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97年12月11日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97年10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劉瀚宇 邱繼智 謝文盛 李昭慶 林純如 廖文豪
鍾淑芬 李麒麟 黃健誌 楊敏修 華英俐 王維民 張世佳
楊浩彥 林淑媛 羅能清 周旭華 周麗娟 閻瑞彥 林宏仁
蕭幸金 夏德威 李貴豐 吳秀麗 張翠寶 陶建國 張 婕
陳雍元 李玉立 陳勝源 林容如 黃崇術 李燕芬 邱怡慧 王振行 李文瑞 何志峰 莊家彰 郭俊賢 賴明政 鍾 菁
邢姍姍 盧益祥 張肇明 李慶長 蘇建興 陳恩航 汪瑞芝
謝銘仁 廖高顯 林春龍 鄭世賢 錢煥欽 吳世忠 許庭嫣
詹惟戎
應出席:75位
實到:57位
請假:12位(王美慧、邱宜文、謝承熹、蔡錦堂、范振乾、黃耀輝、何定燕、林長友、盧智強、丁慧瑩、劉正田、劉碧芬)
未到:6位(朗榕澤、彭彥綾、邱泰翔、林韋廷、吳軍浩、林佳蓁)
工作人員:4位(黃淑燕、徐慧芳、張淑媛、徐發義)
主 席:賴校長振昌 紀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提請確認:經同意確認備查。
貳、報告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提案決議執行情形:
提案一、人事室提:97-98年度校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相關條文,提請 討論。
決 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通識教育中心之主管名稱同時修正為「中心主任」,條文中如有涉及者一併修正。
執行情形: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條文已另案提本次會議討論,俟討論通過後一併辦理報部。
提案二、教務處提:為擬訂本校9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決 議:本校9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不作調整。
附帶決議:爾後本校夜二技及夜四技學分費當如何再作調整,請進推部循相關程序研議。本案列入追踨案,提下次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
一、 已奉教育部核定,並公告於網頁。
二、 附帶決議部份,已收集相關資料,擬循相關程序提會討論。
提案三、秘書室提: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第六點條文修訂案,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實施。
提案四、教務處提:本校申請98學年度各學制暨各所系科招生名額,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 財政稅務系「二技在職專班」增加招生名額50名,修正為「二技進修部」增加招生名額50名。
二、 其他各所系科招生名額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業已奉教育部核定,核定情形與本校申請相符,並已據以辦理。
提案五、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則(草案)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七條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本校學則有關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相關條文已另案提本次會議審議,俟討論通過後一併辦理報部。
提案六、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奉教育部核定備查,並公告於本校網頁周知。
提案七、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草案)如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第4條仍維持原案之條文,不作修訂。
二、 其他修正條文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為因應100學年度之研究所師資考核,有關本校各所系科專任教師員額之分配宜再行研議,並請人事室於近日辦理。
執行情形:已於97學年度實施,附帶決議部份已列入追蹤案,並進行研議中。
提案八、專科進校:依教育部函示,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修訂本校學則休學相關條文,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照案執行。
提案九、研發處提:有關紐西蘭姊妹校懷卡托技術學院Waikat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以下簡稱WINTEC)提供本校學術論文英文審讀、編修等服務之契約內容,以及簽約方式(由校長簽訂或授權研發長),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據決議實施。
提案十、研發處提:有關姊妹校英國特倫特大學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以下簡稱Trent),提供本校資管系學生碩士學程之契約內容,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依據決議實施,將相關資訊公告於網頁。
丙、臨時動議:
一、張委員肇明提:(校長遴選相關辦法檢討建議研修小組召集人):為修訂本校「校長遴選辦法」與「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
(一)本校「校長遴選辦法」修訂:
1. 第2條第2款修正為「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含校友代表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四人;由校友連署推薦之。…」
2. 其餘修訂條文照案通過,如附件1。
(二)「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修訂:
1. 第2條第2款第1項修正為「1.校友代表之推薦人選,由校友三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校友限連署一人。」
2. 其餘修訂條文照案通過,如附件2。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並發文各單位週知。
二、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八年條款適用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可延長(即扣除行政年資)升等期限乙案,提請 審議。
相關發言要點記錄:
(一) 由於部份新進教師當初在兼任行政職務時,校教評會已有「可延長(扣除行政年資)升等期限」的決議,而當時並無任何扣扺上限之規定,突然增加扣抵年限,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請考量在本案通過前即已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年資,及本案可延長年限的相關規定,適用於何時開始進用之教師等。
(二) 為學校服務的管道不僅限於學術的提升,行政服務對學校應也是有所貢獻。而教師升等只採計近5年內的研究論文,兼任行政職務後由於太忙,往往容易中斷研究論文的發表,俟完成兼任行政職務後才又開始採計,極易造成8年期限已到的窘境,請慎重考量對這些教師是否應採取如此嚴苛的標準。
(三) 基於對新進教師的輔導,請學校衡量是否有提供新進教師研究之空間或設備,並調減授課鐘點等輔導措施。
(四) 請一併考量具有服務專長之教師,是否只採學術方面的成就來認定其適任性?如向國科會申請計畫案時,也都要求填列過去5年內參與之計畫案等,不僅限於學術論文篇數之研究;建議先行定位學校整體之價值觀,考量老師對教學、行政或提升學生就業能力等多方面的貢獻,再行討論8年條款對於學校競爭力的提升效能。
(五) 由於各職級間升等的條件及難度有所不同,是否宜適用同一升等年限之規定?
(六) 八年條款當初之訂定,是希望藉由新進教師提升本校的師資素質,實施至今從本次評鑑的成績中,得知本校辦學績效已獲提升,故對於新進教師八年條款的相關規定,應予以從寛認定,並儘速訂定配套措施,加強輔導這些教師,使本校在平和穩定中成長。
(七) 由於新進教師有多人參與學校行政服務工作,建議責成各教學單位審核該單位老師教學與行政服務績效,納入八年條款是否延長的考量依據。
(八) 依93年6月10日校教評會「扣除行政年資」之決議,本校至今卻仍未訂定完成相關配套措施。本案後續作為應考量適法性,建議參考台北科大對新進教師採兩階段差別處理之實施方式。
(九) 對八年條款的相關配套措施若未能考量周延,將實施困難,且容易造成校內教師意見紛歧,建議暫緩實施,俟以多管道、多方式給予新進教師合理的對待後,再實施八年條款。
(十) 建議參考各校之不同之配套作法,本校可採雙軌進行研議,除行政年資之扣抵外,亦可就其他方案同時進行研議。
(十一) 有關八年條款是否廢止,宜請各單位充份表達意見後,再循程序提案討論。
(十二) 本案宜請校教評會再做進一步充分討論。
決 議:本案發言要點紀錄送交校教評會討論。
執行情形:已提97年9月3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決議情形已另案提本次會議審議。
參、主席報告:
歡迎本學期新任校務會議委員共同參與校務發展,因本次會議討論提案較多,有關本學期各項校務推展規劃業已於近日之導師會議中說明,為節省時間,在此不另作說明。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補充報告:
一、教務處:
本校申請99學年度新增系所請依本校校內程序提出申請,教務辦理單位亦會行文提醒各所系科。
二、學務處:
本學期學務推動重點工作:導師制度、品德教育、社會關懷與服務學習及社團輔導。
三、總務處:
本校四維樓工程進度隨時更新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行政簡訊,本次重新招標作業訂於10月3日假營建署辦理。
四、研發處:
1.本校96及97年度各教學單位產學合作件數統計表檢附於工作報告中,請各所系科參酌,並儘量提出申請。
2.教育部重點特色領域人才培育計畫,本校評鑑已達申請門檻,請各系科儘早規劃。
五、進修部:
1. 規劃97學年度TQC電腦測驗辦理中。
2. 本學期辦理學生選課說明會共計7場次,另學期末將辦理畢業生共同審核修習學分數。
六、圖書館:
本學期增購電子資料庫及共用性資料庫,為因應本校新增研究所明年度將增購相關圖書。
七、體育室:
1.今年4月舉行之教職員體適能檢測,將於10月14至16日舉行複測。
2.體育館重量訓練室訂於每週2、5開放教職員使用。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秘書室提:本校97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選舉案,提請同意辦理。
說明:
一、依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初審小組設置要點」及「法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規定,應由校務會議代表中互選提案初審小組委員5人及法案審查小組委員2人。
二、「提案初審小組」及「法案審查小組」票選委員任期為一年,並依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無異議通過委員任期自當年度10月1日起至次年度9月30日止。本97學年度委員任期自97年10月1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
辦法:本案通過後,即刻辦理票選,委員任期自97年10月1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
決議:
進行兩小組委員選舉:共計48位委員領票,當選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一)「提案初審小組」當選委員5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副校長瀚宇 17票 2 何副教授志峰 16票
3 賴副教授明政 13票 4 張教授肇明 13票
5 陶副教授建國 11票
(二)「法案審查小組」當選委員2人: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編號 姓名 得票數
1 劉副校長瀚宇 18票 2 羅教授能清 9票
提案二、秘書室提:97-98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改聘案,提請 同意。
說明:
一、本校97-98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係自97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二、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點規定(97.6.12修訂):本會置委員9至15人,由校長任召集人,校長、總務長及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三、會計資訊系主任為97-98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系科輪值委員」,因會資系劉主任正田辭去主任職務,自97年8月1日由蕭幸金老師接任,擬配合改聘蕭主任幸金為97-98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四、另未兼行政教師委員朱永瑞老師自97年8月1日起出國進修,經簽請校長同意,依設置要點第5點規定,改聘會計室楊主任敏修為當然委員。
五、改聘後維持委員15人,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5人,合於「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
辦法:如經本會議同意,蕭委員幸金、楊委員敏修任期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秘書室提:有關推選本校97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案,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42條規定,本校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各項經費之運用情形,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依據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本會置委員9人,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1次,但每次改選,應保留三分之一名額予前任委員為原則。」又第3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一)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二)本校總務處及會計室相關人員。(三)各單位一、二級行政主管。」
三、依上述規定,本校96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應保留三分之一名額(3名)為原則,其中張教授肇明、林副教授容如、謝副教授銘仁等3位已連任乙次,依規定不得列為候選。故97學年度應可續任人選為:賴副教授明政、鍾副教授菁、何副教授志峰、李副教授慶長、黃副教授耀輝,以上5位得列為候選,並選留3位為原則。
辦法:
一、 請就本屆校務會議代表中選出9位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以利該委員會正常運作。
二、 本會委員經校務會議票選產生後聘任,任期一年,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
決議:
一、本校97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之推選,可不受上屆委員留任3位之限制。
二、共計47位委員領票,經票選產生9位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得票數如下: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編號 姓 名 得票數
*1 何副教授志峰 32票 *2 賴副教授明政 27票
3 林講師春龍 27票 *4 李副教授慶長 24票
*5 鍾副教授菁 23票 6 劉教授正田 22票
*7 黃副教授耀輝 21票 8 陶副教授建國 13票
9 謝副教授承熹 14票 備註:*為續任委員
附帶決議:會後研議修訂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有關:「…但每次改選,應保留三分之一名額予前任委員為原則。」之規定。
提案四、人事室提: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第28條之1條文,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訂案,經提97年6月12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茲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經參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宜蘭大學及雲林科技大學等校做法,二級單位組長及主任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擬配合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其餘條文未修訂);案經提報97年7月24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三、檢附本校組織規程第28條之1修正草案對照表。
辦法:擬奉 討論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五、人事室提: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第7條條文,提請 審議。
說明:
一、本校組織規程乙案,前經教育部94年8月4日台社(一)字第0940106952號函核定。
二、茲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經參考校本部做法,二級單位組長及主任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擬配合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第7條條文,組長由校長遴選校本部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聘兼之,或由校本部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職員(派)兼任之(其餘條文未修訂);案經提報97年9月18日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三、檢附本校組織規程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辦法:擬奉 審議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人事室提: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暨「員額編制表」修正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文暨「員額編制表」。
二、 本修正案經附設空院97年9日18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擬奉 決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七、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則」,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本校研究所學則及大學部學則之整合作業,已完成條文整併及內容檢視程序,並經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二、 本案條文修正重點,係依教育部台訓 (三)字第0960173397號函示,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97.6.24)針對依法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議題討論之建議,配合修訂本學則(草案)相關條文。
三、 本案業經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及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擬於完成校內核定程序後,連同96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已通過之學則(草案),併案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八、教務處提:為修正本校「附設專科部學則」,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96.1.23台高(一)字第0960012593號及96.12.31台訓(三)字第0960173397號函示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及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維護相關規定,及參考本校學則(草案)整合修訂情形,修正本校專科部學則有關規定。
二、 本本本案業經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及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擬於完成校內核定程序後,陳請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九、秘書室提:本校「平鎮校區籌設計畫書」修正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96.8.22日研商「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籌設平鎮校區」第2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 審查會議有關本校「平鎮校區籌設計畫書」之建議,主要係有關紓解台北校區空間壓力及建設經費問題,經彙整相關單位意見擬具籌設計畫書修正重點(如附件1),提請 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據以修正本校「平鎮校區籌設計畫書」(修正版)陳報教育部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總務處提:「平鎮校區整體規劃報告書」修正案---經費及開發期程調整。
說明:
一、依教育部96.8.22日「研商本校平鎮校區籌設審查會議」紀錄,有關校園整體規劃方面建議,摘要如下:
(一) 本案之可行與否,主要在於財務是否可行,因學校之校務基金只夠支應第一期之建設,而學校提出財源籌措之方式,以BOT方式辦理運動場館、游泳池、宿舍及運動設施等,但又在以BOT方式來辦理之可行性評估中,其結論為可行性甚低,因此本計劃之可行與否在於學校所能支應之財務是否可行。
(二) 本計劃之工程成本係依95年1月之物價概估,開發成本之預估仍為偏低之結果,建議應調整以主計處所公佈之最新預算編列標準辦理(因這幾年的物價調整幅度太大)。
二、依照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以及營建物價等資料重新估算平鎮校區建設總經費為38億9,143萬元(原依95年1月之物價概估經費為23億930萬元)。
三、依重新編列後之第一期建設經費為12億1,068萬元,第二期建設經費為11億7,835萬元,第三期建設經費為15億240萬元,而目前本校校務基金,尚須負擔四維樓建設費用,餘額已不足負擔第一期建設經費,故將第一期再區分為第1—1期及第1—2期施工,第1—1期於東勢小段先興建教學大樓及大門圍籬等雜項設施,完成後暫以回流教育學生為主,即將空中學院中壢輔導處及部分專科進修學校之學生移入,預估建設經費5億6,580萬元,設備費用約1億元,共計約6.7億元,本校校務基金尚足以負擔,第1—2期則視爾後本校營運需求之迫切性與經費狀況,再彈性調整開發計畫。
四、原規劃整體開發時程為97年至106年,現因籌設計畫尚未獲教育部及行政院審查同意,又將原第一期工程區分為第1—1期及第1—2期,故開發時程配合調整為98年1月至112年12月,其中第1—1期預計至100年6月可完成。
辦法:討論通過後,將本校「平鎮校區整體規劃報告書」(修正版)呈報教育部進行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一、人事室提:有關本校8年條款適用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可延長〈即扣除行政年資〉升等期限,其有關行政職務範疇界定、行政年資扣抵方式及最長折抵年限,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本校97年6月5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評會暨97年9月3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評會決議辦理(如附件1、2)。
二、有關本校8年條款適用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可延長〈即扣除行政年資〉升等期限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行政職務之認定:依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評會決議,係指本校組織規程一級及二級主管職務為限。至有關其他兼任行政職務之認定,係指體育室副教授李昭慶〈95.8.1-96.7.31〉、講師劉雅文〈93.8.1-97.7.31〉、講師方竹君〈93.8.1-97.7.31〉及共同學科助理教授張婕〈96.2.1-計畫結束〉等4人。
(二)有關兼任行政(主管)年資扣抵方式:依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評會決議,兼任行政(主管)1年,得延長1年升等期限。
(三)至最長扣抵年限:依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評會決議,最長扣抵年限為6年。
三、以上建議,提請 審議。
辦法:俟 審議通過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決議:照案通過,並應另行訂定八年條款配套措施。
提案十二、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乙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0條規定及97年9月3日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評審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如附件1)。
二、 本次修訂條文如下:
(一) 為配合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修正,修正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一條法源依據為:「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二) 修訂本校校外審查委員產生方式為「各學系(科)教評會加倍推薦,委員人選由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圈定」。
(三) 增訂外審人選資格、迴避原則及審查方式,並對審查人身分保密,以維護審查之公正性。
(四) 因兼任教師教學服務部份與專任教師無法比擬,擬比照本校附設空院,修訂本校學院部兼任教師不得以著作申請升等。
三、檢附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修正後條文(如附件2、3)。
辦法:擬俟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
決議:
一、 修正第7條第5款第1項:「經兩位審查委員評審及格者,相關資料密交人事室」。
二、 修正第9條「…校外評審學者專家,必須具備代表著作領域學術專長,…」及「著作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及與該教師5年內曾在同一系所服務或為…」。
附帶決議:
一、 第7條有關「送審時程」部份另行研議提校教評會討論。
二、 第10條之兼任教師以著作申請升等部份,請共同科必要時另提校教評會討論。
提案十三、林春龍委員提(連署提案人劉委員正田、莊委員家彰、李委員玉立、謝委員銘仁、林委員長友、李委員慶長):請正視校內現存之不正常與不合理現象,並提供補救與解決之道。
說明:
一、 有些事情原本都是小事,但怨氣累積以後卻是大事,不要等到事情發生了,才來收拾殘局,所謂防患於未然是也。經校務會議這麼多與會者充份討論,較諸單獨一個行政部門之閉門造車,與行政本位之禁錮應該可更周延。
二、 有些現象平時就有人陸續反映,有關單位也都很被動地應付一下或很謙虛地敷衍一下,三、五天以後,又故態復萌,難不成部屬未善盡責任,主管都不知,或懶得管,或無法管。
三、 教室日誌取消,有沒有什麼配套措施,以說明老師之上課正常? 點名表形式改變有沒有公告週知,讓老師知曉,以為配合?
四、 學生活動場地不足,乃校地狹小所致,原本無可厚非,但於傍晚時分,為何不開大燈,方便學生活動?
五、 本校地小人稠,學制複雜,每為校園髒亂無法杜絕的藉口,常見垃圾到處堆集,紙張滿天飛舞,煙蒂隨處亂扔,瓶罐隨手亂放,水槽時常阻塞顯見垃圾分類尚未落實,且沒有人肯負責所使然。
六、 公布欄之公告,總是知道張貼,卻往往逾期而未取下。大風一來,七零八落有的更成為補習班的廣告欄,當然教室就淪為補習班的招生所,現在很多鄉鎮市公所都盛行收費公布欄,我們為何不能向其收費?環保單位都已經可向違規者罰鍰,我們為何不能向校內違規者罰款,並公布之?
七、 如老師一向表現謙讓,若老師再不自強,以後上下課時間可能沒有電梯可搭,校內搭電梯之倫理何在?現在捷運及公車都有博愛座了,校內電梯怎麼沒有特別站位?難不成應把學生當成顧客看待,甚至於以衣食父母供養?
八、 較諸其他大學院校,北商師生素質其實不差,可說是一個小而美且精而實之學校,我們有此提案,既不在批評,也不在責備,而是希望大家能棄卻冷漠,拿出熱忱共同為北商之未來努力,期許北商能在向外擴張與向上提升的同時,也能審視並改善我們內在之品質,則北商幸甚。
決議:本案討論之各項議題會後交相關單位後續研議改善方案。
丙、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1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