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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104年5月26日(星期二)中午12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607會議室
主 席:張校長瑞雄 記錄:許瑞靜
出席人員:張委員梅芬(莊靜芬代)、閻委員瑞彥、張委員旭華、莊委員家彰、周委員麗娟、林委員容如、林委員盈鈞、曹委員立妍(鄭豐譯代)、王委員素鳳、劉委員瀚宇
請假人員:楊委員浩彥、賴委員蓉禾、林委員玟君
列席人員:李國際長幸瑾、賴主任栗葦、黃主任其彥、孫蜀晴、徐士杰

壹、宣讀104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提案一、秘書室提:有關本校校園簡介影片製作一案,提請審議。
決 議: 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簽陳辦理招標程序中。(會後洽詢)

提案二、人事室提:檢陳本校「各單位工作職務所需特殊專長及專業證照加給標準表」(草案)乙種,提請 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下達實施。

提案三、人事室提:擬訂本校「講座設置及經費支應辦法草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將提下次校務會議討論。

提案四、通識中心:本中心專任教師李貴豐副教授捐贈藝文創作獎學金乙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簽 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提案五、人事室提: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修正條文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 議:本案照案通過,並溯及104年3月25日生效。
執行情形:本案業已下達並陳報教育部核備。
提案六、資網中心:辦理本校「桃園校區電腦機房建置」採購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為能符合資訊安全之需求,桃園校區建置機房勢在必行。
(二)本案因屬資本門,俟本年度9月份各單位繳回未執行之資本支出,如達本案所需經費,即可施作。
執行情形:本案須俟本年9月份後,方可確定能否施作。

提案七、圖書館提:為辦理本校「圖書館大樓全棟廁所及天花板翻新工程」案,提請討論。
決 議:本案係屬資本門,若本(104)年度五育樓廁所修建工程相關經費有結餘狀況,可望提前於本年度一併施工辦理。
執行情形:有關天花板工程已暫訂於暑假期間,進行局部維修工程。廁所部份則視本年度資本門及維護費之節餘情形辦理。

貳、主席報告:(無)

叁、工作報告:(無)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約聘教學人員聘任要點」部分規定,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查本要點前經99年8月19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99年8月19日99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訂定。
(二)茲為配合本校改名及本(104)年3月2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本校得聘任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完整規範約聘教學人員權利義務事項,爰參考臺中科技大學、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臺北科技大學規定,修正本要點第1、4、7、9、12點規定,並經提本年3月12日、4月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1.修正法規名稱。
2.依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2條規定,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中心、室得聘任專業技術人員。以約聘教學人員不限於教師,亦包含專業技術人員,而本校亦有以約聘方式進用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之需要,爰明定是類人員之資格及進用應比照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規定及改聘為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重新審查之程序(第4、7點)。
3.明定約聘教學人員不適用部分法規(第9點)。
4.增訂違反契約規定為解聘事由之ㄧ,並將審議程序修正為經各級教評會通過後解聘(第12點)。
辦 法:本修正草案經本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人事室提:擬訂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草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為鼓勵本校教授致力於提升學術水準,爭取更高榮譽,爰參照臺北科技大學、勤益科技大學、虎尾科技大學、雲林科技大學、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等校之規定,訂定本準則草案,經提本(104)年1月8日、3月12日、4月2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1次、第2學期第3次、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本草案內容謹重點說明如下:
1.明定特聘教授須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授且任教授年資5年以上,於教授職級期間具有各款資格之ㄧ者(第2條)。
(1)最近5年內獲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5次以上(第1項第1款)。
(2)最近5年內以本校名義發表SCI、SSCI論文篇數至少12篇,1篇SSCI論文以1.3篇計算(第1項第2款)。
(3)最近3年內研發成果衍生之技術移轉金額累計達300萬元以上(第1項第3款)。
(4)最近3年內主持公民營機構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管理費累計達150萬以上(不含政府機關)、300萬以上(含政府機關)(第1項第4、5款)
(5)獲得本校優良教師或教學傑出獎3次以上(第1項第6款)。
(6)曾獲國內、外重大獎項或在學術、專業領域有傑出表現,對發揚學校校譽有重大貢獻者(第1項第7款)。
2.特聘教授之名額不超過本校現有專任教授人數1/10(第3條)。
3.特聘教授任期3年(第4條)。
4.特聘教授由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審議,該會由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及校長聘請之校外委員1至3人組成(第5條)。
5.特聘教授除原有法定待遇外,每月核發1萬元之獎助金(第6條)。
6.特聘教授每學年至少參加延聘單位或校內相關單位舉辦之公開學術演講一次(第7條)。。
辦 法:本辦法草案經本會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主計室提:擬編「本校校務基金105年度概算案」,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二)因105年度教育部補助款額度尚未核定,暫依上(104)年額度匡列教學研究補助收入5億0,602萬6千元及其他補助收入3,250萬元。
(三)關於本校105年度概算額度如下:
1.業務收入9億0,071萬元,較上(104)年度9億1,291萬9千元減少1,220萬9千元,減幅1.34%,主要係因推廣教育之雙軌旗艦專班預估105學年未招生所致。
2.業務外收入2,405萬5千元,較上(104)年度2,054萬元增加351萬5千元,增幅17.11%,主要係預估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及受贈收入預估增加所致。
3.業務成本及費用9億1,959萬5千元,較上(104)年度9億0,272萬3千元增加1,687萬2千元,增幅1.87%,主要係因預估增加桃園校區營運成本及折舊費用所致。
4. 業務外費用466萬6千元,較上(104)年度370萬3千元增加96萬3千元,主要係預估增加學生宿舍營運支出所致。
5. 資本支出及無形資產匡列額度如下:
(1) 一般設備費共計匡列8,500萬3千元,其中屬補助款部分暫編列4,487萬9千元、自籌款部分編列4,012萬4千元。
(2)無形資產參考電算中心提報之概算金額編列1,470萬8千元,其中屬補助款部分編列600萬元、自籌款部分編列870萬8千元。
(四)以上各項額度,除因105年教育部補助款額度尚未核定,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款收入暫以上一年度補助款額度匡列外,其餘各項經費,係調查本校各項需求依主管機關規定調整匡列,擬編本期賸餘數50萬4千元。
(五)本案105年概算編列額度業經本(104)年3月20日召開概算籌編會議討論通過(會議紀錄如附件1),檢陳105年度收支預計表如附件2,提請審議。
辦 法:本校105年度概算如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循預算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國際處提:有關本處參加越南河內教育展〈3/18-22〉、馬來西亞教育展〈4/3-8〉、2015年馬來西亞臺灣高等教育展〈8/14-18〉的參展費用共為美金$4,800(以匯率1:32計算為新台幣$153,600),及印製104年桌曆$17,000四案,提請審議。
說 明:因四案均屬廣宣性質,係列管經費項目,且逾全校年度廣宣費上限,實屬業務實際需要,請准予支用。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核銷。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1030024928號函。教育部函示指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8條規定應於五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條文中敘明。
(二) 為達落實獎勵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之目的及配合103學年實習為必修課程之程序,擬修訂管理費分配比例。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提請討論。
說 明:因本要點第七條之獎勵金經費來源所對應「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條文已調整為第七點,故隨之修正。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七、研發處提:修訂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要點業經101年5月31日101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及教育部101.7.25台技(二)字第1010139689號函同意備查。
(二) 本要點訂修正係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1030024928號函。教育部函示指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8條規定應於五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條文中敘明。部分修正,擬予調整如下:請參閱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一。
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實施。
決 議:
(一) 本案照案通過,惟請秘書室將本提案與提案六之順序互相調換,即是先審議通過「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再討論通過「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二)有關修正規定”七、結餘款分配(二)結餘款在1萬元(含)以上,依下列原則分配:1.百分之25由學校統籌運用。”與現行規定分配”校務基金百分之25”,請主計主任於下次行政會議中說明兩者之差異。
提案八、人事室提:為擴大徵才管道,以廣招人才,擬於「人力銀行」刊登求才公告一案,提請 追認備查。
說 明:
(一)本校職缺外補案件資訊,均免費刊登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事求人」網頁及科技部網站「求才訊息」網頁,用人單位並自行登載於本校資訊網「最新消息」公告,以利辦理甄選作業。
(二)惟部分單位迭有反映,刊登公告時限截止後,或僅有1人投件(如附件一),或均無人投件應徵(如附件二、三、四),致無法進用人員,影響業務推動,並建議另行於「104及1111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公告,以廣徵人才。
(三)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擴大人才招募管道,擬以本校名義於「人力銀行」刊登求才公告,並得由各用人單位自行上網刊登;經詢價,如刊登3個月,「1111人力銀行」報價8,400元,加送1個月,彈性開關天數2年(如附件五),「104人力銀行」報價同為8,400元,但彈性開關天數90天(如附件六),以「1111人力銀行」報價較為優惠。
(四)查廣告費屬於法定預算管制性項目,本校本(104)年度廣告費預算數34,000元額度已用罄,爰擬以本校統籌業務費於「1111人力銀行」刊登求才訊息,惟仍屬上開管制性預算項目,應循程序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備查後再行辦理。
(五)茲以總務處環安衛中心招聘工程助理一案,將辦理第4次公告(如附件七),為廣為周知,簽請自行以業務費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乙節,考量該處用人迫切需要,以及推動環安衛業務之必要性,擬請同意先行刊登(於1111人力銀行)。
(六)本案提經本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所需費用並暫由人事室業務費墊付,擬續提請本會審議追認備查。
辦 法:提請追認備查。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九、秘書室提:修正本校「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要點業經103學年度104年4月23日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二)本條規定修正乃依據教育部第1030024928號函辦理,如附件四。教育部函示指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8條規定應於五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條文中敘明。部分修正,擬予調整如下:請參閱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一。
辦 法: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 議:
(一)本案照案通過。
(二)請主計室通知本校各相關單位,有關5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之規定應符合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高(三)字第1030024928號函所示。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13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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