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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1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101年7月5日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確認紀錄
時間:101年5月31日(星期四)中午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林純如、李貴豐、邱繼智、李昭慶、張梅芬、張旭華、孫克難、蘇建興、顏怡音、朱永瑞、陳素緞、謝銘仁、夏德威、陳津美
列席人員:李研發長麒麟(曾美麗代)、會計室莊靜芬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盧晴鈺
壹、宣讀10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提:修訂本校「傑出教學助理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二、教務處提:修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三、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教師研究獎補助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四、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五、研究發展處提:訂定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十條 本校專任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任各機構/學會職務,其以機構/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或跨校參與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辦計畫擔任協同主持人,應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辦理報備程序,違反規定者,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 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有關第十條協同主持人是否列入,請研發處會後研議,再提送校務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本案已依決議提校務會議審議,已通過並公告實施中。

六、專科進修學校提:修訂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非建教班導師制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辦法業已於101年3月22日經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 1次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中。

貳、主席報告:(略)。
叁、工作報告:(無)。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會計室提:編訂本校「校務基金102年度概算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
(二)依教育部會計處101年4月23日通報,各校應依規定函送預算相關書表至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等單位。
(三)另依教育部101年4月23日通知,本校102年度教育部補助款奉核定為5億3,607萬元(含基本需求5億2,685萬1千元、績效型補助921萬9千元)
平鎮校區營建工程計畫:
1.平鎮校區第一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補助款部份由學校先行編列營運資金支應1億2,953萬9千元。
2.平鎮校區圖資及行政大樓新建工程,補助款部份由學校先行編列營運資金支應8,670萬8千元。
3.平鎮校區雜項及簡易運動球場工程,補助款部份由學校先行編列營運資金支應3,469萬元、自籌編列3,046萬元,合共6,515萬元。
4.平鎮校區第一學生宿舍,自籌編列7,213萬1千元。
以上由學校墊支部分,教育部將於以後年度再行回補。
(四)有關本校102年度資本支出及無形資產額度匡列數,匡列明細如下:
1.一般設備費共計匡列5,575萬1千元,其中屬補助款部分擬編列3,767萬1千元、自籌款部分編列1,808萬元,明細如附件1。
2.工程經費編列如下:
平鎮校區工程部分:102年預算需求總額3億5,352萬8千元,教育部補助款2億5,093萬7千元,自籌款1億259萬1千元(教育部補助款2億5,093萬7千元由學校編列自有資金先行墊支,待以後年度由教育部補回),明細如附件1。
3.無形資產參考電算中心提報之概算金額編列1,267萬9千元,其中屬補助款部分擬編列600萬元及自籌款667萬9千元。
(五)依教育部編列原則規定,102年度賸餘數以較101年度預算數及100年度決算數提高為原則(查本校101年度編列734萬4千元),惟考量101年度學雜費收入預計較上年度減少且本校平鎮校區改建工程正進行中,102年度應為完工付款之階段,故賸餘數擬編列735萬元,較101年度酌增6千元。
(六)檢附本校102年度預算收支預計表乙份(如附件2),提請審議。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將於期限內依規定陳報教育部等相關單位。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若後續主計處調整額度,授權會計室配合辦理。

提案二、教務處提:訂定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編列本校101學年度學雜費審議基準自評表,部分指標未符合學雜費調漲審議基準,應無調漲學雜費之空間;惟教育部為考量高等教育品質確保與維持高教國際競爭力,除於日前函示各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費基準維持不調整,並同步進行與專家及團體代表研商作業,預計於半年內完成常態性方案之修訂後,再行函示各校配合辦理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暨報部核定作業。
(二)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訂定重點如下:
1.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不予調整。
2.擬訂本校101學年度「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進推部已向勞委會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提出申請,刻正辦理審查核定作業中。)
(三)依上述重點以表列方式,訂定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並依規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總務處提:辦理本校「五育樓屋頂防水工程」計畫之總預算案共524萬元,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本校「新興工程預算支用要點」第4條辦理。
(二)五育樓屋頂因結構物老化,頂樓防水層多處破裂滲漏,造成樓下多間教師研究室、辦公室及教室發生滲漏水情況,因發生區域廣泛且分布多處,已多次進行小型修補,皆無法全面改善,故欲全面進行防水工程改善。
(三)為逹成旨揭提案,並於今(101)年暑假期間,辦理五育樓屋頂防水工程,現擬辦理後續委請建築師規劃設計及工程案,本處初估辦理五育樓頂樓防水工程成本費用明細表概估,預算約需新台幣476萬5,349元(其費用包含工程費用及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費用,詳如附件2)。
(四)惟考量本案其中相關配合工程複雜及舊有設備及管路隱蔽工項眾多等因素,無法全部納入預算辦理,建議增列10%,約新台幣47萬4,651元,為工程預備金作為後續擴充經費,共計新台幣5,240,000元。
(五)因總務處全校統籌款經費剩餘額度,目前已不足200萬元,不足以支付本工程,必須另爭取經費來源以茲辦理。
辦 法:旨揭提案是否可行,如經決議通過本案預算額度,總務處將據以辦理後續採購。
決 議:
(一)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說明五請修正為:「本案經費請由校務基金歷年結餘款項下支應」。
(三)請總務處確實監督廠商各項工序監造,以確保工程完善。


提案四、總務處提:辦理本校「六藝樓網球場護網更新工程」計畫之總預算案共457萬元,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本校「新興工程預算支用要點」第4條辦理。
(二)經體育室多次反應六藝樓樓屋頂網球場護網,因長年使用,已有老化破損現象發生,且配合六藝樓建築物結構,網球場僅能設置為東西向方向,現況無防曬遮陽設施,造成師生上課困擾。現六藝樓將進行建築物結構補強及屋頂層防水改善工程,為有效減少工程界面協調、提昇工作效率及縮短工期,擬辦理六藝樓屋頂網球場護網改善工程,並請同意授權由本組依現況考量合併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程案或另案單獨發包施作。
(三)為逹成旨揭提案,並於今(101)年暑假期間辦理六藝樓網球場護網更新工程,現擬辦理後續委請建築師規劃設計及工程案,依日前委請「陳俊宏建築師事務所」協助辦理六藝樓屋頂網球場護網更新工程,成本費用明細表。概估預算新台幣415萬5,797元為基準(其費用包含工程費用及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費用,詳如附件2)。
(四)惟考量本案其中相關配合工程複雜及舊有設備及管路隱蔽工項眾多等因素,建議增列10%,約新台幣41萬4,203元為工程預備金作為後續擴充經費,共計新台幣457萬元。
(五)因總務處全校統籌款經費,剩餘額度目前已不足200萬元,不足以支付本工程,故必須另爭取經費來源以茲辦理。
辦 法:旨揭提案是否可行,如經決議通過本案預算額度,本處將據以辦理後續採購。
決 議:
(一)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說明五請修正為:「本案經費請由校務基金歷年結餘款項下支應」。
(三)請總務處確實監督廠商各項工序監造,以確保工程完善。


提案五、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案原為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修正為本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二)本案業經101年2月23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辦 法:本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案原為本校「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修正為本校「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
(二)本案業經101年2月23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辦 法: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七、研究發展處提:訂定本校「五項自籌經費支應各類會議、講習、訓 練與研討(習)會支給基準」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查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第9點規定為:「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專校院,以五項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於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中明定支給基準後實施。」(如附件1)。
(二)本校為配合前開修正後規定,爰參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如附件2),草擬本校「五項自籌經費支應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支給基準」(如附件3)。
(三)本案業經本校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決議,於修正相關文字下通過(如附件4)。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本校「五項自籌經費支應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支給基準」第七、第八點修正如下:
七、 國科會及建教產學合作計畫案,須於計畫核定清單或預算表中,有明列餐費項目者,始可報支。計畫委辦(補助)機關有相關支給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八、 本校各單位向校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者,其經費編列與執行,準用本要點基準規定。但補助機關(構)對補助經費支給標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餘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散會:13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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