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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9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9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99年11月18日99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確認紀錄
時間:99年8月19日(星期四)中午12時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李貴豐、廖文豪、李昭慶、李麒麟、魏榮貴、王美慧、張梅芬、陳素緞、陳津美、朱永瑞、羅時萬
應出席人員:15位
實到:12位
請假:2位 陳勝源、歐俊男
卸任職務:1位 周旭華(因卸任應外系主任)
應列席人員:3位
華主任英俐、葉專進主任清江、王學務長維民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盧晴鈺

壹、確認99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會議紀錄宣讀後確
認備查。
貳、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學務處提:修訂本校張金英女士清寒獎學金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
(一)本要點業經決議通過並執行中。
(二)因本校急難救助金目前仍夠使用,本學期目前尚未動用到該筆急難救助金款項。

二、人事室提:有關「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行政人員辦理5項自籌 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基準」部分條文修正乙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要點目前已報教育部核定中,但教育部尚未核定。

三、人事室提:有關訂定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編制內行政人 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乙案,提請 討論。

決 議:
(一)法規名稱標題排版請修正為「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 院」及「支應原則」維持原字型大小,其他文字請 排版為中間三行小字並排橫列,俾利清楚美觀。
(二)第9點請修正為「…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 會審議通過」。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要點目前已報教育部核定中,但教育部尚未核定。

四、總務處提:本校訂有眾多收支管理要點,卻無母法。請相關單位 研議訂定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臨時動議案】。
決 議:移請會計室研究蒐集其他大專校院該法訂定情形,以
做為本校訂定之參考依據。
執行情形(會計室說明):
(一)民國90年生效之國立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但書內提及五項自籌收入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辦法。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條要求訂定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之收支管理規定,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本校皆已完成相關程序,並實施在案。母法即為國立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二)就管監辦法第8條規範,本校尚有兩法尚未訂定,分別為講座經費支應原則、因應自償性支出之舉借及其償還財源之控管機制,應請教務處及總務處適時訂定,以臻完備。

叁、主席報告:感謝各位委員於暑假當中參與會議。
肆、工作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提案一、人事室提:有關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暨約聘教學人員契約書乙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因應教學及研究需要並有效運用員額,依「國立 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及約聘教學人員契約書各乙種。
(二)本案經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 過在案。
辦 法:擬請 審議通過,簽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修正如下:
聘期屆滿如未經用人原聘任單位簽請續聘者,視同不續聘,
應無條件離職。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二、人事室提: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第三點條文修正乙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有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前經本校99年7月22日北商技秘字第0990007368號函陳教育部核予備查在案。
(二)配合「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之訂定,酌予修正第三點條文。
(三)本修正案經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在案。
辦 法:擬請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專科進修學校提:請同意發放專進導師費事宜。
說 明:
(一)專進導師輔導費之發放,於98學年度第1學期經校長指示著手制定專進「導師制實施辦法」,目前已於99年2月1日經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二)於99年8月17日經校長、主秘、人事主任及會計主 任與葉主任協商,決議專進單獨立法,故再修訂專進學校「導師輔導費及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 及「班級活動費報支流程」。
(三)依專進「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七條,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校本部年度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式核予最高5,000元班級活動費,請予以核發。
(四)因為專進沒有導師制實施辦法,且無專任老師,與日間部不同,故而單獨立法專進導師制實施辦法、相關作業與報支流程。
(五)因專進學制特殊,故請依循往例發放導師輔導費。
(六)請同意准予追溯98學年度第2學期導師費事宜。
辦 法:擬俟本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
(一)「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校導師制以班為單位(延修生編入各畢業班),班導師由校
本部專任講師以上或本校各組組長擔任之。
每位教師以擔任一班導師為原則限,導師人選由校務主任薦
選或由相關會議決議人選,報請校長核聘,每任聘期一年,
任滿得續聘之。
第七條
依校本部「導師輔導費支給及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班
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校本部年度
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另各班導師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
式核予最高5,000元班級活動費。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校本部行政會議及校本部校務基金
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陳請 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為符合法令,導師由非組長擔任,始得支導師費。
(三)98學年度第2學期導師費同意予以特簽追溯。
(四)另有關99學年度起是否繼續設導師制,此授權專進學校會後再衡酌。

陸、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13時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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