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紀錄(初稿)
時間:103年3月13日(星期四)下午2時
地點: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
出席人員:李貴豐、邱繼智、王維民、李昭慶、李麒麟、劉瀚宇、廖文豪、黃其彥、曹立妍、尹敏芳、王素鳳、張梅芬、張世佳、陳恩航、林維珩、蕭幸金、林岳祥、孫克難、張旭華、許瑞娟、郭筱晴、夏德威、王亦凡、王美慧
應出席:25位(李研發長麒麟同時擔任國商系主任、邱繼智教務長同時代理校長)
實到:24位
請假:1位 賴栗葦
工作人員:徐慧芳、李明才
主席:邱代理校長繼智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2年度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所示:
一、人事室提:本校「103年度教職員訓練進修經費補助分配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部分系所人數及分配金額具疑慮者,請人事室再確認;8月1日後續新設三系若有新聘教職員之訓練進修經費,請人事室另募財源。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金額已調整,並將修正情形公告週知。
二、研究發展處提:修訂本校「學生申請交換生作業要點」,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本校「學生申請交換生作業要點」第二點維持原文字內容,不予修訂。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按決議執行。
三、電算中心提:訂定本校「學生宿舍網路使用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學生宿舍網路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 凡在宿舍網路內非法盜用他人網路位址(IP address)經查獲,依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校園網路流量管理辦法」初犯者將停止電子計算機中心所有設備使用權三個月,並通知所屬系(科、所)主管處理;累犯者送交學生事務處依相關規定論處理。
第六條 宿舍設有「宿舍網路經理」一至二人,由「校安服務組」負責徵選,其任期配合宿舍自治幹部改選辦理之,並於每學年開學後在「宿舍網路」網頁上公佈名單。
第十條 本辦法未定之事項依本校「學術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辦理。
(二)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按決議執行,現正簽辦中。
四、總務處提:有關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增訂桃園校區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表及修訂臺北校區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表,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桃園校區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表」修訂為本校「平鎮校區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表」。
(二)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後續請總務處再研議修訂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
執行情形:已按決議執行。另有關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現正研議中,並待完備後再提出。
五、軍訓室提:訂定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本校「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
(二)本校「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九、二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學生宿舍寧靜、安全與整潔,落實住宿舍輔導、管理及考核等機制,創建良好學習環境及居住品質,使學生能安心住宿、專心學習,特訂定學生宿舍住宿輔導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係供本校具學籍之全職學生住宿使用。附設專科進修學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及進修推廣部等學制學生或專案活動班隊,如有住宿需求需經申請校長核准。
…
第五條 住宿申請:
一、申請住宿,每次以一學年為原則,且需遵守本辦法,未於依規定期限內申請者,以棄權論。
二、申請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多於宿舍床位數時,依公告時間辦理宿舍抽籤作業。
三、復學生需完成復學手續始得提出宿舍申請。
四、獲分配住宿者,於公告宿舍進住期限內未能入住或申請聲明放棄,導致延遲宿舍候補進度者,禁止參加次一學年宿舍申請作業。
第六條 宿舍分配:
一、申請住宿學生依下列原則排序:
(一)境外生、身心障礙生、中低及低收入戶生、離島生、特殊境遇家庭學生、年度新任與卸任績優之宿舍學生自治幹部為第一順位。
(二)平鎮校區一年級新生及轉學新生為第二順位。
(三)平鎮校區舊生為第三順位。
(床位不敷需求時,以設籍桃園縣以外縣市6個月以上者優先,倘床位仍不足,則公告辦理抽籤作業)
(四)臺北校區一年級新生及轉學新生為第四順位。
(床位不敷需求時,以設籍桃園縣、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縣市6個月以上者優先,倘床位仍不足,則公告辦理抽籤作業)
(五)臺北校區舊生為第五順位。
(床位不敷需求時,依第四款作業方式辦理)
(六)研究生及延修生為第六順位。
(床位不敷需求時,依第三款及第五款作業順序及方式辦理)
二、寒暑假宿舍住宿資格:境外生、身心障礙生、中低及低收入戶生、離島生、特殊境遇家庭學生、宿舍學生自治幹部及專案核准之學生及營隊。
三、身心障礙生得自行選擇乙名同學陪住,並於公告期限內向平鎮校區校安服務組提出專案住宿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得保障次一學年住宿優先權。
四、宿舍床位一經分配,除依規定申請獲准異動者外,住宿期間床位不得變動。
第七條 宿舍進住:
一、宿舍進住日期及時間以公告為準。
二、進住時,憑學生證(新生憑身分證件)向宿舍輔導管理員辦理進住手續。
三、進住時,須檢查寢室之財產及物品,填寫財產卡送交輔導管理員認章確認。
四、未依期限繳回財產卡者,視同財產及物品之品項無誤且為堪用,如有缺損須照價(依總務處採購金額)賠償。
第八條 宿舍異動:
學生如有特殊因故與理由,欲申請宿舍異動,須由學生提送書面報告述明原因,並經系(所)辦公室及相關單位簽證證實,並經校安服務組核准後,始得提出個案申請異動。
第九條 退宿:
一、住宿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辦理退宿:
(一)畢業、休(退)學及轉學者,於失去本校在學資格之日完成遷離。
(二)自願放棄下學期住宿者,須於公告遷出日期前辦理退宿。
(三)勒令退宿者,須於五日內完成遷離。
二、退宿學生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退宿:
填寫退宿申請單並交還公物,經輔導管理員查驗寢室財產、清潔狀況,並確認已於當日遷出,無誤後完成簽證,即完成退宿手續,未於退宿期限內搬遷之物品以廢棄物處理。
三、退宿退費標準之計算:
休(退)學、轉學或勒令退宿者,住宿生原繳納之住宿費,凡於開學日前完成退宿者,無息全額退還;開學日(含)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宿者,無息退還住宿費三分之二;開學日(含)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宿者,無息退還住宿費三分之一;開學日(含)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宿者,所繳住宿費不予退還。
四、寒暑假住宿學生應依寒暑假公告退宿期限,將寢室打掃清潔、交還公物後搬離,未搬離之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其清潔所需費用,由住宿生負擔。
第十條 宿舍關閉:
一、學期結束,住宿生一律於限期內將所有物品搬離,俾利寒暑假專案活動班隊使用,未於規定期限內搬遷之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學校將視宿舍使用情形,開放指定場所供下學期住宿生暫放物品,惟僅係提供場所,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二、新學期不續住學生,應依公告於宿舍關閉日前完成遷離,俾利宿舍實施各項安全檢查及環境清潔工作。
三、學校於宿舍整建(修)時,得公告關閉宿舍期程,住宿生應配合學校公告期程完成搬遷。
第十一條 住宿期間,學生應遵守本辦法及其它相關規定,並接受宿舍輔導管理員及教官之輔導、管理與考核。
…
第十九條 學生住宿各項費用(含附加設施),依公告標準規定使用及收費。
…
第廿一條 住宿期間應遵守下列各項規範:
一、不得在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烹飪、焚燒物品、烤肉、燃放煙火、私接電力線路及存放任何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
二、寢室不得有獨佔、拒絕室友進入及私自轉讓(賣)床位之行為。
三、不得於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有飲酒、賭博、鬥毆、吸菸、嚼食檳榔、打麻將、使用違禁藥物等不當及非法行為,或妨害公序良俗、危害安全與擾亂安寧等任何情事。
四、寢室內除檯燈、吹風機、電風扇、收錄音機、電鬍刀、電腦、及學校提供或核可使用之電器外,其餘高於500W之電器產品一律禁止使用,以維宿舍安全。
五、住宿生辦理會客,應在上午七時至夜間二十二時於1樓交誼廳實施,2樓以上寢室需經輔導管理員同意始准進入。
六、寢室床位排定後,不得私自調換;床位異動申請,須經校安服務組核准。
七、宿舍公共區域或寢室內不得停放腳踏車或飼養寵物。
八、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不得有妨害他人自修與睡眠之行為。
九、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不得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十、住宿生應共同維護宿舍環境整潔,公共區域不得堆放或棄置個人物品。
十一、不得擅自變更宿舍原有設施(備)及器材,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依總務處採購金額)賠償。
十二、不得私自佔用宿舍公用物品及設施(備)。
…
(三)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依決議修正,現正簽核中。
六、教務處提:本校申請籌備完成訪視後改名商業大學計書書(修正第2版)分工事宜,提請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執行,並提本次會議審議,待通過後將續提校務會議。
七、學生事務處提:有關身心障礙人士減免停車費用,提請討論【臨時動議案】。
決 議:本校身心障礙教職員(具停車證者),免停車費用。
附帶決議:相關法規修訂及後續會議審議程序,請總務處一併處理。
執行情形:有關本校身心障礙教職員免停車費用乙案,現已請事務組處理。另有關其他停車相關問題,因需一併考慮停管系統等相關事宜,故待研議完備後,再提出討論。
資研所建議:本人十分贊成身心障礙人士減免停車費用,但因有部分同仁反應內政部該法原意為關懷弱勢,而本校教職員已非弱勢,是否引起其他人員覺得不公平,故在此提出,讓委員們再思量。
圖書館建議:本人上次已提出個人並不是很贊成這案子。一天僅收20元,若因減免而學校為此增加行政程序,是否有意義。的確本校教職員身心障礙同仁並非弱勢,故若無強制規定,則其實並無需要。
商研所建議:應著力於改善無障礙設施及空間勝於討論停車費減免問題。
主秘建議:重聽、婦女拿掉子宮等身心障礙,是否一併列入考慮等問題,亦需考量。
主席指示:因本案各單位觀點尚有討論空間,故恢復維持一般收費,並請總務處致力改善無障礙空間環境,以及上次所提事項(如:月繳停車費…),亦請一併處理。
八、秘書室提:近日各方人士詢問有關本校改大後校名簡稱,提請委員討論後,並統一律定之【臨時動議案】。
決 議:本校簡稱兩個字為「北商」、四個字為「北商大學」、六個字為「國立北商大學」。
附帶決議:上述簡稱若後續認有不妥,可再調整。
執行情形:已依決議辦理。
貳、主席報告:
本次校長遴選過程,感謝人事室及全體同仁皆盡心盡力完成程序,亦很順利遴選出張瑞雄校長。人事室已正式函報教育部有關遴選結果。現預定5月1日張校長就任,當日相關活動,依歷年來慣例,委請人事室主政辦理。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
(一)教務處:
1.有關.研發處產業學院業務,現已由教務處繼續承擔。未來技職再造統一窗口由教務處統籌處理。產業學院案子提出後,各系申請非常踴躍,現已有六個系所提出。感謝各系主任及所長大力配合。該計畫要求嚴格,提出後並不一定可通過,將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做實質簡報,經費全為業務費,僅10%為設備費。執行這部分是非常辛苦。研究所要綁10個學分,2年開3-4門課,大學部綁20個學分,開8門課。各系提出申請時,需考慮各系能力是否能完成,認真寫計畫並去執行,教育部限收五單位,現有6個單位提出,已協調資管系及資研所共同提出,請研發處在績效評核認定上皆視為採計。教務處居中扮演協商及協調之角色。10%學校配合款編列於教務處,並由教務處統籌,後將由專門人員協助各單位核銷。
2.有關本校順利改名商業大學,此源於賴校長大力推動,我們應懷抱感恩的心,特別感謝賴校長。
(二)研究發展處:剛聽聞教務長所提,本人心中很感動。學校現在很多系所努力爭取經費,雖後續核銷繁複,感謝各系所同仁們之努力爭取,大家一起把這塊做好。
(三)進推部:感謝校安中心協助維持秩序及安全,現在學生抽菸已移至兩邊。另有關近日有位男同學在校門喃喃自語及仰天大叫等失序行為,部分同學及同仁感到擔憂,協請校安中心幫忙注意。
軍訓室建議:請提供相關學生照片資料。
(四)圖書館:感謝總務處配合,本室自動化系統皆很順利。另有關平鎮校區圖書館規劃將待新校長裁示後再底定。
(五)電算中心:近日本校無線網路時斷時停,部分原因緣於現在平板電腦及智慧型手機過多,學生終日掛網,流量過大,本中心已努力處理,最近將尋找廠商協助解決該問題。
(六)體育室:每年3月、5月、12月有頻繁之校隊比賽,公假方面請轉知教師支持。今年本校男女籃球隊皆進入決賽,20日下午至台南比賽,往後仍有部分公假。
(七)軍訓室:近日很多金融公司或補習班利用中午時間進入教室進行推銷,現已請警衛室協助注意,並已貼出本校停止推銷活動,各系科若有發現該等情事,請通知本室。
(八)人事室:有關教師多元升等制度,專案小組前已召開兩次會議,在第二次會議中確定專案小組之組織架構圖及實施進度,會議記錄及相關申請計畫書撰擬已參考他校作法及教育部規定,已分送給各分工單位及各系所。請各系所可先徵詢系上教師這部分是否有任何想法,本室將再擇期與各系所進行討論。若有任何問題,再請與本室聯絡。
(九)空院:3月16日面授開始,有課的教師煩請注意課表,若無拿到資料者,亦請通知本單位。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教務處提:本校申請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完成實地訪視意見修正情形對照表」,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申請改名商業大學經奉行政院103年2月17日核定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Business)(依教育部103年2月25日臺教技(一)字第1030023901號函),並函示本校請依籌備完成實地訪視意見修正改名計畫書,及訪視意見修正情形對照表,於4月10日前函送報部備查,先予敍明。
(二)經檢視本校申請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完成實地訪視意見,除其中有部分意見係訪視委員逕表肯定外,其餘部分已發各權屬單位進行規劃及修正,茲檢附「修正情形對照表」(如附件1),請審議。
(三)本案提經本校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議(103.3.13)審議通過,本「修正情形對照表」俟本審議通過後,全文之文稿並由研修小組負責修飾完妥後報部備查。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據以修正本校「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教務處提:本校「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修正2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申請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完成實地訪視,業已於103年1月2日經教育部蒞校完成訪視,續經奉行政院103年2月17日核定自103年8月1日起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Business)(依教育部103年2月25日臺教技(一)字第1030023901號函,如附件1),並函示本校請依籌備完成實地訪視意見修正改名計畫書,於4月10日前函送報部備查,先予敍明。
(二)經檢視本校申請改大「籌備完成實地訪視意見」,除其中有部分意見係訪視委員逕表肯定外,其餘部分已發各權屬單位進行規劃及修正,茲檢附修正重點說明(如附件2)請參。
(三)本案計畫書(修正2版)修正重點,經提本校改名商業大學籌備委員會議(103.3.13)審議通過,俟本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計畫書全文之文稿並由業務單位負責修飾完妥後報部備查。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研究發展處提:訂定本校「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本校「102-106學年度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書」規劃,本校 於平鎮校區運作穩定後,將於平鎮校區設立『創新育成中心』。
(二)為期本校『創新育成中心』得順利運作,茲依據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書及申請改名商業大學計畫書,所撰寫設立創新育成中心之規劃為藍圖,並參採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等校育成中心設置要點內容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捐)助公民營機構設置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要點」規定」,草擬本校「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如附件。
(三)本中心如經設置通過,請同意依本設置辦法規定,聘任中心主任及專任經理或專任助理,以利中心相關作業順利運作。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請人事室據以修訂本校組織規程。
決 議:
(一) 本校「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修正如下:
第三條 組織架構編制與預算:
一、本中心設置於研究發展處,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校內專任教師兼任之。
二、配置專案經理、專任助理(秘書)各一人,並視日後業務需要增置職員、行政人員若干名,協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
三、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校長遴聘校內熟悉育成業務之教師組成,委員人數七至九名。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執行秘書,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職責為訂定本中心發展策略目標,審查企業進駐申請、輔導進駐企業及督導中心營運等各項事務。
四、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以自籌、接受委託、補助、捐贈等方式籌措,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運作機制,各項經費之報支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中心服務項目如下:
一、辦公室及會議室等空間之提供租借。
…
(二) 餘照案通過。
提案四、學生事務處提:修訂本校「全校清潔日計畫」評核辦法之評分表附件(全校清潔日清潔區域工作細則評分表)等7表相關內容,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全校清潔日計畫」班級教室評分表修正一案,提經103年2月20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全校衛生股長會議討論通過。
(二)前揭會議為求全校清潔日評分公平客觀,修正班級教室評分表,增列評核細項得分選項欄位。
(三)另為使全校評分表一致性,本計畫共7種評分表配合前揭修正,亦併同修訂增列評核細項得分選項欄位,俾利教室、行政區域、社團辦公室評分負責人員評分有所依循。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