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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100年06月09日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100年03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林純如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邱繼智 廖文豪
王亦凡 鍾淑芬 李正心  張梅芬(陳素真代) 華英俐(吳忠熹代)  李貴豐 賴明政 張肇明 汪瑞芝 蕭幸金 李志偉 謝文盛
盧智強 閻瑞彥 蘇建興 魏榮貴 林淑媛 張旭華 葉清江  王美慧 張翠寶 張 婕 曹立妍 李玉立 張世佳 陳恩航 張淑姿 王致怡 邱怡慧 郭筱晴 鍾 菁 袁漱萱 江梓安 許慶文 林宏仁 唐 震 夏德威 許瑞娟 謝銘仁 周濟群 鄭美愛 陳素緞 范振乾 陳津美 劉瀚宇 何志峰 施翠倚 莊家彰 黃其彥 周旭華 鄭世賢 錢煥欽 林祥昌 吳世忠
應出席:81位
實到:61位
請假:11位(陶建國、吳秀麗、楊浩彥、林容如、李燕芬、陳姝伶、、石雅惠、黃士洲、李文瑞、劉正田、鄒慶士)
未到:9位(陳惜凡、陳蓉萱、陳先呈、周俊男、葉竹庭、陳翌嘉、呂佩潔、吳怡葶、謝旻伶)
工作人員:4位(黃淑燕、徐慧芳、盧晴鈺)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1學年度增設「財務金融系碩士在職專班」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報教育部審查中。

二、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2學年度二專夜間部停招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同意二專夜間部會計統計科及財務金融科申請102學年度停招。
二、 本案停招理由增列「本校申請二專夜間部停招,係因應教育部推動技職再造方案中之技職體系校院朝向學制簡化的方向規劃」。
三、 本停招案經在場出席委員舉手表決,排定優先順序第一為會計統計科;順序第二為財務金融科。
執行情形:報教育部審查中。

提案三、資研所提: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擬更名為「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提請 准予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准予備查。
執行情形:本案前已報教育部通過,已據以辦理本所100學年度招生事宜。

提案四、人事室提:為配合各單位教學及業務需要,擬修正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五點條文一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五條條文修訂如下:
五、…應徵專任教師者,應將學經歷證件等相關資料送交各單位完成基本資料審查後,提交各單位教評會初審,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執行情形:已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提案五、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訂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條文暨附表: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第2、3、6、7、8、10條修正后條文(如附件1),另修正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如附件2)。
執行情形:已陳請 校長核定實施,並函發文各單位周知。
提案六、專科進修學校提:為進一步提升專科進修學校會議效率,擬修訂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及各項會議設置要點,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專科進修學校現有校務會議、教務委員會、行政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等五項會議,各項會議設置要點的規定摘要表整理如附件一。
二、 擬將教務委員會改名為建教合作委員會,行政會議的功能併入其他會議,整併後四項會議的規定摘要表整理如附件二。
三、 擬修訂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第九條,校務會議設置要點修訂時仍送校本部校務會議審議,其餘會議設置要點修訂時只須本校校務會議審議。
四、 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及各項會議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三。
五、 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及各項會議設置要點現有條文如附件四。
六、 經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辦法:
一、 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後實施。
二、 各項會議設置要點修正條文經校務會議核定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校務會議設置要點」、「建教合作委員會設置要點」、「教務會議設置要點」及「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修正后條文(如附件3)。
執行情形:已據以辦理相關會議。

貳、主席報告:
本校今年各項興建工程預訂四維樓將在4月份將進行上樑,目前暫訂於4月15日舉行上樑典禮,另平鎮校區已於2月完成發包,4月份將可申請到建築執照,目前暫訂於4月29日舉行開工典禮,屆時將邀請各位同仁至平鎮校區參加典禮。至9月份四維樓將可竣工,計畫於12月校慶時舉行落成典禮。
平鎮校區的開發為本校改制學院的申請條件之一,一定要戮力完成,而為趕上近年來大學校院的發展趨勢,本校更應積極開發平鎮校區,以掌握此一發展契機。平鎮校區規劃已委由邱主任繼智提出100餘項平鎮校區搬遷啓用應辦事項,本人將先就本校台北及平鎮二校區的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初步的看法就教於大家。
茲依據本校三大培育目標,未來二校區除了培育學生具備社會關懷的人文素養以外,台北校區規劃朝向台北都會型學校發展,以培養學生專業能力為主體;平鎮校區將朝向國際化發展,規劃成為國際學園,並加入外籍生的元素,徵聘外語授課師資,進行雙語教學,並與國外一流大學合作開設課程等。
由於平鎮校區即將動工,個人提出以上的構想,希望北商未來呈現不一樣的發展風貎,更請大家惠賜意見,未來這些議題將提到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並循行政程序以建立全校之共識。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近日參加教育部會議有關評鑑指標的重點說明如下:
1. 本學期將加強學生學習輔導,針對學習落後的學生進行10週的輔導課程及安排TA協助教學。
2. 本校中英文課程大綱已連結校核心能力及系所核心能力指標建置完成。
3. 本校訂於5月19至20日舉行校級評鑑,將進行教師訪談,請各系所轉知老師屆時請留在學校,以備接受評鑑委員的訪談。
二、學務處:本星期六、日(26、27日)將舉行志工基礎訓練課程,通過此課程者將可獲頒志工手冊。
三、總務處:
1. 本校平鎮校區已完成發包,預估5月初動工。
2. 為節能減碳,將推動每週1次不開車到校,請大家配合。
3. 教職員工薪水單及所得收入將以e-mail方式發送各位同仁周知,目前先以紙本及mail二種方式並行,未來則將取消紙本之薪水單。
四、研發處:
1. 本校補助教師專題研究計畫之本年度經費已申請用罄,本處將研擬以鼓勵較多老師皆能申請到本項計畫經費的方向規劃。
2. 訂於5月14日舉行本校師生與校友登山健行活動,本次路線為到士林芝山岩,歡迎大家參與。
五、進推部:
教育部近期推動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方案,本部規劃結合資管系、商務系及企管系等資源開設行銷流通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學生修課2年,修畢48個學分後即可獲頒學士學位證書,名額採外加方式,訂於4月30日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計畫。
六、圖書館:
1. 本館刻正積極籌設校史館,將設於六藝樓1樓靠近圖書館處,另為配合教育部百年教育大展,本校為台灣商業學院典型學校獲邀參展。
2. 圖書館已張貼隔熱紙及設置導流板,以減少熱源,並節能減碳。
3. 本校各系所核心期刊平均計有50種,目錄置於圖書館網頁,歡迎上網瀏覽。
4. 圖書館持續辦理電子資料庫講習,歡迎大家多多利用。
七、體育室:
本室訂於3/28至4/1舉行教職員工健走活動,活動期間參加3日(含)以上的同仁即可獲得紀念品乙份,歡迎大家參與。
八、軍訓室:
為因應日本大地震引發海嘯及輻射災害,依教育部近日函示各校辦理複合式防災演練,本校校安中心及學務處相關人員除將參加教育部舉行之示範觀摩外,目前學務處已律定本校將於5月2日舉行演練。
九、人事室: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本校目前尚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除請各單位優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以外,人事室將研訂本校如有職務出缺時優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原則,憑以辦理。
十、會計室:
1.本校網路申請經費作業系統已全面上線,請大家配合。
2.本室人員辦理業務已有調整,請上網查閱,亦請大家配合。
十一、專科進修學校:本年度招生簡章開放網路下載,請上網參閱。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條文,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教育部99年11月15日台技(二)字第0990190705號函核定;復報奉該部99年12月31日臺技(二)字第0990225474號函以,該部第0990190705號函核定上開本校組織規程修正一案,同意溯自99年8月1日起生效,合先陳明。
二、 茲依教務處提:視聽教育中心擬更名為「語言中心」乙案,報經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決議:「照案通過。」爰經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之規定,將視聽教育中心更名為「語言中心」。
三、 本案有關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條文修正案,提經同(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辦法:擬奉討論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十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主持全校註冊、課務、出版及其他教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註冊、課務、出版等三組及語言中心、教學發展中心等二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提案二、擬訂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相關規定,本校部分指標不符合審議基準,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應無調漲機會。惟依校內學雜費調整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資管系比照其他同級技專校院資管系以工學院標準收費,並即辦理學生公廳會及編寫學雜費調整規劃書,專案報部核定。
二、 資管系經會後評估衡酌後表示:100學年度暫不專案提報調整,俟學校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再議。考量報部時程緊湊,有關資管系修正該系學雜費不予調整案,刻正進行書面會請委員同意作業中(預訂於3月15日前完成)。
三、 修正案若奉核定,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訂定重點如下:
1. 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不予調整。
2. 本校日二技、日四技延修生學分費比照夜二技、夜四技學生學分費計收。
3. 100學年度外籍生(含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以本國學生學雜費標準之2.3倍計收。
四、 依上述重點以表列方式,擬訂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草案),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100.3.17)及校務會議審議,並依規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辦法:擬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教務處提:訂定「本校100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參照教育部90年8月31日臺(九0)參字第90123358號令修正發布:「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如附件一)辦理。
二、 紀念日、民俗節日假期調整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節錄如附件二)處理。
三、 遵照部函規定,參酌本(99)學年度行事曆(附件三),由各單位草擬100學年度行事曆草案(如附件四)。
四、 本案經100年1月12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及100年2月24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修正100學年度行事曆畢業典禮日期為101年6月9日,其餘照案通過。

【提案十四係與本校行事曆相關,接續第三案討論】
提案十四、學務處提:修正「99學年度畢業典禮日程」暨討論「100學年度畢業典禮日程」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本(99)學年畢業典禮原訂於100年6月11日(星期六,本學期第16週),畢業班級於典禮後仍需繼續上課,致畢業典禮喪失道別與祝福之美意;擬修本學年畢業典禮日程至期未考後之100年6月25日(星期六,本學期第18週)下午,使畢業同學於考試結束後可安心參與,本案業經100年3月10日本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建議提校務會議討論。
二、 100學年度畢業典禮原訂於100年6月23日(星期六,本學期第18週),當天適逢端午節,是否仍如期舉行畢業典禮提請討論。
決議:99學年度畢業典禮仍依原訂行事曆日期於100年6月11日(星期六)舉行。
附帶決議:空中學院畢業典禮擬延用校本部畢業典禮會場各項資源以節省經費,同意於當日(6月11日)下午舉行。

提案四、本校四維樓重建工程完工在即,該大樓是否需重新命名,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校四維樓重建工程預計於本(100)年度暑期即將完工,該棟大樓重建後,是否徵詢各方意見重新命名,擬請討論。
二、 本案業經100年3月10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決議同意重新命名,續提校務會議審議。另附帶決議:有關大樓徵求命名方式及其他大樓是否一併重新命名,並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辦法:提本會議討論議決,續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決議:
一、 同意四維樓重新命名,有關大樓徵求命名方式等事項由秘書室續處。
二、 本校其他大樓是否一併重新命名,與進行四維樓重新命名作業時一併徵詢各方意見。

提案五、高商進校提:高商進校停招計畫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99年10月18日台技(二)字第0990172707號函,「請貴校通盤檢討研提高商補校停招計畫報部備查,自100學年度起以5年為期限(可提前)逐年縮減招生數,至105學年度停止招收新生,待107學年度高職部學生畢業後正式結束附設高商學制。」(附件一)
二、 本案經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發展委員會(99.12.2)討論後,請高商進校續依照教育部指示辦理後續事宜。
三、 經徵詢高商進校專任教師及同仁意見,規劃2方案:
1. 第1案為配合十二年國教,自103學年度停招新生,至105年正式結束附設高商學制(附件二)。
2. 第2案為101學年度商經科減招1班,105學年度停招新生,至107年正式結束附設高商學制(附件三) (附件四)。
四、 本案經高商進校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100.2.14)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第1案4票,贊成第2案9票,廢票2票,決議將討論情形及投票表決結果(附件五) ,提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供學校作為議決高商進校停招案之參考。
五、 本案經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100.2.24)討論後,決議原則上尊重高商進校之決定同意第2案,但日後若因改制科大等相關影響因素,則提前停招。
辦法:報請備查,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 同意高商進校105學年度停招新生,107學年度結束高商學制,但日後若因改制科大等相關影響因素,則提前停招。
二、 修正計畫書內容文字:
伍、停招後職員安置、學生安置
一、教師安置
(六)申請轉任本校學院部:目前高商進校專任教師皆未具有博士學位,無法退休的教師大部分有碩士學位,鼓勵其再進修更高學歷,以加強本身的競爭力,若未來有意願擔任學院部教師,於高商進校結束時,可依本校聘任教師之規定提出申請。
二、職員安置
本校附設高商進校目前專任組長1人、幹事2人及護士1人,皆具有公務人員資格,經徵詢其意見,於高商進校結束時2位幹事預計退休,專任組長1人及護士1人於學院部有出缺時,可優先考量申請轉任本校學院部(台北校區或平鎮校區)。

提案六、進推部提:有關自101學年度起,進修推廣部二年制、四年制及專科二年制夜間部修改修業年限,並配合修正本校學則及附設專科部學則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部二年制修業年限由3年縮短為2年係96學年度評鑑改進建議事項。
二、 目前各技專校院進修部二年制修業年限僅本校、臺科大3年及北科大2.5年,其他學校皆為2年;四年制修業年限僅本校為5年,其他學校皆為4年;專科二年制夜間部修業年限僅本校為3年,其他學校皆為2年。請參考附件一。
三、 四維樓於100年完工後,教室空間將較現有增加約四分之一,本部各學制可於週六、日排課,以縮短修業年限。
四、 本案擬比照現行多數學校之作法,二年制修業年限為2年,四年制修業年限為四年,專科二年制夜間部修業年限為2年。並配合修正學則,本校學則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二)及附設專科部學則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三)。
五、 本案業經100年1月12日教務會議、100年1月20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移請教務處辦理後續報教育部備查相關事宜。
決議:照案通過。
「本校學則」第57、58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五十七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進修推廣部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進修推廣部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一百三十六學分。學生在修業期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二學年。修讀雙主修學生之延長修業期限,依其修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進修推廣部二年制及四年制各系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不得少於九學分。惟若有實際需要增、減修學分者,得經各該系主任依據相關規定核定之。
「附設專科部學則」第2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二條
本校專科部設五制及二年制日、夜間部。
一、五年制修業五年,招收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二年制日間部(修業二年)招收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二年制夜間部 (修業二年)招收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前項各款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依照教育部規定。

提案七、總務處提:修訂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八條,有關本校經費調度小組擬增聘學者專家兩名一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本校現行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八條有設經費調度小組,目前係由總務長(兼組召集人)、事務組長、出納組長、會計主任及財務管理專家1位組成之,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如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
二、 依本校日前召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經費調度小組第24次會議決議擴充經費調度小組學者專家人數,經 鈞長同意經費調度小組增加校內或校外學者專家兩名,爰此,擬修訂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八條,增加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經費調度小組兩位學者專家,並經本校99學年第1學期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在案,依規定提請本次校務會議討論。
三、 有關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八條修正條文詳如附件。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8條條文修訂如下:
「本會下設經費調度小組,由總務長(兼組召集人)、事務組長、出納組長、會計主任、財務管理專家1位及學者專家2位組成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如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

提案八、學務處提: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案,提請審議。
說明:依據「99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校務會議」,訂定本法。
辦法:本案通過後,公告實施據以實行。
決議:
一、 修正第2條第2項條文「(二)教師委員:由各系(科)各推選一員教師擔任」,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二、 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通過後條文如附件一。

提案九、軍訓室提:擬成立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並訂定「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96年4月23日台軍字第0960050247D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修正案第三條:「…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設申評會或納入學校相關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該校軍訓教官申訴案件。」及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組成,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任期之規定,由各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本部備查。」
二、 教育部97學年度大專校院「全民國防教育暨校園安全訪視計畫」訪視學校整體建議書中,建議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應依部頒上開規定事項,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報部備查。
三、 本案業經100年2月24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辦法: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移請教務處辦理後續報教育部備查相關事宜。
辦法:依據部頒規定擬訂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草案),經本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報部備查,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決議:
一、 修正第7條條文「本會每次任期首次召開委員會議時,…」,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二、 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通過後條文如附件二。

提案十、研發處提:修正本校「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本會置委員……『空專進校』名稱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旨揭設置要點第三點: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三十一人,校長、副校長、各處室主管、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專科進校、空專進校、高商進校及各學科(含共同學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校長就本校講師以上教師中遴聘,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二、 本校『空專進校』名稱業經修正為『空中進修學院』。
三、 擬修正本要點為: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三十一人,校長、副校長、各處室主管、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專科進校、空中進修學院、高商進校及各學科(含共同學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校長就本校講師以上教師中遴聘,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三十一人,校長、副校長、各處室主管、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專科進校、空中進修學院、高商進校及各系(科)及獨立所、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校長就本校講師以上教師中遴聘,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提案十一、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說明:
一、 為符合本校發展現況,故擬修訂該辦法第4條,刪除原4組之編制,其餘不變。
二、 該辦法業經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100.2.17)暨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100.2.24)審議通過。
辦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刪除「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原第4條條文。

提案十二、電算中心提:為釐清學生「電腦網路使用費」及配合資訊管理系未來資訊專款使用,擬更名為「電腦資源使用費」及提高該系科收費,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因科技已朝向整合,原「電腦網路使用費」容易侷限某項資源,為便於未來收費調整。建議自100學年度第1學期起,全校所有所系科將「電腦網路使用費」更名為「電腦資源使用費」。
二、 資訊管理系為因應未來教學需求,擬提高該系科學生(日間及進推部之專四、專五、四技、二技)之「電腦網路使用費」為400元。未來若該系調整學生學雜費為工程科系收費標準,建請將此筆收入增額部分列為資管系電腦設備之專用經費,則恢復該系所有學制學生「電腦網路使用費」為校訂統一收費金額。
三、 依據最近3年(97、98、99)資訊管理系無形資產預算均超出其他系科之平均預算100萬元以上。(詳如附件)
四、 本案已於99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奉 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三、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訂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條文暨附表: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報請 備查。
說明:
一、 茲依上(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稿)確認案附設高商進校之會簽意見以,因該進校係至107學年度高職部學生畢業後正式結束附設高商學制,故本辦法第3條、第6條(本【第6】條係誤繕,應予刪除)、第10條及「職員陞遷序列表」有關附設高商進校職員部分,建請仍應照列。
二、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 因附設高商進校係至107學年度高職部學生畢業後,始正式結束附設高商學制,故有關本辦法第3條、第6條(本【第6】條係誤繕,應予刪除)、第10條條文部分,仍應照列「附設高商進校職員」,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2. 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有關附設高商進校職員職稱部分,仍應照列,爰配合修正「行政性職務」第四序列,增列附設高商進校事務組組長及幹事等職稱,「備考」欄位增列「高商組長及幹事,遇缺不補。」;另附註部分,修正第1點,予以增列附設高商進校字眼。
三、 案經提報上(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討論後決議:「(一)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第六條增列附設高商進校職員部分,既屬誤繕,予以刪除。(二)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之備考欄刪除『本序列非主管職…經甄審程序』,增列『高商組長及幹事,遇缺不補』。(三)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附註第六點增列附設高商進校,予以刪除。(四)餘照案通過。」爰經依上開決議事項配合酌作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10條,以及「職員陞遷序列表」有關高商職員職務及相關文字部分)。辦法:依據部頒規定擬訂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草案),經本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報部備查,並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辦法:報請備查,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第3、10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包含本校及附設高商進修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中所定除主任秘書、館長及機要人員外,各職稱人員。
所稱遴用,指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由本校以公開甄選方式,外補進用本校以外人員遞補本校出缺之職務。
所稱陞遷,指現已任職本校同仁,職務遷調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第 十 條
本校職員職缺由本校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本校(含附設高商進校)職員陞遷序列表如附表。
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修訂後之序列表如附件三。

丙、臨時動議:無。

丁、散會:上午12時整。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為求公平、公正討論及決議有關學生獎懲重要事項,以確保學生合法權益,依據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暨四十五條授權訂定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人員之組成:
(一)、當然委員:學務長、教務長、軍訓室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教師委員:由各系(科)各推選一員教師擔任。
(三)、學生委員:由學生會推選學生代表二人擔任。
(四)、本會委員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由校長完成聘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五)、產生之委員代表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代表。
 三、 本會之執掌:
(一)、研擬學生獎懲辦法之修訂。
(二)、審議本校學生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重大獎懲案件、留校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等處分。
四、 本會以學務長為主任委員,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並得置幹事一人,由學生事務處業務承辦人兼任,負責處理事務性工作。
五、 本會為不定期依需要隨時召集之,但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退學及開除學籍之重大處分,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六、 審議重大懲處案件時,得邀請當事人、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惟不得參與表決;本會成員就該懲處案件為提案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行迴避。
七、 與會人員對開會之內容及各委員陳述之意見應嚴守祕密。
八、 本會討論議決案件,經校長核定公告後,學生當事人若不服審議,得依程序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 本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軍訓教官在校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96年4月23日台軍字第0960050247D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修正案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軍訓教官就本校對其個人之行政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訴。
三、 本校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委員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由校長遴聘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人事室主任、主任秘書、軍訓室主任、教官代表乙員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等三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前項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教育部軍訓處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不得由軍訓室主任擔任。
六、 本會設置執行祕書乙員,由本校軍訓教官人事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申訴案件文書行政事宜。執行祕書不得為本會教官代表。
七、 本會每次任期首次召開委員會議時,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主席產生後,由主席召集會議。若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八、 軍訓教官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本校之措施不服者,向本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決定者,向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教育部學生軍訓處之措施不服者,向教育部軍訓處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之。
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評議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學校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十、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稱、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單位、住居所、電話。
(三)本校原措施單位。
(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七)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或訴訟。再申訴時,應另檢附原申訴書、原申訴評議決定書,並敘明其受送達之時間及方式。
十一、 提起申訴不合前點規定者,本會得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為評議。
十二、 本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請本校原措施單位提出說明。
本校原措施單位應自前項書面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交本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
但本校原措施單位認為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本會。
本校原措施單位逾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本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十三、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本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本校原措施單位。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十四、 提起申訴之軍訓教官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本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本會於訴願或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十五、 本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
評議時,得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本校軍訓室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申訴人、本校原措施單位或本校軍訓室申請於本會委員會議評議時到場說明者,經委員會議決議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十六、 本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委員迴避。前項申請,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之。
本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十七、 本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四點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十一點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十四點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十八、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提起申訴逾第九點規定之期間。
(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非屬本校行政有關軍訓教官權益事項。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十九、 本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二十、 本會委員會議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申訴雙方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為評議決定。
二十一、 申訴無理由者,本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二十二、 申訴有理由者,本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
二十三、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評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二十四、 本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前項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表決票應當場封緘,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由本會妥當保存。
二十五、 本會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委員會議紀錄。
二十六、 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稱、住居所、電話。
(二) 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
(三) 本校原措施單位。
(四) 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 本會主席署名。本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 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評議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第八點所定再申訴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不得提起再申訴,或其申訴依規定以再申訴論者,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按事件之性質,依相關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向所屬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或訴訟。
二十七、 評議書陳請校長核定後,以本校名義為之,作成評議決定書正本,並以學校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評議決定書正本於申訴人、本校原措施單位。
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決定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二十八、 評議決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
(一) 依規定得提起再申訴,而申訴人、本校原措施單位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
(二) 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於再申訴人。
(三) 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提起申訴,其評議決定書送達於申訴人。
二十九、 評議決定確定後,本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三十、 提起再申訴者,應具體指陳原措施、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其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提起再申訴者,其範圍不得逾申訴之內容。
三十一、 依本要點所為之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
因申訴、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以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提出者,應檢附文字抄本,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聲明。
三十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職員陞遷序列表
                   
類別 序列 職稱 官職等
(或薪級(額)) 備考
行政及技術
人員 一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區分 行政性職務 技術性職務
序列 職稱 官職等
(或薪級(額)) 職稱 官職等
(或薪級(額))
二 組長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310-450)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序列非主管職調任主管職務者,仍需經甄審程序。
三 編審
專員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275-390)  
四 組長(附設高商進校事務組)
組員
幹事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組長部分)(190-350)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190-350)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高商組長及幹事,遇缺不補。
五 助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本序列委任職調任薦任職務者,仍需經甄審程序。
六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140-230)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醫事
人員 一 醫師   營養師
護理師   藥師 師(三)級
二 護士 士(生)級
附註: 
一、本表職稱係依據本校及附設高商進校職員員額編制表編列;但醫事人員職務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法規進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應另依其主管機關(教育部)之任用資格條件規定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遴用學校職員簡稱「舊制未銓敘職員」,依「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所列職務適用原有法令規定辦理陞任,但輔導員職稱依教育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臺85人(一)字第八五五○五一一○號函規定辦理(本表括弧內之薪級(額),係適用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舊制未銓敘職員)。
四、辦理陞遷職務除依本表所訂序列外,並應受各該職務職系及其他任用資格條件規定之限制。
五、技術職務與一般職務間轉任應具各職系之任用資格。
六、本校如有新增職稱,應依新增職稱所列職等或「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所列薪級(額),列入適當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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