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4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104年10月12日(星期一)中午12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607會議室
主 席:張校長瑞雄 記錄:許瑞靜
出席人員:張委員梅芬、閻委員瑞彥、、莊委員家彰(盧智強代)、林委員容如、賴委員蓉禾、林委員玟君、林委員盈鈞、曹委員立妍、華委員英俐、葉委員清江
請假人員:張委員旭華、楊委員浩彥、周委員麗娟
列席人員:李主任秘書麒麟、邱主任怡慧、楊主任進雄、林士璇
壹、宣讀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提案一、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部份規定,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下逹實施。
提案二、人事室提:擬訂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下逹實施。
提案三、主計室提:擬編「本校校務基金105年度概算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校105年度概算已送立法院,目前尚在教育委員會審議中
提案四、國際處提:有關本處參加越南河內教育展(3/18-22)、馬來西亞教育展(4/3-8)、2015年馬來西亞臺灣高等教育展(8/14-18)的參展費用共為美金$4,800(以滙率1:32計算為新台幣$153,600),及印製104年桌曆$17,000四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所列案件,皆已全數完成核銷程序。
提案五、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提請 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簽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提案六、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簽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提案七、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
(一)本案前經本校104年7月1日北商大研發字第1041060058號函送教育部備查,惟該部於教育部104年7月20日臺教技(二)字第1040090813號函覆本校指出:「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始得支領工作酬勞,但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60%為限。』建請本校據此辦法擬予部分修正該要點。
(二)已將此修正要點重新於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並通過在案,現提請本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
提案八、人事室提:為擴大徵才管道,以廣招人才,擬於「人力銀行」刊登求才公告一案,提請 追認備查。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依決議辦理。
提案九、秘書室提:修正本校「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本案照案通過。
(二)請主計室通知本校各相關單位,有關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之規定應符合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1030024928號函所示。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報教育部備查。
貳、主席報告:(無)
叁、工作報告:
主計室報告:因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於104年9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請各業管單位就辦法所定自籌收入之範圍包括: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產學合作收入、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受贈收入、投資取得之收益及其他收入等8項,訂定或修正相關管理規定,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應一致)、校務基金控管機制及發生缺失或異常之處理方式。
決 議:請秘書室通知各業管單位訂定或修正相關管理規定,並儘速提案送相關會議審議後,函報教育部備查。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發中心:訂定「本校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活動作業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為鼓勵學生出國參加各項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增進其國際競爭力,為校爭光並提升專業技能水準及宏觀特質,爰參考其他學校之作法,擬具「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活動作業要點」草案,以提供學生參加國際性競賽時,提供學生申請相關補助費用。
(二)業經104年6月1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104年6月1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總務處提: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分配實施要點」(草案)乙份,提請討論。
說 明: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依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第七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分配實施要點」(草案)。
辦 法:
(一)本要點(草案)業經103學年度第2學期總務處第6次處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本案依據之「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應配合新版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修正。
(二)辦法草案第三條「…70%由學校統籌運用,30%歸管理單位運用」,既然70%由學校統籌運用,總務處即可獲配經費,另外30%的部份,總務處又有相當比例之分配額,是否獨厚總務處?請斟酌其合理性。
(三)辦法草案第六條明定各項費用之使用比例,如維護及保養費用30%,郵電費等15%...是否有必要如此明確規定其比例,請提案單位再酌。
(四)辦法草案第七條「於每年七月依前揭規定辦理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分配事宜」乙節,請提案單位審酌各單預算執行時程之因素,調整分配之時間點。
(五)請參酌前四項決議修正,並請先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再送本委員會審議。
提案三、資網中心:辦理本校「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採購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行政院「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資安責任等級為B級之機關(構),須完成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導入並通過第三方驗證。(詳附件)
(二)本校因於103年8月1日改制大學,資安責任等級由C級(學院)改列B級(大學),依上開規定應導入並通過ISMS驗證。
(三)本案主要建置項目為ISMS導入及驗證作業,藉由資訊資產盤點及風險評估,建立一致性之資訊作業程序,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以通過ISO 27001:2013認證,並符合教育部大專校院統合視導中對於資訊安全各訪視項目之要求。
(四)本案所需經費約90萬元,前奉 校長核可辦理本案。(詳附件)
辦 法:本案如經通過,據以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決 議:
(一)照案通過。
(二)爾後類似案件,請依行政程序辦理,無須提本會審議。
提案四、商務系提:本系申請與西門子合作之產業碩士專班,擬使用網站廣告宣傳方式。
說 明:本系申請產業碩士專班,為提昇產業碩士專班招生曝光度,故與1111人力銀行合作,進行網路宣傳,增進學生報名人數。
辦 法:擬使用產學合作「學術研究工作坊」推動中心產學合作案之業務費,作為刊登廣告費的經費來源。
決 議:
(一)照案通過。
(二)爾後類似案件,請依行政程序辦理,無須提本會審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要點業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在案。
(二)本要點修正係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20日臺教技(二)字第1040090813號函。教育部函示指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5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始得支領工作酬勞,但每月給與總額已不超過其專業加給60%為限。部分修正,擬予調整如下:請參閱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一。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決 議:本案請配合新版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修正,再送相關會議審議。
提案六、秘書室提:本校各相關行政規則(法規)內文修正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室彙整全校各單位所提供法規資料,全校法規共590餘種。其中共計35種法規,其於新(修)訂時,最高通過層級需提送至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三)現依據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提案八附帶決議辦理,各行政規則(法規)內文若有「…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ΟΟ收入財源支應。…」等文字,請一併修正為「…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財源支應…」等文字。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各行政規則(法規)內文請一併修正。
決 議:
(一)提案之說明三修正如下:
三、…內文若有「…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ΟΟ收入財源支應。…」等文字,請一併修正為「…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財源支應…」。
(二)餘照案通過。並請通知各行政規則(法規)業管單位單位於期限內儘速修正並上網公告。
提案七、秘書室提:修正本校「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要點業經104學年104年8月13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二)本要點規定修正乃依據教育部第1040091721號函辦理,有關以學校統籌運用款項支應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一節,未訂定支領上限及績效衡量之規範,並考量捐贈者捐贈之本意,函如附件四。部分修正,擬予調整如下:請參閱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一。
辦 法: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本案請配合新版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修正,並送相關會議審議。
提案八、教務處提: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之「費用支給基準表」修正案,提請 追認備查。
說 明:
(一)本修正案先行以書面會簽方式會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同意修正,並逕提請104年10月8日校務會議審議。
(二)依據教育部「國立大專校院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相關規定,各校可自行訂定各項招生考試試務人員工作酬勞支給項目及基準,以供各校在自給自足之前提下,依試務人員工作內容及按實際情形覈實支給工作酬勞。
(三)查本校原訂「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90年至103年實施)第五點有關主任委員、總幹事、各組組長、招生委員、經常工作人員之全程招生試務工作酬勞(全程工作不包括考試當天工作酬勞)均於工作酬勞內容納;且主任委員及總幹事等因具委員身分不得再支領任何工作酬勞,符合上述部訂要點『不重領、不兼領』之規範。
(四)惟提案單位於103年3月增納副主任委員及副總幹事按比例支領全程招生工作酬勞作業時,誤植相關條文規定,致各組組長、招生委員、經常工作人員均不得再支領任何工作酬勞,有違教育部頒訂上述要點『不重領、不兼領』之精神。
(五)為維護參與試務工作人員之權益,擬修正第五點相關條文,俾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順暢進行。
辦 法:本修正案業依104年10月8日校務會議決議,陳請校長核定中。
決 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支給基準理應不須經校務會議通過,請教務處於下次校務會議提案,將第七條修正如下:
七、「本基準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
提案九、人事室提: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修正條文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4月23日臺教技(二)字第1040051961號函辦理。
(二)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修正案前經本會104年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依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於104年4月17日以北商大人事字第1040560182號函報教育部備查。經教育部以上開來文說明三復以,「旨揭要點請依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1030024928函第三點之說明,納入學校所定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於條文中敘明或以附件(表)方式呈現,再行報部備查。」爰配合教育部上開來文,刪除本要點第十一點有關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修訂該點條文為「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本要點修訂案如獲本會審議通過後,請本校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權責單位如尚未將本要點於條文中敘明或以附件(表)方式呈現,請配合修法後報部備查。
辦 法: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修訂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配合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修訂案,爰將本條法令依據修正為第六條。並將本要點第三、四點有關各所、系、科、室規定修正為各所、系、中心、室,並於第四點增加院務會議之審議。
(二)另依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校優良教師被推薦人應經當年度各所、系、科、室教師評鑑,成績經評定為「特優」等級,且在本校任教滿3年以上…」為因應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三條規定,每四年辦理一次全校性專任教師評鑑,擬修訂本要點第二點為「校優良教師被推薦人應經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成績經評定為「特優」等級,且在本校任教滿4年以上…」、及第三點規定為「本校各所、系、中心、室推薦校優良教師候選人之人數,以最近一次接受評鑑之各所、系、中心、室講師以上教師人數在10人(含)以下者推薦1人」。
(三)又依上開要點第四點規定,校優良教師辦理時程為每年7月15日前將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彙整,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選。為配合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修正辦理教師評鑑時程首次由往年5月改為8月15日開始作業,並於12月底前完成校教評會審議,本(104)年度校優良教師作業延至105年1月辦理。105年度後之校優良教師仍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時程辦理。
(四)為應教育部將「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修訂為「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並依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決議,爰配合修正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為:「獲本獎勵第一名教師,得併同本校公務人員排序後,參加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選拔。校優良教師如同時獲教育部獎勵者,本校不再重複頒贈獎金。」即本校優良教師如同時獲教育部獎勵者,本校雖不再重複頒贈獎金,但可重複頒贈獎牌。
(五)因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應,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查依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1030024928號函說明二略以,「學校應於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中明訂本辦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8條所稱之各款事項,併同報部備查。」又另為免報部備查之規定,除前開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外,另包含相關支應原則及其他延伸規定,為簡化行政作業,教育部於同函說明三(一)略以,本辦法第8條各款事項,應於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條文中敘明或以附件(表)方式呈現,報部備查。教育部104年4月23日臺教技(二)字第1040051961號函對本校所報「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報部備查案,再重申上開意旨。擬依教育部上開二文,修訂上開要點第十點規定為:「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刪除報部備查之規定,並於本要點修訂案完成校教評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請本校所定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權責單位如尚未將本要點於條文中敘明或以附件(表)方式呈現,請配合修法,並報部備查。
辦 法: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實施要點修正草案第九點修正如下:
九、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應。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十一秘書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一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前經提報103年9月3日本校103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施行;合先敘明。
(二)茲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教育部並因應本條例之實施,配合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相關規定,於104年9月3日通函各校施行。爰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要點名稱為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同時修正本要點內容,其修正情形詳如「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本案提經104年10月8日本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檢附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 法:俟討論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13時30分)
104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104年10月12日(星期一)中午12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607會議室
主 席:張校長瑞雄 記錄:許瑞靜
出席人員:張委員梅芬、閻委員瑞彥、、莊委員家彰(盧智強代)、林委員容如、賴委員蓉禾、林委員玟君、林委員盈鈞、曹委員立妍、華委員英俐、葉委員清江
請假人員:張委員旭華、楊委員浩彥、周委員麗娟
列席人員:李主任秘書麒麟、邱主任怡慧、楊主任進雄、林士璇
壹、宣讀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提案一、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部份規定,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下逹實施。
提案二、人事室提:擬訂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下逹實施。
提案三、主計室提:擬編「本校校務基金105年度概算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校105年度概算已送立法院,目前尚在教育委員會審議中
提案四、國際處提:有關本處參加越南河內教育展(3/18-22)、馬來西亞教育展(4/3-8)、2015年馬來西亞臺灣高等教育展(8/14-18)的參展費用共為美金$4,800(以滙率1:32計算為新台幣$153,600),及印製104年桌曆$17,000四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所列案件,皆已全數完成核銷程序。
提案五、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提請 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簽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提案六、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簽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提案七、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
(一)本案前經本校104年7月1日北商大研發字第1041060058號函送教育部備查,惟該部於教育部104年7月20日臺教技(二)字第1040090813號函覆本校指出:「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始得支領工作酬勞,但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60%為限。』建請本校據此辦法擬予部分修正該要點。
(二)已將此修正要點重新於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並通過在案,現提請本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
提案八、人事室提:為擴大徵才管道,以廣招人才,擬於「人力銀行」刊登求才公告一案,提請 追認備查。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依決議辦理。
提案九、秘書室提:修正本校「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本案照案通過。
(二)請主計室通知本校各相關單位,有關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之規定應符合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1030024928號函所示。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報教育部備查。
貳、主席報告:(無)
叁、工作報告:
主計室報告:因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於104年9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請各業管單位就辦法所定自籌收入之範圍包括: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產學合作收入、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受贈收入、投資取得之收益及其他收入等8項,訂定或修正相關管理規定,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應一致)、校務基金控管機制及發生缺失或異常之處理方式。
決 議:請秘書室通知各業管單位訂定或修正相關管理規定,並儘速提案送相關會議審議後,函報教育部備查。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發中心:訂定「本校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活動作業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為鼓勵學生出國參加各項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增進其國際競爭力,為校爭光並提升專業技能水準及宏觀特質,爰參考其他學校之作法,擬具「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活動作業要點」草案,以提供學生參加國際性競賽時,提供學生申請相關補助費用。
(二)業經104年6月1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104年6月1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總務處提: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分配實施要點」(草案)乙份,提請討論。
說 明: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依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第七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分配實施要點」(草案)。
辦 法:
(一)本要點(草案)業經103學年度第2學期總務處第6次處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本案依據之「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應配合新版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修正。
(二)辦法草案第三條「…70%由學校統籌運用,30%歸管理單位運用」,既然70%由學校統籌運用,總務處即可獲配經費,另外30%的部份,總務處又有相當比例之分配額,是否獨厚總務處?請斟酌其合理性。
(三)辦法草案第六條明定各項費用之使用比例,如維護及保養費用30%,郵電費等15%...是否有必要如此明確規定其比例,請提案單位再酌。
(四)辦法草案第七條「於每年七月依前揭規定辦理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分配事宜」乙節,請提案單位審酌各單預算執行時程之因素,調整分配之時間點。
(五)請參酌前四項決議修正,並請先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再送本委員會審議。
提案三、資網中心:辦理本校「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採購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行政院「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資安責任等級為B級之機關(構),須完成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導入並通過第三方驗證。(詳附件)
(二)本校因於103年8月1日改制大學,資安責任等級由C級(學院)改列B級(大學),依上開規定應導入並通過ISMS驗證。
(三)本案主要建置項目為ISMS導入及驗證作業,藉由資訊資產盤點及風險評估,建立一致性之資訊作業程序,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以通過ISO 27001:2013認證,並符合教育部大專校院統合視導中對於資訊安全各訪視項目之要求。
(四)本案所需經費約90萬元,前奉 校長核可辦理本案。(詳附件)
辦 法:本案如經通過,據以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決 議:
(一)照案通過。
(二)爾後類似案件,請依行政程序辦理,無須提本會審議。
提案四、商務系提:本系申請與西門子合作之產業碩士專班,擬使用網站廣告宣傳方式。
說 明:本系申請產業碩士專班,為提昇產業碩士專班招生曝光度,故與1111人力銀行合作,進行網路宣傳,增進學生報名人數。
辦 法:擬使用產學合作「學術研究工作坊」推動中心產學合作案之業務費,作為刊登廣告費的經費來源。
決 議:
(一)照案通過。
(二)爾後類似案件,請依行政程序辦理,無須提本會審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要點業經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在案。
(二)本要點修正係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20日臺教技(二)字第1040090813號函。教育部函示指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5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始得支領工作酬勞,但每月給與總額已不超過其專業加給60%為限。部分修正,擬予調整如下:請參閱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一。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決 議:本案請配合新版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修正,再送相關會議審議。
提案六、秘書室提:本校各相關行政規則(法規)內文修正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室彙整全校各單位所提供法規資料,全校法規共590餘種。其中共計35種法規,其於新(修)訂時,最高通過層級需提送至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三)現依據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提案八附帶決議辦理,各行政規則(法規)內文若有「…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ΟΟ收入財源支應。…」等文字,請一併修正為「…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財源支應…」等文字。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各行政規則(法規)內文請一併修正。
決 議:
(一)提案之說明三修正如下:
三、…內文若有「…經費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ΟΟ收入財源支應。…」等文字,請一併修正為「…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財源支應…」。
(二)餘照案通過。並請通知各行政規則(法規)業管單位單位於期限內儘速修正並上網公告。
提案七、秘書室提:修正本校「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要點業經104學年104年8月13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二)本要點規定修正乃依據教育部第1040091721號函辦理,有關以學校統籌運用款項支應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一節,未訂定支領上限及績效衡量之規範,並考量捐贈者捐贈之本意,函如附件四。部分修正,擬予調整如下:請參閱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一。
辦 法: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本案請配合新版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修正,並送相關會議審議。
提案八、教務處提: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之「費用支給基準表」修正案,提請 追認備查。
說 明:
(一)本修正案先行以書面會簽方式會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同意修正,並逕提請104年10月8日校務會議審議。
(二)依據教育部「國立大專校院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相關規定,各校可自行訂定各項招生考試試務人員工作酬勞支給項目及基準,以供各校在自給自足之前提下,依試務人員工作內容及按實際情形覈實支給工作酬勞。
(三)查本校原訂「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90年至103年實施)第五點有關主任委員、總幹事、各組組長、招生委員、經常工作人員之全程招生試務工作酬勞(全程工作不包括考試當天工作酬勞)均於工作酬勞內容納;且主任委員及總幹事等因具委員身分不得再支領任何工作酬勞,符合上述部訂要點『不重領、不兼領』之規範。
(四)惟提案單位於103年3月增納副主任委員及副總幹事按比例支領全程招生工作酬勞作業時,誤植相關條文規定,致各組組長、招生委員、經常工作人員均不得再支領任何工作酬勞,有違教育部頒訂上述要點『不重領、不兼領』之精神。
(五)為維護參與試務工作人員之權益,擬修正第五點相關條文,俾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順暢進行。
辦 法:本修正案業依104年10月8日校務會議決議,陳請校長核定中。
決 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支給基準理應不須經校務會議通過,請教務處於下次校務會議提案,將第七條修正如下:
七、「本基準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
提案九、人事室提: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修正條文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4月23日臺教技(二)字第1040051961號函辦理。
(二)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修正案前經本會104年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依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於104年4月17日以北商大人事字第1040560182號函報教育部備查。經教育部以上開來文說明三復以,「旨揭要點請依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1030024928函第三點之說明,納入學校所定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於條文中敘明或以附件(表)方式呈現,再行報部備查。」爰配合教育部上開來文,刪除本要點第十一點有關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修訂該點條文為「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本要點修訂案如獲本會審議通過後,請本校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權責單位如尚未將本要點於條文中敘明或以附件(表)方式呈現,請配合修法後報部備查。
辦 法: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修訂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配合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修訂案,爰將本條法令依據修正為第六條。並將本要點第三、四點有關各所、系、科、室規定修正為各所、系、中心、室,並於第四點增加院務會議之審議。
(二)另依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校優良教師被推薦人應經當年度各所、系、科、室教師評鑑,成績經評定為「特優」等級,且在本校任教滿3年以上…」為因應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三條規定,每四年辦理一次全校性專任教師評鑑,擬修訂本要點第二點為「校優良教師被推薦人應經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成績經評定為「特優」等級,且在本校任教滿4年以上…」、及第三點規定為「本校各所、系、中心、室推薦校優良教師候選人之人數,以最近一次接受評鑑之各所、系、中心、室講師以上教師人數在10人(含)以下者推薦1人」。
(三)又依上開要點第四點規定,校優良教師辦理時程為每年7月15日前將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彙整,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選。為配合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修正辦理教師評鑑時程首次由往年5月改為8月15日開始作業,並於12月底前完成校教評會審議,本(104)年度校優良教師作業延至105年1月辦理。105年度後之校優良教師仍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時程辦理。
(四)為應教育部將「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修訂為「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並依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決議,爰配合修正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為:「獲本獎勵第一名教師,得併同本校公務人員排序後,參加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選拔。校優良教師如同時獲教育部獎勵者,本校不再重複頒贈獎金。」即本校優良教師如同時獲教育部獎勵者,本校雖不再重複頒贈獎金,但可重複頒贈獎牌。
(五)因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應,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查依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1030024928號函說明二略以,「學校應於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中明訂本辦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8條所稱之各款事項,併同報部備查。」又另為免報部備查之規定,除前開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外,另包含相關支應原則及其他延伸規定,為簡化行政作業,教育部於同函說明三(一)略以,本辦法第8條各款事項,應於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條文中敘明或以附件(表)方式呈現,報部備查。教育部104年4月23日臺教技(二)字第1040051961號函對本校所報「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報部備查案,再重申上開意旨。擬依教育部上開二文,修訂上開要點第十點規定為:「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刪除報部備查之規定,並於本要點修訂案完成校教評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請本校所定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權責單位如尚未將本要點於條文中敘明或以附件(表)方式呈現,請配合修法,並報部備查。
辦 法: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實施要點修正草案第九點修正如下:
九、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應。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十一秘書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一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前經提報103年9月3日本校103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施行;合先敘明。
(二)茲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教育部並因應本條例之實施,配合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相關規定,於104年9月3日通函各校施行。爰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要點名稱為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同時修正本要點內容,其修正情形詳如「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本案提經104年10月8日本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檢附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 法:俟討論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13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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