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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99年10月7日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99年6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邱繼智 王維民 李昭慶 林純如 魏榮貴 李麒麟
廖文豪 李正心  張梅芬 華英俐  李貴豐 鍾淑芬 張世佳
張肇明 蕭幸金 陳勝源 謝文盛 周麗娟 閻瑞彥 林宏仁
周旭華(魏榮貴代)林淑媛 張旭華 專科進校主任(凌祥發代)
王美慧 李慶長 唐日新 吳秀麗 陶建國 張 婕 陳雍元
李玉立 謝承熹 王致怡 張淑姿 范振乾 樂麗嘉 李燕芬 邱怡慧 郭筱晴 王振行 楊雲明 林宜霓 鍾 菁 邢姍姍 盧益祥 鄒慶士 唐 震 黃其彥 許瑞娟 謝銘仁 黃麗樺 陳素緞 曹立妍 胡丁元 錢煥欽 吳世忠 徐佳安
應出席:79位
實到:59位
請假:13位(賴明政、張翠寶、楊浩彥、林容如、孫克難、歐俊男
黃耀輝、李文瑞、何志峰、葉清江、蘇建興、汪瑞芝、
林祥昌)
未到:7位(李儀萱、柯淑雯、林致嘉、李麗萍、蔡佩如、林宜增、
石乙婷)
工作人員:4位(黃淑燕、徐慧芳、盧晴鈺、徐發義)
主  席:賴校長振昌                                  記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提請確認:經宣讀同意確認備查。
貳、報告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提案決議執行情形:
提案一、秘書室提:本校99-100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改聘案,提請 同意。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提案二、研發處提: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撒要點」,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提案三、教務處提:訂定本校「99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增列進修推廣部教學研究會日期第1學期為9/13(一),第2學期為2/21(一)。
二、 其餘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各單位如仍有訂正請於2星期內知會教務處更正。
執行情形:已陳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於本校網頁。

提案四、秘書室提: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陳請校長核定並據以實施。

提案五、學務處提:擬訂「服務學習中心設置辦法」草案(含設置計畫)暨「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 審議。
決議:
一、 「服務學習中心設置辦法」之位階是否調整,請學務處會後研議,其他照案通過。
二、 修正「服務學習課程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第2項當然委員增列「體育室主任」,其他照案通過。
三、 設置計畫書予以備查。
執行情形:已成立服習學習中心並據以執行各項業務。

提案六、人事室提:擬具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陳校長核定實施。

臨時動議:
學生代表徐佳安提:有關本校期末考試扣考之規定為任一科目缺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1/3者,不得參加該科目之期末考試,又曠課1節以缺課3節計算,似乎很容易即達到扣考,對同學的要求較為嚴苛,請重新考量扣考制度。
決議:有關是否調整扣考制度及其配套措施,會後請教務長與學務長研商另提教務會議或學務會議等相關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擬提99年6月23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討論,並續依教務會議決議執行相關扣考措施。

參、主席報告:
今日為本學年度最後一次校務會議,感謝委員一年來的參與。由於本校在2000年即已取得平鎮校區用地,轉眼已屆10年,若仍未予開發,教育部有可能會予以收回,所以本校需積極進行平鎮校區的開發規劃,並藉著本次會議向大家簡報平鎮校區之規劃設計藍圖(設計圖如附)。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另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本處辦理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1. 本校辦理五專企管菁英專班及四技繁星專班皆獲得學生熱烈的反應,由於教育部將視各校辦學成效考量明年是否持續辦理,並將進行訪視與考核,為求確實管控該班教學情況,建議可採教學研究會模式由該2班任教的老師就各項教學事宜進行評估及檢討。
2. 本校以前設有教學研究會,在功能上,老師可透過教學研究會進行各項教學措施的研議,如因應英文畢業門檻的檢核,英文老師可共同研擬評量標準及輔導措施,另外如服務學習課程也可納入教學研究會進行各項研討,故可考量成立教學研討會。
3. 改名科大審核作業規定業已廢除需與他校整併之相關條文,在3月檢核本校改科大指標尚有部分未達標準,除有圖書館樓地板面積之外,另在辦學績效部分,有專科改制技術學院之學校,改制時所提規劃及教育部要求條件是否均已完成?此外,尚有學校最近3年平均每年接受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專案委託進行之研究計畫,全校平均每系(科)至少應達6件以上等指標;為朝向改科大目標發展,需努力達成各項指標外,未來需成立籌備委員會,於委員會中設置學術發展組及行政支援組推動各項規畫籌備事宜,並進行撰寫籌設計畫書等。
二、學務處:
本學年度畢業典禮訂於6月12日舉行,歡迎各位老師參與,並邀請畢業班導師為畢業生撥穗。
三、總務處:
四維樓工程預估今年8月中旬將可完成10樓綱構工程,並將於暑假進行四維樓與五育樓地下停車場打通工程,屆時將暫行封閉停車場,將開放校園內平面停車。
四、研發處:
1. 改科大申請條件之產學合作案,每年每系需於3年內平均達6件以上,目前98學年度尚未達平均每系6件,請老師踴躍申請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將可提高研究數量。
2. 本學期至天津、重慶等地參訪,已有重慶大學及西南大學邀請本校學生於暑假參與巴蜀文化之研習,希望老師鼓勵學生踴躍參與。
3. 為節能減碳本處各項活動訊息目前係以E-mail及紙本周知各老師,為節省紙張印製將停發紙本,採以E-mail通知。
五、進推部:
各大專校院目前在進行籌組推廣教育策略聯盟,本校計畫申請加入以增加財源收入。
六、圖書館:
本校圖書館圖書流通量逐年提高,目前每年已將近12萬冊,於全國已是流通量很高的學校;而在節能減碳方面,圖書館已進行換裝T5燈管中,並改善機械式通風系統,可調整冷氣使用量;對於資源分配部分有1/3以上經費用於圖書採購,其中專業期刊每系以達到50種為目標;而電子資料庫部分本校可利用遴近學校之資源;另圖書館面積於四維樓完工後將可達到改科大之標準。
七、體育室:
暑期中仍有學生會使用球場,請老師停車儘量停在遠離球場的走道部分。
八、會計室:本校100年度概算如書面資料,其中平鎮支出大約有5億元,若行政院未能編入預算,本校將先行墊付。
九、空中學院:
為因應空院各輔導處主任之任用及財務經營況狀需改善,在去年即開始與各合作學校進行洽談合作方式,目前已完成各輔導處未來規劃如下:花蓮輔導處將由東華大學承辦學校於該美崙校區上課、台東輔導處為台東專科學校承辦、中壢輔導處規劃於101學年度遷移至本校平鎮校區上課,另基隆及宜蘭輔導已停止招收新生,將於2年後裁撒,期望能減少虧損改善財務狀況。同時在本次作業中雖面臨各項艱難的挑戰,但在校長、主秘及會計主任一致支持下已完成規畫,本院將持續努力完成各項業務。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教務處提:本校100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教育部「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98.5.20修正版)辦理。
二、 本校100學年度停招計有:商學研究所日碩士班國際商務組及資訊管理組、應用外語科夜二專停招(教育部98.4.29台技(二)字第0980069066C號函核定);減招:應用外語科日間部五專1班(教育部98.10.20台技(二)字第0980180097A號函核定)。
三、 本校100學年度各所系科學制招生名額計有商學研究所、會計資訊系、資訊管理系及應用外語系提出調整名額之申請,其他各系所均依99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名額申請,未作調整(如附件一)。另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申請更名為「資訊與決策科學研究所」(採不分組)。
四、 調整後本校各學制招生名額如「100學年度技專校院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如附件二),請討論。
五、 本案經99年5月31日本校100學年度總量招生名額調整暨分配協調會通過(如附件三)。
辦法:討論通過後,提報教育部核定。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教務處提:擬訂本校「99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說明:
一、本校99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訂定重點如下:
1. 本校99學年度學雜費不予調整。
2. 訂定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如補修所訂大學基礎課程者,依日間部碩士班研究生學分費標準繳費。
3. 比照本校商研所、資研所、財金系碩士班及商務系碩士班之收費標準,訂定會財所99學年度新生收費標準。
二、依上述重點以表列方式,擬訂本校「99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一),業經本校99年5月4日99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請參閱附件二)及5月6日99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三、配合教育部函示(請參閱附件四),先行於5月21日前完成99學年度學雜費收取數額填報作業,並提請校務會議追認,完成學年度學雜費訂定程序。
辦法:經校務會議追認後公告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教師遴聘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本校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決議辦理(附件1),本案業經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學主管會報、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及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二、 本校兼任教師聘書核發目前為一學年發聘一次為原則,惟如發生學年中有學生對教師教學反應不良或不適任時,只能繼續聘用此位教師至聘期屆滿。爰此,擬修訂為每學期發聘一次。
三、 另配合修正各學系、科(含共同學科)更改為各所、系(科)、中心、室。
四、 參考他校作法,修訂第五點有關本校新聘專任教師作業流程規定。
五、 修正學位送審送外審審查委員名單由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加倍推薦。
六、 檢附本校「教師遴聘要點」修正後條文,請  審議。
辦法:擬俟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遴聘要點」第二、三、五、六、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二、本校專、兼任教師之遴聘應經公開徵選始得遴聘,其遴聘、改聘、不續聘、解聘等事項均應先經各所、系(科)、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單位教評會)初審、校教評會複審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憑辦。
三、本校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聘約配合學年度辦理。學期中途聘任或改聘者,自發聘之日起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兼任教師每學期各發聘一次,第一學期聘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聘期自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教學科目若無需要遴聘兼任教師時,不予續聘。
五、本校新聘教師時,各單位主管應以編制員額及教學需要為準,簽請校長核可辦理;新聘專任教師時,由各單位召開教評會,依據教師缺額、教學、學術研究、課程規劃及整體發展等需要,決定擬聘師資之職級專長及資格條件、甄審方式、評審項目及標準、甄選公告等相關事宜。擬聘單位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應徵專任教師者,應於每學期四月或十月底前將學經歷證件等相關資料送交各單位完成基本資料審查後,提交各單位教評會初審,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初審─
(一)著作審查:著作(含學位論文)或實際研究成果應由各單位教評會辦理審查。
(二)專題報告(或試教)與面談:經著作審查通過者約定日期進行專題報告(或試教)與面談。專題報告(或試教)與面談要點另定之。
複審─前述程序初審通過後,由各單位教評會提報校教評會,校教評會對應聘教師之資格、著作及專題報告(或試教)與面談結果等進行複審。
前項應聘之教師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依無記名投票過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始得聘任。
六、經各單位教評會通過擬聘任之專任教師,具有學位證書,但未取得合格講師以上教師證書者,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實際研究成果須經實質審查,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著作審查: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實際研究成果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二人審查,由各單位教評會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送請校長圈選,審查名單應予保密;…。
(二)持國外學位或文憑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教師資格,如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四人審查,各單位教評會應加倍推薦學者專家名單,送請校長圈選,審查名單應予保密;須獲三人審查成績均為七○分以上方為通過。
七、教師應於接獲聘書後二週內,將回聘函送交人事室,於二週內未繳回者,視為不應(續)聘。因故無法應聘者,各單位提聘人應以書面簽報校長,並將該聘書退還人事室註銷。

提案四、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乙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本校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本案業經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學主管會報及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及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二、 本次修訂條文如下:
(一) 因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已明定「本校及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兼任教師不得以著作申請升等。」爰刪除本辦法有關兼任教師之相關規定。
(二) 增訂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之規定。
(三) 為鼓勵教師升等,刪除原有關升等辦理時程之規定,以彈性處理教師升等事宜。
三、檢附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修正後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2、3),請  討論。
辦法:擬俟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三、四、六、七、十二、十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前條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教師證書內所載起資年月開始,依歷年聘書計算其實際任教年資「兼任教師折半計算,且連續在本校任教滿四年」至其申請升等當年七月底止,任教年資未滿者,不得申請升等。
第四條 申請升等所送著作,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刊物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或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有關專利或創作之成果、或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或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須係審前五年內且為取得申請升等教師等級之前一等級後完成之成果)。
第六條第四款 兼任教師該學期授課少於十八小時者。
第七條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擬升等教師應向各該所、系〈科〉、中心、室領取並填具「本校教師升等申請表」(如附表一)一份,連同著作(含以技術報告送審者)及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提送各該所、系〈科〉、中心、室。
二.論文發表會:申請升等教師需於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初審前於校內舉辦升等論文發表會,以供增進了解申請人研究成就,論文發表會由各所、系〈科〉、中心、室主辦。
三.校內初審:論文經發表後,由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聘請校內教授逕行初審,並依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表(如附表二)所訂審查項目及標準進行初評。初評點數合計達七十點者,准予通過初審。
四.校外初審:經校內初審通過後之教師升等著作(含以技術報告送審者),由各所、系〈科〉、中心、室送交人事室辦理送校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事宜。審查委員名單由各所、系〈科〉、中心、室教評會加倍推薦。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提出不欲接受審查之人選至多三人〈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名單〉,審查委員人選由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圈定之。
第十二條 以技術報告、作品或成就證明申請升等之教師,除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提案五、人事室提:擬修正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配套措施辦法(修正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辦法原於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中已獲審議通過,辦法中明訂有2年緩衝期規定,嗣因部分委員事後檢討認為此2年緩衝規定與91學年度校務會議8年條款相關決議相抵觸,乃於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決議「刪除上開辦法有關2年緩衝期及相關配套措施條文規定,並依本校91學年度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第七點原條文規定修正上開辦法,提本會下次會議審議」辦理。本辦法修正案,經提99年2月25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學主管會報討論,獲致處理原則:『一、修正本辦法名稱為「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修正草案)」。二、各條文依本提案照案通過。三、請各教學主管轉知新進同仁確悉辦法內容。』。
二、 關於訂定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條款配套措施一案,依據93年6月10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議暨97年10月2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及99年2月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法案初審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有關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條款配套措施內容當如何訂定一案,經提99年2月25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學主管會報討論,獲致處理原則:「因部分出席人員尚有異議,增列配套項目並無共識,經徵詢與會人員意見,暫不增列其他配套措施,建議本案併第一案修改辦法名稱為「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即可。」
三、 本案有關修正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修正草案)乙案,業經99年3月11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及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辦法:擬俟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一、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文字「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或養育二足歲以下之子女每次得延長其升等年限最多二年」。
二、其餘照案通過。
三、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暨配套措施辦法」第3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校新進教師經聘任後,其升等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須於到職後八年內通過高一等級升等,否則一年後不再續聘。
二、 兼任本校一、二級主管及相關行政職務滿1年,得延長1年升等期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延長年限至多6年。以上所稱相關行政職務,應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暨校務會議認定之。
三、 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或養育二足歲以下之子女者,每次得延長其升等年限最多二年。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於聘約中載明。

提案六、研究發展處提: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提請審議。
說明:
一、本要點經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二、依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決議,本要點第五條中心成立之程序,需訂定組織章程部分,修改為設置辦法;另第四條中心主任得酌減授課時數2小時,修改為每年得依計畫及預期之績效專案申請酌減授課時數2小時。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任務編組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要點」第四、五條條文修正如下:
四、中心組織層級與權利義務:
(一) 中心為系所次級組織。
(二) 中心置主任一人,主任由相關單位主管推薦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報請校長 聘請兼任之。
(三) 權利與義務:中心無編制員額,中心主任每年得依計畫及預期之績效專案申請酌減授課時數2小時。中心經費本自給自足原則籌措,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另依本校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規定,中心應依個案編列管理費,提列至少總經費百分之六至校務基金,如年度收支有賸餘,得留存中心作為後續相關業務之推動經費。
五、中心成立之程序:中心之計畫書及設置辦法須先經所屬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跨單位之中心由相關系所會議審查通過,再依行政程序會簽相關單位提行政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成立。

提案七、研究發展處提: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配合「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修訂。
一、 本要點經99年3月11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及99年5月6日99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本案提請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9條條文修正如下:
九、獎勵金經費來源: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管理費分配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第一款,獎勵經費由校務基金第5項自籌之建教合作收入財源支應。

丙、臨時動議:
一、通識教育中心提:本中心張助理教授婕、蔡助理教授美惠,執行教育部重要特色領域人才培育計畫,此計畫係屬全校性大型計畫,擬請 准予延後八年晉升一級之年限,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本中心99年5月3日簽及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本中心張助理教授婕執行教育部重要特色領人才培育計畫,卓有績效,三年來與蔡美惠老師共同替學校向教育部爭取超過1156萬元經費,改善學校音樂廳及多種教學器材,且設立文化創意產業學程,為校培育優秀人才,因此學校於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暨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同意張助理教授婕從96年2月1日起至計畫結束時,行扣抵年限,此計畫已於99年1月31日結案,合計共三年,提請同意扣抵三年年限(會議紀錄如附件1)。   
三、本中心蔡助理教授美惠執行教育部重要特色領域人才培育計畫,與張助理教授兩人同為計畫主持人,蔡師認真負責,辦理計畫極為成功,且確有績效,蔡師並同時執行多項計畫,協助學校爭取經費方面有極大的幫助;計畫執行第一年,蔡師時任本校課指組組長,依規定可扣抵一年,任滿課指組組長後,蔡師專心執行計畫,因此擬請學校同意,准予蔡師申請延後八年晉升一級條款之年限二年,簽呈資料附件2。
決議:照案通過。

二、楊委員雲明提:有關畢業班同學需上課至18週,常常面臨工作機會或升學等事情需要提早畢業,建請參考他校作法研議提早畢業,並向學生說明。
教務長說明: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18小時為1學分,另依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規定每學期授課時間不得少於18週,而有部分大學所開設的課程為畢業班或非畢業同學皆可在同一班上課,較難劃分為畢業班或非畢業課程,但每1學分皆需上滿18小時,本處將再進一步收集相關資料於適當會議中向學生說明。
三、張所長肇明提:請研議開放大學部學生選修研究所課程。
教務長說明:開放應屆畢業生選修研究所課程應可鼓勵學生提早接觸高深課程。
四、學生代表徐佳安提:經本校學生會之學校意見調查,有同學反應學校部分課桌椅老舊容易刮傷學生,而六藝樓地下室由於有停放機車容易通風不良,上體育課時空氣品質較不理想。
總務長說明:由於尚有庫存課桌椅可供替換,同學可向總務處提出更換或維修,另六藝樓地下室除先加強通風設備外,停放機車已規劃未來將移至四維樓,俟四維樓完工後將可改善。

丁、散會:上午11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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