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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1年11月29日(星期四)中午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邱繼智、李貴豐、劉瀚宇、李昭慶、張梅芬、張旭華、許瑞娟(黃銘仁代)、顏怡音、朱永瑞、陳素緞、謝銘仁、夏德威、陳津美
列席人員:李研發長麒麟、華主任英俐、王學務長維民(王怡文代)、莊靜芬
請假:孫克難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盧晴鈺
壹、宣讀101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一、總務處提:辦理「行政大樓、六藝樓等建築物結構補強工程」計畫總預算新臺幣3,070萬元整,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追加預算403萬2,995元,調整總預算案至3,473萬2,995元,提請討論。
決 議:同意通過預算,另有關本案變更或採購程序,請總務處會後依循相關規定辦理。
執行情形:本案現正執行中,另後續做了一次變更,也在這禮拜完成議價程序,原預計本月底完工,因受天雨影響,本工程約於下個月完成。現在因鷹架搭設而遮擋住,其實外牆磁磚已完成一部份,追加部分主要是外牆磁磚工程,因之前預算僅規劃做結構體之補強,後因建築師建議既然整個結構體之鷹架皆已搭設,且本校外牆業已老舊,故當時即追加該磁磚工程。

二、體育室提:本室增設體適能教室一間所需經費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附件第5頁、第8頁,委託技術服務費金額計算有誤,請總務處依工程款7%計算修正。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
(一)經費使用:工程費新臺幣55萬9,934元,建築師設計費4萬3,115萬,計新臺幣60萬3,049元(金額由營繕組提供)。
(二)體適能教室工程目前已驗收,將進行清潔工作再安置飛輪機臺後,供學生上課及健身活動使用。

三、教務處提:修訂本校「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奉校長核定且上網公告。

四、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十點修正如下: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執行。

貳、主席報告:歲末天氣變冷,請各同仁特別注意保健。

叁、工作報告:(無)。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研究發展處提:有關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101年度第2次申請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101年度第2次教師研究獎(補)助申請原預算為390,000元,因101年度第1次教師研究獎(補)助案其中一案無法核銷,其補助金額10,000元流用至本梯次申請案。
(二)101年度第2次教師研究獎(補)助經費400,000元,其中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佔預算30%,計120,000元;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佔預算70%,計280,000元,餘額可互相流用。
(三)依101年度教師研究獎(補)助審議小組第3次暨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出席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8件,獎補助金額110,000元,餘額依「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流用至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通過補助17篇,最高獎補助金額為312,500元,因超過預算故依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規定補助金額按原最高獎(補)助金額等比例減少,實際補助金額290,000元。
(四)本次審議通過補助金額400,000元。
辦 法:本案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確認後,移請會計室辦理付款事宜。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研發處提行政會議修法,本案以後不需經本會議審議。

提案二、研究發展處提:有關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 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修正草案業經本校101年度第4次教師研究獎(補)助審議小組會議及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二)依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第三(二)4點規定:「發表於國立大學院校、國家研究機構或所屬單位出版之學報或期刊論文,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貳仟元整(以該學報或期刊具審查制度為限)。」經本校101年度第4次教師研究獎(補)助審議小組會議,與會委員建議應加註『國內』二字,以免混淆,會上討論後通過。爰配合修正本項規定。
辦 法:本案如經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項第4款修正如下:
三、獎(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發表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機構名稱需署有本校校名者):

4.非屬上三款羅列非以上三款所列,發表於國立大學院校、國家研究機構或所屬單位出版之學報或期刊論文(限國內),每篇最高獎助金為新台幣貳仟元整(以該學報或期刊具審查制度為限)。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三、學生事務處提:修訂本校「優良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101年11月8日本校「優良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二)修正要點如次:
1.名稱修正為本校「優良、傑出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2.優良、傑出導師遴選改由審查小組審核,避免導師輔導滿意度的調查分數、填答率低於全校平均值之爭議,故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核,以昭公信 (第四、五條)。
3.明定審查小組之人員(第六條)。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決 議:
(一)本校「優良導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優良導師獎之名額,以全校導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按各所系(科)導師人數比例分配,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其遴選由各所系(科)自訂要點並自行辦理,所系(科)將遴選結果送學務處召開審查小組審核評定選優良導師。得獎者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同一導師參選優良導師獎之次數不限。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請學務處以後提出預算需求表時列出該項目。

提案四、人事室提:修正本校「兼任法律顧問遴聘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上開要點業經99年8月19日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唯依規定將上開要點函報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備時,經該部99年11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90188984號函核復以,請依行政院93年1月30日院授人力字第0930060756號函及同年6月23日院授人力字第0930062850號函意旨,審慎檢討遴聘顧問之必要性及相關替代方式後再議。
(二)茲以行政院管制「顧問」職稱,且本校無法聘用兼任顧問;又應用外語系簽擬聘請相關領域之法律諮詢,以維護教師執行公務與教學權益等,業經101年9月11日陳奉 校長核定在案。爰擬配合將該要點名稱修正為「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俾利業務實際需要。
(三)本案提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檢附本校「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各乙份,提請審議。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教育部鑒核。
決 議:
(一)提案單案名請修正為:「訂定本校『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提請審議。」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五、人事室提:修訂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3點修正案,業於101年7月10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1010008248號函送各單位施行在案;先此陳明。
(二)茲依進修推廣部101年10月28日簽呈略以,該部承接政府相關計畫,為利業務進行,擬在該計畫項下進用行政助理,請人事室修正旨揭要點相關規定乙案,經陳奉 核定。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2點,明定本校進用約用工作人員之類別,以求明確;修正第3點,依各項專案計畫所進用之專、兼任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不受限制;修正第4點,明定依各項專案計畫專、兼任工作人員,於計畫結束或計畫經費不足時,即應循程序中止約用;修正第6點,明定各項專案計畫專、兼任工作人員及按時計酬兼職人員之進用程序;修正第8點,明定各項專案計畫專、兼任工作人員之薪資,得比照國科會所定之標準支給;修正第14點,有關服務證明書之發給,不宜有前置要件。
(三)又參考國立中興大學做法,該校訂有「不同機關未滿1年年資不得併計」之規範,另參考國立東華大學做法,該校訂有「曾擔任本校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其工作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再任時併計提敘,不受前項最高二級之限制」之規範;爰配合修正本校「約用行政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及「約用工程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附註第5點規定,予以併計約用工作人員同一公立機關(構)之年資,並增列第2項,對於曾擔任本校約用工作人員者,於再任時得核給其原支薪點,以保障員工權益。
(四)本案經提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檢附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約用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約用行政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修正草案對照表」、「約用行政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修正草案」、「約用工程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修正草案對照表」及「約用工程助理報酬標準薪 級表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會計室提:修正本校「年度預算分配原則」,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增進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經費及經營效益,擬修改本校「年度預算分配原則」,與空中進修學院同步自102年度起以上一年度學雜費淨收入之85%為支用上限,並按其規劃之需求分項核列。
(二)本案業經本(101)年度11月22日召開102年度預算分配會議修訂,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3條之規定,送請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七、會計室提:本校102年度預算分配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校102年度預算依101年11月22日預算分配會議決議分配如下:
1.業務費分配如附表一、附表一之一:
(1)教學單位:教學單位共匡列1,042萬8千元(101年度1,245萬元)。
a.各教學單位分配470萬3千元(101年度522萬5千元)。
b.教學單位統籌績效性經費47萬5千元(同101年度),由研發處另行召開會議辦理分配。
c.教學單位培育專案計畫經費200萬元(同101度)。
d.教師產學合作績優獎勵經費10萬元(新增)。
e.教師學術研究獎勵經費15萬元(新增)。
f.補助計畫配合款300萬元(101年度450萬元)。
(2)行政單位:行政單位共匡列2,343萬元(101年度2,657萬元)。
(3)全校水電費分配1,550萬元(101年度785萬8千元)、全校電話費分配230萬元(101年度148萬1千元)。
(4)本校教育訓練進修經費匡列72萬元(101年度80萬元),請人事室依權責辦理分配。
(5)各特定專項經費,校慶經費72萬元(101年度80萬)、畢業典禮經費72萬元(101年度80萬)、全校性統籌預備金100萬元(101年度220萬元),共列244萬元。
2.維護費分配如附表二:
依「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年度預算分配原則」之維護費分配原則辦理,分配明細如附表二。
(1)教學單位:102年度分配數120萬5千元(101年度182萬8千元)。
(2)行政單位:102年度分配數748萬7千元(101年度1,165萬5千元)
(3)統籌款:102年度分配數116萬9千元(101年度202萬7千元)
3.無形資產分配:
102年度908萬元(101年度784萬1千元),其中608萬元為校務行政系統(請專款專用)專案性計畫外,其餘300萬元之分配額度及項目,由電算中心召開之「資訊發展委員會議」議定。
4.資本支出分配如附表三:
教育部匡列額度為4億0,627萬9千元,分配明細如下:
(1)教學單位102年度共計匡列707萬2千元,明細如下:
a.各教學單位分配282萬2千元(101年度281萬1千元)。
b.教學單位統籌績效性經費100萬元(同101年度),由研發處另行召開會議辦理分配,確定後將額度通知會計室併入各教學單位額度內。
c.教學單位專案性培育計畫經費:匡列200萬元(同101年度)。
d.教師學術研究獎勵經費:匡列25萬元(新增)。
e.補助計畫配合款:匡列100萬元(同101年度)。
(2)行政單位:一般設備費匡列2,738萬7千元(101年度3,558萬8千元)。
(3)空中進修學院:一般設備費匡列64萬8千元(101年度43萬元)。
(4)專科進修學校:一般設備費匡列24萬元。(101年度 31萬6千元)
(5)統籌款:全校性統籌款匡列1,720萬4千元(101年度112萬8千元)。
(6)平鎮校區工程經費暫列3億5,352萬8千元:。
a.教學大樓新建工程1億2,953萬6千元。
b.圖資及行政大樓工程8,670萬8千元。
c.第一學生宿舍工程7,213萬1千元。
d.雜項與簡易運動場工程6,515萬元。
5.人事費
(1)102年度法定「體育活動費」核定編列205萬7千元(101年度202萬元),請人事室依權責辦理分配執行。
(2)102年度人事費中之加班費39萬元(同101年度),其分配數如附表四。
6.「學生公費及獎勵金」1,740萬2千元 (101年度1,704萬2千元),擬列分配數如附表五。
7.空院及各輔導處依本(101)年度截至11月12日實際學雜費收入5,816萬1千元,扣除15%之預計盈餘872萬4千元計,經費支用上限為4,943萬7千元,扣除資本支出64萬8千元、統籌人事費930萬8千元及獎助學金110萬元外,餘3,838萬1千元擬全數由空中進修學院辦理分配,擬列分配數如附表六,請空院確認後將各分支額度通知會計室立帳。
8.專科進修學校擬自102年度起參照空中進修學院,改採自給自足分配方式,依本(101)年度截至11月16日實際學雜費收入為2,131萬6千元,扣除15%之預計盈餘319萬7千元計,經費支用上限為1,811萬9千元,扣除資本支出24萬元、統籌人事費1,217萬5千元及獎助學金125萬3千元外,餘445萬1千元擬全數由專科進修學院辦理分配,擬列分配數如附表七,請專科進修學校確認後通知會計室立帳。
(三)檢附本校102年度預算分配會議紀錄(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辦 法:本校102年度預算分配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如數分配各相關單位運用,如法定預算調整時,授權會計室按刪減額度比例調整分配。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八、總務處提:訂定本校「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提高本校校務基金收入並依據本校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校「場地外借管理辦法」自96年11月22日本校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至今。
(三)依據99年11月22日教育部檢轉財政部辦理99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實地訪查發現之通案缺失,建請將「借用」修正為「提供使用」。
(四)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係參酌台大、台師大、台科大及北科大等鄰近大學收費標準訂定。
(五)已經101年9月6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辦 法:
(一)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二)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核定實施後,本校「場地外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決 議:
(一)部分電腦教室費用之疑慮,請總務處再次確認。
(二)餘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散會:13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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