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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3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3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3年9月3日(星期三)中午12時1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側廳
出席人員:張委員梅芬、閻委員瑞彥(陳莉玲代)、張委員旭華、莊委員家彰、楊委員浩彥、周委員麗娟、林委員容如、賴委員蓉禾、林委員玟君、曹委員立妍(李玉立代)、王委員素鳳、劉委員瀚宇
列席人員:莊靜芬(主計室)、盧智強(學務處)、李麒麟(秘書室)
請假人員:范委員振乾、林委員盈鈞

主席:張校長瑞雄 記錄:許瑞靜

壹、宣讀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一、主計室提:擬編本校「校務基金104年度概算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校預算案於上次會議通過後,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查,調整以下幾項經費:
(一)主計總處認為本校無形資產單價偏高,原編列總額1,583.7萬,刪減34萬;機械設備亦有相同情形,原編列總額3,312.8萬,刪減20.2萬。
(二)各單位估列學雜費減免部份,原編列總額3,022.2萬,經主計總處參酌本校103年度之減免額度後,刪減528萬。
(三)統刪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共計13.2萬。
(四)增加866.6萬,係補助鐘點費調高部份。後續有關進推部雙軌旗艦鐘點費調高部份,希望邱主任能向勞動部要求,以為補助。
全案共減列資產54.2萬,經常門部份增加餘絀,達2,703.3萬,明細請參閱所附總表。修訂後預算案已送立法院待審。

二、秘書室提:本校改大後其法規名稱更名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約用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名稱請修改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約聘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會後本案人事室表示意見建議修正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主席指示:可。)
附帶決議:
(一)請各單位再次檢視僅需更名之法規,是否需修訂內容,以因應未來改大情況。
(二)需修訂內容之法規,請於7月底前修訂並提送本會議審議。
執行情形:本案已請各單位就需修訂之法規,提送本次會議審議。

三、總務處提:有關本校37間教室之木頭課桌椅汰換經費約計220餘萬元,提請同意本案使用校務基金經費支應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
(一)另有關五育樓廁所維修,亦請總務處研議。
(二)另有關桃園校區國際會議中心及圖書館工程案,請於桃園校舍工程結案前,併案完成。
執行情形:目前因六藝樓施工中,五育樓廁所整修工程無法於這個暑期完工,故暫訂於明年暑假動工。
主席裁示:請總務處重新評估,五育樓廁所應儘快動工,不宜拖至明年暑假。另桃園校區國際會議中心及圖書館工程案,亦請儘速完成。

四、企管系張主任提:因已成立本校投資委員會,一併新訂本校「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本校前已訂定完成該要點,請原承辦單位總務處接續檢視修訂。
(二)因該要點內之投資小組及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內經費調度小組部分功能重疊,二法規請一併檢視調整(增刪或合併)相關內容。
附帶決議:
(一)另有關前次會議請研發長所研議之「募款委員會」等相關事宜,請研發長於下次會議中報告。
(二)有關本校認同卡刷卡回饋乙案,亦請總務處研議規劃。
執行情形:
(一) 「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已提案,將於本次會議討論。
(二)經費調度小組部份,予以刪除。
(三) 「募款委員會」及認同卡部份,將續請秘書室校友聯絡組儘速辦理完成。

貳、主席報告:因應本校改名為大學,未來將進入人員及業務大幅擴充時期,除注意收支情形不能有赤字外,請各單位提出人力及財務需求時,應力求務實。

叁、工作報告: (無)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主計室提: 擬修訂本校年度預算分配原則,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為因應改大後之組織調整、桃園校區新設3系及學院運作之相關經費,經參酌他校分配原則並考量本校營運情況後,擬修訂本校年度預算分配原則如附件一;本案業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二)本次修(增)訂重點為:
1.增訂各學院業務費之分配基準,俾憑辦理業務費之分配。
2.將各所系基本需求經費之計算方式分為基本費用及變動費用,各所系訂有基本費用額度以支應基本行政經費,另變動費用計算方式則延用依學生人數為權數比率為分配基準,並將獨立所及EMBA學生權數調整與各系碩士班學生權數一致,期使經費分配更趨公平合理。
3.設備費分配部分,由各學院依循院務發展願景,建立資源分配機制。
4.因本校組織規程修訂,電子計算機中心更名為資訊與網路中心;「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訂,會計室更名為主計室,爰配合修訂文字。
(三)配合本校改名大學,本原則名稱一併更改為「國北臺北商業大學年度預算分配原則」。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將規章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及修正其他相關規定等,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相關規定修正一案,提經103年4月29日本校103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並簽請 核定後於103年5月15日以本校北商技人字第1030560242號函送各單位施行在案。
(二)查本校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商業大學,案經校長裁示,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名稱修改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三)復依本校103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主席裁示事項(有關研議提高薪級)暨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要點其他相關規定;修正情形詳如本室103年7月14日簽文(業經 校長8月13日核定),詳附件一。
(四)本案提經103年8月14日本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檢附附件二: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三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修正草案、附件四:進用申請表修正草案、附件五:契約書修正草案、附件六本校約用行政助理報酬標準薪級表修正草案各乙份。至有關專案計畫進用人員相關規定部分,將由提案單位人事室及研究發展處研議另訂之;併敘。
辦 法:擬奉 審議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 附件三「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修正草案」第七條修正如下:
七、新進之契僱人員,應先予試用三個月,…契僱人員應由用人單位與本校簽訂契約書
(二) 附件五「契約書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修正如下:
立契約書人:

僱用單位主管
(三) 餘照案通過。

提案三、專科進校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依據教育部臺技(二)字第1010102032號函(詳如附件二),本辦法逕循行政程序通過即可實施,免報部備查。
辦 法:經本會決議後再提請校務會議進行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總務處提:修訂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本校秘書室函轉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1030024928函辦理。
(二)鑒於本要點係於95年11月24日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並於96年1月31日教育部備查實施,惟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於本辦法實施後已先後修法四次(主要修正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九條)。
(三)本要點擬依前辦法規定辦理外,並參酌台科大、成大、東華、北科大、台藝大、宜蘭及中興等校規定,配合修正本要點第七點文字內容(提撥比率及使用範圍)。
(四)另配合本校改大及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一併修改本要點第一點及第四點文字。
(五)本案業經103年8月14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六)檢附本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要點對照表、修正版要點及其他各校提撥原則(或比率)彙整表,如附件。
辦 法:本案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總務處提:為使本校資金靈活運用,擬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投資審議小組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使本校校務基金彈性之運用,且對於整體經濟市場環境之脈動,須仰賴熟悉市場機制之專家和學者之精闢,故特成立本校投資審議小組。
(二)投資審議小組設置之任務與目的,除事前規劃外,事後校務基金之績效追蹤及考核,亦扮演重要角色。
(三)本要點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辦 法:本要點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投資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九條修正如下: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六、總務處提:為成立投資小組,擬修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因配合修訂定本校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校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有關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8點:「本會下設經費調度小組,由總務長(兼組召集人)、事務組長、出納組長、會計主任、財務管理專家1位及學者專家2位組成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如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應予刪除。
(二)本要點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辦 法:本要點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 議: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八條增列條文如下:
八、(刪)為辦理本校投資事宜,本會下設投資審議小組,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二) 餘照案通過。

提案七、總務處提:為使本校校務基金靈活運用,擬修訂「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校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8條規定配合修訂辦理。
(二)為使本校校務基金彈性之運用,且符合現況,擬修訂「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校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
(三)檢附「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修正對照表」。
(四)本要校點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辦  法:本要點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八、學生事務處提:擬修訂本校中正獎學金實施要點(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配合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條規定「有關學行優良、清寒優秀及捐贈類獎學金,由各學部及附設學校受理申請及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核..。」,修改案內第五條第二項。
(二)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需訂定捐贈收入之管理規定,故於第六條新增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酌修部分文字。
(四)本案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
(一)原條文與修訂條文,提請討論。
(二)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九、學生事務處提:擬修訂本校王克秋教授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與其他獎學金核發金額一致,每名由原本壹萬元改為伍仟元。
(二)配合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條規定「有關學行優良、清寒優秀及捐贈類獎學金,由各學部及附設學校受理申請及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核..。」,修改案內第五條第二項。
(三)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需訂定捐贈收入之管理規定,故於第六條新增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酌修部分文字。
(五)本案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
(一)原條文與修訂條文,提請討論。
(二)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學生事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合作社獎學金實施要點(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配合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條規定「有關學行優良、清寒優秀及捐贈類獎學金,由各學部及附設學校受理申請及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核..。」,修改案內第五條第二項。
(二)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需訂定捐贈收入之管理規定,故於第六條新增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酌修部分文字。
(四)本案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
(一)原條文與修訂條文,提請討論。
(二)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一、學生事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吳前校長仕漢先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配合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條規定「有關學行優良、清寒優秀及捐贈類獎學金,由各學部及附設學校受理申請及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核..。」,修改案內第五條第二項。
(二)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需訂定捐贈收入之管理規定,故於第六條新增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酌修部分文字。
(四)本案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
(一)原條文與修訂條文,提請討論。
(二)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二、學生事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吳春明校友清寒優秀獎學金實施要點(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配合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條規定「有關學行優良、清寒優秀及捐贈類獎學金,由各學部及附設學校受理申請及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核..。」,修改案內第五條第二項。
(二)修正要點第四條第三項,每名核發金額由壹萬元修改為伍仟元。
(三)酌修部分文字。
(四)本案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
(一)原條文與修訂條文,提請討論。
(二)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三、學生事務處提:擬修訂本校陳定川傑出校友品格優良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放寬低收入戶、僑生之申請資格,且與其他獎學金法規之規定一致,故於第三條第一項,註明具低收入戶、僑生資格者,申請清寒獎學金者不受此限。
(二)配合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條規定「有關學行優良、清寒優秀及捐贈類獎學金,由各學部及附設學校受理申請及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核..。」,修改案內第五條第二項。
(三)酌修部分文字。
(四)本案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
(一)原條文與修訂條文,提請討論。
(二)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四、學生事務處提:擬修訂本校陳紹楷先生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配合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條規定「有關學行優良、清寒優秀及捐贈類獎學金,由各學部及附設學校受理申請及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核..。」,修改案內第五條第二項。
(二)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需訂定捐贈收入之管理規定,故於第六條新增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酌修部分文字。
(四)本案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
(一)原條文與修訂條文,提請討論。
(二)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五、學生事務處提:擬修訂本校黃作琛先生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配合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條規定「有關學行優良、清寒優秀及捐贈類獎學金,由各學部及附設學校受理申請及審核,審核通過後製表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核..。」,修改案內第六條第二項。
(二)酌修部分文字。
(三)本案業經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
(一)原條文與修訂條文,提請討論。
(二)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本校「黃作琛先生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五條修正如下:
五、本獎學金核發次數、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次數:本獎學金每學年核發一次。
(二)名額:每系(科)各一名(含學院部、專科部、進修推廣部)、高商進修學校及專科進修學校各一名,共九名。
(三)金額:每名伍仟元,總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
(二)此次會議有關獎學金實施要點之提案,有類似前項情形者,請一併修改。
(三)餘照案通過。

提案十六、學生事務處提:擬修訂本校繁星計畫助學金實施要點(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因應升大學改名,修改相關內容。
(二)將主任委員修改為副校長擔任,並新增需經過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業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辦  法:
(一)原條文與修訂條文,提請討論。
(二)擬於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13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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