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97年10月02日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
時 間:97年6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七樓國際會議廳
出席人員:賴振昌 劉瀚宇 邱繼智 謝文盛 李昭慶 林純如 廖文豪
鍾淑芬 李麒麟 黃健誌 楊敏修 華英俐 王維民 張世佳
林淑媛 羅能清 周旭華 巫立宇 閻瑞彥 林宏仁 劉正田
夏德威 王美慧 李貴豐 陳雍元 吳秀麗 張翠寶 陶建國
張 婕 李玉立 林容如 詹 場 謝承熹 蔡錦堂 范振乾
黃耀輝 孫克難 林長友 黃崇術 張秀珍 李燕芬 邱怡慧
王振行 何志峰 林宜霓 賴明政 鍾 菁 邢姍姍 葉清江
盧益祥 張肇明 李慶長 楊進雄 謝銘仁 蕭幸金 陳素緞 顏寶龍 傅霓霞 李永春 李宛儒
應出席:75位
實到:60位
請假:8位 (楊浩彥、陳勝源、梁志民、楊雲明 、陳瑋玲、丁慧瑩、廖秀雲、彭彥博)
未到:7位(王藝璉、蔣國芳、陳佩菁、方立本、陳晏汝、王姿涵、洪靖斐)
工作人員:4位(黃淑燕、徐慧芳、張淑媛、徐發義)
主 席:賴校長振昌 紀錄:徐慧芳
甲、報告事項:
壹、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確認備查。
貳、報告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提案決議執行情形:
提案一、秘書室提:97-98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系科主任輪值委員」改聘案,提請 同意。
決議:照案通過,改聘林淑媛老師接替陶建國老師擔任委員。
執行情形:已依會議決議發聘。
提案二、人事室提: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擬修正「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第13條、第28條之1條文,提請 討論。
決 議:
(一)修正通過第13條:「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主持全校研究發展、國際合作、產學合作、實習、就業輔導及校友聯絡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得置秘書一人。分設研究發展、國際合作、產學合作、實習就業輔導及校友聯絡等五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二)第28條之一撤回,另案依行政程序提會討論。
執行情形:本次會議另有提案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相關條文,擬併案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提案三、人事室提:擬修訂「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4條第1款及第5款等規定乙案,提請 討論。
決 議:
(一)照案通過。
(二)條文中涉及「共同學科」部份,俟本校組織規程奉教育部核定後,一併配合修正為「通識教育中心」。
執行情形:已簽請校長核定實施,並送發各單位週知。
提案四、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如修正對照表(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本要點第六條有關教師在日或夜間授課,每週超支四小時以上,仍各以四小時計算為限,請業務單位再行研議並參考各校作法後,循相關會議程序另案討論。
執行情形:本案附帶決議第六條條文修正案,已提本次會議討論,將依會議決議一併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提案五、教務處提:為整合本校大學部學則及研究所學則,修訂「本校學則」,提請審議。
決 議:
(一) 修正通過,如附件1。
(二) 修正部份條文內容如下:
1. 第二篇修正為「大學部」。
2. 第39條修正為「…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且該科目…」。
3. 第40條修正為「…因重病、家庭經濟不佳或特殊事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酌予延長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其辦法另訂之。」
4. 第41條修正為「…,須於該學期開學至期末考試前七天(含例假日)辦理,逾期不得申請辦理休學。…」。
附帶決議:第17條及58條有關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請業務單位研議其修習學分數上限之規定,再提相關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本次會議另有提案修訂本校學則第62條及第77條,擬依會議決議一併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提案六、教務處提:訂定本校「97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提請審議。
決 議:
(一)修正通過,如附件2。
(二)修正內容如下:
1.增列本校97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97年9月8日,及第二學期開學日98年2月23日為全校清潔日。
2.刪除進修推廣部行事摘要:「97年: 10/2第一次校務會議、12/4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12/11第二次校務會議;98年:1/29召開轉系科會議、3/26第一次校務會議、6/4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6/11第二次校務會議、7/16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7/16召開轉系科會議。」等文字。
3.修正文字:「97年:9/8開學典禮;98年1/1開國紀念日(放假一天)、2/23開學典禮、5/28端午節(放假一天)。」
執行情形:業已報教育部備查,並已奉核定。
提案七、秘書室提:修正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11條,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備查中。
提案八、秘書室提:修正本校「教職員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第12點,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已報教育部備查中。
參、主席報告:
今日是本學年度的最後一次校務會議,謝謝各位校務委員代表的辛苦參與。
本校96年度技術學院評鑑成績除應外系及行政類之外,其他各系皆獲評為一等,且一等系科之比例達85.7%,與其他技專校院相較之下,能有如此之佳績,誠為大家的努力深獲肯定所致。
為因應水電費的調漲,在暑假期間將召開節能會議,也請各位提出相關建言。
肆、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詳參書面工作報告。補充報告:
一、研發處:
本校教師研究方法研習營將於6月25日至27日舉行,歡迎踴躍參加。
二、圖書館:
本館「牛津線上電子書」建置完成,已可上線使用。
三、副校長:
本次評鑑獲得良好的成績,感謝全體教職同仁的努力與協助。
四、人事室:
1. 本校95年度購買武昌電器企業有限公司禮券衍生消費爭議後續處理一案,經提本校97年5月22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決議續提校務會議討論,業經校務會議法案初審小組決議「本案宜列入報告案」。
2. 本案經會請旭理法律事務所鄭文婷律師表示意見「學校購買禮券發放員工之行為,係屬贈與性質,本校於禮券給與教職員工,經教職員工收受後,贈與契約即已履行完畢,因係無價給與,雙方並無對價關係,依民法410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其責任,有關禮券能否使用,本校並無故意隱蔽瑕疵或曾經保證其無瑕疵,是以應無求償權利」(如附件書面資料)。
五、秘書室:
1. 依97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決議,有關各附設學校97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請各附校以行政程序提出報告。
2. 經本校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及專科進修學校均表示,只有學分費並無學雜費,仍比照日間部不作調整;另高商進修學校,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規定,97學年度高商學雜費不予調整。
伍、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報告:
說明:依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點之規定,辦理本校校務基金96年度決算之稽核工作,稽核內容詳參書面報告。
乙、提案討論:
提案一、人事室提:97-98年度校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相關條文,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本校組織規程修訂案,依銓敘部97年3月6日來函以,有關(二級單位)「主任」職稱並未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務列等表等規定,請重行檢討,暨本校一級單位與二級單位名稱均為「中心」,為免紊亂內部單位層級及職稱選置,建請本校於嗣後修編時,就內部單位組設名稱及職稱選置,妥慎檢討。
二、本案經提本學期第1次行政主管會報獲會商處理原則:「一級單位中心之主管名稱修正為『中心主任』;二級單位視聽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及學生輔導中心等3單位仍維持原名稱,單位主管仍維持『主任』職稱;並請人事室於函報教育部時,就各大學共同情形向教育部解釋。」復提報本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決議照案通過。
三、檢附本校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對照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各乙全份。
辦法:擬奉 討論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通識教育中心之主管名稱同時修正為「中心主任」,條文中如有涉及者一併修正。
提案二、教務處提:為擬訂本校9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本案已經97年5月21日97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97年5月26日97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等會議決議通過。
二、 本校9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擬訂重點說明如附件二。
辦法:擬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視性質呈報教育部核定或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本校9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不作調整。
附帶決議:爾後本校夜二技及夜四技學分費當如何再作調整,請進推部循相關程序研議。本案列入追踨案,提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三、秘書室提: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第六點條文修訂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本會置委員9至15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第六點:「本會委員任期2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連選得連任1次。」
二、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條:「…委員任期二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並無連任次數之限制。
三、 經參考各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要點),「國立臺灣大學」遴選委員任期兩年(以會計年度為準),得連任二次,另「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等校,均無連任次數限制之相關規定;「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且設有當然委員。
四、 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未設當然委員,然總務長、會計主任均為校務基金之重要執行或管理單位主管,任期訂有「連任1次」之設限,於遴選委員時頗多牽制。
五、 本案經提請本校97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維持原第六點「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另於第五點增列「校長、總務長及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等文字,第六點並配合作部分文字修正。
辦法:經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四、教務處提:本校申請98學年度各學制暨各所系科招生名額,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教育部「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如附件一)辦理。
二、本校98學度所系科新設及停招業經教育部核定如下,並依據調整本校招生名額:
1. 新設:「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碩士班,共計招生名額15名(教育部97.5.13台技(二)字第0970076220-A號函)。
2. 停招:企業管理科二專日間部50名、會計統計科二專在職專班50名及財政稅務科二專夜間部50名(教育部96.5.9台技(二)字第0960067601C號函)。
三、本校98學年度各學制暨各所系科招生名額,業經本校97.5.22「98學年度總量招生名額調整暨分配協調會」討論通過(如附件二),並依企業管理系97.5.26簽示:「擬依該系95.9.12.系務會議決議(如附件三)調整該系98學年度招生名額」。
四、本校98學年度各學制暨各所系科招生名額計有會計資訊系、財政稅務系、企業管理系、資訊管理系及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提出調整名額之申請,其他各系仍維持97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未作調整。調整后招生名額彙整如下表:
系所 名稱 學 制 97學年度招生名額 98學年度申請名額 97–98名額(變動量) 調整方式
會計資訊系 二專在職專班 50 0 -50 二專二技互調。
二技在職專班 0 50 +50
財政稅務系 二專夜間部 50 0 -50 二專二技互調。
二技在職專班 50 100 +50
企業管理系 二專日間部 50 0 -50 1. 二專2名調換四技1名。
2. 二技2名調換四技1名。
二技日間部 46 36 -10
四技日間部 0 30 +30
資訊管理系 二技日間部 46 36 -10 碩士生1名調換大學生2名
二技進修部 90 70 -20
資訊科技與管理研究所 0 15 +15
97-98學年度變動量 -45
五、本校98學年度各學制暨各所系科招生名額分配表(如附件四),提請審議。
辦法:討論通過後,提報教育部核定
決議:
一、 財政稅務系「二技在職專班」增加招生名額50名,修正為「二技進修部」增加招生名額50名。
二、 其他各所系科招生名額照案通過。
提案五、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則(草案)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七條相關規定,提請審議。
說明:
一、本校學則(草案)第六十二條規定:「研究生在修業前兩年期間,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種費用。…」,似未規範第三年(含)以後仍在學研究生之收費標準,易有爭議影響行政運作,擬刪除「..在修業前兩年期間..」等文字。
二、考量各校辦理研討會時間不一,及相關證明文件需要時間謹慎審核,若依原規定,學生幾有半數無法順利提出畢業論文口試申請,擬修訂本校學則(草案)第七十七條條文「… 需資格考試(鑑定)及格後,始得辦理學位論文考試。…」,以因應學生之需求。
三、本條文條正案業已分別經本學期第2次、第3次教務會議,及第3次及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擬於完成校內核定程序後,連同本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已通過之學則(草案),併案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辦法:擬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教務處提:為修訂「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提請審議。
說明:
擬增修條文重點如下:
一、 本校現行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相關規定,僅訂受理申請方式,未訂受理後審核機制,擬參考「本校學生轉系科辦法相關規定」增訂第二條條文,增列設置學生修讀雙主修審查委員會機制,以落實學生修讀雙主修審查作業。
二、 參考其他學校作法,增列有關修讀雙主修學生之每學期主、加修系合計上限仍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修正第八條條文。
三、 參考其他學校作法,增列修讀雙主修學生參加專班及暑修課程,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增訂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四、 本辦法(修正草案)業已經本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及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辦法: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七、教務處提:擬修訂「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草案)如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據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學主管會報辦理。
二、 為維持本校教學品質暨符合教育部教學評鑑委員建議:「92年度評鑑缺失表三、師資部分:2.本校專任教師超鐘點情形普遍;宜盡速增聘師資,以平衡授課時數,維持教學品質。」(附件二)爰本處建議修正如附件一。
三、 本案業經96學年度第2學期97年4月17日第1次行政主管會報修正通過、97年4月24日第3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辦法:本案經本次校務會議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定發佈實施。
決議:
一、 第4條仍維持原案之條文,不作修訂。
二、 其他修正條文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為因應100學年度之研究所師資考核,有關本校各所系科專任教師員額之分配宜再行研議,並請人事室於近日辦理。
提案八、專科進校:依教育部函示,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修訂本校學則休學相關條文,提請審議。
說明:
一、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台社(一)字第0970049527號函示修訂本校學則第二十三條、二十五條。
二、 前揭條文修訂內容,詳見本校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辦法:學則修正條文已於97年5月14日經專科進修學校教務委員會決議通過;依程序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九、研發處提:有關紐西蘭姊妹校懷卡托技術學院Waikat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以下簡稱WINTEC)提供本校學術論文英文審讀、編修等服務之契約內容,以及簽約方式(由校長簽訂或授權研發長),提請審議。
說明:
一、本校今(97)年2月曾赴紐西蘭參訪WINTEC,兩校隨即簽訂合作意向書,並於3/12派員蒞校參訪,雙方討論未來合作方向,綜述如下:
1. 該校教師提供本校教師學術論文有關英文審讀服務,未來可延伸為雙方教師共同合作研究之機會。
2. 該校英語教師來台協助本校英語授課之訓練課程。
3. 學生海外實習(結合課程、實習與工作)。
二、WINTEC針對提案1所研擬之合約內容如附件一。
辦法:
關於合作提案1:
一、 建議專責單位、聯絡窗口為本處研究發展組。
二、 付費方式建議加註一條說明:學校專責單位係聯絡窗口,惟服務對象僅限本校教師,故付費純屬教師個人事宜,學校無法承諾或承擔支付款項之情事。
三、 本案合約目前已交由本校法律顧問李家慶律師(經業務單位實際執行情形係委由王文成律師辦理),對內容逐一檢視,審視合約之合法性,俾利俟後順利執行。
四、 依校務會議決議錄案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十、研發處提:有關姊妹校英國特倫特大學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以下簡稱Trent),提供本校資管系學生碩士學程之契約內容,提請審議。
說明:
一、 本校已於95年8月與Trent簽訂合作意向書,締結姊妹校;該校曾於96年11月派員蒞校討論合作事宜,隨即在本(97)年3月,本學程發起人來校向資管系學生說明本碩士學程,學程重點摘要如附件。
二、 本學程是英國目前唯一提供工作機會之學程,學生取得碩士學位之同時,已具有一年工作經驗,對學生之就業競爭力具加分作用。
辦法:
一、 本案合約已於97年3月28日由賴校長與該校簽訂。
二、 合約內容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錄案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丙、臨時動議:
一、張委員肇明提(校長遴選相關辦法檢討建議研修小組召集人):為修訂本校「校長遴選辦法」與「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提請審議。
說明:
(一)96年6月14日召開本校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會中建議修訂本校「校長遴選辦法」與「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並成立7人研修小組進行檢討。
(二)研修小組於96年10月31日及11月12日分別召開會議,已擬定修正建議如附件一、附件二。
辦法:擬提本會議審議修訂現行辦法後,陳請 校長核定實施。
決議:
(一)本校「校長遴選辦法」修訂:
1. 第2條第2款修正為「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含校友代表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四人;由校友連署推薦之。…」
2. 其餘修訂條文照案通過,如附件1。
(二)「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修訂:
1. 第2條第2款第1項修正為「1.校友代表之推薦人選,由校友三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校友限連署一人。」
2. 其餘修訂條文照案通過,如附件2。
二、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八年條款適用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可延長(即扣除行政年資)升等期限乙案,提請 審議。
說明:
(一) 有關本校八年條款適用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可延長〈即扣除行政年資〉升等期限案,經96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評審委員會第4次會議決議,本案不宜將一級及二級主管與其他兼任行政職務切割處理,請人事室於2個月內清查本校除一級及二級行政主管職務外之行政職務種類及人數。
(二) 依上開決議惠請各單位查填91學年度第2學期起聘任新進專任教師,經單位正式指派擔任行政工作者,其中計有體育室3人〈副教授李昭慶、講師劉雅文、講師方竹君〉、共同學科助理教授張婕及企管系2人〈副教授鄒慶士、副教授葉清江〉等6人。〈詳如彙整表〉
(三) 本案經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決議,建請依兼任行政〈主管〉之年資延長升等年限。惟兼任一級及二級行政主管行政年資扣抵方式,有二種建議:〈一〉兼行政主管1年,得延長1年升等期限;兼任半年,得延長半年升等期限,依此類推。〈二〉兼一級行政主管1年得延長2年升等期限,兼二級行政主管1年得延長1年升等期限,依此類推。以上二建議案併提校教評會審議。
(四) 上開行政會議決議,經提97年6月5日96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評審委員會第1次會議,作成建議原則如下:〈一〉行政職務之認定,係指本校組織規程一級及二級主管職務為限。至有關其他兼任行政職務之認定,係指體育室副教授李昭慶〈95.8.1-96.7.31〉、講師劉雅文〈93.8.1-97.7.31〉、講師方竹君〈93.8.1-97.7.31〉及共同學科助理教授張婕〈96.2.1-計畫結束〉等4人。〈二〉兼任行政〈主管〉年資扣抵方式,採一致性原則辦理。兼任行政〈主管〉1年,得延長1年升等期限,最長扣抵年限2-6年。至適宜扣抵年限提校務會議討論。並參酌類似學校做法。
辦法:擬請 審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實施。
相關發言要點記錄:
(一) 由於部份新進教師當初在兼任行政職務時,校教評會已有「可延長(扣除行政年資)升等期限」的決議,而當時並無任何扣扺上限之規定,突然增加扣抵年限,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請考量在本案通過前即已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年資,及本案可延長年限的相關規定,適用於何時開始進用之教師等。
(二) 為學校服務的管道不僅限於學術的提升,行政服務對學校應也是有所貢獻。而教師升等只採計近5年內的研究論文,兼任行政職務後由於太忙,往往容易中斷研究論文的發表,俟完成兼任行政職務後才又開始採計,極易造成8年期限已到的窘境,請慎重考量對這些教師是否應採取如此嚴苛的標準。
(三) 基於對新進教師的輔導,請學校衡量是否有提供新進教師研究之空間或設備,並調減授課鐘點等輔導措施。
(四) 請一併考量具有服務專長之教師,是否只採學術方面的成就來認定其適任性?如向國科會申請計畫案時,也都要求填列過去5年內參與之計畫案等,不僅限於學術論文篇數之研究;建議先行定位學校整體之價值觀,考量老師對教學、行政或提升學生就業能力等多方面的貢獻,再行討論8年條款對於學校競爭力的提升效能。
(五) 由於各職級間升等的條件及難度有所不同,是否宜適用同一升等年限之規定?
(六) 八年條款當初之訂定,是希望藉由新進教師提升本校的師資素質,實施至今從本次評鑑的成績中,得知本校辦學績效已獲提升,故對於新進教師八年條款的相關規定,應予以從寛認定,並儘速訂定配套措施,加強輔導這些教師,使本校在平和穩定中成長。
(七) 由於新進教師有多人參與學校行政服務工作,建議責成各教學單位審核該單位老師教學與行政服務績效,納入八年條款是否延長的考量依據。
(八) 依93年6月10日校教評會「扣除行政年資」之決議,本校至今卻仍未訂定完成相關配套措施。本案後續作為應考量適法性,建議參考台北科大對新進教師採兩階段差別處理之實施方式。
(九) 對八年條款的相關配套措施若未能考量周延,將實施困難,且容易造成校內教師意見紛歧,建議暫緩實施,俟以多管道、多方式給予新進教師合理的對待後,再實施八年條款。
(十) 建議參考各校之不同之配套作法,本校可採雙軌進行研議,除行政年資之扣抵外,亦可就其他方案同時進行研議。
(十一) 有關八年條款是否廢止,宜請各單位充份表達意見後,再循程序提案討論。
(十二) 本案宜請校教評會再做進一步充分討論。
決議:本案發言要點紀錄送交校教評會討論。
柒、散會:14時10分。
附件1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遴選辦法
95年6月22日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續會審議通過
97年6月12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九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校長之遴選,設「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委員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一、學校代表六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
人士代表六人,含校友代表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四人;校友代表由校友連署推薦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推薦,或由教職員連署推薦之。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一人。
前項一至二款代表推選辦法另訂之,於推選(薦)或遴派時,並應酌列候補委員。
第三條 本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或未出席會議二次。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規定遞補之。
第四條 本會屬非常設組織,其組成時機為:
一、校長不擬續任或未獲續任,於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成立。
二、校長因故出缺或辭職獲准時,於出缺後二個月內成立。
本會於校長人選產生並陳報教育部聘任後解散。
第五條 現任校長或代理校長應於本會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邀集委員召開第一次會議,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及擔任主席,並綜理會務。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及遴選程序,並訂定「校長候選人推薦及審核作業要點」。
二、公開徵求校長參選人,並接受推薦及審核參選資格。
三、公告校長候選人名單,並將各候選人資料分送本校各單位。
四、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進行審議,選定校長人選,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五、處理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辦理校長遴選,其候選人名單應徵詢全校專任教師(含舊制助教)關於校長參選人之推薦意見,以獲得全校專任教師出席投票人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同意之校長候選人至少二人,提供本會遴選。
第八條 本校校長參選人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資格及其他法令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尚的品格與情操。
二、具有卓越之行政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
三、具有前瞻明確之辦學理念。
四、具有公認之學術成就及專業聲望。
五、具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處事公正且能超越政治、宗教、黨派及營利單位等利益。已兼任上述機關團體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辭去兼職,就任校長期間亦不得兼任。
第九條 校長候選人於遴選過程中,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違者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即喪失候選人資格。
第十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十一條 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會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
本會應將遴選工作所有資料妥善保存。遴選工作完成後,移交人事室保管至該校長去職日止。保管期間非經原遴選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簽名同意,不得公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交通費。
本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十三條 本會庶務工作,由人事室主辦,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2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代表推選辦法
95年6月22日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續會審議通過
97年6月12日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代表十三人,其中學校代表六人、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一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一)學校代表候選人:
1、教師代表候選人: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候選人各一至三人(原則上每10人推選1人,未足額部分採四捨五入);推選工作由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分別辦理。
2、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含編制內職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駐衛警察及新舊制助教):由各一級行政單位(體育室除外)及相關所、系、室,合推3人。
推選工作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
1、校友代表之推薦人選,由校友三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校友限連署一人。
本校附設學校之校友,亦得參與前開「校友代表」候選人之推選。
2、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被推薦人選,須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校長、學術成就傑出、熟悉大專校院事務或關心本校發展之社會公正人士,由本校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各推薦一至二人,或由校內專任教職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推薦一人,每位教職員限連署一人。
推選工作由研究發展處負責辦理。
二、第二階段
以上各款候選人名單送人事室彙陳校務會議推選,產生學校代表與候補代表各六人(各所、系、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一級行政單位當選代表均以1人為限)、校友代表與候補代表各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與候補代表各四人。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一人:由本校陳請教育部遴派。
第三條 本會代表應於校長不擬續任或未獲續任,任期屆滿十個月前,及校長因故出缺或辭職獲准時,於出缺後二個月內產生。本會代表因故出缺時,由各款候補名單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