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5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00 分地點:行政大樓 7 樓行政會議廳
出席人員:劉瀚宇、李麒麟、邱繼智、林純如、周旭華、盧智強、閻瑞彥、邱怡慧、林盈鈞、曹立妍、楊進雄、尹敏芳、華英俐、張梅芬、楊東育、林維珩、林岳祥、黃士洲、莊家彰、張旭華、葉明貴、王雅娟(鄭美滿代)、蕭幸金、張世佳、黃國珍、陳春富、陳潔瑩、林宏仁、夏德威、葉清江、王美慧、陶建國(林怡安代)
應出席:33 位(張世佳院長同時擔任商研所所長)
實到:33 位
工作人員:李明才
主席:張校長瑞雄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確認 104 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教務處提:修正本校「學則」,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本校「學則」第三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九條 任一科目缺、曠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擔任校內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且出席相關會議,參加校內外活動並請准公假及因重大傷病、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直系尊親屬逝世而核准之事(病)、分娩、喪等假或其他專簽核准請假者不在此限。
上述重大傷病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重大傷病範圍且領有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卡者。
二、重大傷病請假期間,應檢附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有關該重大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與該重大傷病相關之治療就醫、住院證明書並經准假。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經校務會議通過,刻正報送教育部備查中。
二、教務處提:修正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第二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六條 任一科目缺、曠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惟擔任校內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且出席相關會議,參加校內外活動並請准公假及因重大傷病、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直系尊親屬逝世而核准之事(病)、分娩、喪等假或其他專簽核准請假者不在此限。
上述重大傷病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重大傷病範圍且領有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卡者。
二、重大傷病請假期間,應檢附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有關該重大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與該重大傷病相關之治療就醫、住院證明書並經准假。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經校務會議通過,刻正報送教育部備查中。
三、秘書室提:廢止本校「校刊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同意廢止本要點。
執行情形:依決議辦理。
四、總務處提:修正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有關附表台北
校區各場地提供使用收取清潔費及水電費標準表案,提請審
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現正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總務處提:修正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十二、本校場地設備之執行有發生缺失或異常情形時,應由權責單位提報至校務基金稽核人員處理。
前項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場地設備業務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場地設備業務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場地設備業務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
性。
(四)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六、總務處提:訂定本校「出納事務管理查核小組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現正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七、秘書室提:修正本校「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十二、本校校務基金投資之執行有發生缺失或異常情形時,應由權責單位提報至校務基金稽核人員處理。
前項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投資業務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投資業務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投資業務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八、教務處提:本校105年改大後評鑑「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將實施計畫公告,並以電郵各單位據以辦理各項前置作業。各系所及各單位初評報告,請於 4 月 15 日上傳 FTP。
九、學生事務處提:為本校104學年度聯合畢業典禮戶外舉辦,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同意本屆畢業典禮各學制共同辦理,並於戶外場地、晚間辦
理。
(二) 本案經費請學務處再行研議,並妥善規劃(包括:節省舞台經費、仍維持各系茶會補助、刪除校友貴賓茶費…等)。
(三) 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依決議辦理,並配合修正預算及上網公告。
十、學生事務處提:本校擬承租中華郵政青田郵局改建學生宿舍相關事宜,提請討論【臨時動議案】。
決 議:同意學務處所提出的預估租金,其餘部分尚待各行政程序完
備後再議。
執行情形:將與秘書室發動專案式募款,後續本案亦將提至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及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完成相關程序。
貳、各列管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秘書室提:教學卓越計劃辦理進度【列管案】決 議:本案列入追蹤。
執行情形:(教發中心回覆) 105 年度北區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煩請各單位規劃執行相關計畫內容,其經費若核定後若有增減,將協調各執行單位,作相關經費修正。
主席指示:繼續列管。
二、秘書室提:資本門經費 100 萬以上執行情況【列管案】。
主席指示: 1.本案列入追蹤。
2.請主計室提供名單。
執行情形:
(一)主計室提供名單如下:共有 7 案,總金額 6041 萬 5000 元(如:附件 1)
1.圖書館(每月分期執行) (中西文圖書期刊及電子資料
庫)-1026 萬 5000 元(解除列管)
2.資網中心(130 臺個人電腦-含還原卡)-290 萬元(解除列
管)
3.總務處
(1)教學大樓等門禁設備(桃園校區)-160 萬元(解除列管)
(2)垃圾場及停車場增建 2 樓(桃園校區)-300 萬元
(3)增建教學後方停車場(桃園校區)-300 萬元(解除列管)
(4)國際會議廳(桃園校區)-3405 萬元
(5)承曦樓空調系統增設工程(臺北校區)-560 萬元(解除列
管)
(二)各相關單位回覆情形:
總務處:(4 案-桃園校區)
(2)桃園校區環校道路北側護坡(70 萬元),於 105.3.23 初
驗尚有部分缺失,目前由廠商改善後再申請複驗。
(4)桃園校區國際會議廳, 已於 105.3.17 及 105.3.24 辦理
2 次教育訓練(各單位派員參加),廠商已申報竣工,正由監造單位辦理查驗中。
主席指示:第 2 及 4 案繼續列管。
三、秘書室提:有關減少開課學分、減少兼任教師、減少鐘點費之辦理情形。【列管案】
主席指示:本案列入定期追蹤。
執行情形:(教務處回覆)本組於每學期第 5 週造冊追蹤各系開課情形。
主席指示:繼續列管。
四、主計室提:103 年度資本門經費保留案【列管案】。
主席指示: 1.本案列入追蹤。
2.請主計室提供名單。
執行情形:
(一)主計室提供名單如下:共有 5 案,如:附件 3。
1.平鎮校區興建工程(含公共藝術 858 萬元) 。
2.桃園校區圖書館裝修工程。(解除列管)
3.桃園校區教學大樓鋁窗及雨遮新設工程及設計監造及
規費等費用。(解除列管)
4.臺北校區行政大樓 8 樓音樂廳地毯更新。(解除列管)
5.台北校區電腦機房建置及委託技術服務費。(解除列管)
(二)各相關單位(總務處)回覆情形:
1.桃園校區興建工程在結算數量及給付項目上雙方之爭
議,正分別透過工程會調解與仲裁協會仲裁中。調解部分 105 年 3 月 7 已召開調解庭,目前調解委員預定提交調解建議予大會作成結論即可結案。仲裁部分於 3
月 21 日已開第一次仲裁庭,預定 4 月 14 日開第二次仲裁庭,預估仲裁約需 3~6 個月時間。營建署至少需須待調解完成始能完成審核報至本校。結算如數量差異超過±5%部分,尚需經變更設計程序,俟完成該程序議價後,方可辦理尾款結算付款與建築師尾款。另公共藝術部分, 3 月 17 日已邀優勝商辦理第一次鑑價未成城,預定 4 月中旬開第二次鑑價會議,待鑑價完成後報桃園市政府核可後即可議約與簽約。
主席指示:第 1 案繼續列管。
五、校長室提:請研發長邀集校內主管或老師成立小組討論有關本校應設定一個標竿學校,標竿學校選定應務實外,尚應分析與其之間的差異以及該如何趕上等問題【列管案】。
主席指示:本案列入追蹤。
執行情形:目前已有初步腹案,擬召集相關主管研商後提會討論。
主席指示:繼續列管。
六、校長室提:請主任秘書成立小組討論有關自籌收入,包括場地經營、推廣教育…等,自籌收入如何制度化且增裕其收入【列管案】。
主席指示:本案列入追蹤。
執行情形:組成並召開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管理及運用推動小組會議,討論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擬建立制度化及如何增裕收入等,促請各業管單位研訂執行計畫及策略,努力達成預定目標。又本小組將每季召開 1 次會議,以檢
討及策勵各項自籌收入執行成效。
主席指示:繼續列管。
七、秘書室提:本校校務基金 105 年度自籌收入目標數:學雜費收入 3 億 8,90 萬元、推廣教育收入 2 千萬元、建教合作收入 3 千
1 百萬元、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場租收入 950 萬元、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宿舍收入 1049 萬 4 千元、受贈收入 660 萬元、孳息收入 840 萬 5 千元、投資收入 2 千萬元【列管案】。
主席指示:本案列入定期追蹤,按季報告。
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回覆) (學雜費收入及進修推廣收入)
105 年度(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臺北暨桃園校區推廣教育
學分及非學分班開設各項班次,學分班暨非學分班共計開
設 39 個班次,含學分班及非學分班第 1 季至 105.3.28 日止,收入數為 3,116,347 元,未來會積極朝向目標數邁進,達成目標數。
(二)(研發處回覆) (建教合作收入):截至 105 年 3 月 28 日,建教合作收入為新臺幣 13,315,967 元整。
(三)(總務處回覆)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孳息收入):截至 105
年 3 月 15 日止場地設備實際收入,約 120 萬元,未來將積極朝目標數努力。截至本月利息收入為 99,272 元,今年各銀行調降利率,本校利息收入相對短收,未來積極朝目標數邁進。停車費收入(含臺北及桃園校區)計 30,900
元整,由於本校停車費採全學年或半學年繳費方式辦理,故 105 年度停車費收入將集中於 7-8 月底入帳,初步估計約 140 萬元。
(四)(秘書室回覆)(受贈收入、投資收入):
1.受贈收入:截至 105 年 3 月 28 日,受贈收入新台幣 237,0629
元正。
2.投資收入:
(1)組成本校投資管理小組暨(投資管理小組)執行委
員會,以利及時執行投資事宜;並定期召開投資管理小組會議,規劃本校校務基金之投資方式、投資
工具、投資額度及資產配置原則等,俾進行投資業務,朝向今年。度目標值 2,000 萬元努力。
(2)已辦理開設投資帳戶相關事宜,將適時進行投資。
主席指示:繼續列管。
八、校長室提:本請管理學院及財經學院籌劃申請 AACSB,請提出規劃書【列管案】。
主席指示:本案列入追蹤。
執行情形:
(一)財經學院:
1.本院已搜集及瞭解 AACSB 認證之程序,認證費用, 認證標準,及認證效益等相關書面資訊, 並
且已提供給各系所主管, 如附件一。
2.已於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院主管會議(105 年
2 月 25 日) 提案討論,各系所於系務會議先行讓老
師們瞭解 ,充分溝通以凝聚共識。
3.待各系所形成共識後,請主計室專案編列預算,以
能啓動認證程序。
4.拜訪及借鏡目前已通過 AACSB 認證之商管學院,
以深入瞭解及學習
(二)管理學院:
1.本院已向曾通過 AACSB 認證之學校,了解申請之
程序、費用、標準、效益等相關事宜。
2.AACSB 議題擬提本院院務會議討論形成共識。
主席指示:繼續列管。
九、校長室提:建置公文追蹤系統【列管案】。
主席指示:本案列入追蹤。
執行情形:
(一)目前本校公文皆透過電子公文系統取號(公文號),已 e 化
作業,主要分為線上簽核與書面呈核兩部分。
(二)線上簽核的部分,皆有傳送時間與單位的紀錄,公文追蹤可謂一目了然,尚不成問題。惟書面呈核的部分,因未確實執行紙本與電子檔公文同步傳送,致使紙本公文遞送途中,發生遺失或公文積壓等情事。
(三)建請本校各單位能加強落實紙本與電子檔公文同步傳送,
俾利公文之進行。
(四)經洽詢台科大文書組與台師大秘書室等校有建置 Bar Code 系統刷條碼惟該校回應仍常有紙本遺失與重複刷進條碼二次或刷條碼後紙本未送出或 A 紙本誤送 B 紙本等情事發生,由於該校公文系統廠商非本校系統同一設計廠商,該校設計功能不易透過公文系統查詢紙本公文在哪一關,而本校公文系統於辦理紙本公文時能透過各單位「書面呈核」「登記桌」角色查詢紙本公文目前在哪一關,若下一關「登
記桌」未見到紙本請立刻向前一關追蹤紙本公文,或於公文系統按「退回前一關」,若形成良好習慣或可大致解決紙本公文傳遞遺失問題,惟是否需外購或請資網中心協助建置本校公文追蹤系統,會否與本校現有公文系統功能重疊,總務長表示最後擬依行政會議校長指示配合秘書室意見於樽節支出情況下辦理後續事宜。
主席指示:繼續列管。
十、校長室提:研議行政服務品質【列管案】。
主席指示:本案列入追蹤。
執行情形:
(一)依主席指示事項辦理,擬先行研訂本校行政服務品質評鑑
相關規章(草案),並循程序提會審議。
(二)預計自 105 學年度起,進行行政服務品質評鑑。
主席指示:繼續列管。
參、主席報告:
首先謝謝各主管參加今日的頒獎典禮,另有關今早召開預算會議,學校經費緊縮,106 年度又逢百週年校慶,各自籌收入負責單位應加強構思如何增裕各項自籌收入。推廣教育方面,除教務處推廣組負責以外,各院系也可積極辦理推廣教育,學校則如同管理委員會,其他盈餘可給各院系,各院系若未來經常門不足,也可利用自己的師資、教室、設備辦理推廣教育。
因應本校時常招募人力,現和 1111 人力銀行簽約,以後各單位聘人時,除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外,也要在 1111 人力銀行網站公告,此可讓更多人看見徵才訊息。
上次學生有約,學生提及盼學校建置投票系統,此請資網中心處理。本校校務行政系統煩請相關小組盡快檢討規劃,請於今年引進,然後
有一年的時間大家可加以適應。
陸、各單位工作報告:(補充以下口頭報告)
一、教務處:(請參閱書面補充資料)依上次會議追蹤管制,有關低於 18 人以下開班數量的統計表,請各位參閱。除考量財務壓力外,也要考慮學生權利,兩者之間如何平衡。此表件內數量較大的是應外系,應外系有小班的制度,針對此問題,教務會議已有決議,應外系可開設小班,但必須逐年檢討實施成效。
會資系及財稅系表示:統計資料有誤,請修正。
校長指示:該表件請再檢討更正,並讓各主管確認。
二、研究發展處:本校將與中央大學共同合作辦理第一屆尤努斯競賽,其一
為社會服務創新競賽,凡同學利用數位創新方式從事社會服務,若競賽拿獎,尤努斯將到台灣親自頒獎。第二競賽項目是為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企業,若學生點子很好,可創業,將提供創業獎金。
校長指示:士林高商校長謝謝本校應外系老師輔導該校同學參加多益測驗,同學經輔導後之分數從 300 多分進步到 800 多分。
三、學生事務處:有關宿舍修繕經費,本處將與秘書室校友組發動專案募款,後續也將研議是否併入百年校慶募款活動一起進行。
四、專科進校:4 月 1 日早上 10 點本進校將與退輔會進行策略聯盟,敬邀各主管參與。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教務處提:修正本校「四技頂尖新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助學金頒發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案業經 105 年 3 月 8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獎學金管理委
員會審議通過。
(二)為將本校「四技頂尖新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學金頒發要點」以
更準確用語呈現,將全文(含要點名稱)內原「獎助學金」修
改為「獎學金」。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
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教務處提:修正本校「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教育部因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實施,配合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本校爰為應業務實際需要,經依修正後本條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修正本要點內
容,並循程序函報教育部核備。
(二)嗣經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 1050001608 號函核復(以下簡稱部函核復意見)略以,所報修正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相關收支管理規定—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等規定,請依說明修正後再行報部備查;經就該部核復意見,配合修正本要點,其修正情形詳如「本校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茲以本校已訂定「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乙種,
涵蓋所有自籌收入項目之收支管理規定,俾簡化作業,案經
電洽教育部技職司承辦人表示尊重等語;爰本要點核定層
級,修正為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
定後實施。併此陳明。
(四)檢附本校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推廣教育
收支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後,併同本校其他自籌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
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決 議:
(一) 本校「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
修正如下:
五、本校以推廣教育收益支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
其合 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 投資收益 百分之五十為限;其支應原則
如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附表。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 投資
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
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
準,由本校決定之,並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九、推廣教育收益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
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 及彙編
併編學校財務報表。
…
十一、本校校務基金推廣教育之執行有發生缺失或異常情形時,應
由權責單位提報至校務基金稽核人員處理。
前項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推廣教育業務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推廣教育業務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推廣教育業務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
性。
(四)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三、人事室提:修正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本(105)年度首次辦理契僱人員內陞時,因部分同仁於擔任契僱人員前亦具有本校其他不同人事體制之年資,其年資得否採認及考核成績如何認定產生疑義,爰修正本校
「校務基金契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九點規定以解決認定問題,並於第十七點中載明溯自 104 年 11 月 26 日時生效。
(二)修正草案將契僱人員曾任本校其他單位不同人事體制之年資及考核等第均可併計為內陞年資,惟為避免一資二用,曾使用過之年資不可重複使用,併調整附件三契僱人員報酬標準薪級表,以免契僱人員內陞後無相當薪級可供換敘。
(三)配合契僱人員內陞條文修正,附件五之內陞申請表亦配合
調整表格相關文字。
(四)附件六內陞序列表,因研發類博士級之契僱人員,職稱已修正為研究員,爰調整序列表之職稱。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專科進校提:修正本校「附設專科進校獎助獎金實施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要點業經 105 年 3 月 18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獎
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二)增設主計主任為委員。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 本校「附設專科進校獎助獎金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如下:
三、組織:為有效管理本獎助學金,特設置本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設委員若干人,由副校長、校務主任、主計室主任、各行政組長、各科主任、及各科一名教師代表組成之,各委員如有行政職務異動,由繼任者遞補,委員均為無給職。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五、研究發展處提:修正本校「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教育部因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之實施,配合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本校爰為應業務實際需要,
經依修正後本條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修正本要點內
容,並循程序函報教育部核備。
(二)嗣經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 1050001608 號函核復(以下
簡稱部函核復意見)略以,所報修正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相關
收支管理規定—「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等規定,請依說
明修正後再行報部備查;經就該部核復意見,配合修正本要
點,其修正情形詳如「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修正草案
總說明」。
(三)茲以本校已訂定「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乙種,
涵蓋所有自籌收入項目之收支管理規定,俾簡化作業,案經
秘書室電洽教育部技職司承辦人表示尊重等語;爰本要點核
定層級,修正為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
長核定後實施。併此陳明。
(四)檢附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場地設備
收支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後,併同本校其他自籌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
提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決 議:
(一)本校「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十點
修正如下:
十、本校以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支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 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
百分之五十為限;其支應原則如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附表。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有績效之工
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
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
準,由本校決定之,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六、研究發展處提:訂定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組織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制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職校
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
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
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
研究」。
(二)又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第四條略以規
定:「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
會…」
(三)本校為配合前揭法條,爰以增訂本要點,訂定情形詳如草案
說明表。
(四)檢附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組織要點草案
說明表暨草案各乙份。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決 議:
(一) 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組織要點」第二
點、第三點修正如下:
二、本會之主要任務審議下列事項:
(一) 訂定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二) 排定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產業研習
或研究。
(四)督導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契約書及學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及
執行。
(五)其他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 八 九人,由本校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發長、
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人事室主任組成之,並由 委員推派一
人 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七、秘書室提:修正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前經提報 104 年 10 月 12 日 104 年度第 4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施行;合先敘明。
(二)茲依 105 年 3 月 10 日 105 年度第 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有關本校校務基金 105 年度投資規劃一案時決議略以,修正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二項(執行委員會委員由校內委員擔任等)及第五點,爰予配合修正旨揭要點第二點及第五點。惟依 105 年 3 月 28 日召開本校投資管理小組 105 年度第 1 次會議,討論本校校務基金投資規劃方案一案決議略以,為把握投資時效,本小組確有必要下設執行委員會,並基於專業考量,建議由校長分別指定校內、外委員擔任為宜。爰配合修正第二點第二項前段,本小組執行委員會成員仍維持原案,不限於由校內委員擔任。
(三)次依投資管理小組委員意見,就第七點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四)檢附旨揭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 法:經本會議通過,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
(一) 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修正如下:
二、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九名,由校長就校內外具投資或管理專業之教師或專業人士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續聘任,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另置非固定之諮詢委員一至三名,由召集人視個案需求聘請外界專業人士擔任,諮詢委員得列席委員會提供專業建議。並得視作業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參與本小組之業務。本小組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
本小組設執行委員會,由校長指定本小組委員三至五名組成之,並置執行長一人,執行長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執行投資相關事宜。
…
七、本小組得請校內外相關單位提供審議所需之資料,並協助瞭解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惟若執行面有時效顧慮,得於原計畫額度內,由執行委員會
本小組調整辦理,併投資效益報告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二)餘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17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