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100年03月24日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99年12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林純如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邱繼智 廖文豪
王亦凡 鍾淑芬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張肇明 汪瑞芝 蕭幸金 陳勝源 盧智強 閻瑞彥 蘇建興 魏榮貴 林淑媛 張旭華 葉清江 王美慧 陶建國 吳秀麗 張翠寶 張 婕 曹立妍 李玉立 陳恩航 林容如 張淑姿 王致怡 李燕芬 邱怡慧 郭筱晴 袁漱萱 邢姍姍 許慶文 林宏仁 夏德威 許瑞娟 謝銘仁 鄭美愛 陳素緞 范振乾 陳津美 施翠倚 莊家彰 鄒慶士 黃其彥 周旭華 鄭世賢 錢煥欽 林祥昌 吳世忠 吳怡葶 謝旻伶
應出席:81位
實到:61位
請假:13位(謝文盛、張世佳、楊浩彥、陳姝伶、鍾 菁、唐 震、周濟群、石雅惠、黃士洲、李文瑞、劉瀚宇、何志峰、
劉正田)
未到:7位(陳惜凡、陳蓉萱、陳先呈、周俊男、葉竹庭、陳翌嘉、呂佩潔)
工作人員:4位(黃淑燕、徐慧芳、盧晴鈺、徐發義)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宣讀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決議:
一、進行兩小組委員選舉:共計51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同票經抽籤決定當選名單,未抽中者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一)「提案初審小組」當選委員5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何副教授志峰 20票 2 張所長肇明 17票
3 邱主任繼智 17票 4 賴所長明政 12票
5 劉教授瀚宇 10票 6 李主秘貴豐◎ 10票
7 林副教授宏仁◎ 9票 8 王主任亦凡◎ 8票
◎為候補委員
(二)「法案審查小組」當選委員2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教授瀚宇 20票 2 張所長肇明 8票
3 邱主任繼智◎ 7票 4 何副教授志峰◎ 5票
5 劉教授正田◎ 4票
◎為候補委員
執行情形:已完成發聘作業。
二、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99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提請 討論。
決議:
一、進行委員選舉共計51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同票經抽籤決定當選名單,未抽中者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委員9人,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1 謝副教授銘仁 25票 2 鍾副教授菁 23票
3 林副教授宏仁 23票 *4 邢副教授姍姍 22票
5 何副教授志峰 21票 *6 楊教授浩彥 20票
*7 林副教授容如 19票 8 劉教授正田 18票
*9 鄒教授慶士 16票 10 劉教授瀚宇◎ 15票
11 張助理教授婕◎ 15票 12 鄭副教授美愛◎ 12票
備註:*為續任委員; ◎為候補委員
執行情形:已完成發聘作業。
三、秘書室提:本校99-100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改聘案,提請 同意。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完成發聘作業。
四、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之委員代表人數,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會財所教師代表俟該所配置有專任教師後再行推選。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第2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置代表八十三人,其名額如下:
一、當然代表:
(一)行政代表:校長、副校長暨本校所有一級主管,共廿八人。
(二)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與進修推廣部學生代表會會長,共二人。
二、票選代表:名額如下:
(一)教師代表:四十二人(符合「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二分之一」規定)。
1.所、系(科)、室、中心教師代表:卅七人。
系(科)、室、中心教授、副教授代表:各系(科)及通識教育中心各推選三人,體育室推選一人。
系(科)、室、中心助理教授、講師代表:各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推選一人。
獨立所教師代表:各推選一人。
2.學群教師(副教授以上)代表:五人。
商學學群二人:由會計財稅研究所、財務金融系、財政稅務系、會計資訊系、國際商務系共同推選。
管理學群二人:由商學研究所、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企業管理系及資訊管理系共同推選。
人文學群一人:由應用外語系、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共同推選。
以上教授、副教授代表合計達三十人以上,助理教授、講師代表九人(符合「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三分之二」規定)。
(二)助教代表:一人(含新、舊制助教)。
(三)職員代表:二人(含舊制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及駐衛警察)。
(四)工友代表:一人。
(五)學生代表:七人(另有當然代表二人,共計九人,符合「學生代表人數不得低於校務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之規定)。
1.學院部、專科部、進修推廣部各推選代表二名。
2.研究所推選代表一名。
執行情形:已據以實施,並完成增補校務會議代表1人。
五、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至第14條、29條、31條至35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主持全校註冊、課務、出版及其他教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註冊、課務、出版等三組及視聽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等二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一條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簡稱學務長)一人,主持全校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服務學習及其他輔導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等三組及學生輔導中心、服務學習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二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主持全校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五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 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主持全校研究發展、國際合作、產學合作、實習、就業輔導及校友聯絡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得置秘書一人。下設研究發展、國際合作、產學合作、實習就業輔導及校友聯絡等五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四條 進修推廣部置主任一人,主持進修推廣及在職專班教育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推廣等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九條、三十一條至三十五條「學生事務長」修正簡稱為「學務長」。
執行情形:已奉教育部核定。
六、研究發展處提: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第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四、中心組織層級與權利義務:
(一) 中心為系所次級組織。
(二) 中心置主任一人,主任由相關單位主管推薦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報請校長 聘請兼任之。
(三) 權利與義務:中心無編制員額,中心主任每年得依計畫及預期之績效專案申請酌減授課時數2小時。中心經費本自給自足原則籌措,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另依本校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規定,中心應依個案編列管理費,提列至少總經費百分之十至校務基金,如年度收支有賸餘,得留存中心作為後續相關業務之推動經費。
執行情形:已據以實施。
七、專科進修學校提:訂定專進導師制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辦法修正後通過:
1. 本辦法名稱修正為「附設專科進修學校非建教班導師制實施辦法」。
2. 第3條部分文字刪除「本校由生活輔導組負責導師制行政業務、…」。
3. 第4條文字修正為「本校導師制以非建教班為限,…」。
4.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二、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導師輔導費支給及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修正通過如下:
1.第4條修正文字「(活動紀錄表可至校本部網頁「各類規章」…)」。
2.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專進導師制實施辦法經報教育部回覆不用提報,擬俟本辦法所依據之「本校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修正案,提99年12月2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本辦法即據以實施。
八、人事室提:本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第8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修正第8條文字「…,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二、 本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第8條及第11條修正後條文:
第八條 本校得設課務組、註冊組、學生事務組、總務組、媒體教學組等五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各組並置幹事若干人,辦理各組之業務。
第十一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設地區教學輔導處(以下簡稱輔導處)。各輔導處置主任一人,由承辦該輔導處業務之學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承辦學校校長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各輔導處得設教學組、學生事務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輔導處主任聘請承辦該輔導處業務之學校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各組置幹事若干人,辦理各組之業務。
各輔導處有關人事、會計、總務等業務,由承辦該輔導處業務之學校人事室、會計室、總務處兼辦。
執行情形:已陳報教育部回覆有二項修正意見,已據以修正並簽請校長核定中。
九、空中進修學院提:有關空中學院二專暨二技學分費研擬調整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執行情形:已辦理報部中。
十、何委員志峰提:有關本校校長續任行使同意權校務會議之召開程序及辦理時間,提請 討論。
決議:
一、 同意召開校長續任行使同意權校務會議。
二、 有關會議召開時間,經在場出席會議代表(共計46位)表決,並經主席徵詢在場委員,無異議同意可複選,共計31票同意於10月21日(四)中午舉行,另25票同意於10月14日(四)中午舉行。經決議依多數意見,會議訂於10月21日(四)中午召開。
三、 請業務單位儘速發送會議通知,隨同校長評鑑報告書及相關法規條文檢送各位委員參閱。
執行情形:已據以辦理完成。
貳、宣讀99學年度校長續任案行使同意權校務會議紀錄並報告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本次會議之召開係討論本校校長續任案校務會議代表之行使同意權。
二、選舉結果:本校校長續任行使同意權校務會議,出席代表共計68人,經投票結果,同意本校賴校長振昌續任之出席代表共計47票,已超過校務會議出席代表之半數(34票);本會同意賴校長振昌續任本校校長,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核定。(本次會議全部選舉及投開票作業於下午1時50分結束。)
三、執行情形:人事室說明
本校校長續任案行使同意權校務會議開票結果同意賴校長振昌續任本校校長,經本校99年11月2日北商技人字第0990011462號函報請教育部核定,續經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90101416號回覆:「所報 貴校賴校長振昌聘期將於100年7月15日屆滿,經依 貴校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辦理續聘,任期1任4年,自100年7月16日起至104年7月15日止,同意照辦;本部將另行擇期致送校長聘書。」
參、主席報告:
感謝各位校務會議代表於校長續任案行使同意權校務會議中給予本人的支持,這也將是本人另一階段責任的開始,本人將藉著今天的會議時間向大家報告本校的未來規畫。
本校近期內的硬體建設部分,首要工作為平鎮校區的開發興建,希望能順利完成發包作業並開始動工,四維樓預計明年7、8月完工,代表著本校延宕十餘年的工程即將完竣,四維樓占本校樓地板面積約1/4強,將有充裕的空間提供各項教學與活動使用。接著在9月份開始,本校將接受教育部的評鑑,極需大家共同努力以獲得良好的成績。
在軟體部分本校已逐年完成校園美化,下個階段將進行本校校園E化之重點建設,已編列500萬元預算協請電算中心進行通盤規劃。另平鎮校區未來發展方向之定位,將考量桃園地區之發展特性,研議不同於校本部的特色,有關系所及課程等規畫仍需大家提供寶貴的建議,並凝聚共識。
至於本校中期發展,仍應朝向改科大的目標前進,目前仍積極推動各項改科大指標的達成,而本校未來長期則持續以培育本校學生在專業素養、國際視野及社會關懷等三方面的目標努力。
以上係本校之未來規劃,在各項會議已有許多的討論,除透過各個場合向大家報告,同時也需要各位同仁共同的努力。
參、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近日參加教育部會議有關評鑑指標的重點說明如下:
1. 加強學生學習成效、學生入學輔導,如學習預警機制建置、office hour等的實施。
2. 學生人格的培育部分,強化勞作及服務教育。
3. 鼓勵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尤其是海外實習部分,也鼓勵學生參加全國及國際競賽等,教育部已訂有補助措施。
4. 在畢業生流向調查部分,要求各校降低學生待業率,需積極的加強校友聯繫及輔導,教育部目前已建置有UCAN就業平台提供各校運用,而本校則積極建置學習歷程檔案及課程地圖輔導同學選課及就業。
5. 校核心能力的達成,強調系所核心能力應與校核心能力的結合,以及各系所本位課程與系所、校核心能力的相互結合,目前各校皆以舉辦各項會考來檢視學生的能力,故本處研議是否恢復本校以前所舉行的英文、會計等會考,以了解學生已具備或欠缺的能力。
6. 面臨全國少子化,將呈現招生不足的情形,面臨各校的競爭,在教師教學部分,教育部要求各校實施教師評鑑及教學評量,同時建置各項輔導機制,本校除各系加強教師輔導外,教學發展中心亦將辦理教學知能研習活動,以協助教師教學知能提升。
7. 為因應環境的變遷,隨時檢視各校特色,考量本校各項情況,建議本校以培育學生成為大台北都會區有品格的國際商業人才為特色,而為培育本校學生之具備此一特色,各系所課程設計需配合培育目標。
8. 今年本校申請教學卓越計畫因有部分條件未能達到門檻,未獲教育部的通過,本處已積極爭取本校擔任北區教學資源中心的商業類專業管考學校,執行期間為100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共計30餘所聯盟學校,本校商業領域系所涵蓋包括會資、財稅、財金及國貿。
二、總務處:
1. 四維樓結構體工程將於明年1月完成,寒假中將進行四維樓及五育樓連結之舖面施工。
2. 平鎮校區興建工程已經進行公開上網招標作業,希望能於本月底完成發包作業,並於明年開始施工。
三、研發處:
1. 平鎮校區未來發展規劃已提經相關會議有所討論,規畫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爭取政府規畫案,目前已行文各系彙整意見。
2. 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為配合評鑑將進行修訂。
3. 積極辦理提升本校學生就業率,除各系所加強學生能力的培育,本處更將加強推動產學合作,增進學生實務能力。近期有校友免費提供記帳軟體予本校學生使用,希望能善用校友資源。
4. 強化學生國際視野部分,積極推動國際交換生,及與國外各大學合作,進行師生短期授課,並加強本校英語授課課程等。
四、進推部:
本校進推部二年制及四年制修讀年限為3年及5年,都比他校多1年,預計將於101學年度調整為修業2年及4年,並辦理規畫作業中,惟因上課時間有限,將規畫星期六排課,屆時請各位教師及同仁支持。
五、圖書館:
為達成改科大標準,圖書館將重新進行空間規劃,擬成立校史館、設置視聽室、自學室延長開放時間,及研師研究室移至四維樓等,另配合平鎮校區圖資大樓積極規畫中。
六、電算中心:
本中心積極進行校園E化作業,目前進行報部中,另配合學校經費短缺,由電算中心進行電腦硬體維修,將可節省經費。
七、體育室:
本校93週年校慶大會訂於12月18日舉行,屆時請各單位同仁準時參與各項體育競賽活動。
八、軍訓室:
本學期進行賃居學生訪視到地訪談已完成167位,在校訪談有136位,尚有少數幾位完成後即可簽請校長及系所主任核閱。
九、會計室:
由於99會計年度將屆,已於12月2日發函各單位依據「99會計年度結束期間經費收支應辦事項」所定時限辦理,如需保留今年度預算,應即刻辦理保留,另加班費、水電費等涉及需於今年度核銷者,則應辦理核銷。
十、專科進修學校:
本進校校慶典禮12月18日照常上課,另明年將增加100名招生名額,積極辦理招生作業中。
校長補充說明:
1. 有關各系所校核心能力指標的檢核,請教務處研議辦理評量學生能力會考。
2. 請秘書室研擬會議資料工作報告之格式、頁碼及呈現內容等,並提下次行政會議討論。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1學年度增設「財務金融系碩士在職專班」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教育部修訂之「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98.5.20最新版本)相關規定,申請新設研究所(「系所合一」類型)應符合下列檢核項目之所有條件,始得提出申請:
(一)全校專任師資結構應達50%以上。
(二)擬設碩士班之學系,申請時已設立達3年以上。
(三)申請藝術、農業、海事、語言類研究所之相關系,該系專任師資結構應達55%以上;其他類應達67%以上。(系所專任師資結構=「該系所實有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除以「該系所實有專任教師數」;教師數不含兼任折算)。
二、本案「財務金融系碩士在職專班」規劃以「系所合一」方式申請於101學年度新設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已符合上述(一)、(二)檢核項目,有關該系所專任師資結構以其大學部及研究所實有授課之專任教師計算時,可達檢核條件67%以上。
三、本案經財務金融系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99.11.2)及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 (99.11.11)討論通過,並提請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審議(99.12.2)。
辦法:本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據以提報教育部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教務處提:本校申請102學年度二專夜間部停招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98.5. 20修訂如附件1)及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辦理。
二、 本校102學年度擬申請二專夜間部停招計有會計統計科停招1班(30名)、財務金融科停招1班(45名)等2案(如附件2)。該二科(班)申請停招後,本校二專夜間部即全部停招。
三、 本案經各系科務會議決議通過及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99.11.11)討論通過,並提請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審議(99.12.2)。
四、 本校申請102學年度二專夜間部會計統計科及財務金融科停招等2案,如獲本會議審議通過,請排定優先順序,俾辦理報部作業。
辦法:本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據以提報教育部審查。
決議:
一、 同意二專夜間部會計統計科及財務金融科申請102學年度停招。
二、 本案停招理由增列「本校申請二專夜間部停招,係因應教育部推動技職再造方案中之技職體系校院朝向學制簡化的方向規劃」。
三、 本停招案經在場出席委員舉手表決,排定優先順序第一為會計統計科;順序第二為財務金融科。
提案三、資研所提: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擬更名為「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提請 准予備查。
說明:
一、 依99年5月1日資研所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紀錄(附件一)辦理、99年6月10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100學年度各學制招生名額一覽表(附件二)及99年10月29日台技(二)字第0990185424號教育部函(附件三)。
二、 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擬更名為「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計畫書如附件四。
三、 本案業經99年11月1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及99年12月2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准予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准予備查。
提案四、人事室提:為配合各單位教學及業務需要,擬修正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五點條文一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為配合各單位教學及業務需要,擬修正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五點條文規定,將「每學期四月或十月底前」之審查期限刪除。
二、 本案經99年11月1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及99年12月2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請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五條條文修訂如下:
五、…應徵專任教師者,應將學經歷證件等相關資料送交各單位完成基本資料審查後,提交各單位教評會初審,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提案五、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修訂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條文暨附表: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第二序列及第四序列備考欄註記:「本序列非主管職調任主管職務者,仍需經甄審程序。」因此,擬增列遷調案件免經甄審程序之除外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2條。
(二)復參考各大學做法,對於外補之資格條件部分,僅單列須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或增列擬任職務職系、最低職等合格實授之任用資格及學歷資格等;本校則列有公務人員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或擬任職務相關職系之任用資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合格實授之任用資格及學歷資格等,茲為利各出缺單位實際需要,增加彈性用人,在未逾越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權限下,爰擬配合檢討酌作修正,予以刪除第6條及第7條相關條件之規定,俾資簡化。
(三)另依本學期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第1次會議臨時動議以,建請人事室配合修正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乙案,業經配合修正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於第五序列「備考」欄位增列部分文字;復經依銓敘部98年11月16日部銓一字第0983104828號函送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之參考格式及範例,將行政性職務與技術性職務分別訂定,俾求週妥;前經提報本學期第2次行政主管會報獲致處理原則:「照案通過。」
二、案經提報本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討論後決議:「(一)有關高商進校人員任用,請依相關規定予以刪除。(二)餘照案通過。」復經依決議事項配合酌作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10條,以及第6條暨職員陞遷序列表有關高商相關文字部分)。
辦法:報請備查,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第2、3、6、7、8、10條修正后條文(如附件1),另修正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如附件2)。
提案六、專科進修學校提:為進一步提升專科進修學校會議效率,擬修訂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及各項會議設置要點,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專科進修學校現有校務會議、教務委員會、行政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等五項會議,各項會議設置要點的規定摘要表整理如附件一。
二、 擬將教務委員會改名為建教合作委員會,行政會議的功能併入其他會議,整併後四項會議的規定摘要表整理如附件二。
三、 擬修訂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第九條,校務會議設置要點修訂時仍送校本部校務會議審議,其餘會議設置要點修訂時只須本校校務會議審議。
四、 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及各項會議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三。
五、 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及各項會議設置要點現有條文如附件四。
六、 經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辦法:
一、 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後實施。
二、 各項會議設置要點修正條文經校務會議核定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校務會議設置要點」、「建教合作委員會設置要點」、「教務會議設置要點」及「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修正后條文(如附件3)。
丙、臨時動議:無。
丁、散會:上午11時10分。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職員遴用及陞遷辦法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校辦理職員遴用及陞遷,應組織職員甄審委員會辦理,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但本校人員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非主管職務調陞主管職務除外),由校長逕行核定,免經甄審程序。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包含本校職員員額編制表中所定除主任秘書、館長及機要人員外,各職稱人員。
所稱遴用,指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由本校以公開甄選方式,外補進用本校以外人員遞補本校出缺之職務。
所稱陞遷,指現已任職本校同仁,職務遷調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第 六 條 本校外補遴用之職員除會計與人事人員適用各該有關法規外,應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具擬任職務相關職系之任用資格。相關條件如下:
一、專門委員: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高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並具簡任任用資格,曾任薦任主管職務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統合規劃能力者。
二、秘書、組長: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高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已具薦任第八職等合格實授資格並曾任薦任職務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組長須具領導能力者。
三、編審、輔導員、專員: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高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已具薦任第七職等合格實授資格並曾任薦任職務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但輔導員須具有相關專長者。
四、薦任組員: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高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或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五、委任組員: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已具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資格並曾任委任職務二年以上者。
六、助理員: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普通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委任第四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或經初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實授委任第四職等並曾任委任職務二年以上者(薦任助理員須經高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或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七、辦事員: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普通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委任第三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或經初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已具委任第三職等合格實授資格並曾任委任職務二年以上者。
八、書記:高中以上學校畢業,經初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
第 七 條 本校技術性職員,除稀少性科學技術人員另依相關規定辦理外,需具有該職務相關專長。相關條件如下:
一、技正: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高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已具薦任第八職等合格實授資格並曾任薦任職務三年以上,且有該職務相關專長,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技士: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普通考試以上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資格且有該職務相關專長,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技佐: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普通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委任第四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或經初等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實授委任第四職等並曾任委任職務二年以上且有該職務相關專長,服務成績優良者。
四、醫師、營養師、護理師、藥師、護士:領有醫師、營養師、護理師、藥師或護士執照,並具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各款任用資格之一。
第 八 條 本校經依外補作業程序,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一次後,如無合格人員應徵,得由用人單位調整甄選條件,並於簽陳校長核定後再行公告。
第 十 條 本校職員職缺由本校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如附表。
附件2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職員陞遷序列表
類別 序列 職稱 官職等
(或薪級(額)) 備考
行政及技術
人員 一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區分 行政性職務 技術性職務
序列 職稱 官職等
(或薪級(額)) 職稱 官職等
(或薪級(額))
二 組長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310-450)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序列非主管職調任主管職務者,仍需經甄審程序。
三 編審
專員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275-390)
四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190-350)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助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本序列委任職調任薦任職務者,仍需經甄審程序。
六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140-230)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醫事
人員 一 醫師 營養師
護理師 藥師 師(三)級
二 護士 士(生)級
附註:
一、本表職稱係依據本校職員員額編制表編列;但醫事人員職務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法規進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應另依其主管機關(教育部)之任用資格條件規定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遴用學校職員簡稱「舊制未銓敘職員」,依「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所列職務適用原有法令規定辦理陞任,但輔導員職稱依教育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臺85人(一)字第八五五○五一一○號函規定辦理(本表括弧內之薪級(額),係適用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舊制未銓敘職員)。
四、辦理陞遷職務除依本表所訂序列外,並應受各該職務職系及其他任用資格條件規定之限制。
五、技術職務與一般職務間轉任應具各職系之任用資格。
六、本校如有新增職稱,應依新增職稱所列職等或「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所列薪級(額),列入適當序列。
附件3
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修正后條文
九、本校得設校務會議,其設置要點由本校擬定並送校本部校務會議審議。必要時得設行政會議及各種委員會,各會議之設置要點由本校校務會議審議。
專科進修學校校務會議設置要點修正后條文
四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五)有關校務評鑑事宜
(六)校本部交辦或其他重大校務事項
專科進修學校建教合作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后條文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校本部)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設「建教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遵照本校校務會議之規定及決議辦理相關業務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校長、校務主任、科主任、各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遴選專業科目授課教師二至四人,業界代表二至四人為委員。
四、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訂定建教企業之合作規範事宜。
(二)建教企業之夥伴與非夥伴關係。
(三)校內外推廣、實習學分及入學前工作成就之採認抵免。
(四)校本部交辦或其他重大建教合作事項。
(五)依據是否有實務經驗或是否符合講師以上資格審議兼任師資之聘任、不續聘、解聘等事宜。
五、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定期召開委員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委員會之選任委員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八、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專科進修學校教務會議設置要點修正后條文
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校本部)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本校教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四、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ㄧ)教務行政事項之研擬。
(二)教務章則之訂定及修正。
(三)學生成績更正事宜。
(四)學生轉科事宜。
(五)課程修訂事宜。
(六)有關教學評量事宜
(七)校本部交辦或其他教務事項。
七、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專科進修學校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要點修正后條文
五、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五)校本部交辦或其他學生事務事項。
七、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