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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3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2時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
出席人員:劉瀚宇、李貴豐、邱繼智、李麒麟、王維民、李昭慶(孫秀蘭代)、廖文豪、黃其彥、曹立妍、尹敏芳、王素鳳(吳忠熹代)、張梅芬、賴栗葦、張世佳、陳恩航、林維珩、蕭幸金、林岳祥、孫克難、張旭華、許瑞娟、郭筱晴、夏德威、王亦凡、王美慧
列席人員:蕭幸金、張肇明、劉瀚宇、陳春富(邱怡迎代)、林盈鈞、林宏仁
應出列席:30位(劉副校長瀚宇同時擔任進推部主任及創新經營學群長、李研發長麒麟同時擔任國商系主任、會資系蕭主任幸金同時擔任財經學群長、李總務長同時擔任環安衛中心主任)
實到:30位
工作人員:徐慧芳、李明才
主席:張校長瑞雄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102年度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紀錄,臨時動議第三案決議、第四案決議修正如下:
     三、圖書館提:本館設有創業家圖書館成立2-3年,部份學生表達想創業但不知從何處著手,請各系可考慮開設相關課程。未來創業家圖書館配合課程開設,以及配合研發處對創業家校友之關係,可成為本校很好的特色。後續亦可鼓勵同學參與創意競賽,以提升動機【臨時動議案】。
         決    議:本案請教務處研議辦理創業學程。
      商品創意經營系建議:桃園校區有創業學程,同學可能會考慮來回成本問題,故建議校本部有類似課程也很好。部份大學網站設有簡體字,是對陸生招生。
      校長指示:基本上大家要動起來。陸生這部份,本校亦可經營。推廣教育,本校地處精華地段,亦可好好規劃。教師應著力推廣教育之授課。

     四、應用外語系提:有關教師人事權益相關會議,行政人員不該參與乙案,但若是與教師會談,基於保護教師同仁之立場,會談或談論教師權益問題時,若無其他同仁在場時,相關人士若出言不遜,造成心理生理之傷害,若教師又拒絕錄音,則將無人證、物證,此無法保障教師同仁權益。教育部相關事宜聯繫上亦是找行政人員,行政人員此時是否處理。相關急件遞送時,是否可請行政人員處理等人力支援問題【臨時動議案】。
           校長指示:
               (一)若一定要有第三人在場,可找其他教師擔任,但非為職員。若無人選,或可請人事室主任(同仁)擔任第三人。
               (二)教育部應該要找到系主任或教師才可傳遞相關訊息,此為處理教師人事之基本原則。
               (三)有關文件遞送,密件密封後當然可請職員送件。

      貳、宣讀102年度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秘書室提:訂定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校)依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訂定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校校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二、教師代表: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選舉產生。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每五人置代表一名,餘額為超過三人或四人者以五人計,得多推選一名。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代表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第六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長不克主持時,依序由副校長或教務長代理之。
            第七條 本會議必要時得經校務會議代表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
            第九條 本會議須有校務會議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校務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但當然代表之一級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惟不得參與表決。(人事室會後加列經洽詢本校法律顧問陳怡文律師,其表示職務代理人不得參與表決,此部分因會議規範無特別規定,該段文字可刪除)

           第十一條 校務會議代表之發言應先徵得主席同意,發言並應簡潔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第一次以五分鐘為限,第二次不得超過三分鐘。但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或其他須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者,經主席許可,得酌予增加發言次數或延長發言時間。
               …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辦理。

            (二)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第五條、十二條相關文字疑慮,會後授權秘書室釐清後,提下次會議報告。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確認修正情況詳如附件一。

二、學生事務處提:修訂本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本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二點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各項獎學金,特成立「國立臺北商業大技術學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技術學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計室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空中進修學院主任、高商進校主任、專進學校主任、各學群群院長及各系所主任組成之。副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長為執行秘書。各委員如有行政職務異動,由繼任者遞補,委員並均為無給職。
                         …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下學期按此方式執行。

     三、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辦理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規定」,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校名請一併修改。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全校所有法規內「國科會」文字亦一併修正為「科技部」,不需再提會審議。
          執行情形:此案已照決議執行。
 
      四、數位多媒體設計系提:最近學校辦理招生宣傳,本校是否製作招生海報(因部份未能到達現場宣傳之學校,可以採寄送海報方式招生),提請討論【臨時動議案】。
          決    議:請教務處研議製作招生宣傳海報。           
          執行情形:(教務處回覆)目前正在辦理中,將製作招生海報400-500張,待印製完成後將轉送全國高中職學校。

     五、資研所提:有關本校改大訊息,外界尚未週知,建議相關單位租借捷運沿線廣告宣傳,提請討論【臨時動議案】。
        決    議:
(一) 捷運廣告僅屬臺北區域,改大訊息現已規劃刊登於全國版面報紙廣告。有關捷運廣告,則請教務處後續視經費情況處理。
(二)仍需請各教師到全省各地演講或報告時,多多宣傳改大訊息。
(三)請大家繼續集思廣益還有哪些方式可宣傳本校。
               (四)未來本校需強化媒體公關,各單位對於新聞蒐集亦需勤勞及提升其敏感度。
        執行情形:(教務處回覆)捷運沿線、臺北車站及轉運站燈箱,一定點一個月經費約30萬元起跳,後續將再視經費情況處理。並建議長期本校形象方面的廣告,應待本校正式掛牌「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之後進行,則較適宜。目前約有10項招生策略同步推出(遠見雜誌校長專訪、招生說明會、系主任入班宣導、招生海報製作…),若還有其他更好的宣傳方式,可再提供。

   六、圖書館提:本館設有創業家圖書館成立2-3年,部份學生表達想創業但不知從何處著手,請各系可考慮開設相關課程。未來創業家圖書館配合課程開設,以及配合研發處對創業家校友之關係,可成為本校很好的特色。後續亦可鼓勵同學參與創意競賽,以提升動機【臨時動議案】。
       決    議:本案請教務處研議辦理創業學程。
        執行情形:(教務處回覆)當時已指派桃園校區商品創意經營系等新三系規劃創意創新學分學程。臺北校區則建議企管系或相關系科和桃園校區對接。請企管系會後可研議。企管系過去亦有企業家協會10-20位師資講師群,可協助本校開此課程。若要達到擴大之效果,或許企管系、資管系及管理學院可一起推出。圖書館亦可自行辦理相關創業講座活動,本案可多元化辦理。

   七、應用外語系提:有關教師人事權益相關會議,行政人員不該參與乙案,但若是與教師會談,基於保護教師同仁之立場,會談或談論教師權益問題時,若無其他同仁在場時,若教師又拒絕錄音,則將無人證、物證,此無法保障教師同仁權益。教育部相關事宜聯繫上亦是找行政人員,行政人員此時是否處理。相關急件遞送時,是否可請行政人員處理等人力支援問題【臨時動議案】。
         校長指示:
               (一)若一定要有第三人在場,可找其他教師擔任,但非為職員。若無人選,或可請人事室主任(同仁)擔任第三人。
               (二)教育部應該要找到系主任或教師才可傳遞相關訊息,此為處理教師人事之基本原則。
               (三)有關文件遞送,密件密封後當然可請職員送件。
         執行情形:(人事室回覆)本室配合辦理。

參、主席報告:
         各位同仁大家午安,因剛聆聽「臉書行銷」之演講,故較晚召開會議。待會又將與研發長前往參與臺中校友會會議,故若到時本會議尚未召開完畢,則移請副校長繼續主持。
   一、(參見書面補充資料)有關報紙報導,標題為「大學走一遭 回高職再練基本功」,內容描述有位考上本校之學生,唸完一學期即休學,再回到高職念書。該同學表示上大學初期感覺自由,久了覺得無趣和無聊。故請導師多多關心一年級同學,尤其是學生若想要休學,亦應詢問其休學原因。且近日拜訪許多高職學校,其校長及教師表示,學生回校後常反應大一、大二的上課內容已在高職時期就已經學過了,現是否存在重複學習之問題。總之有關同學休學或有其他異狀時,請導師多注意關心並瞭解原因,就像昨天捷運所發生之慘案,若學校在第一時間發現學生有異狀徵兆時,就多關心學生,或許能避免悲劇發生。
     二、近期至各系所座談,有系所反應針對成績不好之同學,有關小老師、課輔、同儕輔導專案等問題。教務處在北區教學資源中心計畫有此經費,請各系提出申請。
     三、本校教務及學務資訊系統,未來需好好研究該如何整合,如:一個帳號所有系統皆可使用。教務系統不能轉檔只能單獨輸入之問題,請教務長瞭解。亦有人反應成績輸入系統缺少彈性,設定後不能更改之問題。
     四、有關心理健康問題,學生入學時即有測驗,若測出高危險群時,將由輔導中心通知老師其班上有高危險群同學,但又因個資法限制,不能明確告知是哪位同學有哪方面問題。近日教育部學務司劉司長到訪時曾討論此事,或許未來導師簽訂保密協定,則可告知導師有關學生之疾病,俾利導師後續輔導及關懷同學,這部分請學務處了解。   
     五、五育樓部分系科盼增加垃圾桶增置,請總務處洽五育樓系科以瞭解情況。五育樓地下停車場,如何使之明亮乾淨,有關清潔問題亦請處理。部分教師反應承曦樓教室的門沒有窗戶,關門後即無法看見裡面情況,請思考該如何解決。
     六、請教務處、總務處及電算中心,利用暑假期間,除每系特色教室外,所有跑班教室及五專專門教室,徹底檢查並維護教室設備。許多老師亦反應公用電腦皆有病毒。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補充以下口頭報告)
         (一)教務處:今午校務發展會議中校長指示院級KPI訂定亦很重要。2年之後,改大評鑑要看院的績效,故院級應參照並對應至系級校標,根據院級評鑑指標對應系的核心能力,未來中長期計畫會有行政單位的中長期計畫、院的中長期計畫。院的中長期計畫應論述出為了達到校級目標,院級策略是那些,行動方案是那些,院的KPI指標有哪些,並對應到訪視指標。最近應和教務處密切聯繫,最短的時間內應研發出該套模式。
                   
         (二)秘書室:
                    1.各單位若有需院級代表之情況,選舉需8月1日才可啟動。
                    2.本校初估共587項法規,請各法規最高通過層級會議之承辦單位進行通令式處理,於該會議中包裹更名。
          
         (三)研究發展處:
          1.校徽最近已徵選,似仍有同學不清楚該訊息,仍請各系主任多多宣傳,並盼同學多參與。
                    2.育成中心將設置於承曦樓地下一樓,不知目前進度如何,因最近計畫需用到一些空間。
           總務處回覆:有關育成中心案子,由於當初該場地借用給學生會使用,目前正在找適合場所給學生會遷移。

         (四)軍訓室:下週一(5月26日)2時至2時30分是北部地區萬安演習,公文已發至各單位,因本次不實施人車管制,若聽到警報聲,各項活動仍正常運作。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秘書室提:有關本校改大後校名簡稱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案前經103年2月27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在案。當時由秘書室提出臨時動議,因各方人士詢問改大後之校名簡稱,乃提請行政會議討論決定。當時決議如下:本校簡稱兩個字為「北商」、四個字為「北商大學」、六個字為「國立北商大學」。附帶決議:上述簡稱若後續認有不妥,可再調整。
         (二)現因各方人士對校名簡稱反應不一,本案為求謹慎,乃依2月27日會議之附帶決議再度提請行政會議討論。
         (三)本校全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簡稱參考臚列如下:
              1.兩(三)個字:北商、商大、北大、北商大、臺商大…
              2.四個字:北商大學、臺北商大、商業大學…
              3.六個字:國立北商大學、臺北商業大學、國立商業大學…
           辦    法:本案經本會議討論通過後,據以執行。       
           決    議:兩個字為「北商」、三個字為「北商大」、四個字為「臺北商大」、六個字為「臺北商業大學」。

  提案二、人事室提:修正本校「組織規程」,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組織規程修正一案,前報奉教育部103年1月21日臺教技(二)字第1030009474號函核復,同意溯自102年8月1日起生效;合先陳明。
          (二)茲以本校將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爰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銜名,並為應業務實際需要,經配合修正(組織規程)規定,其修正情形詳如「本校組織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本案為慎重計,經請校長主持,分別於103年5月6日及14日召開2次研修會議,俾求週延;檢附本校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各乙份。  
           辦    法:經本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實施。
           決    議:
         (一)本校「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修訂如下:
            第三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教學與研究單位:
一、財經學院:
(一)會計資訊系:四技(含進修部)、二技(含進修部)、五專、會計財稅碩士班
(二)財務金融系:四技(含進修部)、二技(含進修部)、五專、二專夜間部、碩士班
                 (三)財政稅務系:四技、二技(含進修部)、五專
                 (四)國際商務系:四技、二技(含進修部)、五專、碩士班
二、管理學院:
(一)國際商務系:四技、二技(含進修部)、五專、碩士班
(一)(二)企業管理系:四技(含進修部)、二技(含進修部)、五專
(二)(三)資訊管理系:四技(含進修部)、二技(含進修部)、五專
(三)(四)應用外語系:四技、二技(含進修部)、五專
(四)(五)商學研究所:碩士班、高階企管碩士(EMBA)在職專班
(五)(六)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碩士班
(七)(八)學士後流通管理與行銷服務學士學位學程:二技

            第十七條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主持全校教學研究資料蒐集,提供資訊服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得設採訪編目、讀者服務典藏閱覽、系統資訊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 本大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所長、系(科)及學位學程主任之產生,由各該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就教授(院長)或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推舉至少二人,報請校長擇一聘任之。
                         …
                  …
第三十一條
             …
           前項各款代表推選辦法另定之之產生方式,另以校務會議代表設置辦法訂定之。
           校務會議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長不克主持時,依序由副校長或教務長代理。必要時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三十二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其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三、校區;學術單位之學院、中心、所、系、科、學位學程、專班;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
            第四十二條  本大學設校、院(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所、系(科)、學位學程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續聘、聘期、升等、進修、學術研究及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等原因之認定及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三、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為因應本校改大及促進校務發展,修訂本要點。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總務處提:修訂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校場地管理辦法現行僅規範提供校外單位使用之申請及收費,為使校內單位(含社團及系學會)使用本校各場地時有所遵循,擬修改原辦法增訂校內單位使用各場地申請手續及收費。(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條及第四條內容) 。
                (三)有關前項等條文修正,係衡酌本校目前做法並參考北科大、臺科大、師大、東華等校,擬對校內各單位(含社團及系學會)主辦、合辦或協辦各類活動,各單位執行各類計劃,或校外單位借用對象不同,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擬在不同情況下依收費標準表訂定差別費用 (修正現行條文第四條並增訂條文第五條內容) 。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決    議:
         (一)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部分疑慮(「借用」或「提供使用」之用語、校外單位備文申請、「財團法人」之用語、何時開始實施…),授權總務處會後釐清。(總務處會後釐清,其修正版本如附)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本校「臺北校區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表」,各單位所有可利用場地是否皆已列入之公平性以及部分疑慮,後續請總務處再確認並修訂。

   提案五、教務處提:修訂本校「優良數位教材製作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師多元升等制度專案小組決議辦理。
         (二)為鼓勵本校教師投入製作數位教材之誘因,經參考他校做法,將明訂獎勵方式:每學年至多以獎勵五件優良數位教材為原則,每件獲獎勵之教師/教官核發予獎狀並給予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同一教材以申請一次為限。前述獎勵金由「教育部補助相關計畫」項下支應,並俟計畫經費核定後執行之;若無計畫經費補助時,則暫緩實施。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人事室提:修訂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為配合本校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及組織編制之調整(3學院設置),擬修訂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二。
         (二)本次修改部分說明如下:
             1.配合改大,修改校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2.配合組織編制之調整,本辦法第三條修改本辦法當然委員、推選委員及候補委員之組成規定,修正後校教評會人數共21人。
             3.配合組織編制之調整,本辦法第二條明訂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除另有規定外,分為三級三審;本辦法第五條明訂院級教評會組成規定;本辦法第六條明訂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教評會組成規定;本辦法第七條明訂系(所、學位學程) 教評會組成規定。
             4.本辦法第十二條明訂本校所、系教評會為三級三審;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本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之教評會為二級二審。
             5.本辦法第四條修改主席代理人規定為,主席如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依序由副校長、教務長代理之。
             6.本辦法第六條增訂新設系所、學院尚未組成教評會前,辦理教師聘任方式。
             7.本辦法第十九條增訂本會推選委員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本校改制後,新任推選委員尚未產生前,仍由原委員繼續擔任至新委員產生為止。
             8.本辦法第二十條增訂落日條款。            
         (三)因新修訂之校教評會委員須由各學院選出推選委員,而推選委員作業規定,須經院務會議訂定,適逢暑假期間,恐無法完成相關程序,致影響校教評會運作,爰於第19條規定103學年度校教評會委員仍由102學年度教評會推選委員延聘至各學院推選委員產生之日止。
         (四)另本校改制大學後,教師聘任程序如立即採行教評會三級三審審查通過者,因院教評會恐不及於改制後立刻成立並於103年9月前完成複審作業,擬請同意比照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及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改制後之作法,於院教評會未成立前先維持二級二審之審查至院級教評會成立為止,俾使本校改制後校教評會能順利召開,以利各教學單位業能於開課前完成聘任教師作業。
         (五)檢附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修正前、後條文及對照表各乙份,請審議。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教評會審議。
           決    議:
         (一)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九條修訂如下:
第二條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除另有規定外,分下列三級:
(一)系(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
(二)院(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體育室教評會)。
(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有關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事項之分工,授權校教評會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
                …
                第三條
                  校教評會由下列委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及體育室主任。
                  …
                第十九條
                校教評會推選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一日本校改名制後,新任推選委員尚未產生前,仍由原委員繼續擔任至新委員產生為止。
                  …
            (二)餘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
    一、資管系提:因擔任一年級之導師需付出時間、心力甚多,故多數教師不願意擔任,建議一年級及五專前三年之導師,是否設有獎勵機制以鼓勵擔任之,提請審議。
   學務處回應:本處現正研擬修改導師制度,欲建議改大後,大幅度調整導師制度,導師需從一年級帶班到四(五)年級,並將思考如何讓老師與學生能有更緊密之關係。如:同學修課需導師簽字、畢業學分數由導師檢查,加強導師實質工作,以增進師生關係。
       決    議:請學務處將導師改革方案列入相關會議提案討論。

  散會:17時30分。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會議設置辦法

103年5月8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 依大學法第十五條、十六條暨本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一、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校務會議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代表: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附設進修學校校務主任。
二、 教師代表: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選舉產生。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每五人置代表一名,餘額為三人或四人者,得多推選一名。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代表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三、 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代表十分之一,由學生自治團體訂定辦法產生之。
四、 其他代表:研究人員、教官、助教代表一人,職員(含舊制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及駐衛警察)代表二人,技工、工友代表一人,由各類人員分別互選產生之,研究人員、教官、助教代表及職員代表,選務工作由人事室辦理,技工、工友代表選務工作由總務處辦理。
當然代表不得被選為教師代表或職員代表。

第三條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均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代表當選名單原則上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產生,送秘書室簽陳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本會議代表於任期中因故去職,教師代表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選舉單位就選舉名單之得票數次高者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條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其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三、院、所、系、科、專班、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研究、國際事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六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長不克主持時,依序由副校長或教務長代理之。

第七條 本會議經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八條 本會議提案,除校長、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提出者外,需有10%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始得提出。議案須先經提案初審小組之審查,並排序列入議程;審查小組對未列入議程之提案,應提出充分之說明。未列入議程之提案,如經主席提議,並獲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列入臨時動議。

第九條 本會議須有校務會議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校務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但當然代表之一級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

第十條  本會議因特定事項或議案,得由校長或大會決議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報告。

第十一條 校務會議代表之發言應先徵得主席同意,發言並應簡潔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第一次以五分鐘為限,第二次不得超過三分鐘。但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或其他須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者,經主席許可,得酌予增加發言次數或延長發言時間。

第十二條 本會議之表決,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大會表決,並宣佈其決議。
表決方式採口頭徵詢、舉手或投票表決,以獲出席代表多數決同意為通過。但有關本大學組織規程之修改,或經出席代表多數決認定為重大事項之議案,須有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始得表決。

第十三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程序如下:
一、會議之決議,校長若認為窒礙難行,得交下次校務會議或臨時校務會議再行復議。
二、議案經表決後,出席代表如認為原決議案有重加檢討之必要,得於下次會議提出復議,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應有會議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
三、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於同一學年度內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修訂版)
                                       101年9月6日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2月27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5月22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所屬各場地(以下簡稱各場地)能充分發揮效用,提供校內外單位借用使用並善盡管理之責,特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場地提供本校行政、學術、社團辦理相關活動,並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及校外機關團體申請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教室、體育館、中正廳、國際會議廳、音樂廳、階梯式教室、會議室、球場及其他得提供外界使用之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
第四條  凡借用本校各場地者本校提供使用各場地,原則上應於活動前20日提出申請:
一、校內單位:由使用單位填具申請書(簽),先經所屬單位主管簽章後,向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提供使用手續。
二、學生社團、各系學會:由使用學生社團或系學會填具申請書(簽),學生社團先經學務處、各系學會先經各系所同意後,轉送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提供使用手續。
三、校外機關團體:欲使用本校各場地者,須備文或填寫申請書提出申請。
前項第三款,及第一、第二款中有須繳納費用者,必須先經本校總務處審核後,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清費用後,方得使用。
第五條 使用本校各場地費用:
本校各場地提供使用之收費標準表如附表。
一、本校各單位主辦校內業務,免收費。
二、本校學生社團或系學會主辦且為校內社團或系學會活動,免收費。
三、本校各單位、學生社團或系學會,與本校校友團體合辦或協辦活動,得依收費標準五折收費。
四、本校各單位、學生社團或系學會,與校外單位合辦或協辦活動,如未向參與人員收取費用者,依收費標準以五折收費,如向參與人員收取費用者,則依收費標準表全額收費。
五、本校各單位執行各類計畫,借用提供使用場地辦理業務,已繳交管理費者依收費標準表三折收費,未繳交者以收費標準表五折收費。但未獲補助機關團體提供場地使用費者,由該計畫學校配合款支付。
六、校外單位依收費標準收費全額收費,但財團法人等單位辦理公益慈善或學術活動,得依收費標準表八折收費;政府機關團體,得依收費標準六折收費。
七、 其他特殊情形,其收費由使用單位簽奉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六條 場地設備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本校場地設備以優先提供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舉辦活動為原則。
二、使用本校場地,以提供固有設備為範圍,若須加以佈置,應先徵得本校同意。活動結束,使用單位應立即自行清理並恢復原狀,否則本校得逕行清理,清理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如有毀損公物情事,使用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使用本校場地設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規定。
(二)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三)影響學校教學與校務運作。
(四)影響校園安全及師生身心健康。
(五)未依建築法令及建築使用執照規定範圍使用。
(六)使用情形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
(七)違反本辦法及本校場地設備相關規定。
第七條 使用本校各場地時,使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場地布置應經本校管理單位同意。(海報、標誌、燈光、電路…等)
二、本校借用提供使用設備如有損壞應予以修復或照市價賠償(或恢復原狀)。
三、自行攜帶之各項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嚴守場地使用時間;其有逾時,本校得視情形停止其使用並追償損失及相關責任。
五、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六、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七、本校各活動場地全面禁菸並不得有任何違反教育事業以外之商業營業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使用單位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若致本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因不可歸責於使用單位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其繳納之各項費用,除已發生者或另議使用期間外,無息歸退還。
第九條 各系所自行管理的專業教室、研討室、電腦教室、體育室及球場等場所,須簽會其管理單位同意,並經校長核可後方得提供使用。
第十條 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自行使用各場地時,得通知原核准使用單位取消借用提供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使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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