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99年12月9日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99年10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林純如 王維民 李昭慶 李麒麟 邱繼智 廖文豪
王亦凡 鍾淑芬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賴明政
張肇明 蕭幸金 陳勝源 謝文盛 盧智強 蘇建興 魏榮貴
林淑媛 張旭華 葉清江 王美慧 陶建國 吳秀麗 張翠寶 張 婕 曹立妍 李玉立 張世佳 陳恩航 林容如 張淑姿 王致怡 邱怡慧 郭筱晴 袁漱萱 邢姍姍 許慶文 林宏仁 夏德威 謝銘仁 周濟群 鄭美愛 陳素緞 范振乾 陳津美 何志峰 施翠倚 莊家彰 鄒慶士 黃其彥 周旭華 鄭世賢 錢煥欽 林祥昌 吳世忠 陳惜凡 陳先呈 吳怡葶 謝旻伶 陳翌嘉
應出席:80位
實到:64位
請假:15位(汪瑞芝、閻瑞彥、楊浩彥、李燕芬、陳姝伶、鍾 菁、
唐 震、許瑞娟、石雅惠、黃士洲、李文瑞、劉瀚宇、
劉正田、陳蓉荁、周俊男)
未到:1位(葉竹庭)
工作人員:4位(黃淑燕、徐慧芳、盧晴鈺、徐發義)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提請確認:經宣讀同意確認備查。
貳、報告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提案決議執行情形:
提案一、教務處提:本校100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核定中。
提案二、教務處提:擬訂本校「99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公告並據以實施。
提案三、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教師遴聘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二、三、五、六、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二、本校專、兼任教師之遴聘應經公開徵選始得遴聘,其遴聘、改聘、不續聘、解聘等事項均應先經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單位教評會)初審、校教評會複審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憑辦。
三、本校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聘約配合學年度辦理。學期中途聘任或改聘者,自發聘之日起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兼任教師每學期各發聘一次,第一學期聘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聘期自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教學科目若無需要遴聘兼任教師時,不予續聘。
五、本校新聘教師時,各單位主管應以編制員額及教學需要為準,簽請校長核可辦理;新聘專任教師時,由各單位召開教評會,依據教師缺額、教學、學術研究、課程規劃及整體發展等需要,決定擬聘師資之職級專長及資格條件、甄審方式、評審項目及標準、甄選公告等相關事宜。擬聘單位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應徵專任教師者,應於每學期四月或十月底前將學經歷證件等相關資料送交各單位完成基本資料審查後,提交各單位教評會初審,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初審─
(一)著作審查:著作(含學位論文)或實際研究成果應由各單位教評會辦理審查。
(二)專題報告(或試教)與面談:經著作審查通過者約定日期進行專題報告(或試教)與面談。專題報告(或試教)與面談要點另定之。
複審─前述程序初審通過後,由各單位教評會提報校教評會,校教評會對應聘教師之資格、著作及專題報告(或試教)與面談結果等進行複審。
前項應聘之教師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依無記名投票過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始得聘任。
六、經各單位教評會通過擬聘任之專任教師,具有學位證書,但未取得合格講師以上教師證書者,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實際研究成果須經實質審查,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著作審查: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實際研究成果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二人審查,由各單位教評會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送請校長圈選,審查名單應予保密;…。
(二)持國外學位或文憑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教師資格,如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四人審查,各單位教評會應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送請校長圈選,審查名單應予保密;須獲三人審查成績均為七○分以上方為通過。
七、教師應於接獲聘書後二週內,將回聘函送交人事室,於二週內未繳回者,視為不應(續)聘。因故無法應聘者,各單位提聘人應以書面簽報校長,並將該聘書退還人事室註銷。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並轉知各單位。
提案四、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三、四、六、七、十二、十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前條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教師證書內所載起資年月開始,依歷年聘書計算其實際任教年資「兼任教師折半計算,且連續在本校任教滿四年」至其申請升等當年七月底止,任教年資未滿者,不得申請升等。
第四條 申請升等所送著作,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刊物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或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有關專利或創作之成果、或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或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須係審前五年內且為取得申請升等教師等級之前一等級後完成之成果)。
第六條第四款 兼任教師該學期授課少於十八小時者。
第七條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擬升等教師應向各該所、系〈科〉、中心、室領取並填具「本校教師升等申請表」(如附表一)一份,連同著作(含以技術報告送審者)及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提送各該所、系〈科〉、中心、室。
二.論文發表會:申請升等教師需於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初審前於校內舉辦升等論文發表會,以供增進了解申請人研究成就,論文發表會由各所、系〈科〉、中心、室主辦。
三.校內初審:論文經發表後,由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聘請校內教授逕行初審,並依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表(如附表二)所訂審查項目及標準進行初評。初評點數合計達七十點者,准予通過初審。
四.校外初審:經校內初審通過後之教師升等著作(含以技術報告送審者),由各所、系〈科〉、中心、室送交人事室辦理送校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事宜。審查委員名單由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加倍推薦。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提出不欲接受審查之人選至多三人〈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名單〉,審查委員人選由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圈定之。
第十二條 以技術報告、作品或成就證明申請升等之教師,除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並轉知各單位。
提案五、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配套措施辦法(修正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一、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文字「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或養育二足歲以下之子女每次得延長其升等年限最多二年」。
二、其餘照案通過。
三、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第3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校新進教師經聘任後,其升等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須於到職後八年內通過高一等級升等,否則一年後不再續聘。
二、 兼任本校一、二級主管及相關行政職務滿1年,得延長1年升等期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延長年限至多6年。以上所稱相關行政職務,應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暨校務會議認定之。
三、 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或養育二足歲以下之子女者,每次得延長其升等年限最多二年。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於聘約中載明。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並轉知各單位。
提案六、研究發展處提: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第四、五條條文修正如下:
四、中心組織層級與權利義務:
(一) 中心為系所次級組織。
(二) 中心置主任一人,主任由相關單位主管推薦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報請校長 聘請兼任之。
(三) 權利與義務:中心無編制員額,中心主任每年得依計畫及預期之績效專案申請酌減授課時數2小時。中心經費本自給自足原則籌措,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另依本校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規定,中心應依個案編列管理費,提列至少總經費百分之六至校務基金,如年度收支有賸餘,得留存中心作為後續相關業務之推動經費。
五、中心成立之程序:中心之計畫書及設置辦法須先經所屬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跨單位之中心由相關系所會議審查通過,再依行政程序會簽相關單位提行政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成立。
執行情形:已據以執行。
提案七、研究發展處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9條條文修正如下:
九、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第一款,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第5項自籌之建教合作收入財源支應。
執行情形:已據以執行。
丙、臨時動議:
一、通識教育中心提:本中心張助理教授婕、蔡助理教授美惠,執行教育部重要特色領域人才培育計畫,此計畫係屬全校性大型計畫,擬請 准予延後八年晉升一級之年限,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據以執行。
二、楊委員雲明提:有關畢業班同學需上課至18週,常常面臨工作機會或升學等事情需要提早畢業,建請參考他校作法研議提早畢業,並向學生說明。
教務長說明: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18小時為1學分,另依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規定每學期授課時間不得少於18週,而有部分大學所開設的課程為畢業班或非畢業同學皆可在同一班上課,較難劃分為畢業班或非畢業課程,但每1學分皆需上滿18小時,本處將再進一步收集相關資料於適當會議中向學生說明。
三、張所長肇明提:請研議開放大學部學生選修研究所課程。
教務長說明:開放應屆畢業生選修研究所課程應可鼓勵學生提早接觸高深課程。
執行情形:目前本校已依據選課辦法,針對學業成績優異之應屆畢業學生開放選修研究所課程。
四、學生代表徐佳安提:經本校學生會之學校意見調查,有同學反應學校部分課桌椅老舊容易刮傷學生,而六藝樓地下室由於有停放機車容易通風不良,上體育課時空氣品質較不理想。
總務長說明:由於尚有庫存課桌椅可供替換,同學可向總務處提出更換或維修,另六藝樓地下室除先加強通風設備外,停放機車已規劃未來將移至四維樓,俟四維樓完工後將可改善。
參、主席報告:
感謝學校同仁近年來給予本人服務的機會,使本校校務得以順利推展,惟本校四維樓之興建、平鎮校區的規劃及改科大等校務規畫仍需持續推動,由於校長之任期為四年,本人於昨日收到教育部之校長續任評鑑報告,未能及於今日提出討論,依規定校長的續任需提請校務會議代表同意等行政程序,希望能於下星期四進行討論,教育部校長續任評鑑報告書將儘速檢送各位委員及公告於本校網頁供參,並請各位委員轉知校內同仁給予指教。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1. 本校100學年度將接受教育部評鑑,依本校自我評鑑辦法應於教部部評鑑前一年辦理自評,本處規劃在99學年度下年度辦理各單位自評及全校性自評,接著100學年度起籌備教育部的評鑑,實地評鑑時間應在100年12月至101年3月間舉行,屆時教育部將會召集各受評學校決定各校受評的日期。
2. 本校教師評鑑訂於100學年度實施,將於99學年度先進行教師評鑑預評,請各教學單位能予以配合。
二、總務處:
1.四維樓工程因8月中受到北市都發局勘驗時建築指示線前後不一,必需釐清影響,致使工程進度略有落後。
2.本校平鎮校區興建構想書已經工程會通過,目前轉呈行政院核定中。
三、研發處:
1. 全英語授課師資培訓課程邀請校外外籍老師授課將陸續展開,歡迎全校教師踴躍參與。
2. 北區區產中心鼓勵各校老師組跨校團隊研究,每案補助10-15萬歡迎老師提出申請。
四、進推部:
1.101學年度起二年制進修部將全面開始單招,由於四技生源已呈現不足,教育部已鼓勵辦理二技及五專,除了招收本校五專畢業生,亦可以申請入學方式招收產業界中高階主管至本校二技就讀。
2.本校目前夜二專尚有會統科及財金科二科,如擬規劃於102學年度停招,應於12月前完成校內程序,提出報部申請。
五、圖書館:
圖書館旁設置的咖啡屋,本學期經營廠商良好,可做為圖書館的閱讀延伸空間,另有關圖書館擴增計劃擬於明年度展開,請各位委員提供建議。
六、人事室:
本校辦理教師評鑑期程,教師自評訂於11月5日前完成,系所初評訂於11月20日前完成,預定12月舉行校教評會。
七、會計室:
1.檢附各單位至9月底分配預算實際執行情形請參閱。
2.資本支出重分配預算已於9月29日舉行,請各單位於10月完成採購,11月完成核銷作業,因資本支出執行率將直接影響101年補助款之額度。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秘書室提: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說明:
一、 本校九十八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任期至(99)年9月30日到期(依據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委員任期自當年度10月1日起至次年度9月30日止)。
二、 依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及「法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應由校務會議代表中互選提案初審小組五人及法案審查小組二人。
辦法:本案通過後,即刻辦理票選,其任期至100年9月30日止。
決議:
一、進行兩小組委員選舉:共計51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同票經抽籤決定當選名單,未抽中者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一)「提案初審小組」當選委員5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何副教授志峰 20票 2 張所長肇明 17票
3 邱主任繼智 17票 4 賴所長明政 12票
5 劉教授瀚宇 10票 6 李主秘貴豐◎ 10票
7 林副教授宏仁◎ 9票 8 王主任亦凡◎ 8票
◎為候補委員
(二)「法案審查小組」當選委員2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教授瀚宇 20票 2 張所長肇明 8票
3 邱主任繼智◎ 7票 4 何副教授志峰◎ 5票
5 劉教授正田◎ 4票
◎為候補委員
提案二、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99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42條規定,本校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各項經費之運用情形,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 依據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本會置委員9人,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每次改選,應保留三分之一名額予前任委員為原則。」又第三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一)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二)本校總務處及會計室相關人員。(三)各單位一、二級行政主管。」
三、 依上述規定,本校99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應保留三分之一名額(3名)予前任委員為原則。惟其中盧講師益祥、謝副教授承熹、楊教授雲明等3位非本學年度校務會議成員;另謝副教授承熹、陶副教授建國已連任乙次,依規定不得列為候選。故99學年度僅謝副教授銘仁、楊教授浩彥、鄒教授慶士、林副教授容如、邢副教授姍姍等5位得列為保留名額之候選人員。
辦法:
一、 請就本屆校務會議代表中選出9位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以利該委員會正常運作。
二、 本會委員經校務會議票選產生後聘任,任期一年,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
決議:
一、進行委員選舉共計51位校務會議代表領票,同票經抽籤決定當選名單,未抽中者列為候補優先人選。
二、當選委員9人,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1 謝副教授銘仁 25票 2 鍾副教授菁 23票
3 林副教授宏仁 23票 *4 邢副教授姍姍 22票
5 何副教授志峰 21票 *6 楊教授浩彥 20票
*7 林副教授容如 19票 8 劉教授正田 18票
*9 鄒教授慶士 16票 10 劉教授瀚宇◎ 15票
11 張助理教授婕◎ 15票 12 鄭副教授美愛◎ 12票
備註:*為續任委員; ◎為候補委員
提案三、秘書室提:本校99-100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改聘案,提請 同意。
說明:
一、 本校99-100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係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業經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同意在案(如附件一)。
二、 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點規定:「本會置委員9至15人,由校長任召集人,校長、總務長及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如附件二)
三、 應用外語系周主任旭華為99-100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系科主任輪值委員」,自99學年度起免兼該職務,改由魏主任榮貴兼任之,魏主任榮貴原本即為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兼行政主管委員」。故另經校長遴選邱委員繼智為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兼行政主管委員」,提請本會同意。
四、 改聘後仍維持委員15人,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5人,合於「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
辦法:如經本會議同意,邱委員繼智任期自99年8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秘書室提:擬修訂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之委員代表人數,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為因應本校會計財稅研究所(係為獨立所)於99學年度成立,擬增列該所所長為當然行政代表,及增加該所教師代表「教授、副教授代表」1人;另票選學生代表1人。
二、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29條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依同條文第29條第一項規定:「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二分之一,其中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三分之二。」及「…學生代表:不得低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如附件二)。
三、 本次修正行政代表由27人增加1人為28人;教師代表由41人增加1人為42人;以上教授、副教授代表合計達30人以上;另票選學生代表增加1人為7人,另有當然學生代表2人,共計9人,本校全體校務會議代表合計83人,並合於前述規定。
四、 本案經99年9月2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五、 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請 討論。
辦法:本案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會財所教師代表俟該所配置有專任教師後再行推選。本校「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第2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置代表八十三人,其名額如下:
一、當然代表:
(一)行政代表:校長、副校長暨本校所有一級主管,共廿八人。
(二)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與進修推廣部學生代表會會長,共二人。
二、票選代表:名額如下:
(一)教師代表:四十二人(符合「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二分之一」規定)。
1.所、系(科)、室、中心教師代表:卅七人。
系(科)、室、中心教授、副教授代表:各系(科)及通識教育中心各推選三人,體育室推選一人。
系(科)、室、中心助理教授、講師代表:各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推選一人。
獨立所教師代表:各推選一人。
2.學群教師(副教授以上)代表:五人。
商學學群二人:由會計財稅研究所、財務金融系、財政稅務系、會計資訊系、國際商務系共同推選。
管理學群二人:由商學研究所、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企業管理系及資訊管理系共同推選。
人文學群一人:由應用外語系、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共同推選。
以上教授、副教授代表合計達三十人以上,助理教授、講師代表九人(符合「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三分之二」規定)。
(二)助教代表:一人(含新、舊制助教)。
(三)職員代表:二人(含舊制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及駐衛警察)。
(四)工友代表:一人。
(五)學生代表:七人(另有當然代表二人,共計九人,符合「學生代表人數不得低於校務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之規定)。
1.學院部、專科部、進修推廣部各推選代表二名。
2.研究所推選代表一名。
提案五、人事室提:為應業務實際需要,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提請 審議。
說明:
一、茲依教育部「大專服務學習方案」暨本校97年12月16「服務學習中心成立籌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並依程序提會討論通過於學生事務處設「服務學習中心」;又參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等校做法,明列「學生事務長」簡稱「學務長」。又依本校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決議:「第十一條『分設』修正為『下設』」其他各條文需配合修正事宜,授權人事室會後處理。」爰配合修正其餘相關條文,將「分設」修正為「下設」。
二、本案經提上(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奉 討論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至第14條、29條、31條至35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主持全校註冊、課務、出版及其他教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註冊、課務、出版等三組及視聽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等二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一條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簡稱學務長)一人,主持全校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服務學習及其他輔導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等三組及學生輔導中心、服務學習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二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主持全校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五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 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主持全校研究發展、國際合作、產學合作、實習、就業輔導及校友聯絡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得置秘書一人。下設研究發展、國際合作、產學合作、實習就業輔導及校友聯絡等五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十四條 進修推廣部置主任一人,主持進修推廣及在職專班教育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下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推廣等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九條、三十一條至三十五條「學生事務長」修正簡稱為「學務長」。
提案六、研究發展處提: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提請審議。
說明:本要點經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第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四、中心組織層級與權利義務:
(四) 中心為系所次級組織。
(五) 中心置主任一人,主任由相關單位主管推薦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報請校長 聘請兼任之。
(六) 權利與義務:中心無編制員額,中心主任每年得依計畫及預期之績效專案申請酌減授課時數2小時。中心經費本自給自足原則籌措,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另依本校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規定,中心應依個案編列管理費,提列至少總經費百分之十至校務基金,如年度收支有賸餘,得留存中心作為後續相關業務之推動經費。
提案七、專科進修學校提:訂定專進導師制實施辦法,提請審議。
說明:專科進修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已於99年2月1日經本校學務會議、99年8月19日經校本部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尚須經校本部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辦法: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
一、本辦法修正後通過:
1. 本辦法名稱修正為「附設專科進修學校非建教班導師制實施辦法」。
2. 第3條部分文字刪除「本校由生活輔導組負責導師制行政業務、…」。
3. 第4條文字修正為「本校導師制以非建教班為限,…」。
4. 其他條文照案通過。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修正後條文如附件。
二、本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導師輔導費支給及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修正通過如下:
1.第4條修正文字「(活動紀錄表可至校本部網頁「各類規章」…)」。
2.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
一、人事室提:本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第8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99年8月18日台技(二)字第0990129099D號函辦理。
二、 有關「國立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員額編制基準」第3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本修正案係將組長資格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修正為由「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另將各輔導處主任資格由承辦學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修正為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承辦學校校長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
三、 依上開規定,配合修正附設空院組織規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並經附設空院99年10月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奉 決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決議:
一、 修正第8條文字「…,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其他條文照案通過。
二、 本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第8條及第11條修正後條文:
第八條 本校得設課務組、註冊組、學生事務組、總務組、媒體教學組等五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各組並置幹事若干人,辦理各組之業務。
第十一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設地區教學輔導處(以下簡稱輔導處)。各輔導處置主任一人,由承辦該輔導處業務之學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承辦學校校長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各輔導處得設教學組、學生事務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輔導處主任聘請承辦該輔導處業務之學校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各組置幹事若干人,辦理各組之業務。
各輔導處有關人事、會計、總務等業務,由承辦該輔導處業務之學校人事室、會計室、總務處兼辦。
二、空中進修學院提:有關空中學院二專暨二技學分費研擬調整案,提請 討論。
說明:空中學院近二十年來並未調整學分費,為使本校經費收保持平衡,並與台中技術學院取得共識,擬請適度調漲學分費。
辦法:本案已於99年10月1日空中進修學院校務會議通過調整學分費為840元。
決議:照案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三、何委員志峰提:有關本校校長續任行使同意權校務會議之召開程序及辦理時間,提請 討論。
說明:由於本校校長續任案係為重大法案,為有充分時間檢送校長評鑑報告書等資料予各校務會議代表參閱,及通知各位校務會議代表出席會議,有關校務會議之召開程序及辦理時間,提請 討論。
決議:
一、 同意召開校長續任行使同意權校務會議。
二、 有關會議召開時間,經在場出席會議代表(共計46位)表決,並經主席徵詢在場委員,無異議同意可複選,共計31票同意於10月21日(四)中午舉行,另25票同意於10月14日(四)中午舉行。經決議依多數意見,會議訂於10月21日(四)中午召開。
三、 請業務單位儘速發送會議通知,隨同校長評鑑報告書及相關法規條文檢送各位委員參閱。
丁、散會:上午11時50分。
附件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非建教班導師制實施辦法
99.10.07經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校本部)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升教育品質,養成學生健全人格,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務主任擔任之,綜理全校導師制之規劃與實施。
第 三 條 本校生活輔導組負責導師制行政業務、檔案資料之處理與管理,並負責下列工作:
一、協調、規劃導師制活動。
二、推動、辦理以學生為參與對象並提昇導師制功能之學術性或康樂性活動。
第 四 條 本校導師制以非建教班為限(延修生編入各畢業班),班導師由校本部專任講師以上擔任之。
每位教師以擔任一班導師為限,導師人選由校務主任薦選或由相關會議決議人選,報請校長核聘,每任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之。
第 五 條 班導師職責與工作如后:
一、輔導學生於學期初填寫學生綜合資料表,適時填寫輔導紀錄表,應於期末繳回生活輔導組存檔。
二、充分了解學生工作情形、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職涯、生活、學習及身心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三、協助學生擬定學習計劃,學期末公告選課輔導時間,引導每學期選課狀況,研討職涯規劃及平時指導課業事宜。
四、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學生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生活輔導組。
五、由導師彈性運用課餘或其他時間舉行導師談話或班會等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活動實施情形應扼要記載,並於活動結束後送生活輔導組彙整。
六、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本校生活輔導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預警輔導。
七、學生出現學習適應欠佳、偏差行為、其他特殊事件或接獲廠商的通知時,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生活輔導組輔導並轉介校本部學生輔導中心輔導。
八、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特殊需要,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九、出席班級學生相關活動及班會。
第 六 條 各班導師除擔任前條各項輔導相關工作之外,應彈性安排時間輔導學生。
附件
導師對重大輔導事項應保留書面紀錄。
第 七 條 依校本部「導師輔導費支給及班級活動費報支作業規定」,班導師每年支給50,000元導師輔導費,所需經費由校本部年度五項自籌收入財源支應。另各班導師每學期得以實報實銷方式核予最高5,000元班級活動費。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校本部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