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第7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年度第7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1年12月10日(星期一)中午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邱繼智、李貴豐、劉瀚宇、許瑞娟、顏怡音、朱永瑞、陳素緞、謝銘仁、陳津美
列席人員:李麒麟(曾美麗代)
請假:賴校長振昌、張梅芬、李昭慶、張旭華、夏德威
主席:邱繼智代 記錄:盧晴鈺
壹、宣讀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其中提案八案名及附帶決議部分文字修正,餘案執行情況如下所示:
總務處提:訂定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部分電腦教室費用之疑慮,請總務處再次確認。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總務處後續核實檢討修訂。
一、研究發展處提:有關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101年度第2次申請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研發處提行政會議修法,本案以後不需經本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依決議執行。
二、研究發展處提:有關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 修正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項第4款修正如下:
三、獎(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機構名稱需署有本校校名者):
…
4.非屬上三款羅列非以上三款所列,發表於國立大學院校、國家研究機構或所屬單位出版之學報或期刊論文(限國內),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貳仟元整(以該學報或期刊具審查制度為限)。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依決議執行。
三、學生事務處提:修訂本校「優良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優良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優良導師獎之名額,以全校導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按各所系(科)導師人數比例分配,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其遴選由各所系(科)自訂要點並自行辦理,所系(科)將遴選結果送學務處召開審查小組審核評定選優良導師。得獎者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同一導師參選優良導師獎之次數不限。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學務處以後提出預算需求表時列出該項目。
執行情形:本案原經校務基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後,應續報教育部備查,惟因查教育部100年6月15日臺技(二)字第1000101367號函略以:『..依99年2月23日臺技(二)字第0990028855號函說明二….有關5項自籌收入相關收支管理規定……….餘涉支給金額及動支程序等其他規定,則授權各校自訂「支給基準」,且毋須報部備查』,故本案將再續提行政會議,以刪除「並報教育部備查」等字樣。
四、人事室提:修正本校「兼任法律顧問遴聘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提案單案名請修正為:「訂定本校『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提請審議。」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經簽陳校長核定後,於101年12月4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1010014567號函陳報教育部鑒核。
五、人事室提:修訂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經簽請校長核定,並於101年12月4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1010014568號函送各單位施行。
六、會計室提:修正本校「年度預算分配原則」,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業奉校長核定公告於本校會計室網頁,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七、會計室提:本校102年度預算分配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於本年11月30日通知各單位依經費核列數修正內容,俟奉核後發送各單位據以執行。
八、總務處提:訂定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部分電腦教室費用之疑慮,請總務處再次確認。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總務處後續核實檢討修訂。
執行情形:將繼續檢討之。
許瑞娟委員建議:上次會議資管系代表已表示本系電腦教室租金價格收費較承曦樓電腦教室更高,似乎有些不合理,且影響外界租借意願,請總務處予以調整。
劉瀚宇委員建議:可參閱成功中學場地收費相關訂定辦法,調整修訂之。
貳、主席報告:校長現至立法院備詢,由本人代理主席。
叁、工作報告:(無)。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達落實獎勵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之目的,擬配合「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增訂獎勵金來源。
(二)本案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辦 法: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達落實獎勵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之目的,擬增訂獎勵金來源及獎勵內容。
(二)依據教育部101年04月03日臺技(三)字第1010057774號來函;擬修正本辦法第1條文字「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為「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三)本案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辦 法: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進行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04月03日臺技(三)字第1010057774號來函辦理。
(二)修正本辦法第1條文字「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為「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三)本案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教務處提:修訂本校「教師開設英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本校本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101.10.25)決議,應訂定英語授課經費來源,故增訂本辦法第八條,經費來源之依據,由本校校務基金5項自籌經費支應教師開設英語授課鐘點費。
(二)第二條修訂為「英語」課程不適用本辦法,確定排除適用本辦法之對象。
(三)原第八條辦法修訂程序因增訂第八條經費來源依據,故原第八條順延至第九條,並增訂須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以完備行政程序。
(四)修訂該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訂定開設英語授課之申請程序,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英文課程大綱送開課所屬課程委員會審查,再提案校級課程委員會備查。最後於課程結束後送交英文報告書至各級課程委員會備查,以作為日後課程規劃及檢討改進參考依據。
(五)該辦法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101.11.22)及第3次教務會議(101.11.30)審議通過。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於101學年度第2學期施行。
決 議:
(一)本校「教師開設英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每學期各系所/中心/室開授之一般課程,並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者。英語課程及外籍授課教師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採用英語教學之教師應填具英語授課申請表,並檢附英語課程大綱向開課系所/中心/室提出申請,經開課系所/中心/室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案校級課程委員會備查。採英語教學之課程,應於開課資料註明「英語授課」,教師於上課前公告注意事項供學生週知。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五、總務處提:報告本校平鎮校區「教學大樓、圖書行政大樓、雜項及簡易運動場暨第一學生宿舍大樓」興建工程之第二次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擬自傢俱設備額度內支應。
說 明:本校前因預算不足,經減項後始於100年2月10日第二次招標完成發包,現為符合取得使用執照之最低需求及避免二次施工造成額外經費支出,遂極須立即辦理變更設計及數量檢討,以符合實際需求;惟工程標餘款及預備費尚不足以支應變更設計及數量核算不足所需增加之經費。經101年11月23日會議討論,本校平鎮校區近程工程傢俱設備費預算額度為1億200萬元,依平鎮校區籌備處提報資料所示,102年度完成初期進駐學制及單位所需傢俱設備採購約需新台幣5,000萬元;尚餘5,200萬元預算部分,經洽教育部表示,於不排擠原傢俱設備採購需求下,原則可用於支應上述變更設計所需新增費用,惟仍應報部同意後始可動支。
辦 法:請討論旨揭提案是否可行?如經決議通過,總務處據以辦理後續作業。
決 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散會:13時00分。
101年度第7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1年12月10日(星期一)中午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邱繼智、李貴豐、劉瀚宇、許瑞娟、顏怡音、朱永瑞、陳素緞、謝銘仁、陳津美
列席人員:李麒麟(曾美麗代)
請假:賴校長振昌、張梅芬、李昭慶、張旭華、夏德威
主席:邱繼智代 記錄:盧晴鈺
壹、宣讀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其中提案八案名及附帶決議部分文字修正,餘案執行情況如下所示:
總務處提:訂定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部分電腦教室費用之疑慮,請總務處再次確認。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總務處後續核實檢討修訂。
一、研究發展處提:有關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101年度第2次申請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研發處提行政會議修法,本案以後不需經本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依決議執行。
二、研究發展處提:有關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 修正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項第4款修正如下:
三、獎(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機構名稱需署有本校校名者):
…
4.非屬上三款羅列非以上三款所列,發表於國立大學院校、國家研究機構或所屬單位出版之學報或期刊論文(限國內),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貳仟元整(以該學報或期刊具審查制度為限)。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依決議執行。
三、學生事務處提:修訂本校「優良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優良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優良導師獎之名額,以全校導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按各所系(科)導師人數比例分配,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其遴選由各所系(科)自訂要點並自行辦理,所系(科)將遴選結果送學務處召開審查小組審核評定選優良導師。得獎者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同一導師參選優良導師獎之次數不限。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學務處以後提出預算需求表時列出該項目。
執行情形:本案原經校務基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後,應續報教育部備查,惟因查教育部100年6月15日臺技(二)字第1000101367號函略以:『..依99年2月23日臺技(二)字第0990028855號函說明二….有關5項自籌收入相關收支管理規定……….餘涉支給金額及動支程序等其他規定,則授權各校自訂「支給基準」,且毋須報部備查』,故本案將再續提行政會議,以刪除「並報教育部備查」等字樣。
四、人事室提:修正本校「兼任法律顧問遴聘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提案單案名請修正為:「訂定本校『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提請審議。」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經簽陳校長核定後,於101年12月4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1010014567號函陳報教育部鑒核。
五、人事室提:修訂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經簽請校長核定,並於101年12月4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1010014568號函送各單位施行。
六、會計室提:修正本校「年度預算分配原則」,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業奉校長核定公告於本校會計室網頁,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七、會計室提:本校102年度預算分配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於本年11月30日通知各單位依經費核列數修正內容,俟奉核後發送各單位據以執行。
八、總務處提:訂定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部分電腦教室費用之疑慮,請總務處再次確認。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總務處後續核實檢討修訂。
執行情形:將繼續檢討之。
許瑞娟委員建議:上次會議資管系代表已表示本系電腦教室租金價格收費較承曦樓電腦教室更高,似乎有些不合理,且影響外界租借意願,請總務處予以調整。
劉瀚宇委員建議:可參閱成功中學場地收費相關訂定辦法,調整修訂之。
貳、主席報告:校長現至立法院備詢,由本人代理主席。
叁、工作報告:(無)。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達落實獎勵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之目的,擬配合「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增訂獎勵金來源。
(二)本案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辦 法: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達落實獎勵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之目的,擬增訂獎勵金來源及獎勵內容。
(二)依據教育部101年04月03日臺技(三)字第1010057774號來函;擬修正本辦法第1條文字「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為「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三)本案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辦 法: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進行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04月03日臺技(三)字第1010057774號來函辦理。
(二)修正本辦法第1條文字「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為「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三)本案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提案討論通過。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教務處提:修訂本校「教師開設英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本校本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101.10.25)決議,應訂定英語授課經費來源,故增訂本辦法第八條,經費來源之依據,由本校校務基金5項自籌經費支應教師開設英語授課鐘點費。
(二)第二條修訂為「英語」課程不適用本辦法,確定排除適用本辦法之對象。
(三)原第八條辦法修訂程序因增訂第八條經費來源依據,故原第八條順延至第九條,並增訂須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以完備行政程序。
(四)修訂該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訂定開設英語授課之申請程序,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英文課程大綱送開課所屬課程委員會審查,再提案校級課程委員會備查。最後於課程結束後送交英文報告書至各級課程委員會備查,以作為日後課程規劃及檢討改進參考依據。
(五)該辦法業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101.11.22)及第3次教務會議(101.11.30)審議通過。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於101學年度第2學期施行。
決 議:
(一)本校「教師開設英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每學期各系所/中心/室開授之一般課程,並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者。英語課程及外籍授課教師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採用英語教學之教師應填具英語授課申請表,並檢附英語課程大綱向開課系所/中心/室提出申請,經開課系所/中心/室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案校級課程委員會備查。採英語教學之課程,應於開課資料註明「英語授課」,教師於上課前公告注意事項供學生週知。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五、總務處提:報告本校平鎮校區「教學大樓、圖書行政大樓、雜項及簡易運動場暨第一學生宿舍大樓」興建工程之第二次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擬自傢俱設備額度內支應。
說 明:本校前因預算不足,經減項後始於100年2月10日第二次招標完成發包,現為符合取得使用執照之最低需求及避免二次施工造成額外經費支出,遂極須立即辦理變更設計及數量檢討,以符合實際需求;惟工程標餘款及預備費尚不足以支應變更設計及數量核算不足所需增加之經費。經101年11月23日會議討論,本校平鎮校區近程工程傢俱設備費預算額度為1億200萬元,依平鎮校區籌備處提報資料所示,102年度完成初期進駐學制及單位所需傢俱設備採購約需新台幣5,000萬元;尚餘5,200萬元預算部分,經洽教育部表示,於不排擠原傢俱設備採購需求下,原則可用於支應上述變更設計所需新增費用,惟仍應報部同意後始可動支。
辦 法:請討論旨揭提案是否可行?如經決議通過,總務處據以辦理後續作業。
決 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散會:13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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