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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5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105 年度第 5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
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 中午 12 時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 6 樓 A607 會議室
主席:張召集人瑞雄 記錄:黃楓菁
出席人員:閻委員瑞彥、洪委員文平、林委員維珩、張委員龍福、陳委員津
美、郭委員俊賢、高委員寶華、蘇委員建興、陳委員姝伶、李委
員昭慶、陳委員閔翔、黃委員國珍
請假人員:胡委員秀玲、陳委員潔瑩
列席人員:李主任秘書麒麟、邱教務長繼智、華主任英俐、孫蜀晴小姐、石
雅惠小姐、侯可欣小姐、李學生會會長昀城
壹、主席致詞:
貳、宣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報告執行情形:
一、總務處提:桃園校區北商學舍(學生宿舍)及弘毅樓(教學大樓)整修
工程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於 105 年 8 月 17 日開工。
二、人事室提:修正「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簽請校長核定,並函送各單位。
三、總務處提: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分配實施要
點」(草案)乙份,提請審議。
決議:
(一)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分配實施要點」
第六點:總務處及管理單位獲配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其運用
範圍…。
(二)有關本要點擬溯自 103 年 11 月 28 日起辦理分配乙節,103 年
及 104 年校務基金已關帳,請再與主計室研商。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簽請校長核定,並函送各單位。
四、教務處提:有關本處校務研究辦公室執行「教育部補助提升科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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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務專業管理能力計畫」乙案,提請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同意備查。
五、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提:有關本校「104 學年度寒假轉學考自辦招生
收支決算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 本案已送主計室存查。
六、秘書室提:依教育部復函意見,擬配合修正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
要點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已簽請校長核定,並函送各單位。
七、資網中心提:有關本校「資網中心於桃園校區新增 2 間電腦教室及
桌椅採購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改為設置 1 間電腦教室,及 1 間商設系 imac 實驗
室。電腦教室部分預計本週公告;imac 實驗室部分,目前確認規
格中。
參、提案討論:
一、國際事務處提:訂定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
境外學者服務暨收費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說明:(國際處會後提供補充說明)
(一)有關「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暨收費實施要點」係
為因應各學術單位邀請境外學者來校擔任訪問學者所訂定。
(二)本要點係比照「國立臺灣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
務暨收費實施要點」訂定。
(三)本案經本校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0 次行政會議通過。
辦法:經本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告實施。
決議:
(一)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
務暨收費實施要點」第六條為:行政服務費收入依國際事
務處 40%、學術接待單位 50%及管理費 10%之比例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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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
務暨收費實施要點」第八條為:除行政服務費外,…,本
校得向其收所相關費用,所需費用依學校相關收費標準為
原則。
(三)餘照案通過。
二、國際事務處提:有關本校張校長赴上海拜訪大學,拓展姐妹校關係
與交流案,提請備查。
說明:
(一)為推動大專院校國際化,並拓展與大陸學術交流關係,校長
於 6 月 11 日至 16 日前往上海,拜會上海大學及上海理工大
學,洽談兩校合作可能性;此行同時參加上海華東師範大學
舉辦之「第十一屆亞洲數字化學習論壇」,本案非 105 年度
出國計畫,所需財源由本校自籌經費支應。
(二)本案實際支用共計 45,925 元,當時因時間緊迫,已先簽奉 校
長核准支用,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辦法:經本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完成核銷程序。
決議:照案通過,予以備查。
三、學務處提:擬修訂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據 105.4.28 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 1050052353 函覆本校
之說明三『有關貴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 12 條「報教育部備查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之文字建請刪除。』。
(二)本案業經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辦
法:本要點經本會議討論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辦法:本案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一)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九條為:
班導師每月支給 50,000 原導師輔導費,…,以實報實銷方
式和核與每位學生和每位導師 105 元之導師班及活動費。
(105 年 10 月 6 日第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
決議)
(二)餘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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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本校 105 學年度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委員建議辦理。
(二)為使旨揭條文用語更符合實務運作情況,酌作文字修正:
● 原條文內容:
最近 5 年內獲科技部年度專題研究(一般型研究計畫)計畫
主持費達 5 次以上者。屬多年期者,按年計算件數。
● 修正後條文內容:
最近 5 年內擔任科技部年度+專題研究(一般型研究計畫)計
畫主持人達 5 次以上者。屬多年期者,按年計算件數。
(三)本案業於 105 年 8 月 11 日經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辦法:俟本會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人事室提: 擬修訂本校因公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一案,提請 審
議。
說明:
(一)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作法,修訂本校因公
派員出國旅費支應要點。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3 條第一項第二款
自籌收入項目修訂,將本要點「建教合作收入」修訂為「產
學合作收入、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並酌作順
序之調整。
2、所需經費如屬第五點 (三)所規定之推廣教育收入、產學合
作收入、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
入、受贈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等自籌收入財源者,擴大其
適用範圍,增列本要點第二點第六款「其他因臨時急迫性重
要業務,必需派員出國者。」亦得適用。並增訂產學合作收
入節餘款及政府科研補助收入節餘款不適用五、(三)之規
定。並將學院納入本要點適用範圍。
3、本次增訂本要點提行政會議審議程序。
(三)本案業經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
過,續提本會審議。檢附本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及修正草案
及台大、台師大相關規定等資料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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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俟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照案通過。
六、研發處提:擬修正本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明:本要點業經 105 年 8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
會議及 105 年 8 月 25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
審議通過。
辦法:俟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八
條為:計畫主持人分配之節餘款,除產學合作案另有規定
外,其支用範圍如下:…(五)國內外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之差
旅費。
(二)餘照案通過。
七、研發處提:擬修正本校「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收支管理要
點」,提請審議。
說明:本要點業經 105 年 8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
會議及 105 年 8 月 25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
審議通過。
辦法:本要點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修正「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八
條為:計畫主持人分配之節餘款,除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
理計畫另有規定外,其支用範圍如下:…(五)國內外產學合
作計畫執行之差旅費。
(二)餘照案通過。
八、教發中心提: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傑出教學輔助學習生獎勵辦
法」,提請審議。
說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傑出教學輔助學習生獎勵辦法」業經 104
年 10 月 8 日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104 年 11
月 26 日 104 學年第 5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在案。
(二)茲因本校師生/學生生涯歷程系統(e-portfolio)廠商已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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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該系統雖仍可維持基本運作,惟考量該系統使用操作性
不佳且使用成效不彰,建議廢除本校 e-portfolio 系統,並
擬將旨揭辦法有關 e-portfolio 系統部分,改由數位學習管
理系統取代,以達推廣數位學習之效益。爰配合修正前揭條
文內容,刪除原條文所列「e-portfolio 系統」,修改為「數
位學習管理系統」取代。
(三)另近年來教育部特別是技職司推動許多課程計畫,亦有教學
輔助學習生(教學助理),為鼓勵這類計畫型課程的教學助
理,擬同步修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傑出教學輔助學習生獎
勵辦法」第二條,將傑出教學輔助學習生選拔對象擴大適用。
(四)本辦法經提本校 105 年 9 月 2 日 105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
會議審議,續提本會審議。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一、教務處提:修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乙案,提
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本校主計字第 1040460084 號函暨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
員會設置要點第 4 條第 5 項規定辦理。
(二)本校依修正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停止本
校經費稽核委員會運作,相關決算逕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審議,並建立校務基金稽核制度並設有稽核人員,是以,修
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第六點之規定,將經
費稽核委員會修正為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並由校務基金稽
核人員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稽核本校自辦招生收支決算
表。
(三)另為簡化本校自辦招生收支預(決)算表審議流程,以提升會議
效率,故修訂該行政流程,其預(決)算表逕送各招生委員會進
行報告,免於招生委員會議中審查。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案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一)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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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第三條第二項為:撥繳校務基金之結餘比率,不得低於
其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但因招生人數不足,致招生收
入不敷支出者,不在此限。確有困難無法達到回饋比率,
需向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修正「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
準」第六條為:配合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之需
要,各招生單位就其所需各項收支經費,填妥「國立臺
北商業大學各學年度自辦招生收支預(決)算表」送各招
生委員會報告,決算表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稽核。
(三)餘照案通過。
二、高委員寶華提:有關 105 年度投資執行情形為何,如未投資是否仍
依規定按季報告。
主席裁示:請依規定按季報告。
伍‧散會:下午 1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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