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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紀錄
100年9月2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確認紀錄
時間:100年9月8日(星期四)下午2時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李貴豐、林純如、王維民、李昭慶、李麒麟、邱繼智、廖文豪、鍾淑芬、王亦凡、李正心、華英俐、張梅芬、賴明政、張肇明(楊進雄代)、汪瑞芝、李志偉、蕭幸金(張家幸代)、孫克難、盧智強、閻瑞彥(劉芸嫚代)、蘇建興、魏榮貴(楊惠存代)、林淑媛、張旭華、葉清江、王美慧
應出席:27位 實到:27位
工作人員:徐慧芳、莊文献、盧晴鈺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0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
形:
一、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標準」,提請審議。
決 議:
(一)原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標準」,請修正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
      (二)本校「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支給基準」第一、二、五、六、七點修正如下:
    一、本標基準依據「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訂定之。
二、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工作時,應在自給自足之前提下,依試務人員工作內容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辦招生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標支給基準表」按實際情形覈實支給,並以不重領、不兼領為原則。但個人執行招生業務若屬職掌工作時,不得另支給酬勞。
五、本校各學制若有自辦招生、考試情形,應請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指派乙員列席參加預、決算編列時之會議。
六五、配合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審查之需要,各招生單位需就其所需各項收支經費,填妥所附「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各學年度自辦招生收支預(決)算表」(如附表)送各招生委員會審查,事後續由會計室彙送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
七六、本標基準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請補上原第二點之附表。
(四)本基準中請增列附設學校之法源。
(五)法規右上方處,僅保留第一次及最後一次會議通過日期及修訂次數即可。
(六)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

二、電子計算機中心提: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本校「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如下:
三、本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另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進修推廣部主任、專科進校校務主任、空中進修學院校務主任、高商進校校務主任、各教學單位主管、圖書館館長、人事室主任、電算中心主任、指定之法律專長教師專家學者、專科部學生、進修推廣部學生代表各一名及學院部學生或研究生大學部(含研究所)學生、專科部、進修推廣部學生代表各一名組成之。由電算中心主任兼任執行秘書。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正簽核陳閱中。

貳、主席報告:下星期本校各工程將陸續看見整修成果;今日為四維樓重新命名投票活動截止日,請各主管記得投票,以共襄盛舉。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電子檔請至秘書室網頁查閱,另補充以下口頭報告)
一、總務處:有關各工程進度,下禮拜學校南面鷹架將卸除,環境部分將較改善。各主管若有發現任何施工未完備處,請隨時向總務處反應,本處將請廠商立即改善。
二、圖書館:冷風機目前已施工完成,施工期間造成二樓各單位之困擾,在此致歉。
三、電子計算機中心:上次發函通知各單位之電腦需求統計,目前本案正簽核中,原則上將依各單位之電腦需求統計數量辦理。
四、軍訓室:
(一)本室於校長召集之下,業已召開三次有關校園施工安全會議,相關安全通報及會議紀錄皆已發送,相關事宜煩請各單位主管要求助教或行政同仁配合辦理。
(二)本校應外科孫同學,獲選參與100年國慶大典英文播報司儀。
五、會計室:
(一)資本門將照章收回,月底前將召開重分配會議,若書面附件資料有任何問題,請與本室承辦人聯繫核對。
(二)法令宣導,請參見書面資料第四點採購法第71條。有關一萬元以下之採購,採購人與驗收人不可同一人,本室日前業已發函至總務處,副本亦請各單位特別留意。
六、專科進修學校:下禮拜二本校將舉行校外實習及導師會議。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研究發展處提:為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北商學術論壇」
辦理作業注意事項,提請追認。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於100年8月11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
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辦理。
(二)為使本校「北商學術論壇」辦理作業注意事項更趨於完善,擬請追認取消文內之第五條(二)項7款:「例如盆花以一盆為限」、8款:「不得支應紅布條、紀念品…等項目」文字。
辦 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有關演講費及評論費,請研發處會後研議修正後,並另提案辦理。

提案二、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生證發給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修正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相關規定:「..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記名式電子票證,辦理掛失後,如申請補發者,每次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元。..」調整本校數位學生證補發費用。
(二)本校自98學年度起換發數位學生證(日間部、進推部),迄今已全面使用,爰刪除有關舊式學生證之相關規定。
(三)本案業經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擬提請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教務處提:100學年度本校新辦「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需修正本校學則,請 討論。
說 明:
(一)本校業奉100.7.4教育部臺技通字第1000114701號函核定100學年度新辦「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流通管理與行銷服務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如附件一)
(二)本校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招生辦法,並經教育部以100.7.15臺技(二)字第1000125376號核定本校辦理「流通管理行銷服務學士學程」(如附件二),本項招生之學生報考資格、入學後修習學分數及畢業後學士學位證書事項等皆與本校現行大學部各學制不同,故需增修本校學則。
(三)擬參酌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則採單篇獨增列「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方式擬增列本校學則第五篇為「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乙篇,原第五篇「學籍管理」及第六篇「附則」修正為第六篇「學籍管理」及第七篇「附則」篇序修正,其內容不變。(如附件三)
(四)本案業經100.8.26本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會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
決 議:
(一)附件三名稱請修正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則修正草案」。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四、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條文,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組織規程修正乙案,業奉教育部100年6月30日臺技(二)字第1000110838號函准予核定,並自100年8月1日起生效,有關教師員額編制表修正案,復經該部100年7月22日臺人(一)字第1000123443號函核定,並自100年8月1日生效,合先陳明。
(二)茲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有關本校二級單位組長任用資格部分,擬增列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以保持用人之彈性。
辦 法:擬奉審議通過,並依程序提請校務會議審議後,陳報教育部核定實施。
決 議:
(一)法規右上方處,僅保留第一次及最後一次會議通過日期及修訂次數即可。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五、教務處提:修訂本校「語言中心場地使用規則」如修正表,提請審議。
說 明:
(一)原本校「視聽教育中心」已於100年6月30日奉教育部核定更名為「語言中心」,並自100年8月1日起生效。
(二)該辦法業經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100.8.26)審議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施行。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研究發展處提: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接受捐贈致謝辦法』,提請討論。
說 明:依本校捐贈致謝辦法捐款價值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得請捐款者為本校興建大樓適當空間命名案,惟考量本校空間實際使用狀況,以預留更多空間提供後續捐款者命名用,擬修正本校捐款致謝辦法第四條部分條文。。
辦 法:本案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 議:
(一)有關「並經徵得捐贈者之同意,將其捐款事蹟、照片及相關資料陳列於校史館」字樣,建議提至第四條最前項,並請刪除第四條內所有「興建大樓」字樣。
(二)餘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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