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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9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9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99年8月19日99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確認紀錄
時間:99年6月17日(星期四)中午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李貴豐、廖文豪、李昭慶、李麒麟、魏榮貴、王美慧、陳素緞、陳津美、朱永瑞、歐俊男
應出席人員:15位
實到:11位
請假:4位 張梅芬、陳勝源、周旭華、羅時萬
應列席人員:4位
林研發長純如、王學務長維民、華主任英俐、楊主任委員
浩彥(請假)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盧晴鈺

壹、確認99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會議紀錄宣讀後確
認備查。
貳、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會計室提:編擬「本校校務基金100年度概算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報部完成,行政院主計處審核中(會計室提供書面說
明)。

二、研究發展處提:有關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99年度第1
次申請案,提請 確認。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照案執行。

三、研究發展處提:修訂「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
作獎勵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業經校務會議(99.6.10)通過。

四、研究發展處提:修正「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收支管理
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修正第六點:「…辦理結案並完成經費核銷及管理費
提撥之程序」,其中「之」字為贅字,請刪除。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核備。

五、研究發展處提:修訂「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管理費
分配實施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修正第四點:「…本校以提列至少總經費之百分之十為
下限。」,刪除「本校」兩字。
二、第七點「本校同仁」係指除教學同仁外,尚應包含行
政同仁。行政同仁之受理單位,請修正增列。
三、修正第八點「…通知前項單位於年度內檢具支出憑證
辦理核銷,逾期視同放棄,並納入校務基金結餘辦
理。」,其中「項」改為「列」;「辦理」兩字刪除。
四、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有關第七點行政同仁受理單位之修正,會後請研發
處與人事室確認後補列。
執行情形:已修正完畢,目前執行中。

六、教務處提:擬訂本校「99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續提校務會議時,附件一請改附正式之會議紀錄。
執行情形:本校99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業經99學年度學雜費調
整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99.5.4)及99年度第1次校務基
金管理委員會議(99.5.6)審議通過,另依教育部99.5.
17台技(四)字第0990084593號函示於5月21日前辦理
報部核備作業,並提請本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99.6.10)
追認,完成學雜費訂定程序(教務處提供書面說明)。。
叁、主席報告:(無)。
肆、工作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提案一、學務處提:修訂本校張金英女士清寒獎學金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說 明:該項贈款已於九十七學年度使用完畢,張金英
女士再度慨然捐贈本校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並
指定申請對象為本校各學制(空中進修學院除
外)遭逢家庭急難致影響生活與學業且亟須救
助之學生。
辦 法: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人事室提:有關「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行政人員辦理5項自
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基準」部分條文修正乙
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教育部99年2月6日台技(二)字第0990021743號函暨教育部99年2月23日台技(二)字第0990028855號函辦理。
二、有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條例」修正
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二)第五點「全部支領行政工作酬勞…人事費合計總
數」修正為「支應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
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辦
理5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
總數」。
三、本修正案經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
議通過在案。
辦 法:擬請審議通過,並俟「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編制
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
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
支應原則(草案)」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人事室提:有關訂定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編制內行政人
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乙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依教育部99年2月23日台技(二)字第0990028855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依現行規定
可由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付之項目,計有導師費、
教師研究獎(補)助金、傑出導師獎獎金、專任教
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金、校優良教師獎勵金、專任
教師創新教學獎勵金、教學傑出教師獎獎金、專任
教師傑出創作獎勵金、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
效之人員工作酬勞及約用工作人員人事費等項。
三、本案經以本校現行可由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付之項
目,訂定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
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編制
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草案),上開草案
提經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討論通
過。
辦 法:擬俟本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
(一)法規名稱標題排版請修正為「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
院」及「支應原則」維持原字型大小,其他文字請
排版為中間三行小字並排橫列,俾利清楚美觀。
(二)第9點請修正為「…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
員會審議通過」。
(三)餘照案通過。
陸、臨時動議:
總務處提:本校訂有眾多收支管理要點,卻無母法。請相關單位
研議訂定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
決 議:移請會計室研究蒐集其他大專校院該法訂定情形,以
做為本校訂定之參考依據。
散會:下午13時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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