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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紀錄
101年3月8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確認紀錄
時間:101年2月23日(星期四)下午2時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李貴豐、林純如、王維民、李昭慶、李麒麟、邱繼智、廖文豪、王亦凡、鍾淑芬、李正心、華英俐、張梅芬、賴明政、汪瑞芝、張肇明、李志偉、蕭幸金、孫克難、盧智強、閻瑞彥、蘇建興、魏榮貴、林淑媛、張旭華、葉清江、王美慧
應出席:27位 實到:27位
工作人員:徐慧芳、莊文献、盧晴鈺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0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提:訂定本校「101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校教評會日期原9月6日修正為9月13日。
(二)各單位若有需修正之處,請於今日內與教務處聯繫。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二、人事室提:本校101年度教職員訓練進修經費補助分配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目前正發文至各單位。

三、研究發展處提:訂定本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本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名稱請修正為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法內所有「建教合作」字樣皆請修正為「產學合作」。
(二)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三、第十、第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師接受委託建教合作及研究計畫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並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之情事,如違反規定者,應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情節輕重審議,得處或併處一定期間之懲處,懲處措施如下:
一、不得推薦參加校外活動。
二一、不得申請及執行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計畫。
三二、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四三、不得超支鐘點費。
五、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六四、不得休假研究。
七五、不得辦理借調。
八六、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九、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十、不得提出升等。
第十條 本校專任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任各機構/學會職務,其以機構/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或跨校參與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辦計畫擔任協同主持人,應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辦理報備程序,違反規定者,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 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有關第四條內容授權研究發展處會後與會計室討論後修正。
(四)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決議內容修改,並送校務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將送下次校務會議審議。

四、總務處提:有關本校2月20日開學日之前,若承曦樓使用執照之申請尚未獲准發放,致使學生上課教室不敷使用乙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開學後,若承曦樓使用執照尚未核發,為利學生上課權益,教室以試用性質進行最少量之使用,試用教室需先經驗收完畢,選擇低樓層教室使用,並隔離已驗收處做為學生行走路徑之考量。
(二)餘各單位及教師皆請待承曦樓使用執照核發後,再行進駐。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承曦樓執照業於2月20日獲核准。上週已完成四、五、六樓部分教室點交及使用。今日已點交八、九樓之教師研究室,預計下禮拜協助各教師進行搬遷。

貳、主席報告:3月12、13日本校將接受教育部實地訪視評鑑,本次行政會議結束後,邀請研發處李欣欣組長主講「評鑑訪評接待之準備」,以提醒各主管及同仁應對相關禮儀細節。另外,亦請學務長及圖書館館長協助同學們利用上課時間或中午時間(15-20分鐘)參觀校史館及圖書館,讓同學暸解學校最近之變化。今日待演講結束後,也請各主管按規劃動線,一起參觀校史館及圖書館。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補充以下口頭報告)
一、教務處:
(一)有關承曦樓完工後將進駐班級之規模,因目前僅將空間不夠用之兩系班級挪入,將待本週選課結束後,清查所有班級所需使用空間大小,再排定承曦樓進駐使用班級。承曦樓大部分屬50人及40人以下教室,若四技之必修課將無法容納。
(二)(詳見書面補充資料【本校-會議室及接待人員安排一覽表】)此表件係將提供臺評會之資料,臺評會希望各主要接待人是主管,若各單位主要接待人員填報資料為非主管,請修正為主管,並在備註欄增加第二聯絡人。
(三)(詳見書面補充資料【本校100學年度教育部評鑑實地訪評辦理事項聯絡窗口彙整表】)表件內包含「迎接委員接待窗口」、「連絡被晤談人員窗口」、「調閱資料窗口」、「參觀地點接待窗口」、「到教務處領取餐點窗口」、「總聯絡窗口」等,請各單位協助填寫回報,俾利後續各事項安排。

二、總務處:最近各單位已開始進行評鑑預演,評鑑前本校將進行部分校園粉刷工程,粉刷區域僅針對評鑑重點路線,行政大樓部份包括兩邊側廳及主要地區、其樓梯間地下一樓至地上八樓、一樓梯廳,六藝樓一樓走廊及五樓走廊、較靠近行政大樓之樓梯間,活動中心一樓,五育樓地下二樓梯廳至地下一樓餐廳、教官室、總機旁前梯廳、二至八樓梯廳部分,各單位若有需加強之處,會後請聯繫本處。

三、研究發展處:(詳見書面補充資料【本校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基本條件檢核表】)目前初步檢核後,本校該表件中不符合項目共3項,包括第3頁「四維樓改建工程及建設平鎮校區各項校舍建築設備」,目前四維樓業已完成,平鎮校區於年底可望完成,應該不成問題;第4頁「評鑑成績」,3月12、13日本校將接受評鑑,希望亦能符合我們之預期成績;第5頁「學校最近3年平均每年接受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專案委託進行之研究計畫,全校平均每系(科)至少應達6件以上」,件數不夠之科系,煩請各系所主任鼓勵同仁於半年至一年之內完成。

四、專科進修學校:(詳見書面補充資料【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101學年度二專部招生】)本招生簡介廣告,供各主管參閱。下週將開始販售簡章,今年多增列丁組,可採計當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國文、英文成績。

五、會計室:
(一)100年度決算已送達審計部及各上級機關,相關重點報表公告於本室網站上,請各單位參閱,俟審計部審定再行公告決算書。
(二)有關102年度收支概算,業已發文請各單位於3月1日前上傳,預計3月16日召開資本門概算籌編會議,請各主管優先排入行程。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學生事務處提: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次修訂內容略以: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點修正部分文字。
(二)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將進修推廣部加入本辦法併同辦理。
(三)配合100年3月24日通過設立獎懲委員會,將學生獎懲處分決議權責由「學生事務會議」修正為「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以符合現行規範,使本辦法內容更為週延。
(四)至有關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點規定「行為不檢有損校譽」應予記大過之處分,經本處法規審議小組專家學者指出該點定義模糊、法義不清且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建議刪除,爰刪除該點規定。
辦 法:本修正辦法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進修推廣部提:配合101學年度起,進修推廣部二專、二技、四技修業年限縮短,修正延修生返校補修學分管理辦法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進修推廣部二專及二技修業年限由3年縮短為2年,四技修業年限由5年縮短為4年,安排週六上課已提教務會議、行政會議、校務會議(100/3/24)審議通過,自101學年度起施行。
(二)修正本校延修生返校補修學分管理辦法第八條有關進修推廣部各學制延修生修習學分數上限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三)本案業經101年1月6日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說 明:本案原為本校「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修正為本校「產學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
辦 法:本會議通過後,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說 明:本案原為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修正為本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辦 法:本會議通過後,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研究發展處提:訂定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草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為保障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參考臺灣科技大學、臺北科技大學、屏東科技大學、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政治大學等友校之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相關法規新訂。
辦 法:本會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進行討論。
決 議:
(一)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審查委員會之組成
研發處為辦理研發成果之專利申請、維護、技術移轉推廣..等應成立研審會。其成員與規範如下:

第五條 研審會成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第六條 專利申請維護費用之分攤原則
經研審會審查結果符合專利申請要件,且具技術移轉潛力者,其專利權之申請費、至多二次之核駁申復費、證書費、前三年專利年費、專利代理人服務費及政府規費(以下簡稱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
一、申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外,其餘費用之負擔比例為學校60%,發明人(或創作人)40%。發明人(或創作人)若為兩人以上,則均分之。
二、本校同仁以本校為專利權人自行申請專利並獲頒專利證書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本校申請60%之專利申請費用。
三、本校負擔之專利權申請等費用,得視本校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
如經由研審會審查其結果不符專利申請要件,且不具技術移轉潛力者,經本校同意,發明人(或創作人)仍得提出申請,但本校於取得專利證書前,不負擔其申請費用。
第九條 相關經費來源
一、校務基金編列預算。
二、研發成果所獲收益之比例分配之金額。
三、其他。
本校負擔之專利權申請等費用,得視本校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
(一)第二條智慧財產權或人格權、第十條相關單位之疑慮,請研發處會後釐清。
(二)請相關法律背景專長教師協助審閱本辦法。

提案六、學生事務處提:廢止本校「健康中心就診實施要點」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為配合法令,調整健康中心門診業務自本(101)年2月1日起停止聘用校醫,該決議業經100年12月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衛生教育委員會及100年12月15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並衛保組101年1月3日簽核在案。
(二)本案業經101.2.17學生事務處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三)廢止本校「健康中心就診實施要點」以符現行業務。
辦 法:經本會通過後,即日起實施。
決 議:本要點中止實施。

提案七、學生事務處提:訂定本校「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明定學生事務會議之組織成員、主席、召開次數等,惟就本會議之業務職掌、執行成員、出席員額及踐行程序等均未明文規定。是以,為積極鼓勵學生參與校務運作並注重學生之權益,落實學生參與學生事務會議之推行,有效整合現有學校教師、行政職員及學生人力及資源,建立完整之師生溝通平台,以協助學校提昇學生參與學校相關決策之能力並廣納學生意見,爰訂定本校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
辦 法:本要點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五點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教育功能,提昇學生事務服務品質,依大學法第十六條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立本校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五、決議案件審理:
本會議通過之決議案簽報校長核示後公布施行。
本會議通過之決議案校長得發回覆議,如本會仍維持原決議,校長得提交校務會議重行決議,其結果本會不得有異議。
(二)餘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
一、企管系提:為俾利評鑑當日景觀美化,請總務處協助所有系所租賃盆栽,擺放於各系所大門兩旁。
決 議:該經費請各需求系所自行以業務費支應,總務處可協助登記訂購。



散會: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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