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8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98年6月19日(星期五)中午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李燕芬、顏怡音、羅時萬、歐俊男、李昭慶、李麒麟、王美慧、張梅芬
應出席人員:15位
實到:9位
請假:6位 黃其彥、蕭幸金、林淑媛、劉瀚宇、廖文豪、夏德威
應列席人員:2位
李主任秘書貴豐、謝學務長文盛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張淑媛
壹、確認98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會議紀錄確認備查。
貳、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總務處提:有關本校四維樓重建後續工程工程款及預付款撥付形式,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本重建工程刻由廠商積極施工中。
二、教務處提:擬訂本校「98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送請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已完成報部程序。
三、研發處提: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暨申請表」,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文字修正如下:
1.第四點「採計方式」修正為「採計範圍」。
2.第六點「審查」修正為「審核程序」。
3.第七點「採計原則」修正為「採計標準」。
(二)修正後通過。
執行情形:已送請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續與5項自籌相關法規修訂案彙送報部備查。
四、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案,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與5項自籌相關法規修訂案彙送報部備查。
叁、主席報告:
感謝各位委員在學期末百忙中抽暇參加本會議。為使四維樓工程及平鎮校區籌建進行更為順利,可預見將來相關委員會的召開將更為頻繁,在此先向各位表達謝意,並請支持與配合。
肆、工作報告:
張主任梅芬:
本校97年度決算案業已於98年2月中旬分別函送行政院、教育部、財政部及審計部,並於3月份經費稽核委員會議提出報告。經費稽核委員會經審議後,已於6月11日校務會議中提出年度決算總結報告。97年度收支情形,詳如會計室書面報告資料。
伍、提案討論:
提案一、總務處提:本校四維樓重建工程代辦機關營建署擬向前承包廠商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法律訴訟,是否須申請假扣押程序及由本校撥付假扣押擔保金,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四維樓重建工程因原承包商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遭工程代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於96年12月17日與該公司解除契約,後於98年2月27日完成重新發包作業。然因原承包商違約,重新發包之差價須向其求償。
(二)本案原發包價為4億8,664萬元,重新發包價為5億8,600萬元,經代辦機關營建署扣除重新發包工項有增減及數量調整之部份工項金額後,重新發包之差價為9,454萬7,650元。另再扣除已撥付本校之履約保證金4,866萬4,000元,及現場已施作尚未付款之金額193萬7,244元,故本次代辦機關擬求償之金額為4,394萬6,406元。
(三)本案承包商因財務問題,與多家廠商均有糾紛,本校及代辦機關亦已多次收到法院之假扣押命令,如其他廠商與承包商進行求償訴訟定讞,而本案之求償訴訟尚未定讞,且未提存擔保金取得法院之假扣押執行命令,則不得登記參予分配承包商之財產,將無法確保本校之債權。而本案假扣押擔保金約需新台幣1,464萬8,802元,至少須求償訴訟定讞後才可能領回,可能需數年之久,然目前尚無法評估本案承包商之資產概況,需俟取得法院之假扣押裁定本後,始能向稅捐機關查詢。
(四)本案擬請同意下列二點事項:
1.因目前尚無法取得前承包商之資產概況,故先請代辦機關營建署先行提起假扣押程序,並取得承包商資產概況。
2.若承包商仍有剩餘資產,則由本校校務基金撥付假扣押所需擔保金新台幣1,464萬8,802元予代辦機關繳納予法院,並由該署續辦後續相關法律程序。
辦 法:本案如經通過,即由總務處辦理後續相關事項。
決 議:
(一)同意進行申請假扣押程序。
(二)請總務處以取得稅捐單位有關三州行之資產概況,做為應否續撥付假扣押擔保金之依據。
提案二、學務處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97.11.03企管系簽暨98年4月16日98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為完備導師運用班級活動費之規定,擬修訂本辦法第九條暨「導師輔導費及導師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相關文字。
(三)為順暢導師請假時導師業務之運作,擬新增本辦法第十一條。
(四)本辦法第十一條提案原提交98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因該次會議委員就原案提起疑議,經本處學輔中心向各校查詢並修正後,業經98年4月30日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暨98年5月21日本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提案通過後,再次提送本會審議。
辦 法:倘經本會議通過,擬提送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陸、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1時5分。
98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98年6月19日(星期五)中午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李燕芬、顏怡音、羅時萬、歐俊男、李昭慶、李麒麟、王美慧、張梅芬
應出席人員:15位
實到:9位
請假:6位 黃其彥、蕭幸金、林淑媛、劉瀚宇、廖文豪、夏德威
應列席人員:2位
李主任秘書貴豐、謝學務長文盛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張淑媛
壹、確認98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會議紀錄確認備查。
貳、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總務處提:有關本校四維樓重建後續工程工程款及預付款撥付形式,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本重建工程刻由廠商積極施工中。
二、教務處提:擬訂本校「98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送請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已完成報部程序。
三、研發處提: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暨申請表」,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文字修正如下:
1.第四點「採計方式」修正為「採計範圍」。
2.第六點「審查」修正為「審核程序」。
3.第七點「採計原則」修正為「採計標準」。
(二)修正後通過。
執行情形:已送請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續與5項自籌相關法規修訂案彙送報部備查。
四、研發處提:修正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案,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與5項自籌相關法規修訂案彙送報部備查。
叁、主席報告:
感謝各位委員在學期末百忙中抽暇參加本會議。為使四維樓工程及平鎮校區籌建進行更為順利,可預見將來相關委員會的召開將更為頻繁,在此先向各位表達謝意,並請支持與配合。
肆、工作報告:
張主任梅芬:
本校97年度決算案業已於98年2月中旬分別函送行政院、教育部、財政部及審計部,並於3月份經費稽核委員會議提出報告。經費稽核委員會經審議後,已於6月11日校務會議中提出年度決算總結報告。97年度收支情形,詳如會計室書面報告資料。
伍、提案討論:
提案一、總務處提:本校四維樓重建工程代辦機關營建署擬向前承包廠商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法律訴訟,是否須申請假扣押程序及由本校撥付假扣押擔保金,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四維樓重建工程因原承包商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遭工程代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於96年12月17日與該公司解除契約,後於98年2月27日完成重新發包作業。然因原承包商違約,重新發包之差價須向其求償。
(二)本案原發包價為4億8,664萬元,重新發包價為5億8,600萬元,經代辦機關營建署扣除重新發包工項有增減及數量調整之部份工項金額後,重新發包之差價為9,454萬7,650元。另再扣除已撥付本校之履約保證金4,866萬4,000元,及現場已施作尚未付款之金額193萬7,244元,故本次代辦機關擬求償之金額為4,394萬6,406元。
(三)本案承包商因財務問題,與多家廠商均有糾紛,本校及代辦機關亦已多次收到法院之假扣押命令,如其他廠商與承包商進行求償訴訟定讞,而本案之求償訴訟尚未定讞,且未提存擔保金取得法院之假扣押執行命令,則不得登記參予分配承包商之財產,將無法確保本校之債權。而本案假扣押擔保金約需新台幣1,464萬8,802元,至少須求償訴訟定讞後才可能領回,可能需數年之久,然目前尚無法評估本案承包商之資產概況,需俟取得法院之假扣押裁定本後,始能向稅捐機關查詢。
(四)本案擬請同意下列二點事項:
1.因目前尚無法取得前承包商之資產概況,故先請代辦機關營建署先行提起假扣押程序,並取得承包商資產概況。
2.若承包商仍有剩餘資產,則由本校校務基金撥付假扣押所需擔保金新台幣1,464萬8,802元予代辦機關繳納予法院,並由該署續辦後續相關法律程序。
辦 法:本案如經通過,即由總務處辦理後續相關事項。
決 議:
(一)同意進行申請假扣押程序。
(二)請總務處以取得稅捐單位有關三州行之資產概況,做為應否續撥付假扣押擔保金之依據。
提案二、學務處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97.11.03企管系簽暨98年4月16日98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為完備導師運用班級活動費之規定,擬修訂本辦法第九條暨「導師輔導費及導師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相關文字。
(三)為順暢導師請假時導師業務之運作,擬新增本辦法第十一條。
(四)本辦法第十一條提案原提交98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因該次會議委員就原案提起疑議,經本處學輔中心向各校查詢並修正後,業經98年4月30日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暨98年5月21日本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提案通過後,再次提送本會審議。
辦 法:倘經本會議通過,擬提送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陸、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1時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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