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紀錄
101年10月25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確認紀錄
時間:101年10月11日(星期四)下午2時00分
地點:行政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李貴豐、邱繼智(張麗萍代)、王維民、李昭慶、李麒麟、劉瀚宇、廖文豪(姜健代)、曹立妍、黃其彥、李正心、華英俐、張梅芬、賴明政、陳恩航、汪瑞芝、蕭幸金、李志偉、孫克難、盧智強(姜寧代)、閻瑞彥、許瑞娟、郭筱晴、林淑媛、張旭華、王亦凡、王美慧
應出席:27位 實到:27位
工作人員:徐慧芳、莊文献、盧晴鈺
主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盧晴鈺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101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之執行情形如下:
一、秘書室提:修訂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點及第6點,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公告實施。
二、教務處提:訂定本校「學群運作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已公告實施。
三、【追蹤列管案】
秘書室提:原學校決議影印機只租不買,但為考量實際成本效益,建請調查影印機以購買或租賃方式較適宜,提請討論。
決 議:請總務處調查研議。
執行情況:【總務處回應】建議不硬性規定購買或租賃方式,維持兩大公司(全錄及金儀)共同競爭,俾利本校獲得較有利之租賃條件,相關資訊可至總務處諮詢參考。
校長指示:以上所述僅討論租賃事宜,請總務處再續調查紙張影印多少數量以上採租賃方式;多少數量採購買方式較有利。
總務處回覆辦理情形:已將影印機購買或租賃方式採購經費列出 比較表及優缺點,並將於行政會議中報告(詳如附表)。
校長指示:本案持續追蹤,後續請總務處另簽辦理。
四、【追蹤列管案】
資研所提:學校後門出入人數漸增,建議增設校名標示,且本校 附近高樓林立,亦建議於頂樓增設標誌,俾利彰顯宣傳,提請討論。
決 議:有關後門校名標示,請總務處以大圖輸出方式處理,其餘部分,待改名商業大學後再議。
執行情況:【總務處回應】本案會後移請學生事務處辦理。
【學生事務處回應】本處已設計圖示並完成初稿,將續修正,定稿後會再提出。
學生事務處回覆辦理情形:本處已完成第一版修正,預計於10月9日前完成第二版樣稿,續提會討論。
校長指示:本案持續追蹤,另請總務處後續採購銅製校名標示。
貳、主席報告:
(一)上週五發生學生揚言自傷事件,請各系主任在各種輔導同學之機會上,多與學生溝通處理事情之正確態度,請各相關輔導同仁更多加耐心勸導同學,並請學生輔導中心主動介入多加關心相關學生。
(二)本人於上週校務會議上發現,有關平鎮院系規劃議題,許多宣導尚不夠完善,導致有許多教師及同仁仍不暸解相關事宜,請研究發展處研議各項平鎮規劃宣導活動是否仍不足,並請多加改進。亦請各系科主任於開會或其他機會向系上教師廣為宣導。
(三)今年評鑑成績很好且產學研究案業已達至改大門檻,若再過幾年,後續變數很多,請大家再多辛苦努力一下,讓本校趕上改大這最後一哩路。
教務處建議:因有些教師並不使用電子信箱,故請各系科主任多於系務會議或教師聚會上多加宣傳相關重要議題。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電子檔請至秘書室網頁查閱,另補充以下口頭報告)
(一)研究發展處:
1.有關平鎮校區院系規劃宣導,本處將把詳細資料做成電子檔後,再透過校刊、電子郵件廣為宣傳,並請各系所主管於系所務會議上多加宣導。
2.(詳見書面補充資料)書面資料為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辦理有關調查畢業生畢業一年後之流向之說明來信,本校詳細作為因應措施皆列於附件,本處亦已召開各系所負責承辦助教會議及工讀生訓練,由本人親自主持。自9月14日起開始調查,每週都會追蹤辦理情況,拜託各系所主管督促助教完成,共同提高調查比例。
(二)電子計算機中心:
1.最近一個月來,許多教師反應有關寄信到國外之信件無法成功,本案起因為本校連續三位教師其信箱對國外寄廣告信,使得本校對外郵件伺服器被國外RBL組織宣告為黑名單,因其為連鎖組織網絡,解套較為複雜,較不好處理,本中心將盡快處理。建議各教師同仁自行至網路上申請hotmail或gmail帳號,特別是gmail送信很方便,此可立即解決問題,至於學校方面也會盡快解決問題。
2.近日內,有線網路時而斷訊,因本校網路部份無維護合約,目前已投入許多人力處理,真正原因尚未找到,本中心已加緊處理,這幾天將會盡快解決。
(三)體育室:最近因校慶運動會,許多學生來借場地。請各系科主任注意辦活動借場地時,盼由各系科教師或助教擔任負責人並知道學生借場地一事,否則若學生發生意外事件時,本室則無可聯繫通知之人。最近同學借地下田徑場練啦啦隊,該活動有些許危險度,請各單位於借場地之簡簽上註明負責人代表。
(四)軍訓室:本校2年來,已發生5-6件學生意圖自傷事件,建議學務處學輔中心召開學生個案輔導會議,出席人員宜包括導師、系科重要師長、輔導教官、家長,亦建議可能影響學生情緒狀態課程之教師出席。不論是校長剛報告之事件及該個案輔導會議,皆為機密性質,亦請各主管會後為學生保密。
(五)會計室:立法院8-2會期已開議,各單位若接收到任何委員要資料或回覆文件,請一併轉介給主秘,因主秘為府會聯絡人。請各主管轉達各同仁,我們對於每位委員皆非常尊敬,但回答時一定按事實並符合規範,整理正確格式,一併回覆,避免衍生不必要之困擾。
(六)空中進修學院:中壢輔導處因應明年即將遷至平鎮,業已報部改名完成,改名為桃園區輔導處。
校長指示:
1.該三名教師電子信箱是否被駭客入侵,請各同仁使用電腦時應特別注意。
2.我們有責任多幫助同學,多提醒學生重視生命,請各主管及學務處加強生命教育之宣導。處理類似事件時,亦請特別注意過程之保密性。
乙、討論事項:
提案一、教務處提:修訂本校學則第16條之規定,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辦理:「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二)增訂本校學則第16條之規定,訂定海外中五學制學生入學本校學士班應修習之畢業學分數由各系自訂。
(三)該案業經本學期(101.09.27)校課程委員會及(101.10.04)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研究發展處提:本校第十一屆「北商學術論壇」補助金額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本校「北商學術論壇」辦理作業注意事項辦理(附件一)。
(二)101年度「北商學術論壇」本處補助金額為250,000元,經彙整各單位所提企劃案之總金額為678,330元,已超出補助金額(附件二)。
(三)本處依等比例刪減後,體育室依申請補助為20,000元,通識中心依申請補助25,520,餘各辦理單位可補助經費為25,560元(附件二)。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學生事務處提:修訂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實施要點」 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 教育部101年6月14日臺訓(三)字第1010101395號函請各級學校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4條規定,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名稱:修改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
2.依據條文: 修改為依據第三十四條規定。(第一條)
3.增列性霸凌於防治與處理事件(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4.增列性霸凌及性別認同之定義。(第九條)
以上四點業經101學年度第1次(101.9.18)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5.要點修正需提交校務會議議決。(第三十四條)
第五點為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729號函示,請各校將防治要點提交校務會議議決。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
(一)第三十四條暫維持原條文,俾利實行。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四、學生事務處提:訂定本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教育部101年7月26日臺參字第1010134591C號令頒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01年8月30日教育部檢送「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劃」,請各級學校落實通報處置與輔導。
(二)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條:「…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三)本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設置要點(草案)業經101年10月3日101學年度第3次學務主管會議會議通過。
辦 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決 議:
(一)本案請學務處參考與會同仁意見修正後,再提會審議。
(二)依「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四條所示略以:「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請學務處訂定本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另有關準則第二十四條所述內容,並請會知生輔組及人事室等單位處理相關事宜。
(三)有關教職員防制霸凌相關法規,另請人事室研議。
提案五、學生事務處提: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部分條文,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教育部101年5月4日臺訓(一)字第1010077150號函意旨,建請本校依100年11月15日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增列性霸凌者之議處。
(二)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6、7、8及10條規定,增列性霸凌之處分。
(三)本案業於101年10月3日經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務處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修正辦法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學生事務處提:修訂本校「清寒僑生工讀金申請辦法」,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98.12.23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要點修正條文及調整工讀時數。
(二)因應學務處工作調整後,修正僑生業務負責單位。
(三)本案業經101年10月3日學務處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辦 法:本會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決 議:
(一)本校「清寒僑生工讀金申請辦法」第四點請納入支給標準等相關文字(每小時工讀金125元)。
(二)本校「清寒僑生工讀金申請辦法」第九點修正如下:
九﹑一般規定:
(一)如申請人數超過僑委會分配名額時,凡合於資格者,列為候補,並依本辦法第七條申請資格之(二)排定候補順序。
(二)(五)經錄取工讀者,每人每週校內工讀時數為5小時(不影響課業為原則)。
(三)(六)僑生每次工讀完畢,由工讀單位之督導人員記載於時數管制表(附件二)。
(四)工讀僑生寒暑假期間因故無法工讀者,應提前向工讀單位報告,彈性調整工作時段,惟不得縮減規定總工讀時數。
(五)(二)經錄用工讀者,如因故不能按時工作,應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得擇日補做;無故缺席者,以曠職論。
(六)(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由工讀單位簽請學務長核定後,通知課外活動指導組僑生輔導員停止其工讀,缺額由候補人員遞補。
1、1個月內遲到4次以上者。
2、1個月內請假3次以上者(具本校學生請假核淮證明者不在此限)。
3、1個月內曠職2次以上者。
4、不服從工讀單位之工作指派、工作不力或不適任,經規勸指導未能改正者。
5、工讀期間經核定受記大過及以上處分者或休學、退學者。
(三)餘照案通過。
提案七、體育室提:修訂本校「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校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於100年1月12日,經教育部臺體(一)字第1000001371號函核定。
(二)原規定只規範招收學院部新生報考資格相關事項,為因應招收專科部學生,擬增列有關規定。
(三)本修正案已先經體育室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會議紀錄如附件一。
(四)本校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
辦 法:本案如經審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八、人事室提:修訂本校「兼任法律顧問遴聘要點」乙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上開要點業經99年8月19日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唯依規定將上開要點函報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備時,經該部99年11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90188984號函核復以,請依行政院93年1月30日院授人力字第0930060756號函及同年6月23日院授人力字第0930062850號函意旨,審慎檢討遴聘顧問之必要性及相關替代方式後再議。
(二)茲以行政院管制「顧問」職稱,且本校無法聘用兼任顧問;又應用外語系簽擬聘請相關領域之法律諮詢,以維護教師執行公務與教學權益等,業經101年9月11日陳奉校長核定在案。爰配合將該要點名稱修正為「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俾利業務實際需要。
(三)檢附本校「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各乙份,提請審議。
辦 法:經本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決 議:
(一)本校「兼任法律諮詢遴聘要點」第二點修正如下:
二、本校遴聘之兼任法律諮詢,應具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高等考試律師及格,領有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者。
(二)曾任司法官,並取得律師資格,熟諳行政法、民法及刑法等業務者。
(三)在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豐富,有具體事蹟者。
(四)在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者。
(二)餘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