱附件二-本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補助作業要點」)。
提案三: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提請審議。(提案單位:學務處學輔中心)
決議:
一、依提案討論後修定請參閱附件三-「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
二、修改後通過。

提案四:擬修訂本校學生請假規則有關病假及考試假相關證明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決議:
一、 依原案討論後修定如下:
第三條、請假種類及限制之(五)考試假:2. 原條文刪除『到校』,餘同。
二、修改後通過。


提案五:擬修訂本校學生健康資料卡之健康檢查記錄表,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決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中午14:00)。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7學年度第2學期
曠課達23節以上及操行成績不及格學生審查彙整表
98.4.30.
編號 班級 學號 姓名 本學期
操行成績 系科
審查建議 學生事務
會議決議 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
1 四技
會資2甲 9541035
羅琬筠 57
曠課25節
病假0節 建議
應予退學 退學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六、九項

2 五專
國貿三甲 9354113 郭莉萍 37
曠課45節
病假0節 建議
應予退學 退學
合計2員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不得主動辦理休學。
六、曠課達23節者。
九、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學生事務會議決定者。
十二、其他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應予退學處分者。

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
十二、學生在一學期內,曠課超過規定時數者,操行成績不予核算,應予退學。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補助作業要點(草案)
98.4.30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稱本校)爲提供重度、極重度之視障、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及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之交通補助,特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三條第一款,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者須同時具備以下二款條件:
(一)就讀本校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專科進修學校之學生。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限於重度、極重度之視障、肢障、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及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學生。
第三條 申請時間及檢附資料:
(一)上學期於當年10月31日前,下學期於當年4月30日前,向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資源教室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二)檢附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第四條 審核:
每學期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核。審查小組由學生事務處一、二級主管共同組成。
第五條 核發次數及金額:
(一)次數:每學期核發一次。
(二)核發金額:每學期以新台幣1,800元為限。
第六條 經費來源由當年度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劃交通費項目額度內支應。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學年度第 學期
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申請表(草案)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學生姓名 性別 □男
□女 班級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學號 學制 □日間部 □進修推廣部 □專科進修學校
聯絡電話 (H):
手機: E-
Mail
聯絡地址
身分證字號 障礙
類別 障礙
程度
※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情形概述:(由申請學生自行填寫)
申請學生簽名:
導師簽名:
資源教室輔導老師簽名:



相關證明文件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身心障礙手冊正面影本 身心障礙手冊反面影本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檢附證明文件:
□1.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審核結果:
 通過。
 不通過,理由為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導師制實施辦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提案 原條文
97.12.11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備註
第 九 條 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另各班導師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式核予最高5000元導師班級活動費。
第 九 條 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另各班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式核予最高5000元班級活動費。
文字修 增
第十一條 班導師請假者,應經學校之同意
商請本校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
業務。
增列導師請假及代理導師之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
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
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原第十一條調整至第十二條)
原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基金
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
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調整編號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
92.12.4經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6.3.29經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4經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3.4經97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稱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升教育品質,養成學生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長擔任之。
學務長襄助校長,綜理全校導師制之規劃與實施,並協調各系(所、科)主任導師推動全校性導師制之輔導活動。
第 三 條 各系(所、科)主任為該系(所、科)主任導師,其職責與工作如后:
一、協調、規劃該系(所、科)導師制活動。
二、推動、辦理以全系(所、科)學生為參與對象並提昇導師制功能之學術性或康樂性活動。
三、規劃與推動全系(所、科)師生參與校園與社區服務工作。
四、薦選或召開會議決議班導師推薦名單。
第 四 條 各系(所、科)應有專責人員負責導師制行政業務、檔案資料之處理與管理。
第 五 條 本校導師制以班為單位,設班導師,延修生則編入各屬學制畢業班。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應聘擔任導師之義務,系(所、科)主任導師得兼任班導師。研究所、學院部與附設專科部(以上皆含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合計,每位教師以擔任一班之導師為限。班導師由各系(所、科)主任導師薦選,或由系(所、科)相關會議決議推薦人選,報請校長核聘,每任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之。
各系(所、科)班導師應優先安排當學年擔任該班授課之教師擔任之。
各系(所、科)需提供相當比例之導師名額安排共同科(含體育室)教師擔任之。
第 六 條 班導師職責與工作如后:
一、輔導學生填寫資料表,包括綜合資料表及導師手冊之學生個人資料;綜合資料表應存於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導師手冊之學生個人資料應於更換導師時移交於新任導師。
二、充分了解學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三、協助學生擬定學習計劃,學期末公告選課輔導時間,引導每學期選課狀況,平時指導課業及研討生涯規劃事宜。
四、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學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五、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或班會活動,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活動實施情形應扼要記載,並於活動結束後送學生事務處彙整。
六、於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生活輔導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七、於學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學務處協助輔導。
八、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特殊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九、出席導師會議、輔導知能研習活動及班級學生相關活動或會議。
第 七 條 各班導師除擔任前條各項輔導相關工作之外,應安排每週至少二小時導師時間。
導師對重大輔導事項應保留書面紀錄。
第 八 條 全校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問題。前項會議由校長召集,校長不能出席時,由副校長或學務長召集。
全校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每學期舉辦一次為原則,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第 九 條 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另各班導師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式核予最高5000元導師班級活動費。
第 十 條 導師輔導表現優良者,應予獎勵。
評選及獎勵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 班導師請假者,應經學校之同意商請本校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業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導師輔導費及導師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
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提案 原條文
96.9.4.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備註
標題: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導師輔導費
及導師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
標題: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導師輔導費
及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
文字修 增
一、為使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之導師輔導費及導師班級活動費報
支有所規範特訂定本規定。 一、為使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之導師輔導費及班級活動費報支有
所規範特訂定本規定。 文字修 增
三、導師班級活動費
1.各班導師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
式核予最高5,000元導師班級活動
費。
2.導師班級活動費得支用範圍為辦
理以下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
三、班級活動費
1.各班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式核
予最高5,000元班級活動費。
2.班級活動費得支用範圍為辦理以
下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
文字修 增
四、導師班級活動費報支程序
3.各班之導師班級活動費上學期於
12月10日前、下學期於7月10日
前,一次檢據辦理核銷,逾期未辦
理者不予核銷。
四、班級活動費報支程序
3.各班之班級活動費上學期於12月10日前、下學期於7月10日前,一次檢據辦理核銷,逾期未辦理者不予核銷。
文字修 增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導師輔導費及導師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
96.9.4.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提案
一、為使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之導師輔導費及導師班級活動費報支有所規範特訂定本規定。
二、導師輔導費發放時間及方式如下:
1. 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於每年分四次於4、6、10、12月發給,每次支給12,500元。
2. 各學部(制)學務單位於每學年初或導師異動時將導師名冊簽會出納組,由出納組依程序造冊發放。
三、導師班級活動費
1.各班導師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式核予最高5,000元導師班級活動費。
2.導師班級活動費得支用範圍為辦理以下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
(1)師生座談會、討論會。
(2)團體輔導晤談、家長座談會。
(3)師生交流之聯誼活動。
(4)學生輔導議題會議。
(5)各項班級活動,如參觀、訪問、競賽、聯誼、班級展演等。
(6)其他為促進師生情誼及身心健康之活動。
3.辦理各項活動支出項目,其標準如本校有相關支給規定時,均應依本校採購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四、導師班級活動費報支程序
1.各項活動辦理前,如涉及採購事項者均應依本校採購作業辦理。
2.各項活動結束後,由導師檢據各項支出憑證並填具本校憑證黏貼用紙連同活動紀錄表電子檔(含相關書面資料或照片)送各系彙整(各系請將各班級資料燒錄於DVD,為節省檔案儲存空間,每系每學期請彙整於一片光碟上)後,簽會各學部(制)學務單位依相關程序辦理核銷。
3.各班之導師班級活動費上學期於12月10日前、下學期於7月10日前,一次檢據辦理核銷,逾期未辦理者不予核銷。
(活動紀錄表可至學輔中心網頁「表單下載」項下列印,憑證黏貼用紙可至會計室網頁「檔案下載」項下列印)
五、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他校導師請假天數及代理導師費說明表:
一、詢問學校:師範大學、政治大學、清華大學、新竹教育大學、國立體育學院、台北市立體育學院、中興大學、虎尾科技大學、台中技術學院、台灣體育學院
二、長假天數規定:
項目 學校
無規定 7所:師大、政大、清大、新竹教育大學、
市體、中興、虎尾科大
14日(含例假日) 2所:國體、台體
7日(含例假日) 1所:台中技院

三、代理導師費請領規定:
項目 學校
明文規定不可請領雙份導師費 1所:師大
無明文規定,但不可請領雙份導師費 6所:清大、市體、國體、台體、虎尾科大、
台中技院
無明文規定,勉予同意
,但希望盡量避免 1所:中興
以輔導人數(如50人)為請領導師費依據 2所:政大、新竹教育大學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