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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7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7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97年11月28日97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確認
時間:97年9月12日(星期五)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李燕芬、顏怡音、羅時萬、歐俊男、林淑媛、劉瀚宇、李昭慶、廖文豪、李麒麟、王美慧、夏德威、楊敏修
應出席人員:15位
實到:13位
請假:2位 黃其彥、蕭幸金
應列席人員:5位
經費稽核委員會黃主任委員耀輝、李主任秘書貴豐、
邱教務長繼智、林研發長純如、華主任英俐(吳忠熹代)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張淑媛

壹、確認97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會議紀錄確認備查。
貳、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人事室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作業要點」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並修正要點內容,提請審議。
決 議:
(一)修正第十二點第(一)款為「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達六日以上者。」
(二)修正後通過,由秘書室併五項自籌收入財源之相關規定彙送教育部核備。
執行情形:
(一)已由秘書室併案彙送教育部,經教育部函復依其說明修正後同意備查。
(二)擬依部函意見修正後,提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備查。

二、學務處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吳春明校友清寒優秀獎學金實施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由秘書室併五項自籌收入財源之相關規定彙送教育部核備。
執行情形:已由秘書室併案彙送教育部,經教育部函復同意備查。

三、學務處提:擬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張國英女士清寒獎學金暨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由秘書室併五項自籌收入財源之相關規定彙送教育部核備。
執行情形:已由秘書室併案彙送教育部,經教育部函復同意備查。

四、研發處提:有關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97年度第1次申請案,提請確認。
決 議:照案通過,確認本次補助金額共計374,332元。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五、研發處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際化獎助金獎勵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為使本要點格式與其他獎助學金要點做齊一化表達,修正第三點獎助金來源為:「(一)本校傑出校友王定乾先生之捐贈及孳息。(二)其他捐贈及孳息。」
(二)第六點第(一)款之1.修正為:「各學年度取得英/日語暨國際專業證照總張數最高之教學單位,獲頒冠軍錦旗一面及國際化獎助金新台幣伍仟元。」
(三)第九點文字修正為:「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附件「外語能力測驗對照表」請研發處將中英文對照格式修正一致。
(五)修正後通過(如附件1),由秘書室併五項自籌收入財源之相關規定彙送教育部核備。
執行情形:已由秘書室併案彙送教育部,有關教育部修正意見部分,已提請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並提請本次會議備查(見提案四)。

六、秘書室提: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條文修訂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採乙案,修正第五點及第六點條文如下:「五 、本會置委員9至15人,校長、總務長及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六 、本會委員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
   (二)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已提請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核定施行。

七、教務處提:為擬訂本校9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檢視本校財務指標,皆未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學雜費調漲條件,同意97學年度學雜費不予調整。
   (二)續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附帶決議:有關各附設學校學雜費調整案,由秘書室促請各附校以行政程序提出報告。
執行情形:
(一)已提請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照案執行。惟爾後夜二技及夜四技學分當如何再作調整,請進推部循相關程序研議。
(二)各附校亦於同次校務會議報告,97學年度學分費(或學雜費)均不予調整。
   
叁、主席報告:(略)
肆、工作報告:
 一、楊主任敏修:
(一)由教育部委託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執行之「97年度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訪視評估專案計畫」,將於本年度10-12月,訪視54所實施校務基金之大學校院。
(二)本校訪視資料表經各相關單位填寫後,業已由秘書室彙整並依限於97年9月10日前寄送台灣評鑑協會;建議秘書室分送各單位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各乙份供參。
(三)本校實地訪評日期為97年11月18日(星期二),訪評工作項目中包含晤談作業,對象為教師及校務基金業務相關人員。
二、李主任秘書貴豐:
本校針對訪視所填送資料表,請各相關單位再行參閱,並為實地訪視預作相關資料之準備。

伍、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務處提:本校「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辦理。
(二)業經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配合部函指示,將第三條修正為「獎勵金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捐贈收入財源支應」,並增訂「附註:獎勵金首由本校吳春明校友捐贈經費支應」。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研發處提:修正本校「傑出創作獎勵辦法」,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依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辦理。
(二)業經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配合部函指示,將第三條修正為「獎勵金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捐贈收入財源支應」,並增訂「附註:獎勵金首由本校吳春明校友捐贈經費支應」。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研發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 備查。
說  明:
(一)依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辦理。
(二)業經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配合部函指示:請刪除貴校「教職員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之獎勵金對象為職員部分;如為支應辦理是項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建請依發給工作酬勞方向辦理。
(三)要點名稱並配合修正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研發處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際化獎助金獎勵要點」,提請 備查。
說  明:
(一)依教育部97年7月14日台技(二)字第0970135346號函指示:依行政院規定,行政人員支領工作酬勞,應以辦理5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方得支給,故請將獎勵對象中「編制內正式職員」部分予以刪除。
(二)依據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人事室提:有關「本校績優職員選拔及獎勵要點」,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依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說明二、修正事項:(一)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規定,請刪除貴校「教職員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之獎勵金對象為職員部分;如為支應辦理是項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建請依發給工作酬勞方向辦理,請併同刪除貴校「績優職員選拔及獎勵要點」有關發給職員獎金部分。
(三)擬配合上開函示,修正本校「績優職員選拔及獎勵要點」有關發給職員獎金部分第六、八、九點之規定,並經96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四)最末條文字確認如下:「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四、五補充說明:
案內有關行政院同意行政人員辦理5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同意支給工作酬勞部分,建議由人事室會同會計室配合相關法令,研擬本校適用之支應要點。

提案六、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依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技(二)字第0970096297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說明二、修正事項:(三)「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之條次「第一條、第二條….」,請修正為「一、二…..」。
(三)擬配合上開函示,修正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有關條次部分。
(四)最末條文字確認如下:「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決 議:照案通過。

陸、臨時動議:
 一、歐委員俊男提:為節能考量,工作報告中有關發給訪視資料表事宜,建議以e-mail方式傳送。
二、其餘相關節能措施:
(一)爾後校內相關文書傳遞,儘量以e-mail方式辦理。
(二)會議資料之附件,可視情況減少印製量。
   (三)可於會資系之專業教室試辦例行會議,利用電子設備以減省會議資料之印製。
散會:13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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