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100年10月06日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0年06月09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林純如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邱繼智 廖文豪
王亦凡 鍾淑芬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張肇明 汪瑞芝 蕭幸金 李志偉 謝文盛 盧智強 閻瑞彥
蘇建興 魏榮貴 林淑媛 張旭華 葉清江 王美慧 陶建國
吳秀麗 張翠寶 張 婕 曹立妍 李玉立 張世佳 陳恩航 楊浩彥 林容如 張淑姿 王致怡 郭筱晴 陳姝伶 鍾 菁 袁漱萱 江梓安 許慶文 林宏仁 夏德威 謝銘仁 陳素緞 范振乾 陳津美 黃士洲 何志峰 施翠倚 莊家彰 鄒慶士 黃其彥 周旭華 鄭世賢 錢煥欽 林祥昌 吳世忠 葉竹庭
吳怡葶
應出席:81位
實到:64位
請假:10位(李燕芬、邱怡慧、唐 震、許瑞娟、周濟群、鄭美愛、石雅惠、李文瑞、劉瀚宇、劉正田)
未到:7位(陳惜凡、陳蓉萱、陳先呈、周俊男、陳翌嘉、呂佩潔、謝旻伶)
工作人員:4位(黃淑燕、徐慧芳、盧晴鈺、莊文獻)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條文,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十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主持全校註冊、課務、出版及其他教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註冊、課務、出版等三組及語言中心、教學發展中心等二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執行情形:擬併同今日提案修訂組織規程第3條條文報教育部核定。
二、教務處提;擬訂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核定。
三、教務處提:訂定「本校100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 審議。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執行。
【提案十四係與本校行事曆相關,接續第三案討論】
十四、學務處提:修正「99學年度畢業典禮日程」暨討論「100學年度畢業典禮日程」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本(99)學年畢業典禮原訂於100年6月11日(星期六,本學期第16週),畢業班級於典禮後仍需繼續上課,致畢業典禮喪失道別與祝福之美意;擬修本學年畢業典禮日程至期未考後之100年6月25日(星期六,本學期第18週)下午,使畢業同學於考試結束後可安心參與,本案業經100年3月10日本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建議提校務會議討論。
二、 100學年度畢業典禮原訂於100年6月23日(星期六,本學期第18週),當天適逢端午節,是否仍如期舉行畢業典禮提請討論。
決議:99學年度畢業典禮仍依原訂行事曆日期於100年6月11日(星期六)舉行。
附帶決議:空中學院畢業典禮擬延用校本部畢業典禮會場各項資源以節省經費,同意於當日(6月11日)下午舉行。
執行情形:本案空院已另擇日期舉行畢業典禮。
四、秘書室提:本校四維樓重建工程完工在即,該大樓是否需重新命名,提請討論。
決議:
一、 同意四維樓重新命名,有關大樓徵求命名方式等事項由秘書室續處。
二、 本校其他大樓是否一併重新命名,與進行四維樓重新命名作業時一併徵詢各方意見。
執行情形:本案已由秘書室辦理中。
五、高商進校提:高商進校停招計畫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同意高商進校105學年度停招新生,107學年度結束高商學制,但日後若因改制科大等相關影響因素,則提前停招。
二、 修正計畫書內容文字:
伍、停招後職員安置、學生安置
一、教師安置
(六)申請轉任本校學院部:目前高商進校專任教師皆未具有博士學位,無法退休的教師大部分有碩士學位,鼓勵其再進修更高學歷,以加強本身的競爭力,若未來有意願擔任學院部教師,於高商進校結束時,可依本校聘任教師之規定提出申請。
二、職員安置
本校附設高商進校目前專任組長1人、幹事2人及護士1人,皆具有公務人員資格,經徵詢其意見,於高商進校結束時2位幹事預計退休,專任組長1人及護士1人於學院部有出缺時,可優先考量申請轉任本校學院部(台北校區或平鎮校區)。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並已函覆本校續處。
六、進推部提:有關自101學年度起,進修推廣部二年制、四年制及專科二年制夜間部修改修業年限,並配合修正本校學則及附設專科部學則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本校學則」第57、58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五十七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進修推廣部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進修推廣部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一百三十六學分。學生在修業期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二學年。修讀雙主修學生之延長修業期限,依其修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進修推廣部二年制及四年制各系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不得少於九學分。惟若有實際需要增、減修學分者,得經各該系主任依據相關規定核定之。
「附設專科部學則」第2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二條
本校專科部設五制及二年制日、夜間部。
一、五年制修業五年,招收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二年制日間部(修業二年)招收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二年制夜間部 (修業二年)招收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前項各款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依照教育部規定。
執行情形:已奉教育部核定。
七、總務處提:修訂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八條,有關本校經費調度小組擬增聘學者專家兩名一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8條條文修訂如下:
「本會下設經費調度小組,由總務長(兼組召集人)、事務組長、出納組長、會計主任、財務管理專家1位及學者專家2位組成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如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
執行情形:已據以增聘2位學者專家.將於本(六)月召開經費調度小組會議。
八、學務處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修正第2條第2項條文「(二)教師委員:由各系(科)各推選一員教師擔任」,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二、 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通過後條文如附件一。
執行情形:已據以實施。
九、軍訓室提:擬成立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並訂定「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請討論。
決議:
一、 修正第7條條文「本會每次任期首次召開委員會議時,…」,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二、 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通過後條文如附件二。
執行情形:已報部備查,於100學年度起實施。
十、研發處提:修正本校「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本會置委員……『空專進校』名稱案,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三十一人,校長、副校長、各處室主管、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專科進校、空中進修學院、高商進校及各系(科)及獨立所、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校長就本校講師以上教師中遴聘,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執行情形:已據以實施。
十一、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刪除「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原第4條條文。
執行情形:已據以實施。
十二、電算中心提:為釐清學生「電腦網路使用費」及配合資訊管理系未來資訊專款使用,擬更名為「電腦資源使用費」及提高該系科收費,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據以實施。
十三、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訂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條文暨附表: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報請 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第3、10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包含本校及附設高商進修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中所定除主任秘書、館長及機要人員外,各職稱人員。
所稱遴用,指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由本校以公開甄選方式,外補進用本校以外人員遞補本校出缺之職務。
所稱陞遷,指現已任職本校同仁,職務遷調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第 十 條
本校職員職缺由本校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本校(含附設高商進校)職員陞遷序列表如附表。
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修訂後之序列表如附件三。
執行情形:已簽奉核定,並行文各單位據以實施。
貳、主席報告:
歡迎各位參與今日的會議,由於近日天氣炎熱,造成本校六藝樓部分磁磚剝落,已進行檢查並將剝落的磁磚先行移除,預計在暑假期間,和六藝樓及行政大樓補強工程一併處理。另本校四維樓依合約 持續積極進行各項興建工程。
由於本次會議只有五個提案,預計討論的時間將可很快結束,難得大家聚在一起開會,將利用今天會議時間,在提案討論結束後,請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研發處就近年來各項業務推動及評鑑辦理情形向各位委員報告。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進推部:
1.本部向教育部申請「100學年度大學校院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近日將公佈通過名單,本校如獲通過將是一個新設的學位學程。
2.100學年度起二年制進修部企管系(單獨招生)調整上課時間為週五晚上及週六上課,其他登記分發之系科仍維持於週一至週五晚上課,由於進推部同仁已安排在週六服務,歡迎各系科在週六排課,並請各相關單位予以配合。
二、圖書館:目前進行校史資料徵輯中,歡迎大家踴躍提供相關參料。
三、體育室:
訂於6月14至17日中午在體育室前辦理教職員工體適能檢測活動,參加的同仁可獲得紀念品乙份,歡迎大家參與。
四、何委員志峰:
1.本校校園海報張貼管理,應限制不可張貼區域,並協調派員拆除逾期之海報。
2.因應四維樓完工啓用,停車場管理辦法應修正,並建議以電子化方式管理(可參考東吳大學城區部),以避免停車場被長期占用。
3.本校借用場地收費標準遠低於鄰近公立學校(如台科大、北科大、成功高中),請本校相關單位研究調高到市場行情,以充實校務基金。
校長指示:
1.校園海報張貼管理,請管理單位學務處課指組統籌規畫,依張貼區域進行管理分工,並請教官室巡查校園時注意海報之張貼情形並反應給管理單位。
2.本校停車場管理辦法、借用場地收費標準,請總務處參考他校之管理情形及場地收費標準擬訂方案,循行政程序提相關會議討論。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條文,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教育部99年12月31日臺技(二)字第0990225474號函核定,同意溯自99年8月1日起生效;有關教師暨職員員額編制表修正案,嗣經該部100年2月15日臺人(一)字第1000020134A號函核定(關於本校職員員額編制表部分,復經該部轉奉考試院100年3月7日考授銓法三字第1003318346號函核備),合先陳明。
二、 茲依教務處99年11月5日簡便行文表以,本校「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申請自100學年度起停招分組並改名為「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乙案業奉教育部核定,敬請配合於100學年度開始前完成本校組織規程修訂作業。爰配合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條文,將「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修訂為「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
三、 本案有關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條文修正案,提經本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辦法:擬奉討論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第3條第1項條文修訂如下:
第三條 本校設下列各所、系、科暨通識教育中心
一、研究所:
商學研究所
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
會計財稅研究所
財務金融系碩士班
國際商務系碩士班
提案二、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乙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本校人事室99年8月5日簽奉 核定案辦理。
二、 茲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辦法第4條條文部分,說明如下:
(一)第1項第2款有關職員代表委員候補委員部分,擬增列為1至5人;並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依銓敘部98年11月10日部法二字第0983122513號書函復本校98年度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會)之任期一案略以,本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考績之受考人可得透過票選程序,擔任考績會之票選委員。至如以本辦法第4條規定,限制受考人擔任考績會委員,即與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未合。爰配合修正第2項文字。
(三)又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性別比例之規定,係以教師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等委員會為限。爰為避免本會之組成窒礙難行,擬予刪除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並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三、 本案分別提經99年8月16日及100年4月12日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及同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會議,以及本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檢附「有關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修正情形」暨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草案各乙份,提請 討論。
辦法:擬奉 討論通過,並簽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第4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遴聘委員五人,由校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專業人員擔任。
二、職員代表五人,由職員互選非主管職員擔任,並得置候補委員一至五人。
三、駐警及工友代表一人,由駐警及工友互選擔任,並得置候補委員一人。
前項第二款產生之委員,現擔任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第一項第三款產生之委員,就有關職員人事之申訴事項,無表決權。第二款職員代表選務工作,由人事室辦理。第三款駐警及工友代表選務工作,由總務處辦理。
提案三、教務處提:本校101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教育部「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98.5.20修正版)辦理。
二、 本校101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計有會計資訊系、財政稅務系、企業管理系及應用外語系提出調整名額之申請,其他各系所均依100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名額申請,未作調整(如附件一)。
三、 調整後本校各學制招生名額如「101學年度技專校院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 (草案)」(如附件二)。
四、 草案業經本校101學年度總量招生名額調整暨分配協調會討論通過,優先由企管系修改調整招生名額後再行報部。
辦法:本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據以提報教育部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各系科學制間調整人數時,以採行減一班、增一班之不增加班級數為原則,未來招生人數增加後,分班人數門檻則以每班45至55人為原則。
提案四、學務處提: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一)辦理。
二、旨揭辦法中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須提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之規定,修正為須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如附件二及三)。
三、本案業經「99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如附件四)。
辦法:本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須提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之規定,修正為須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三、 第14及19條文文內有關系科之文字調整為「所系科」。
提案五、教務處提:擬增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檢附增修訂條文對照表(草案)(如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為鼓勵教師從事學術研究、主持各項計劃或進修,並參考96學年度評鑑改善建議(詳如附件一修正條文對照表要點10、12之說明欄),爰提案增訂要點第10至第14條文教師得申請減授時數之相關規定。
二、 另要點二之修訂,係就該條文有關教師授課時數之核計,擬增列作業計算方式之規定,其修正內容係參照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俾使核計作業更臻周延。
三、 本要點之修訂,經提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決議:「該要點修正條文請各系、所、室、中心召集教師討論後,彙集相關意見,送至教務處彙整並研擬草案再續提下次教務會議審議」。經再提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討論修正完成,又於100年6月7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續提本次校務會議審議。
四、 該要點原第10條修正條序為第15條,原第10條修正為第16條,其後條文依序類推修正序碼,其條文內容不變。
五、 檢附本校現行「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如附件二)
辦法:本案俟本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發布實施。
決議:
一、修正第2條第(二)、(三)項條文:
「(二)若上學期發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下學期必須補足上學期基本授課時數。未補足者並於次一學年度補足其不足之前一學期之基本授課時數,仍未補足者應列入教師升等參考辦理。
「(三)若下學期發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得由上學期之義務鐘點補足。」
二、第2條第(四)項條文刪除。
三、第14條第二項文字調整至第20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應針對第10、11、12、13點規定之事項,就申請情形及執行成效,於2年後重新檢討。」。
四、其他條文照案通過。修訂後「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如附件。
丙、業務報告:
林教務長純如、王學務長維民、李總務長昭慶、李研發長麒麟進行業務簡報,報告近年來該處各項業務推動及評鑑辦理情形。
丁、臨時動議:無。
戍、散會:上午12時10分。
附件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訂定。
二、本校各級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教授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八小時,副教授、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之計算,以一學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上、下學期平均結果:
(一)若上學期超鐘點,得先發給超支鐘點費,下學期發生基本時數不足時,再收回上學期已支領鐘點費。收回超支鐘點費依照人事室統計專任教師日、夜合併超支鐘點時數發放清冊收回。
(二)若上學期發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下學期必須補足上學期基本授課時數。未補足者並於次一學年度補足其不足之前一學期之基本授課時數,仍未補足者應列入教師升等參考辦理。
(三)若下學期發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得由上學期之義務鐘點補足。
三、教師超支鐘點每人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者,仍以四小時計算。
四、教師兼於進修推廣部授課者,每週合計超課鐘點數以五個小時為原則,至多以不超過六個小時為限,但該師在日間部或進修推廣部超支四小時以上,仍各以四小時計算。
五、教師上課時數不足者,由進修推廣部時數補足,其基本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合併重新計算;合併後的超支鐘點費以進修推廣部標準計算支付,但仍受前條之限制。
六、教師在日間部授課每週超鐘點未超過四小時者,與進修推廣部授課合併後超支為七小時,因受六小時之最高限制,應由日間部鐘點數扣除一小時。
七、教師授課時數不足皆由進修推廣部補足後,若有超支鐘點,超出部份每小時的鐘點費按進修推廣部標準計算。
八、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得依職別核減其授課時數,以每週二至四小時為原則;若日間部已排足基本授課時數而在進修推廣部授課,最多可再支領進修推廣部四小時鐘點費,若日間部未排足基本授課時數,由進修推廣部補足,合併計算後最多亦可再支領進修推廣部四小時鐘點費,在進修推廣部超出四小時者仍以四小時計算。
九、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得核減其授課時數原則如下:
(一)副校長得減授4小時。
(二)行政單位一、二級主管得減授4小時。
(三)教學單位一、二級主管及校長特別助理得減授4小時。
(四)兼任上列各款以外之行政工作,以充分時間實際協助行政業務者,得經專案簽准減授2至4小時。
(五)同時兼任多項行政職務者,最高核減4小時。
但教師依規定減授時數者,每週授課時數仍不得低於3小時。
十、本校為鼓勵教師學術研究或主持相關計畫;凡擔任國科會研究型計畫、教育部委辦專案計畫或教學型計畫、及其他經研發處審議通過之產學合作案且提列總經費至少百分之十的管理費或政府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等計畫之主持人;得申請減授授課時數,但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當學期累計金額達15萬元(含)以上減授0.5小時,當學期累計金額達100萬元(含)以上減授1小時,當學期累計金額達500萬元(含)以上減授2小時。
十一、各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得申請以論文指導抵算授課鐘點,指導一位研究生減授0.5小時,如共同指導者,以人數平均計算,最多得減授2小時,但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
十二、本校為鼓勵教師申請國內在職進修博士學位,減輕授課負擔,於進修期間,每週得申請減授2小時,但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申請減授期間以2學年為限。
十三、本校為鼓勵受限期升等辦法之新進專任教師從事研究,於限期升等期間,每週得申請減授2小時,但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申請減授期間以2學年為限。
十四、各級專任教師合於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點規定得申請減授授課時數,但申請減授每週合計最多以3小時為限,且仍受第九點規定每週授課時數不得低於3小時之限制。
為兼顧教學品質及減輕授課負擔之本意,合於本(十四)點申請減授部份之時數,如仍予授課,視為義務鐘點,不得併入超支鐘點計算。
超支鐘點計算方式:
每週實際授課時數-(基本授課時數-兼行政職得減授時數)=超支鐘點時數
計畫執行起迄期間依合約規定:
1. 計畫滿(含)1年者得申請以學年度減授。
2.計畫未滿1年,但研究計畫跨越兩學期,得擇一學期減授。
3.計畫或進修如有延期不得再申請減授時數。
十五、各所系科畢業班得開設專題演講之相關課程,每週二小時,由校外實務界專家學者每週輪流擔任主講,並得跨所系科多班合併實施,此專題演講費由各所系科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相關經費。其主持之任課教師每週仍以二小時核計鐘點費。
十六、各所系科得開設專題課程,其時數每週以二至四小時為限,每位任課教師其授課鐘點計算方式如下:專題課程每週時數乘以三再除以專題組數再乘以每位教師授課組數。
十七、有關超支及代課鐘點費依本校「教師超支鐘點費及代課鐘點費處理要點」辦理。
十八、教師請假經學校同意商請教師代課,其請假及鐘點費依本校「教師超支鐘點費及代課鐘點費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九、教師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每一學分得計為一點五個鐘點數,加計之鐘點數可折抵授課時數或支領超鐘點費,但仍受最高授課時數之限制。
依本校「教師開設英語教學課程實施辦法」開設英語教學課程者,比照辦理。
二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應針對第10、11、12、13點規定之事項,就申請情形及執行成效,於2年後重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